用友期初余额 删除
2019-4-23 8:0:0 用友T1小编用友期初余额 删除
1、期初余额录入在,总账系统-期初余额里面录入,帐套1月份启用的帐套只需要录入期初余额,年中启用的帐套需要录入三列,累计借方、累计贷方、期初余额。期初余额录入完毕后,要点“试算”和“对账”。
2、期初余额试算不平衡将不能填制凭证。
3、项目核算、客户往来辅助核算的科目,录入期初余额,要双击蓝色的部分,录入明细。
4、存货期初余额录入,如果购买存货模块,要到存货核算模块录入存货期初余额,录入数量和金额。
5、用友T3/T6/U8总账期初余额不能修改,提示“浏览只读”,如下图:
标题:修改期初余额时不能修改,有“浏览只读”字样
问题现象:一月份结账的时候,发现数据不对,经查找发现期初录错,修改期初余额时不能修改,有“浏览只读”字样?
原因分析:如发现期初余额有浏览只读字样,一般有两种原因:
1、已经记账结账;
2、期初录入的时候突然断电,或其它原因,导致科目锁定。
解决方案:
1、取消结账或记账;
反结账步骤,在总账菜单→期末→结帐→点击最下面一个“Y” →按“CTRL+SHIFT+F6” →输入自己的密码→确定,如下图: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步骤:
①总账菜单→期末→对账→按“CTRL+H” →恢复记账前状态已被激活→确定
首先,打开总账菜单-期末-对账界面,如下图: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66f_副本.png" alt="image" />
同时按键盘上的“CTRL+H”提示“恢复记账前状态已被激活”,如下图(T3和U8):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NW_副本.jpg" alt="image" width="500" height="303"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tyle="width:500px;height:303px;float:none;" />
U8提示:"恢复记账前状态已被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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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总账菜单→凭证→恢复记账前状态→选择月初状态→确定→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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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软件提示:“恢复记账前状态”选择恢复方式,选择月初状态,点确定。即可完成恢复如下图: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43EBD4A8_副本.jpg" alt="image" />
注意:恢复结账,恢复记账需要一直恢复到帐套启用月份才能去掉期初余额“浏览只读”锁定。
2、可清除单据锁定(用admin登录系统管理,点击“视图”--“清除单据锁定”)
清除单据锁定步骤:先退出用友软件,然后点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确定-视图-清除单据锁定
或者下载清除单据锁定工具,即刻清除所有锁定。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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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的房地产税收之争](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车位的房地产税收之争 车位的房地产税收之争 巴、德大战,告诉我们,李宁一切皆有可能!等待着阿根廷人的胜出,我这个阿根廷球迷今夜无眠!温习昔日旧作权且温习一下《一场迟来的爱: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解读》,就其第33条的解读部分摘出来,重读一遍,且做部分修订。这个问题是个太大的争议问题,笔者不想引经据典,《人防法》、《物权法》当然要研究,这里只是直奔主题,咱就说说到底和土地怎么处理! 房地产之:车位、车位、车位! 问题一:地下人防车位的法律归属风险问题? 星汉城市花园案例。位于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星汉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对于开发商的做法,星汉花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以“小区地下停车库是小区配套共用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为由,曾多次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但开发商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2003年12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市首例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争要地下车位归属权一案: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地下车位判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开发商对小区地下车位的销售属于“重复销售”;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法院的判决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第一,小区车位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已经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开发商不能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不可以二次出卖,根据“谁、谁受益”的原则,小区车位所有权当属全体业主;第二,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看,业主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书上载明了业主的分摊土地面积,因此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归业主所有,故车位所有权也应当属于业主。 同样的案例,在全国并不少见,此时到底如何怎样处理,存在很大争议。 《物权法》74条规定,地下车库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就会产生以上的困扰。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做过多的探讨,但是应当对此有充分的敏感性。 问题二:地下车位的所得税问题。 1、33条的立法本意。如将地下车位与房子每一平方米成本分摊的相等,有可能出现“成本倒挂”,例如:某楼盘地处郊区,商品房已销售完毕,车位尚未售出,目前车位成本为5000元每平方米,而销售收入只有3000元每平方米,于是未来年度就会出现卖一平方米车位亏损2000元的倒挂状态,而企业所得税只能向后弥补亏讯,就会出现“前期盈利,后期亏损”,企业无法退税的现象。为解决该问题,总局在31号文件草稿讨论中,曾经有过对地下车位给予成本系数(例如50%)的动议,但是由于车位所处城市不同,同一城市的区域不同,其销售收入相差悬殊,难以给出同销售收入配比的成本系数,因此总局在33条中,干脆换一种思路解决问题,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一律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将车位成本与房屋成本挂钩,如果第一年将全部商品房销售,而车位全部没有对外销售,那么车位的成本全部进入房屋销售成本扣除,第二年卖车位的时候,只有收入没有成本。即使极端情况下,第一年由于车位的销售收入未计入,而成本全部计入,产生亏损,由于我国施行“向后5年弥补亏损”的弥补亏损制度,这部分亏损也能下未来卖车位时得到扣除。 