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机构行为的经济学思考
2017-3-18 0:0:0 wondial对审计机构行为的经济学思考
对审计机构行为的经济学思考[提要]本文对审计机构理性行为建立了八个基本假设,在此基础上对审计机构与监管机构、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审计机构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三方面分别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从法律制度建设层面及具体执行层面,如完善会计制度、理顺各方的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以及加大处罚力度,降低审计机构的预期风险收益等方面,提出减少审计机构造假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本文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原理
一、基本假设
1.利己性假设。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进行审计业务的根本动机。我们不可能也没有理由期望审计机构是超脱的完全利他主义者。实际上,就审计机构本身而言,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必然要理性地选择那些所得高于所费的行为,舍弃所费大于所得的行为。
2.理性假设。审计机构对客户进行审计必然会考虑到信息收集成本,不可能通过全部抽样法来获取审计证据。审计机构依据所获得的有限证据发表的审计意见可能与企业实际的状况并不一致。
3.公共性假设。只要有良好制度保证,审计机构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动机的审计行为就会无意识地但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4.上市公司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假设。上市公司还把违法所获得额外收益作为利益的增加纳入自身的行为安排,同时上市公司管理者与公司利益是一致的(虽二者利益常相悖,但程度较轻,不影响本文结论正确性),都是使上市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5.审计机构、上市公司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且风险中立。即他们能够根据市场情况、自身环境和自身利益来做出判断,从而使其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
6.监管机构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监管活动不受成本因素制约,只要对实现监管目标(社会利益)有利,无论花费多大代价对社会皆是有利的。
7.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是完全的。
8.上市公司能对自身的行为及利益分布函数和监管机构的行为做出大致准确的预期;同时监管机构也能对上市公司利益分布函数做出较准确预期。但是,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手段迅速地获得社会利益的分布函数变化情况。因此,在上市公司违法时,有时不知是采取打击还是放任自流对社会有利。
二、经济学原理
1.委托—代理原理。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其利益而从事某些活动,代理人则通过代理行为获取一定的报酬。它不同于一般的雇佣关系,而是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并且很难监督和控制代理人的活动。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条件是代理成本低于代理活动的非效率损失,并且以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激励相容为前提。
2.成本—收益原理。本文按照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思路,分别描述了审计机构、上市机构、监管者与投资者的收益与成本之差(成本与收益之差称为广义的收益):(1)审计机构的收益=上市公司的报酬+信息“租”-处罚的负效用-名誉损失;(2)上市公司的收益=经营收益+f(股民购买股票的数量)-违法被查处受到的处罚-名誉损失;(3)监管机构的收益=社会正效用-查处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支出效用;(4)投资者的收益=股票价格的变化。
审计机构造假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一、审计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经济学分析
1.审计制度不健全
在制度约束下,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审计机构会增强培养自身兢兢业业、勤奋上进的优秀品质,从而促进独立审计事业的迅速发展。正是由于大多数审计人员都能清楚地认识到,只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去执行审计业务,公允表达审计意见,才最符合其追求自身长远利益的目标,才激励和推动着他们努力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公允表达审计意见并不断地保持下去。制度就如同一只无形之手去引导和促使审计机构做一些并非出自本意的事,甚至是不喜欢或迫不得已的事。我国现行有关审计机构审计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于审计机构决定业务范围的规定,依法行使审计职能的规定,审计执业需求的规定等五个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了我国审计机构事业的发展,为规范审计机构执业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审计立法仍然带有明显的滞后性。我们需要健全独立审计法律体系来保障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
2.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模型分析
根据前面的假设4、7,监管机构的可选择行为有查处与不查处,其实质是查处的概率。审计机构的可选择行为有公正与不公正,审计机构的不公正行为是指审计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与上市公司合谋,默认其会计操纵行为。设p为监管机构查处的概率,q为审计机构违法时被发现的概率,x为审计机构被处罚所得利益值(假定为x个单位),y为审计机构不被处罚所得利益值(y个单位),z为审计机构合法的利益值(z个单位)。根据假设8,审计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彼此大致地预期对方的行为和利益函数,即双方的信息是完全的。由此,我们可以给出表1所示的利益分布情况:
假设违法时平均利益与合法利益均衡,则x,y,z以及p,q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y(1-q)+[y(1-p)+xp]q=z
经简化得:pq=(y-z)/(y-x)
其中:y-z是审计机构违法未被发现比合法额外得到的增量收益;y-x是审计机构违法被发现比合法额外的增量成本损失;pq是审计机构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并且受处罚的概率。
此表达式说明,在公正利益值(z)、不公正不受处罚的利益值(y)一定的条件下,不公正受到的处罚的利益值(x)越小,则pq可以小一些也能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相反x越接近z,则pq须定得大一些才能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这说明不公正处罚的力度越大,即使被处罚的可能性较小,也可以使审计机构行为变得公正,而不公正处罚太轻,则无论监管机构态度多么强硬,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而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y越大,则p、q定得高一些;反之,则可以定得低一些,这说明不公正得不到处罚的非正常利益越大,就必须要处罚严格,否则难以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当审计机构不公正平均利益大于公正利益,即当pq<(y-z)/(y-x)时,审计机构将选择不公正;当审计机构不公正平均利益小于公正利益,即当pq≥(y-z)/(y-x)时,审计机构将选择公正。
可是,在现实中,为什么还存在大量的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行为呢?因为监管机构没有能够对审计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因为那样做可能不经济。实际实行的是抽样制度,故审计机构就把机会成本的观念带入自己的行为模式中,即合谋的增量成本较小甚至没有,而增量收入却很大。同时现实中监管机构对审计机构的合谋行为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是我国现阶段审计机构之所以倾向于选择与上市公司合谋行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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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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