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位第一月份的与总账的对账单,原始固定资产卡片录了,但是累计折旧显示是0,请问是什么原因
2018-4-8 0:0:0 wondial表位第一月份的与总账的对账单,原始固定资产卡片录了,但是累计折旧显示是0,请问是什么原因
表位第一月份的与总账的对账单,原始固定资产卡片录了,但是累计折旧显示是0,请问是什么原因您好,请问您是T+哪个版本的?--12.0--请通过您的经销商把数据备份一下,然后更新一下最新的补丁,我在我的电脑上测试这个是在期初的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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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数据库sqlserver7.0,在打开用友账套数据库的表时提示-An unexpected error happened during this operation [query]-query Designer encountered a query error- 无法指出的错误.用友U8 数据库sqlserver7.0,在打开用友账套数据库的表时提示:An unexpected error happened during this operation [query]-query Designer encountered a query error: 无法指出的错误.
问题原因:用户数据库损坏解决方法:使用以下命令修复a. sp_dboption ‘ufdata_007_2002‘,‘single user‘,‘true‘ b.dbcc checkdb ‘ufdata_007_2002‘,REPAIR_FAST 或dbcc checkdb ‘ufdata_007_2002‘,REPAIR_REBUILD 或dbcc checkdb ‘ufdata_007_2002‘,repair_allow_data_loss 建议使用第二条命令。c.sp_dboption ‘ufdata_007_2002‘,‘single user‘,‘false‘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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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友通方正1200C明细账打印缺少金额栏 用友T3用友通方正1200C明细账打印缺少金额栏
方正喷打1200C 打印总分类明细帐 右边距设置会自动调整到12.6导致余额打印会自动跳到下一页如何解决?最后问题处理描述: 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驱动程序–方正的打印机,尤其是文杰系列的问题较多,建议不用,不过要是使用的话,可以尝试多改几个型号接近的打印机驱动来试试;第二,可以设置一个较大的纸型,尤其是纸型的宽度,可以让其比实际的纸型宽度大一些,这样打印范围和区域都会相对大一些,会解决余额打印到下一页的问题。 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用友T3-用友通采购入库单上下页查询问题 用友T3-用友通采购入库单上下页查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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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数据跟踪分析发现,数据库表IA_Subsidiary里的发出单价和发出金额字段的值不为null(可以通过语句查询:Select ioutcost,iaoutprice,* From IA_Subsidiary Where AutoID=‘***’,其中,AutoID为问题单据在IA_Subsidiary表里的AutoID)。请备份好数据,然后执行下面的脚本即可进行正常制单。
update IA_Subsidiary set ioutcost=null,iaoutprice=null Where AutoID=’***’)
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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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测试下,没有发现问题,是否没有安装补丁?如果已经安装最新补丁,建议重新设置一个新的查询方案试试。
最后不行就需要提交支持网问题,看数据解决了。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
指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及其查询系统,供基层国家税务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时使用。
该系统的建设分为两部分:
一是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的建立、传递与更新。该数据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和管理,每月更新一次。信息传递工作方式为: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信息后,按月汇总上报到所属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再汇总上报给各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上报到国家税务总局;则国家税务总局将接受的信息装人全国丢失被盗发票数据库系统中,并层层下传至各基层国家税务局使用。
对“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的理解和补充(六) 对“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的理解和补充(六) 七、 63.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部 国家总局(财税[2006]10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18号)《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64.发放给个人的过节费、高温费(或购物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查看有无发放过节费、高温费等费用,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发给个人的上述福利费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过节费、高温卡和购物卡等,应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按照规定计算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65.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每月为职工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计算的,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免征? 问题内容: 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财税[2006]10号中认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而条例25条明确讲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财税[2006]10号关于“免征”的说法是与条例的表述是不一致的。请问,本质上有区别吗? 国家税务总局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基本保险费等“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主要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个人所得(收入)的计算口径,单位替个人缴纳的所有支出均计入个人收入数额。我们与财政部研究财税[2006]10号文件时,为便于基层征税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具体操作,采用了另一种表述方法,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容易忽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参考文章) 作者:王纬洲发布时间:2014-09-26来源:中国税务报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于工资、薪金包含的内容较多,需要考虑的点也较多,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难以面面俱到。因此,笔者对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容易忽视的几点问题进行说明,希望能对企业财务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所帮助。 1.人人有份的实物福利。逢年过节企业发放的现金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都能够准确把握并及时代扣代缴。