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单据消息设置时若接收人为制单人,如何 录入联系方式
2019-4-23 8:0:0 用友T1小编T+单据消息设置时若接收人为制单人,如何 录入联系方式
T+单据消息设置时若接收人为制单人,如何 录入联系方式问题现象:
单据消息设置时若接收人为制单人,如何 录入联系方式
解决方案:
1、在“基础设置”——“常用信息设置”——“员工”中新增员工档案,在其他信息中预置相关联系信息
2、在用户权限新增操作员(制单人)时,在录入用户信息界面,用户名称一栏选择对应的员工即可。
用友软件,用心服务!正版软件,假一赔十!上门服务,全程免费培训,做账支持!一年免费服务,全程使用无忧!
用友天龙瑞德,购买用友产品和服务010-59798025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相关阅读
- 异地通过vpn不能登陆用友软件2019-4-23 8:0:0
- 据说用友软件U8+移动应用又新增了不少应用,能给介绍一下吗?2019-4-23 8:0:0
- 科目一月底和二月初余额不相符2019-4-23 8:0:0
- 科目月末对账不平,但以前月份都平衡,反结账反记账到年初也有此问题.2019-4-23 8:0:0
- 科目月末对账不平,但以前月份都平衡,反结账反记账到年初也有此问题. _02019-4-23 8:0:0
- 我这月账已经结了 到出现错误 我需要恢复成最初记账状态2019-4-23 8:0:0
- T3如何进行运费分摊,并生成凭证2019-4-23 8:0:0
- T3升级到T6,不能查询往来账2019-4-23 8:0:0
- T3出现7-内存溢出怎么办-T3出现7-内存溢出解决办法2019-4-23 8:0:0
- T3标准版在安装过程中,出现:指定的实例名称无效2019-4-23 8:0:0
最新信息
会计工作中常见的差错类型有哪些 会计工作中常见的差错类型有哪些
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差错种类很多,其主要表现在:记账凭证汇总表不平,总分类账不平,各明细分类账户的余额之和不等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银行存款账户调整后的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符等。在实际工作中常见的记录错误主要有以下三种:
(1)会计原理、原则运用错误。
这种错误的出现是指在会计凭证的填制、的设置、会计核算形式的选用、会计处理程序的设计等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出现不符合会计原理、原则、准则规定的错误。例如,对规定的会计科目不设,不应设立的却乱设,导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真实;对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不严等。
T1财贸宝会计期间可以修改吗?以前是1号到30号能不能修改成27号呢 T1财贸宝会计期间可以修改吗?以前是1号到30号能不能修改成27号呢[]
您好,建账的时候期间是可以更改的,您点击下面具体时间,将其修改为27号即可月结存和年结存的日期是不可以更改的@服务社区李珊:已经在使用了能改吗?或者是年结完之后重新开账的时候能不能改@Abyss:已经使用不能更改,年结之后重新开张也不行,年结之后默认是从1月1号到12月31号的。@服务社区李珊:月结的时候报这个错误 怎么处理呢@Abyss:查询库存信息下的异常成本查询表,将里面显示的成本异常的商品调整正常之后再月结
试析营业税法中的明显漏洞 试析营业税法中的明显漏洞 一、规定的几个漏洞 1.根据《部 国家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关联方企业,非常容易利用该漏洞来进行,以达到节税目的。 例1:甲企业持有乙企业70%的股份,2013年8月18日,甲企业、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欲将A生产线转让给乙企业。截至2013年6月30日,与该生产线有关的资产、负债如表1所示。(略,请参考原文,以下同。) 甲企业、乙企业位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纳入抵扣范围试点地区,均为增值税一般人,机器设备为2008年6月25日购进,表格中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金额均不含增值税,假定不考虑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若甲企业选择一般性方案转让生产线时,通常会将存货、机器设备、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等按评估价出售给乙企业,同时收回应收账款、付讫应付账款,然后结清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酬,让其与乙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该方案下的税务处理为:应纳增值税为88.5万元(450×17%+600 x4%÷21,应纳营业税为90万元[(1800-1500)+(3500-2000)x5%]。 若甲企业利用上述营业税漏洞,可采取以下方案:以存货、机器设备、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等投资设立一个丙公司,其中投资资产均按照评估价值,然后甲企业将丙公司的全部股权以6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企业。则该方案下的税务处理为: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在增值税上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计算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纳增值税为88.5万元(450×17%+600×40/o÷2)。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应纳营业税为0,从而节税90万元。 2.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自2011年10月l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与此相关联的政策,是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该规定要求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结合利用上述两项漏洞来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税目的。 沿用例1,甲企业可以采用如下方案:将存货、机器设备、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等连同相关联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人员一并转给乙企业。