2、对于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按照33条,车位无需保留成本,这一点全国机关已经达成共识,争议较大的是有产权的地下车位是否需要保留成本。 第一种理解,无需保留成本。一是,33条并没有“有产权的车位”就要保留成本的规定,而是强调只要“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一律作为共同配套设施处理;二是,33条如前所述其暗含着要解决“前期盈利后期亏损”的含义,即使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仍然存在车位成本与商品房成本不能等量齐观,否则会出现“前期盈利后期亏损”的现象。从立法本意来看,也应当纠结于产权问题;三是,17条虽然规定了“只有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或者无偿赠送给政府、共用事业单位才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核算,否则作为固定资产或开发产品“的基本原则,14条虽然规定了,单位工程成本等于成本对象总可售成本除以总可售面积的基本原则。但33条显然属于17条和14条的例外条款,根据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基本理念,不能以14条、17条为理由否定33条。 第二种理解,保留成本。一是,认为按照14条规定,作为可售面积的车位,应当分摊成本,因此区分有产权和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果有产权按照14条分摊成本;如果无产权的车位,按照17条规定,营利性的配套,也应保留成本,但是基于33条规定,不必保留成本。这种理解的税务机关较为普遍。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这种理解将33条看做17条的特殊条款,因此优于17条适用,但同样的道理,未按照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将有产权的车位看做是14条的特殊条款,33条优于14条来适用。难以自圆其说。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答疑中这样表述,问: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停车场所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共同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基于这个答疑,江苏省国税局将过去一直执行的,“无论是否有产权,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一律不保留成本”政策口径,自2014年改为有产权的车位需要保留成本。 笔者首先谈谈在线访谈的权威性问题,总局的在线访谈中,有时会出现明显的错误,鉴于在线访谈的即时性,总局领导不是神仙,出现个别表述不准确的地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在尊重在线访谈的同时,仍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大于两个凡是! 其次具体分析这个答疑,首先总局表示地下停车场产权属于业主的(笔者认为这里应表述为全体业主),作为公共配套,这个说法当然没有问题,因为开发商没有收钱,也谈不上成本配比问题;其次总局表示,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这个说法也没有问题,但是显然和我们讨论的问题不搭界,因为我们讨论的问题是“有产权且产权属于个别业主所有”,既不是车位产权属于企业所有,也不是没有明确产权归属的情形。因此用此答疑,改变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不保留成本的政策口径,笔者任务依据不充分。再次,其实本答疑中遗漏了17条中“营利性的”要作为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处理的条款,有产权的车位当然是营利性的,但如前所述,鉴于33条是17条特殊条款,这里不遵从17条,否则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也是“营利性的”,非要遵从17条,连营利性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也要保留成本了。最后,如果非要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保留成本,由于 三是不要理解为地上的停车场所单独核算,地下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核算,这里的关键在于区分是否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因此“地下基础设施”的概念就显得非常重要,例如:在两座楼之间的地下建车位,是否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呢?就会存在一些争议。 结论:33条是14条和17条的例外条款,只要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无论产权归属,均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 来自权威的声音:2014年7月9日,笔者再次当面就此事请教了写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那位总局领导,总局领导再次明确,33条无需考虑产权,只要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位,一律无需保留成本。 问题三:关于车位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前面说过,车位企业所得税的关键点在于解决“成本倒挂”引起的前期盈利后期亏损问题,而土地增值税由于是按照项目进行清算,而不是按照年度汇算清缴,因此倒是无需考虑这个问题。但是车位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极不统一,土地增值税在车位问题上是典型的“土地争执税”。 1、有产权的车位应作为一类物业并入“非住宅类”进行清算。 各省税务机关对有产权车位按照非住宅物业进行清算,没有争议。 有争议的是,地下车位作为地下建筑物,由于没有计入容积率,是否需要分摊土地出让金。例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申报建设规划含地下建筑,且将地下建筑纳入项目容积率的计算范畴,并列入产权销售的,其地下建筑物可分摊项目对应的土地成本。如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非人防地下车库,在整个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中会标明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年限和起止日期,同时取得“车库销售许可证”,在计算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分摊土地成本。其他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畴或不能提供与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有关联证明的地下建筑物,不得进行土地成本分摊。” 2、无产权地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各地五花八门。 第一种处理:唯产权轮,凡是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其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成本不允许扣除。这种问题最大的争议是剔除成本的算法。 (1)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年1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可售的地下车库(位),取得的转让收入不预征税款,也不计入清算收入。