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单带出默认仓库
2016-6-8 0:0:0 用友NC小编发货单带出默认仓库
发货单带出默认仓库问题号: | 29408 |
---|---|
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10.6plus1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发货单带出默认仓库 |
问题现象: | 发货单带出默认仓库 |
问题原因: | 销售模块没有可以控制自动带出仓库的地方,但是可以利用客户档案来实现,这样新增发货单时选完客户就能自动带出仓库 |
关键字: | 带出默认仓库 |
解决方案: | 1、依次点击“基础设置”—“往来单位”—“客户档案”,双击打开需要带出默认仓库的客户档案卡片,“联系”页签下,选择发货仓库 2、填发货单时在表头选择完“客户”之后,表体的“仓库”可不填入,单据会自动带入客户档案的仓库名称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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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税率分别为5%和12%.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需要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根据财税〔2000〕125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对其具体含义明确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