交易合并作价6150万元(450+600+1800+3500+300-400-100);该方案下税务处理为:应纳增值税及应纳营业税均为0,成功节税178.5万元。 企业在进行上述税收筹划时,还需关注一个重要问题:即重组方案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只有这样才属于“转让企业产权”行为,而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企业可以利用该漏洞来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节税目的。 例2:2013年6月甲企业一幢写字楼建筑招标,乙建筑公司以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总承包额中含电梯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元,则乙企业应纳营业税为180万元(6000×3%)。若乙企业采用如下方案:与甲企业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注明工程价款5500万元,甲企业自行采购电梯设备,价值500万元,则乙企业应纳营业税为165万元(5500×3%),从而成功节税15万元。 企业在进行上述纳税筹划时,亦需注意一个问题:即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因为建设方提供材料必须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提供设备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材料、设备的划分并没有明确规定,中仍然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根据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此外,关于设备的具体名单,纳税人需要继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二、疑为漏洞的原因分析 1.关于漏洞之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强调两点判定标准,其一是“有偿”。条例中解释“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其二是“转让所有权”。投资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获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将来按照持股比例参与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符合“有偿”标准。不动产投资后从投资方账面上减少,在被投资方账面上增加,被投资方按规定提取折旧,符合“转让所有权”标准。同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其实质等同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因此,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都属于“视同销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即视同销售)要缴纳营业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对外捐赠,都属于“视同销售”,对后者征收营业税,而前者不征,有失公允。不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此项规定背后的真正意图是什么?难道是为了鼓励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若是鼓励投资,为什么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就不交营业税,但是以动产对外投资却要缴纳增值税呢?在当今房地产价格普遍偏高的形势下,站在国家的角度,岂不是税收收入流失严重?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上述两个文件清晰表明,在所得税上资产对外投资一定要作为“视同销售”;在流转税上,相应的有形动产要缴纳增值税,但无形及不动产却不缴纳营业税,实在有悖常理。 2.关于漏洞之二,可以理解为国家对资产重组在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对纳税人欲进行资产重组无疑是一重大利好消息。国家支持企业资产重组的本意是为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扩大其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但是,该规定若被企业不正当利用,进行相关的“业务设计”,则有可能在规避巨额税款的背景下,完成资本市场中的某些交易。 例3:A公司是一,B公司持有A公司70%股份,C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公司,D公司持有C公司70%股份,E公司持有C公司30%股份。2010~2012年A公司连续亏损,但C公司经营业绩持续攀升,2013年6月D公司欲收购A公司,然后剥离其全部资产与负债,同时将C公司优良资产注入A公司,以达到“借壳上市”。该重组交易步骤、重组后果及会计处理如下页表2所示,重组交易双方的税务处理如下页表3所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企业在重组中利用上述漏洞,既可以达到重组目的,又能避免巨额税款,真可谓“一举两得”。 3.关于漏洞之三,在实务中施工方提供设备存在两种方式,即自产或外购。 若是自产,其税务处理遵循《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该规定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若是外购,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将外购货物用于建筑业劳务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同样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因此,施工方提供设备不论是自产或外购,其均要纳税,或纳增值税或纳营业税。那为什么建设方提供设备却不纳税呢?这让人迷惑不解。 此外,对于建设方而言,自己提供设备能控制主要设备的进货渠道,节约采购成本且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同时还可以减少施工方的资金垫付压力,因此目前建安行业大多数工程的设备一般都由建设方供应。从征税角度上看,若建设方提供设备不纳税,建设方可谓赚了个“盆满钵满、满载而归”,但国家却流失了巨额税款,有悖税收立法精神。 