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
2019-4-2 8:0:0 wondial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
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一)关于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 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 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 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
计算清算所得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一是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年度;
二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资产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已实现;
三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三)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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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应按规定征收。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发生融资及利息如何账务与税务处理 发生融资及利息如何账务与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在证券公司炒股,现发生400万元,融资利息35万元,对融资400万元及利息35万元怎样进行账务处理与处理?具体的是哪些?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是指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出借自有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证券供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向证券公司支付的利息,属于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该项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部关于印发企业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第九条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因此,贵公司账务处理为: (1)借入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支付本金: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