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88.跨年度租赁合同,在营改增开始之前未执行完,如何缴税?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部分规定:“(六)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江苏地区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