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T3重装后怎么没看到系统管理啊?
2017-7-20 0:0:0 用友T1小编你好,我T3重装后怎么没看到系统管理啊?
你好,我T3重装后怎么没看到系统管理啊?[]应该是安装的时候只选择安装了客户端,没有装服务器哦。是的安装的时候没有选择全部安装,建议重新安装;@周女士1470877194:那卸载重装吧对,删除重新安装吧,搞不定找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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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核算辅助项的单价和数量如何设为两位小数 数量核算辅助项的单价和数量如何设为两位小数
问题号: | 31531 |
---|---|
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1 |
软件模块: | 总账 |
问题名称: | 数量核算辅助项的单价和数量如何设为两位小数 |
问题现象: | 设了数量辅助项的科目,录凭证时,数量和单价显示的小数位太长,如何修改 |
问题原因: | 软件默认的数量单价小数位为5位 |
关键字: | 数量核算 精确度 |
解决方案: | <P>1.总账–设置–选项–其他</P> <P>2.左侧找到“数量小数位”“单价小数位”,修改为需要的精确度,点确定</P> <P>3.再填凭证则小数位减少</P>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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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包括哪些? 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则需要缴纳增值税。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按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占有、享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3.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二是只有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转让建筑物的附着物取得的收入也是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进行“转让”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时,没有进行分期项目的备案,但是,企业自行划分了项目分期建设,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清算?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分期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5.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如果补偿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确定的补偿面积,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拆迁时以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并在新建房补偿拆迁房交付时,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计入转让收入。如果实际以新建房补偿的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约定的补偿面积,超过部分的面积按企业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6.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但不包含转让税金,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转让收入怎样确定? 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先按以下方法计算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合同约定转让价格÷(1-受让房替转让方承担应收的税率之和)。以此方法计算的转让收入合理的,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的商品房对外,没有取得货币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收入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8.一次性获取土地使用权,但是分期分批开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扣除项目中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9.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否可以作为成本扣除? 纳税人对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额无论上如何处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应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1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土价评估费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根据《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土地估价费能否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1.纳税人取得土地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可否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纳税人取得土地的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如果其金额与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的金额一致,并且取得了土地出让金合法票据,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作为扣除项目。 12.对于以地补路(工程)的项目,其修路成本和承担工程的成本,能否看作是其取得土地的成本?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考虑到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管看似无偿取得了土地,实际上取得的土地是承担了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而获得的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作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但是应当核实所发生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并有相关的政府文件或者合同(协议)为依据。 13.房地产企业将一些工程尾款挂在应付账款上以保证工程质量,这些应付账款可否计入开发成本。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如果合同约定以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符合合同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并且开具了发票,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所以,如果不能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15.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是否可以扣除? 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等费用是与工程招标相关的费用,按国家财务的规定计入有关成本,并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扣除。 16.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装修成本如何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如果在计算转让收入时,向购房方收取的装修费用计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的,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并可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如果向购房方收取的装修费用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则装修费用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包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间接费是否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能包含在开发间接费里。 18.纳税人缴纳的规费可不可以作为扣除利息和管理费用的基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费,如果按会计制度应当计入取得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应当作为计算扣除利息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企业总机构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项目之间的利息费用划分不清,如果所发生的利息和管理费、销售费用总额低于10%,如何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20.纳税人购买土地和房产时所缴纳的契税,如何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对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土地所缴纳的契税,按财务制定计入有关的成本,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 21.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制度对违约金作为营业处支出处理的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22.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综合楼,1~4层是商业用房,5~20层是住宅,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计算,住宅为负增值,商业用房为正增值且数额很大。住宅的负增值能否抵减商业用房的正增值?