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的如何处理?
2012-9-21 11:37:33 注册会计师小编营改增政策4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的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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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医药商业、供销合作社等),按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其进出口业务可以分为自营和代理两大类。不同的经营方式下的进出口业务,有关关税核算的方法和内容也不一样。
(一)自营进出口业务关税的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自营进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设置“应交税费——进口关税”和“物资采购”账户加以反映的。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借记“物资采购”,贷记“应交税费——进口关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进口关税”,贷记“银行存款”。也可不通过“应交税费——进口关税”账户,而直接借记“物资采购”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出口业务会计处理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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