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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原先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还兼营应税服务,实行营改增后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跨年度租赁合同,在营改增开始之前未执行完,如何缴税? »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截止试点前按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尚未扣除完的部分如何处理?

营改增政策87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三、跨年度业务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江苏地区在2012年10月1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江苏地区在2012年10月1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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