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认证?
2017-8-4 0:0:0 wondial请问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认证?
请问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认证?[]可以扫密码区,也可以手动输入,或者去办税大厅认证下载一个进项认证的软件、要跟你公司的扫描仪匹配、然后再连接打印机、这些好了以后就可以开始认证、有4个步骤、1、录入扫描 2、录入好了保存再上传 3、收取回执清单(30分钟左右) 4、打印清单-- 谢谢[/龇牙]@勤奋遗忘一切: 谢谢[/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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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审计实务有什么影响 电子商务对审计实务有什么影响
电子商务在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及时性,实现了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送数据化、支付手段现代化的同时,也引起方法和技术、审计信息的存储介质、审计范围等产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作为审计人员,只有了解电子商务对审计工作的影响,才能作出恰当的电子商务审计结论。电子商务对审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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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算化审计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电算化审计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摘要:文章论述了电算化会计条件下电算化审计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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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算化审计是对电算化会计方式下的电子凭证、电子账薄、电子报表及适应电算化方式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的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会计电算化制度审计、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以及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和控制功能审计等。在会计电算化过程中,由于在计算工具、存储介质、账务处理程序、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与手工方式存在差异,使得目前的电算化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该纳税额的税率形式。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其自然单位,也可以是特殊规定的复合单位。前者如现行税制中的盐税以盐的吨数作为计量单位,资源税中的天然气以千立方米为计量单位。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成正比。
中国现行税制中的定额税率有四种表现形式:(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具有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2)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一定标志分为类、项或级,然后按不同的类、项或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3)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征税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拥有的征税对象或发生课税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率。(4)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在按照地区差别或分类分级定率的前提下,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应注意哪些涉税政策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应注意哪些涉税政策 股权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用股权投资这种形式来进行资产运营以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对于企业股权投资行为,国家陆续出台过一些相关政策,但大多散落于一些文件中。对这些政策进行梳理后,笔者认为以下三点需要人特别关注。 非实质性资产投资计征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而《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着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综上所述,共担风险构成实质性投资的,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收取固定收益,不共同承担风险非实质性投资的,按规定应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征收营业税。 股权持有期间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这也就是说,企业在取得投资资产环节应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资产转让或处置时作为计税成本扣减资产的转让或处置收入。企业持有资产期间的减值或增值,原则上不得调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对C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换入B公司15%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因为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而且该项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所以A公司以成本法核算对B公司投资。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均为1500万元。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5000000。2011年9月10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2300万元。则A公司应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所得2300-1500=80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30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00。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费为成本。 股权处置佣金可按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例如,2011年4月,A公司委托王先生转让本公司持有的N公司30%的股权,投资成本2000万元,公司与王先生约定,转让价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全部归王先生所有。10月,王先生为A公司找到一客户,双方签订的实际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按照约定,A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佣金3000万元。则A公司应就取得股权转让所得6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允许A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支付给王先生的佣金不得超过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即8000×5%=400(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财税[2009]29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用股权投资这种形式来进行资产运营以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对于企业股权投资行为,国家陆续出台过一些相关涉税政策,但大多散落于一些文件中。对这些政策进行梳理后,笔者认为以下三点需要纳税人特别关注。 非实质性资产投资计征营业税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而《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着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综上所述,共担风险构成实质性投资的,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收取固定收益,不共同承担风险非实质性投资的,按规定应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征收营业税。 股权持有期间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这也就是说,企业在取得投资资产环节应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资产转让或处置时作为计税成本扣减资产的转让或处置收入。企业持有资产期间的减值或增值,原则上不得调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对C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换入B公司15%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因为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而且该项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所以A公司以成本法核算对B公司投资。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均为1500万元。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5000000。2011年9月10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2300万元。则A公司应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所得2300-1500=80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30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00。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股权处置佣金可按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例如,2011年4月,A公司委托王先生转让本公司持有的N公司30%的股权,投资成本2000万元,公司与王先生约定,转让价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全部归王先生所有。10月,王先生为A公司找到一客户,双方签订的实际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按照约定,A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佣金3000万元。则A公司应就取得股权转让所得6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允许A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支付给王先生的佣金不得超过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即8000×5%=400(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财税[2009]29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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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尝试修改系统的分辨率看一下@畅捷服务孙志强: 试过,还是显示不出来。请您重新启动数据库服务和T3产品服务@畅捷服务孙志强: 重启电脑算是重启服务吗?重启电脑您的服务并不会重新启动,需要您在控制面板—管理工具—服务中找到数据库服务和T3产品服务重新启动