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财税[2006]21号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对此也有规定),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除普通标准住宅外,同一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房不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23.已核定项目如何适用核定征收率? 已核定征收项目如果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清算条件进了核定征收清算的,其未售部分继续销售的,按清算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24.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前期项目已核定征收,后期项目如何进行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因此,前期项目已核定征收,后期项目也应该核定征收。 25.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屋收到的预收款,是否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屋收到的预收款,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即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清算。 26.项目清算时未售部分的成本、费用、税金如何扣除?未售部分的将来的成本、费用、税金、预征税款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清算时未售部分预征的税款不得扣除。 未售部分在销售时按上述方法计算其成本、费用。未售部分销售时已预征的税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予以扣除。 27.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企业想享受增值额不超过20%增值额免税的普通标准住宅,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8.销售经济适用房的车库等,是否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济适用房车库等,其面积并入经济适用房面积,其合计数未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的,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其合计数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的,所转让房产与车库等均不作为经济适用房,不应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29.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如,母公司以土地进行投资给子公司进行资本增值,母公司购入土地时价值500万,按800万作价投资,在投资时母子公司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子公司取得土地后向工商和建委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土地用来建造科研大楼,大楼建成后用于自用或出租,是否交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投资时,子公司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子公司当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投资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子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以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今后如果转让房地产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0.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是否要缴土地增值税?单位将别墅赠送给某演艺明星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对其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因此,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不要缴土地增值税,而单位将别墅赠送给某演艺明星的行为,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样,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对其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1.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此处的合法有效凭据是:由被拆迁方签字的收据和拆迁补偿协议。 32.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利息费用的扣除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中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不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土地增值税中利息支出处理原则与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很大区别。 33.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按项目合理分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34.关于对土地闲置费的处理。 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35.商铺住宅联体楼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获得尽量大的经济效益,将一些普通标准住宅商品楼的底层部分作为商铺开发销售。 对开发这种商铺与住宅联体的商住楼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的免税规定。 由于税法只明确要求分开核算增值额,而对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征收计算中,就会形成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按核算项目先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面积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另一种是先按面积分开项目计算增值额与增值率,再分别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 请问:修改制单人后以前做账的制单人不能同步修改吗?以前做好的账的制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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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我先前收到一笔货款,不知道是谁付的,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未知;现在确认是谁付的后,我该怎样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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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我看她写的期限是一年,那么一年以后,现在建立的帐套还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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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店铺转让费10万元放在什么科目核算?新店。如果要摊消,几年摊完比较合理。坐得各位高手解答。谢谢。
用友T3-用友通增加仓库档案时提示输入部门 用友T3-用友通增加仓库档案时提示输入部门
在“基础设置”——“购销存”——“仓库档案”,‘增加’一个仓库档案,点击‘保存’时提示:所属部门必须输入,否则不能保存。而999演示账套中增加仓库档案则无此提示。在“核算”——“核算业务范围设置”——“核算方式”采用了‘按部门核算’,则增加仓库档案时必须输入‘所属部门’,否则不能核算成本。若账套刚启用,可以修改‘核算方式’为‘按仓库核算’,若账套购销存模块已经使用,则该选项不能修改。
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用户想在应收模块里不审核凭证,年底结帐后,在次年继续做凭证,如何实现 用户想在应收模块里不审核凭证,年底结帐后,在次年继续做凭证,如何实现
问题号: | 9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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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应收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审核凭证 |
适用产品: | 852 |
问题名称: | 用户想在应收模块里不审核凭证,年底结帐后,在次年继续做凭证,如何实现 |
问题现象: | 用户想在应收模块里不审核凭证,年底结帐后,在次年继续做凭证,如何实现 |
问题原因: | 使用问题 |
解决方案: | 我们软件是这样处理业务的 1、应收中单据审核即记帐。这些已经审核的应收单据和收款单据需要生成凭证。如果当月不生成凭证可以下个月再生成,但是如果当年不生成,则再建立年度帐时系统将单据余额不为零的记录结转到下年。并将AP_DETAIL表中IPERIOD字段改为0。在生成凭证时,系统查询AP_DETAIL表中ipzid=null,并且iperiod>0的记录。到了下年后ap_detail中只有余额不为零的记录,并且这些单据也无法再次生成凭证。 2、若单据不审核,年度结转时系统会提示是否结转,若选择是,则将单据结转到下年,并全部作为下年的业务处理。可以审核,并能够生成凭证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 钱流信息-现金银行收支查询-查询结果的明细列表会出现以下错误:-如果收款单中填写了2个收款账户,在查询列表中会出现相同的两条数据。-例,收款单001 账户A 1000元 账户B2000元-明细列表是 :-单号001 账户A 1000元-单号001 账户B 2000元-单号001 账户A 1000元-单号001 账户B 2000元
- 销售业务-业务场景 客户是卖布艺的 材料是平方 购进 卖的时候是以长-宽 得出来的平方,但是软件中 只能填一个数量 能否 把 数量设定公式 =长-宽的值 这样 数量-单价就是最终的金额了
- 销售出库单怎么新增?为何没有增加按钮?是账套有问题?还是操作问题?
- 销售成本明细表里边折后价(只有一个商品)显示0,其他的的都正常,是哪里出了问题
- 销售时,仓库有100个商品,客户购买了50个商品,并支付了50个商品的钱,那我仓库就应该出库50,还剩50。但他是分批拿走货的,我还要知道仓库还剩多少,他拿走了多少,还有多少没拿走?业务流程应该怎么弄?怎么做?
- 采购单据进行正常单据记账生成凭证,销售单据不想生成凭证,手工做凭证,月底核算模块可以正常结账吗?