但在节日、职工生日等情形下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实物福利,实际上也应当并入员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超标准支付的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私车公用的车辆补贴和超标准的通讯补贴。日常经济业务中,很多企业会存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企业采用的形式亦各种各样,有的采取租赁的形式,有的采取直接发放现金车补的形式,有的则采取报销员工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的形式补贴员工。根据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样的道理,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的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4.旅游奖励。企业往往对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旅游奖励,为员工报销旅游费用。这相当于职工从企业取得了非现金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组成部分,应当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为员工报销MBA、EMBA等学历教育费用。公司为储备人才和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由公司承担费用,安排员工参加EMBA等培训。企业为员工承担的MBA、EMBA等学历教育费用均属于员工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的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八、房产税 66.企业自建(购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缴纳房产税。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②,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注: ①根据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已取消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②根据2004年6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国家税务总局已对此条“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③根据2004年8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条款失效]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本文第二条第四款自2007.1.1日起废止。 九、土地使用税 67.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证明,根据权属资料所载时间,查看相应应税面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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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T3后没有服务启动项,点击卸载就又是安装,安装时没有任何报错,请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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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一下,只有库存管理时候,做材料出库单,选择存货后,填写相关的项目,可以带出 材料的数量吗?可以理解成按找某个配方出库,比如项目是生产一个机器,需要5个螺丝,选择项目“机器”,5个螺丝的数量可以自己带出吗? _0老师您好,请问一下,只有库存管理时候,做材料出库单,选择存货后,填写相关的项目,可以带出 材料的数量吗?可以理解成按找某个配方出库,比如项目是生产一个机器,需要5个螺丝,选择项目“机器”,5个螺丝的数量可以自己带出吗?[]
您好!您这个可以设置配比出库。但是必须提前设置好BOM结构@畅捷服务张彩用:张老师,配比出库是在哪里设置的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与此同时,企业还应计算每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对于实现的利润分配情况,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利润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或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末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t1v12.0的升级包在那里? t1v12.0的升级包在那里?[]
哦,是补丁包在服务社区--产品更新--右上角选择T1,再找到对应12.0版本的补丁下载安装即可。@服务社区李珊:我找了为什么就是找不到v12.0.你帮我找找好么@张少文:http://service.chanjet.com/pro ... 0005d@张少文:安装补丁前先备份好账套数据@服务社区李珊:@张少文:T1和T+都必须安装对应的最新补丁之后再进行升级操作。你好我是把T+11.51升级帐套升级成T+12.0时候出的错误提示@张少文:您将11.51的账套备份之后,在12.0电脑上点击开始—程序—T+—工具箱—账套维护工具,使用这个工具点击升级恢复账套。好喔试一试刚刚我给T+15.1打了补丁,然后新备份帐套出来后,在T+12.0里回复就出来目标不从在,用帐套维护工具就出来这个提示您打开工具箱中的T+服务管理器,把服务重新启动后再操作。全重新启动?@张少文:是的。启动之后再操作。还是这样的问题@张少文:12.0的软件打过最新补丁吗,先到社区—产品更新下载补丁更新之后再看下,这个提示应该是账套维护工具文件异常。打补丁是不是不用停止服务早上已经打了一次了@张少文:不需要停止的。还是不行是不是要重新装软件了?@张少文:您是不是把备份文件解压了,直接使用压缩文件进行恢复。@服务社区刘小艳:没有就是在T+11.51里备份的压缩包,我直接用u盘倒过来,在T+12.0恢复的,刘出来这个提示@张少文:出现的这种现象应该还是备份文件的问题,您可以看下是否有其他的服务器可以恢复验证下。@服务社区刘小艳:你好,上次恢复账套现在还是那样,11.51的账套备份出来在11.6和12.0里恢复都试了,都是一样的错误提示,我专门又建了个新账套在11.6和12.0恢复都是可以的。怎么办,应该是我现在的旧账套有问题。给你们发过来能给我检测下么@服务社区刘小艳:你好,上次恢复账套现在还是那样,11.51的账套备份出来在11.6和12.0里恢复都试了,都是一样的错误提示,我专门又建了个新账套在11.6和12.0恢复都是可以的。怎么办,应该是我现在的旧账套有问题。给你们发过来能给我检测下么?@张少文:那您联系您的服务商将您的账套提交到支持网上进行处理,如果测试了备份文件的文件的话,建议重新备份一次。@服务社区刘小艳:能我这里直接给你们网上发么?我们这里的经销商倒闭了@张少文:您是不是把压缩文件解压再进行恢复的,不能解压,如果没有解压还是这样的话,根据提示还是备份文件的问题导致的,可能提交也不能修改,如果能接触到原版本的软件,建议重新备份一下。@服务社区刘小艳:恩@服务社区刘小艳:个账套就是我备份出来的,新备份了好几个,都是一样的提示。可以恢复进去,就是升级的时候不行。但是新建一个账套是可以恢复也可以升级,您说我的可能修复不好?虽然这个不能在12.0升级。但是可以在11.51里使用是正常的。我需要升级到12.0,您看有没有好办法?或者我给你们发过去你们试一试帮我恢复。@张少文:如果实在升级不上来的话,您联系下服务商将您的备份文件提交到支持网让后台工程师协助操作下。@服务社区刘小艳:这个账套就是我备份出来的,新备份了好几个,都是一样的提示。可以恢复进去,就是升级的时候不行。但是新建一个账套是可以恢复也可以升级,您说我的可能修复不好?虽然这个不能在12.0升级。但是可以在11.51里使用是正常的。我需要升级到12.0,您看有没有好办法?或者我给你们发过去你们试一试帮我恢复。@张少文:亲,上条已回复,如不行请联系服务商提交到支持网处理。
我们单位销售一辆自用的车,已经计入固定资产了,也已经计提折旧了,怎么做会计分录呢? 我们单位销售一辆自用的车,已经计入固定资产了,也已经计提折旧了,怎么做会计分录呢?[]
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如果销售价格高于账面价值,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增值税,汽车需要进行账面价值清理。1.先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处理时收到款项,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处理时交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最后销售价格赚了,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亏了,则: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嶶笶: 谢谢[/强]@sjx1438776852: 谢谢@费亦青608: 谢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