三、相关建议 针对漏洞之一,笔者建议修改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投资转让时按评估价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投资时应征收营业税,前已分析,不再赘述。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是为了保持规定的前后一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无论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均要缴纳营业税。由此可知,转让股权并不在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内,因此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的股权在转让时不征营业税。 针对漏洞之二,为防止企业以“资产重组”之名,行“借壳上市”之实,规避税收,建议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及第51号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充细则。具体可参照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譬如,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重组的企业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等。 针对漏洞之三,建议修改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建设方提供的设备(自产或外购)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为设备为动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用于在建工程,应作为视同销售,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纳税。这样从国家角度来看,设备未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缴纳了增值税,税款总量并未减少,从而堵塞了漏洞。
未办理税务登记被追缴税款案解析 未办理税务登记被追缴税款案解析 案情介绍: 王一为湖北省黄冈市某知名高中的语文教师,自2000年起开办兴龙初中升高中培训学校。由于王一在当地小有名气,培训学校的学生规模一度达到千余人。2003年7月,王一的儿子王二大学毕业后借培训学校学生人数众多的优势,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为兴龙学校提供午餐及晚餐配送服务。 2008年8月,王一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兴龙学校经营状况随之一落千丈。至2010年1月,兴龙学校停止经营,王二的生意也大受影响。此后,王二只能沿街向零星顾客出售快餐,勉强维持生计。 2014年2月1日,黄冈市黄州区局找到王二,告知其自成立个体工商户以来,未办理税务登记,已经构成偷税。要求对王二核定补缴自2003年7月至2013年12月税款358,328.46元,滞纳金583,284.12元,并处不缴税款金额3倍的罚款1,074,985.38元,合计2016579.96元。王二因自其父过世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无力支付数额巨大的税款,向华税律师事务所提出咨询。 华税律师事务所经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为王二虽未办理税务登记,少缴了税款,但由于未缴税款大部分已经超过了追溯期限,不应再被追缴。华税接受了王二的委托,与黄州区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黄州区税务机关最终认可了华税的观点,向王二追缴税款13,290.15元,滞纳金6,325.73元,罚款13,290.15元,合计32,906.03元。 观点: (一)王二应当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是我国征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哪些主体应当进行税务登记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可见,我国规定的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主体非常广泛,其中包含了个体工商户。因此,王二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二)王二未进行税务登记,不缴税款,不构成偷税 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做了列举式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未被税收征管定为偷税的行为均不得被认定为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偷税的应当具备以下七种手段行为之一,即①伪造账簿、记账凭证;②变造账簿、记账凭证;③隐匿账簿、记账凭证;④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⑤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对不具备这七种手段行为之一的,即使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仍不能被认定为偷税。 本案中,王二虽未缴税款,但其并未实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七种偷税行为,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偷税。这是否意味着王二的行为不会收到税法的追究呢?答案是否定的。 税收征管法对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虽然不构成偷税,但对王二的行为,税务机关不但可以追缴税款、征收滞纳金,甚至可以处以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王二不缴税款行为的追征期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那么,应当如何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给出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分析可知,在纳税人计算错误以及偷税、抗税、骗税之外,仍有许多因纳税人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形,均没有被包含在上述规定之中。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导致税务机关在办案时无法可依。为了弥补这一漏洞,解决执法中遇到的障碍。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中对纳税人未进行税务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作出的答复。批复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因此,在本案中,王二未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税款,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征期为三年或五年。由于王二经营收入较少,不缴税款金额不大,追征期应为三年。
