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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出库单中成本对象无法删除

2016-5-25 0:0:0 wondial

材料出库单中成本对象无法删除

材料出库单中成本对象无法删除
U8知识库
问题号:5253
解决状态:最终解决方案
软件版本:8.52
软件模块:库存管理
行业:通用
关键字:材料出库单中成本对象无法删除
适用产品:u852
问题名称:材料出库单中成本对象无法删除
问题现象:材料出库单中成本对象无法删除
问题原因:材料出库单中设置成本对象后,如果删除,会提示,成本对象不能为空,可是在U821版本中可以删除的
解决方案:U851中改成成本对象与项目的大类关联,要删除成本对象,必先把成本大类删除;在单据设置中把项目大类加入,告知客户先删项目大类后问题解决。
补丁编号:
录入日期:2016-03-16 15: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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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优惠 勿忘纳税风险

享受税收优惠 勿忘纳税风险 享受税收优惠 勿忘纳税风险 青岛市国税局发布的遵从风险管理年报显示,企业在享受时纳税风险一直居高不下,集中表现在和两大税种的各项优惠上,纳税人在处理中应予以高度关注和警惕。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关注五大风险点   青岛市国税局日前发布《2012-2013年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向社会各界及纳税人通报了税务机关本年度所关注的重点税收风险领域。该年报显示,很多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多有不合规行为,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存在较高的纳税风险。具体来看,享受增值税优惠企业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并警惕的税务风险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享受优惠前未履行备案手续   青岛某商品混凝土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各类混凝土产品,按规定是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的,但由于其未对其生产的三种应税混凝土产品履行减备案手续,2009年、2010年和2011年3年均自行按减免税政策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2012年的纳税评估中发现了该企业的这一问题,认定其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企业最后不得不补缴了相关增值税款。   其实,不仅增值税优惠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等其他税收优惠企业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风险。根据规定,我国大多数税收优惠已经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无需报税务机关审批,只需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明确,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由于取消了前置审批程序,一些企业认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降低了,不履行备案手续即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   第二,不能分别核算优惠与非优惠项目,而擅自享受税收优惠   青岛某软件科技公司在销售的硬件设备中包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一直按照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减免了增值税。但是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在2012年的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并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不符合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决定追回其2009年享受的376239.56元退税款,并按规定加收相关滞纳金 。   与增值税优惠一样,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存在这样的情形。实际上,很多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普遍存在兼营业务、混业经营,既有税收优惠项目,也有非优惠项目。按照规定,优惠项目都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所得额,并根据这一销售额或所得额计算减免的增值税或所得税,而不能将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一并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第三,不符合增值税优惠资格   青岛国税局2012年实地核查某环保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8月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享受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优惠,但备案资料中没有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另外,该公司2012年2月备案享受垃圾处理劳务征前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并未取得由环保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核查情况,青岛国税局取消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减免资格,并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   一些企业虽然按照程序履行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但手续并不完备,没有取得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有骗取税收优惠之嫌。这种现象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比较常见,因为这一行业的纳税人要享受税收优惠,需要事先取得由技术、质量、环保等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门槛较高,因此风险也较大。   第四,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定的加计扣除条件   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2012年度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401498.33元,经查,该企业在申报加计扣除核算中,核算工资时未能按工时要求正确划分技术开发人员的工资,因此其工资之加计扣除的228145元,要按税法规定全额纳税调增。税务机关顺势核查了该企业2011年、2010年、2009年的加计扣除情况,最终分别调减110214.36元、39027.04元、10758.6元,相应调增其对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规定对其加收相应滞纳金。   加计扣除是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加计扣除,税法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特别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更加严格。实践中,不少企业在这一事项处理中出现失误。年报显示,这种情况在一些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机械制造类企业中普遍存在。具体表现有:有的企业在加计扣除中没有严格区分正式聘用人员与临时外聘人员的工资,有的企业在加计扣除时误把展示新产品支付的展位费计入扣除范围,有的企业在加计扣除时故意多计研发人员工资,有的企业在加计扣除时甚至根本就没有研发项目的开发和设计,等等。   第五,不符合创业企业抵扣条件   青岛某创投企业2011年3月以股权方式投资一家高新企业,2012年12月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该创投企业在2012年10月以部分投资额抵扣了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认为,该创投企业投资年限不符合24个月的时间要求,不能以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年报,不少创业投资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方面问题不少,主要问题就在于未能满足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按照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2年(24个月)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实践中,很多企业要么不能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的主体要求,要么投资对象不是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要么投资期不到24个月等,导致最终无法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三次年报两度提及税收优惠风险   青岛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耿博介绍,从青岛市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年报可以看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的纳税风险普遍存在,最近三个年度的风险年报,有两个年报都提到税收优惠风险,值得企业关注。   据了解,青岛市国税局从2011年起向外界发布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年报,通报税务机关综合运用政策制度、纳税服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监督等方法开展纳税遵从风险管理举措和所关注的重点税收风险领域。这一制度从青岛市国税局内部每个季度一次的业务讲评会发展而来,本是提醒税务人员在征管中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征管风险,一开始并不对外公布。从2011年开始,青岛市国税局决定采用年度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公布,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纳税人从被动适应税收管理向主动遵从税法转变。该局开展风险管理所关注的重点风险对象既涉及纳税服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征管手段、措施,也涉及房地产、机动车销售、钢结构制造等行业企业,还涉及股权转让、税收优惠、等特定税收事项,涉及风险点上百个。   从青岛市国税局已经发布的3个年度报告来看,2012年年报和2013年年报都将税收优惠作为风险管理关注的特定事项之一。从税种角度看,风险程度最高的税种集中于两个较大的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12年,青岛市国税局尝试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照风险管理的方法开展分类分析实证和案头审核,重点对年免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征前减免企业、风险等级高的即征即退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水泥生产、饲料生产及批零、农业生产资料企业,以及福利企业、软件企业,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等企业开展纳税评估。通过对652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这些企业共补缴税款1153万元。   从2012年6月起,青岛国税局又针对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开展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纳税评估工作。评估对象包括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额、创业投资、抵免所得税企业,资产损失企业和有免税收入企业。一共评估企业942户,评估入库税款1.92亿元。   青岛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有关人士表示,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税务部门有责任通过加强该领域的风险管理,使相收优惠政策公平公正地执行。因此,该局将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专项评估正式列为2013年度风险管理项目,组织开展纳税评估。   今年1月~9月,税收优惠专项评估已评估入库税款近千万元。“在两个年度中,税务机关都从税收优惠事项评估中评估出巨额税款,说明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风险系数非常高,值得企业关注。”耿博说。   据了解,上述税收风险点并非税务机关一朝一夕随意确定的,而是由设立在该处的4个风险管理小组的多名业务骨干,通过对海量的纳税评估数据、税务稽查数据和纳税人的咨询、投诉、举报数据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调查、比对、分析后确定下来的,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实际上,征管的风险所在就是纳税人的风险所在,反之亦然。因此,我们将其告知纳税人,对于有较高税法遵从意愿的纳税人来说,有利于他们更好地遵从税法。”耿博表示。

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是否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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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或固定资产),在上是否视同销售计缴营业税?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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