- 采购订单做完,审核后,新增采购入库单参照订单生成时,含税单价会自动多出0.01分钱,含税总金额就多出好多,与订单就不一样了,这是怎么回事?数量都是完全一样。
- 采购订单流转生成采购入库单时,流转是灰色的,不可用,怎么办?
- 采购退货的红字采购入库单审核提示现存量不足,有什么办法可以把单据审核掉呢?
- 重新计价后好不好恢复
为啥这个表格是空白? 为啥这个表格是空白?
默认系统不预置,需要自己设置公式使用现金流量函数XJLL向导;看看有没有设置现金流量科目现金流量表三个条件:一预置科目,这个点一下就可以了。二指定现金流量科目,三做凭证的时候选择录入流量,做好这几点,现金流量表才对出数据。可以指导详细一点吗?可以参考社区的咨讯:http://service.chanjet.com/art ... 29bff能有人远程帮忙吗?谢谢可以找回你们原来的服务商服务商,款收到了,就不热情了。什么时候购买的?是不是过了一年了?第二年开始是收费维护的今年5月份购买的求帮助@katelyn:那它必须给你们服务,如果不服务,就投诉它们。但是他总是说忙啊@katelyn:打给他们公司,打他们固话,他忙的话,让他同事来弄,这个不是个人行为,这是公司的性质。可能是小公司,我打过去都是他接听的跟人家商量,或电话,或远程,或上门,有解决办法就可以,周末了,要互相理解;不是说今天,平时经常这样啊,求他一个事情很难的http://service.chanjet.com/hal ... l%3D2,这时有学习的视频;
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是否缴消费税 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是否缴消费税
【问题】
企业销售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是否需要缴纳?
【解答】
根据《部、国家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 销售订单,联查都已经没有后续单据了,但是还是一直提示单据已后续执行,不能弃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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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贸宝,凭证制作时,漏掉了几张业务单据没制单,能不能现在制单,让这张单据插入到已做的凭证之前呢? 财贸宝,凭证制作时,漏掉了几张业务单据没制单,能不能现在制单,让这张单据插入到已做的凭证之前呢?[]
手工填制凭证是可以插入的
业务单据生成的凭证不可以插入
只能是先提取断号
那您的情况不是上面两种情况,所以不能够插入到已制单的凭证前
用友T3-用友通增加项目大类到第95个时错误用友T3-用友通增加项目大类到第95个时错误
在基础设置—财务—项目目录中增加项目大类的时候,选择的是普通项目大类,但增加完成后软件自动带出来的却是经济分类项目,什么原因?原因是项目大类已经增加到了第95个项目,软件中的项目大类个数是有限制的。目前软件中项目大类的最大允许支持个数是99个,其中95-99项目大类是软件默认占用的,当新增的项目大类达到第95个时,就会自动带出经济分类等明细。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服务联盟用友4S店-用友天龙瑞德软件有限公司。
用友天龙瑞德软件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致远oa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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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账套主管权限 设置账套主管权限
问题号: | 40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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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1 |
软件模块: | 系统管理 |
问题名称: | 设置账套主管权限 |
问题现象: | 怎么设置操作员001是某个账套的账套主管?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设置权限 |
解决方案: | 用admin登入系统管理,点击“权限”-“权限”,右上角选择相应的账套,在左边操作员中选中001后勾上右上角“账套主管”,系统提示“设置操作员:001账套主管的权限吗?”点击‘是’即可。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友U8.51如何编辑一个公式让其项目等于应发工资减代扣税U8.51如何编辑一个公式让其项目等于应发工资减代扣税
U8.51-如何编辑一个公式让其项目等于应发工资减代扣税
自动编号: | 8490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工资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X | 关 键 字: | 公式 |
问题名称: | 如何编辑一个公式让其项目等于应发工资减代扣税 | ||
问题现象: | 如何编辑一个公式让其项目等于应发工资减代扣税 | ||
原因分析: | 代扣税是系统项目,不能编辑 | ||
解决方案: | 到工资表中,点修改表,到里面选择相加项,相减项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经常出现账套年度演示期限已到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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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T3升级上来,增加了 人事管理模块 ,加密狗刷新了 薪资管理还是系那是演示版……--2.还有就是 登录进去经常会出现登录子系统失败,退出再登录进去就行-请教
网络经济对企业组织结构和审计发展的影响 网络经济对企业组织结构和审计发展的影响
[摘 要]20世纪末,由信息革命引发的互联网使人类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预示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本文从网络经济的概念和运行特征出发,分析了网络经济对企业组织的影响,并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探讨了网络经济对审计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经济 组织创新 审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