老师们,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会不会有太大变化,我明年才够考中级,今年去买书看可以吗? 老师们,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会不会有太大变化,我明年才够考中级,今年去买书看可以吗?[]
建议用新书看,最近政策变化大@曹倩:但好想增加一下自己的业务知识,老师有没有书推荐一下,谢谢@tenla:建议上国税局网站看政策解读
饮食店销售货物如何纳税 _1饮食店销售货物如何纳税
问:饮食店在提供饮食业务的同时又销售货物(如香烟、饮料等)给顾客的,该项货物销售收入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产品成本分配取不到自制退库的,如何做自制退库的成本?成本录入工具怎么使用? 产品成本分配取不到自制退库的,如何做自制退库的成本?成本录入工具怎么使用?[]
成本录入工具是先人工计算出来产成品的总成本,按照参考成本进行分摊,分摊完记得点下反填到入库单回复 李明艳7zy:点了回填入库单,但同一种产品每一张入库单上的价格为什么不一样呢?您好,暂时不支持退货的成本分配,如楼上所解,分摊是按例分摊的,不一定就完全一样。@畅捷服务苏文强:同一种型号,同一种规格,分摊是一个总数量,但每张入库单上的价格为什么不一样呢?@小张QFv:你好,差别特别大吗?产品分配工具是按着单据、比例进行分摊的,成本不会差异太大,使用生产加工单后进行产成品分配这样成本就会更精准。@畅捷服务苏文强:有自制退库的怎么做成本啊?产品成本分配取不到自制退库的,但产品成本录入工具能取到自制退库的@小张QFv:您好,暂不支持,产品分配时取退库成本,后续版本有此规划!@畅捷服务苏文强:但现在能不能变通实现呢?客户有这种需求@小张QFv:暂时不运行,有差异只能通出入库调整单来调成本!@畅捷服务苏文强:一种产品有10张入库单,7张价格都是一样的,但剩余的3张每张和每张的价格不一样@小张QFv:您好,工具分配按默认算法进行分配,是相对科学,就是按每张进行产成品分配,每张也不会相同的。
你好,我购买的是正规产品,为什么 一到结帐时就出现3个月演示版,麻烦解决一下 你好,我购买的是正规产品,为什么 一到结帐时就出现3个月演示版,麻烦解决一下[]
您点击软件右上角的关于,多点击几次,出现激光码之后就可以正常结账了
用友U8.61u861域下无法安装U8.61u861域下无法安装
U8.61-u861域下无法安装
自动编号: | 16695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企业文化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61 | 关 键 字: | u861无法安装 |
问题名称: | u861域下无法安装 | ||
问题现象: | U861在2003英文SP1域下无法安装 | ||
原因分析: | 不清楚 | ||
解决方案: | 重装系统格式化后,安装系统后安装U8后再配域。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用友U8.51存货中分期收款发票已经生成凭证,但是在存货未记账凭证中仍显示.
- 用友U8.51工作站无法运行软件
- 用友U8.51工序产品耗用日报表填数时报错
- 用友U8 原使用8.X用友软件,在将固定资产结转至2004年度时,提示年转失败,不能年转,升级U8SQL2000时,提示异常错误13,然后升级失败
- 用友U8 无法安装用友软件,提示已经安装早版本的用友软件,但是添加删除界面上没有显示早版本的用友软件。
- 用友U8 机器突然断电后系统无法登录,自检到34时死机
- 用友U8.51服务器上不能新建帐套
- 用友U8.51服务器上模块不能正常登陆
- 用友U8.51本机或网络出现问题您没有适当的许可使用该功能
- 用友U8.51系统运行越来越慢
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与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与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和兑付除以下几点外,其余手续和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相同:
(1)签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双方协定,可以由付款单位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人(付款单位)留存;第二联为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开户银行随结算凭证寄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人存查。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单位承兑。付款单位承兑时,无须填写承兑协议,也不通过银行办理,因而也就无须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只需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的印签后,交给收款单位。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先交付款单位承兑,再交收款单位专类保管。
财贸宝与批发版本区别 财贸宝与批发版本区别
问题号: | 37788 |
---|---|
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T1-财贸宝10.0 |
软件模块: | 基本信息 |
问题名称: | 财贸宝与批发版本区别 |
问题现象: | 财贸宝和批发零售有哪些主要区别?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财贸宝与批发版本区别 |
解决方案: | 主要有3个方面的区别:<BR>1、删除了一些功能,包括:固定资产、待摊费用、低值易耗、多余的系统配置、门店应用、后进先出成本算法。<BR>2、新增了财务总账。<BR>3、调整了一些应用,启动报警、代金券、系统配置、进货退货中对加权商品的库存核算处理。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