“营改增”扩围应重视新旧政策衔接 “营改增”扩围应重视新旧政策衔接 目前,作为我国重要的税制改革内容,“营改增”已进入“深水区”。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有一些政策不太明朗。因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营改增”逐步扩围的同时,应该抓紧时间清理或完善原有的政策,确保新旧政策无缝衔接,以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减少人的风险。 一是软件产品后续服务是否征收流转税不明朗。《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件)规定,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纳税人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规定,现代服务业中“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应征收增值税。而“信息技术服务”中“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很明显,165号文件和106号文件规定不一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营改增”后软件服务应该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但问题的关键是,“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项目,到底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现行政策并不清楚。具体来说,软件企业收取的软件培训费、软件开发费、客户入网费等费用,该如何缴纳流转税,应当进一步明确。 二是国际代理是否抵扣增值税说不清楚。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从表面上看,165号文件和106号文件都不允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只能从受托方索取普通发票;同时,允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下游企业,凭增值税普通发票“差额纳税”。但问题的关键是,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以及实行“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不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行呢?众所周知,增值税的法理是企业提供服务的增值额部分作为计税基础,增值额是指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所分离的增值税,从法理上是可以抵扣的,但现行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是装卸费和邮寄费进项税额需要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2)》(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而106号文件规定,装卸搬运服务属于“营改增”范畴,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应缴纳增值税;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也属于缴纳增值税范围,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很显然,“营改增”扩围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伴随运输业务一并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该如何计算抵扣增值税是个盲点。与此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邮寄费,该不该抵扣,进项税额该如何计算也面临着新的问题。 另外,笔者发现,商业平销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难判定,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政策不明了,“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的政策如何适用等诸多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 从事股权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问: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问: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问: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问: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答: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问: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答: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开办费能否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问:开办费能否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问: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取得何种凭证? 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取得何种凭证? 答: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不征税收入和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问: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问: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规定,并实际在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确认的年折旧金额没有超过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年折旧金额,因此,企业可按照会计确认的折旧金额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问: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误如何处理? 问:申报有误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两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和数据处理中心。 我企业上年度是查账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今年前两个季度实际利润额为2万,预缴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因此,该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2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且小于30万,企业所得税本季度预缴时累计利润额未超过10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时应当按“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还是按“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进行填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件2)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款关于第14行的填报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因此,纳税人应按“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进行填报第14行。 非居民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去年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今年变更为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2013年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2014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的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行次填写什么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设在西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机构在东部,两个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样,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企业通过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支付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到外地培训,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需要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SPAN>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企业到外地培训时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我公司接受了劳务派遣用工,现需要判断我公司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计算该从业人数的时候,是否包括我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因此,企业的从业人数应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现在用的是T+12.0专业版。使用的模块是:购销管理、库存核算、总账、T-UFO、出纳管理、资产管理。请问可以升级到T6或者U8吗?如果是新购,应该购买哪些对应模块? 现在用的是T+12.0专业版。使用的模块是:购销管理、库存核算、总账、T-UFO、出纳管理、资产管理。请问可以升级到T6或者U8吗?如果是新购,应该购买哪些对应模块?
T+暂无可以升级到T6或者U8的实施方案。如果是新购是指什么软件新购。@畅捷支持侯椿寳:T6或者U8。如果买这两个产品,应该购买哪些模块?@billMjA:您现在现有的模块是购销,总账,出纳,固定资产,T6和U8低版本目前都是往T+里面升级的,是因为T+中的功能使用会更加方便和全面一些,加上BS架构模式使得访问更方便。T6模块 购买意见可以咨询一下 T6支持。
功能模块的分类也是与T+大体一致。
@服务社区赖海芳@billMjA:T+以上模块对应T6的总账、报表、出纳、固定资产,应收应付,采购 、销售、库存 存货核算。T6和U8低版本目前都是往T+里面升级的,是因为T+中的功能使用会更加方便和全面一些,加上BS架构模式使得访问更方便。
#财税实务#这个利润表看着有问题吗? #财税实务#这个利润表看着有问题吗?
报税用,急!你这个毛利太大,达到了2300%,貌似很不合理。第二,你的管理费用似乎也大。@luckeye 毛利大?应该怎么改下呢不合理,这收入与成本不配比,管理费用太大了,比成本就大.....你自己检查一下,是否没有结转销售成本?这个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是什么类型的企业@费亦青608 我们最大的成本是购入广告垃圾箱,可是不能入成本,得入固定资产啊。其实我也看着费用太大,成本太小@费亦青608:我们公司也是这种情况,费用特多,成本少。查账征收的@夏天099 那你怎么报的利润表?@丫頭戀上豬:就这样报啊,那不然怎么弄?不然没成本啊,还都白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