同时,该不可售库(位)应分担的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等不得计入扣除。其他未列入可售范围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3)新疆地税2014年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有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合同或销售无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有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是指办理有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 (4)苏地税规【2012】1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本条款相当于规定,收钱的地下人防车位成本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相对应的收入自然也不应当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 第二种处理:收入与成本均并入土地增值税处理。 (1)青地税函【2013】44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第四条的规定,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中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销售给业主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当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开发企业出售上述车位、车库、储藏室取得的收入,可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割后,对应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可售建筑面积,是指开发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2)湖南省地税局2014年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在房地产项目显著位置公告并被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上述不可售地下车库(位)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地上房地产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入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按照配比原则扣除。 (3)河南省地税局2011年第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4)鄂地税发【2008】2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于房地产公司在开发产品中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对加以利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在扣除成本、费用的同时,对其取得的收入也应纳入核算增值额。 (5)津地税地 [2011]24号第四条规定: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前提是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应准予扣除。 (二)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3、总结: 笔者意见,还是应当事实求是为好,如果企业的确是转让永久使用权,按照第二种意见收入成本全部计入土地增值税较为合理。具体操作上,可以将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不再分劈,而收入按照普通与非普通的分类,按比例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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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且“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你开办小超市经营副食和小百货,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应当向国税部门按月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不属于免征范围,因此,今年你仍然要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而向地税部门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法申请免缴。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体制下缴纳,营业税改征(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举例说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 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 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根据《部、国家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3%,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8%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由于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为企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力条件,同时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能够减少施工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二)对造价管理及核算的影响 一是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 (三)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有些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这是建筑法所明确禁止的,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如果分包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包工头,抵扣进项税额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将上升,利润也随之减少。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对于利润空间本来不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冲击,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另外一种常见形式是挂靠,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税改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 对于联营项目,由于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四)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现实中的税务问题并不如理论分析的简单,如拿到对方开来的发票,应注意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时间,发票章是否正确等。