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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2012年所得税被认定为核定征收企业,2013年又被恢复到查帐征收企业,因2012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请问2013年取得的利润能否先弥补之前的亏损?

2017-7-5 0:0:0 wondial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2年所得税被认定为核定征收企业,2013年又被恢复到查帐征收企业,因2012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请问2013年取得的利润能否先弥补之前的亏损?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2年所得税被认定为核定征收企业,2013年又被恢复到查帐征收企业,因2012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请问2013年取得的利润能否先弥补之前的亏损?[]

@谭小姐_485194:谢谢,解答得很好,很全面
第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前提决定不允许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弥补前期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存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三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四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实的纳税人;五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六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对这6种情形的纳税人之所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是因为都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或无法核实的问题。收入不实,不记或者少记收入企业利润减少;成本费用不实,多列成本或支出加大了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进而造成亏损不实,因此,税务上认为不真实的亏损在转为查账征收后是不能允许在税前弥补的。

  第二,核定征收所依据指标的“单一性”决定转为查账征收后不弥补前期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对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视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或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或通过采取合理方法能够计算或者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属于以上情形,即收入或成本费用都没能做到正确核算(查实)、通过合理方法也不能计算或推定的,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见,不论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还是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法,被核定企业核算的收入或成本费用数据至少有一项是不真实的,只要有一项不真实,其所形成的亏损乃至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也是不真实的,不真实的亏损额是不能在税前弥补的。

  第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决定转为查账征收后不能弥补前期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给出了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确定定率或定额的四种方法,即:一是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是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是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是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可见,不论采取哪种方法核定其核定的定率或定额都是不准确的,因此,其企业所形成的亏损额也不是准确的,核算不准确的亏损额是不能在所得税前弥补的。

网搜供参考
小的问题可以先网搜,百度是百科嘛
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都是不设账或不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所以对于核定征收期间企业自行核算的亏损额,税务机关一般都是不认可的,转了查账也就不让用税前利润弥补了。但是也有的地区会不一样,税务机关会评估认定一个亏损额,按认定的金额允许税前弥补,这个还是要跟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
不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是认定你有收入的,交过所得税的,也就是说,你12年是有利润的!你账面上的数字税务不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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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开票收款勾对表没有回款数据

发货开票收款勾对表没有回款数据 发货开票收款勾对表没有回款数据

U8知识库
问题号:3713
解决状态:最终解决方案
软件版本:8.51A
软件模块:销售管理
行业:通用
关键字:发货开票收款勾对表
适用产品:U851A—-销售管理
问题名称:发货开票收款勾对表没有回款数据
问题现象:应收款在应收系统中进行收款单据操作后,销售管理模块中发货开票收款勾对表没有相应的回款数据更新。在999演示账套查询完全正常。
问题原因:查询发货开票收款勾对表时,系统创建的临时表tempdb..con_OutSale中字段DLCODE字段值长度太小(应为255与发票主表上该字段长度一致,目前为30),导致往该表插入记录时SQL语句执行提示“将截断字符串或二进制数据”错误。
解决方案:在当前年度数据库执行U851A销售最新补丁包中的“u851开票收款_4_14”脚本即可。
补丁编号:U851A 销售管理最新补丁(全)
录入日期:2016-03-16 15:23:45
最后更新时间: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办理手续承担责任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办理手续承担责任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办理手续承担责任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购进货物并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小心丢失了,应该办理什么手续?企业须承担什么责任?

  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然后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假如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假如丢失前未通过认证,则须先通过认证再进行抵扣。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问题解答

  •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应代扣增值税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属于一般人。几天前,该公司与一家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境外企业将商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在合同期内甲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商标使用费,涉及的相费由转让方承担。   现在,甲公司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企业不知道支付商标使用费需要扣缴还是增值税,所以打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答复,《部、国家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境外企业给试点地区的甲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甲公司应按“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扣缴增值税,税率为6%,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另外,甲公司凭通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办定,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坐席员提醒纳税人,上述境外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为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所以支付人甲公司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此,甲公司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应扣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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