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担保余值科目用法、主要账务处理方法
2012-11-23 22:24:13 注册会计师小编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承租人、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未担保余值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
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融资租赁资产”、“未实现融资收益”等科目。
(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按收到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租赁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租赁期限届满,收到承租人交还租赁资产且存在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的,按担保余值与未担保余值之和,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未担保余值,贷记本科目,按担保余值,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的,按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四)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租赁准则确定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已计提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的未担保余值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