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纳税地点也会产生较大变化。 (五)对的影响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对于企业的,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属于税后收入额,由于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企业的利润率数值也不同,假定企业在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与实际税负相等,营改增后会出现企业营业收入减少而利润率升高的现象。 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也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二)培养税务人才,做好 目前,有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相收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通过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比如投标工作,企业往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如前所述,营改增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请问怎么调整总账明细账账簿字体大小和列宽](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请问怎么调整总账明细账账簿字体大小和列宽 请问怎么调整总账明细账账簿字体大小和列宽[]
字体没办法调整 列宽可手动拉我是在账簿打印那里预览的,列宽也好像不能拉吧有模板可以调吗?UFO简版工具 里面有对应的模版名称 我记得这个是数据库里的 你那里可以确认下请问那个名称叫什么?UFO简版打印工具 在社区-工具下载中明细账的模板名称是什么?要从那个路径打开呢?您好,工具中有详细文档介绍,如果没有列出该模版,说明是存在数据库,没有模版
![用友U8.61固定资产卡片部分不能导入](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U8.61固定资产卡片部分不能导入U8.61固定资产卡片部分不能导入
U8.61-固定资产卡片部分不能导入
自动编号: | 303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固定资产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 | 关 键 字: | 固定资产卡片 |
问题名称: | 固定资产卡片部分不能导入 | ||
问题现象: | 导入固定资产卡片时从一个帐套年度导入到另外一个帐套年度提示‘已计提月份’不符合条件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经过查询发现有部分卡片已计提月份有错误,已计提月份应该小于等于"登录日期-开始使用日期-1",但是有部分卡片大于"登录日期-开始使用日期-1",把已计提月份修正之后再导入则没问题。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用友U8 原使用8.X用友软件,在将固定资产结转至2004年度时,提示年转失败,不能年转,升级U8SQL2000时,提示异常错误13,然后升级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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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友U8.51库存期初期初取数或新增保存提示‘不能在分布式事务或手动事务。。’
- 用友U8.51成本部分产品成本在存货中去不到数
- 用友U8.51数据接口无法将-.dbf引入
- 涉税凭证的涉税信息的录入?
- 用友U8.52SA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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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友U8.52U8在WIN2003,安装时出现msadomd.dll 和msadox.dll注册组件失败
![少数股东权益(minority stockholder’s interest)](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少数股东权益(minority stockholder’s interest) 少数股东权益(minority stockholder’s interest)
简称少数股权。在控股合并形式下,子公司股档权益中未被母公司持遥部分。在毒人以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一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
- 出现如图所示提示:运行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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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现像描述:客户在盘点时,发现A商品时录入数量10个,盘点到另外的角落又发现10个那么在做单据时会有二行,系统不能够自动累加。如果盘点单据很大时,工作量会很大,希望总部能在软件中写个控制开关,可以累加相同行数量,我看管家婆软件就有这样的功能。可以开也可以关,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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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中的数字书写要求 _0](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会计凭证中的数字书写要求 _0会计凭证中的数字书写要求
依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货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如人民币“元”)。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在元位小数点后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采购订单做完,审核后,新增采购入库单参照订单生成时,含税单价会自动多出0.01分钱,含税总金额就多出好多,与订单就不一样了,这是怎么回事?数量都是完全一样。](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采购订单做完,审核后,新增采购入库单参照订单生成时,含税单价会自动多出0.01分钱,含税总金额就多出好多,与订单就不一样了,这是怎么回事?数量都是完全一样。 采购订单做完,审核后,新增采购入库单参照订单生成时,含税单价会自动多出0.01分钱,含税总金额就多出好多,与订单就不一样了,这是怎么回事?数量都是完全一样。[]
这个是软件算法四舍五入导致的,这个没法进行处理,所有数据运算非整除数的时候都存在四舍五入现象。不是啊,订单是20,参照到入库单,怎么就变成20.01了数量500的话,金额就变大了呀?没有进行任何操作订单已审核到参照到入库单单价金额就变了吗?这是什么逻辑呀?这不坑人吗?@倚天剑01: 你截图看下呗。我又不是最后算入库成本和出库成本,最后的成本有差,这能说的过去。@倚天剑01: 截图看下,订单和入库单。订单上录入含税单价,含税金额,出库单上同样有含税单价,含税金额,结果就和订单上的不一样了??这会儿接不了啊不在这个电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