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5年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短缺
2016-7-22 0:0:0 用友T1小编未来5年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短缺
未来5年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短缺相关记者同时从几家公司HR那里了解到,目前公司所缺乏的也正是,但对职位的定位是高级人员。而目前,整个会计人才市场,企业却难以发现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
据了解,全国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累计突破一千万。而在这众多的从业者当中,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为80567人,约占总数的8%,具有大学本科、专科学历的人数约为518万人,约占总数的49%,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数为33829人,约占总数的3%。
记者采访了某公司人事管理顾问总监、《人力资本》主编杨勤女士,她对目前国内的会计行业人才需求状况做出分析,“从全国来看,目前会计从业人员中,高级的会计从业人员十分短缺。在中国未来的5年里,高级财务管理人才会非常短缺,从现在的数据看,缺口达到60%.而从地域上来看,目前大陆的高级财务管理人才大部分来自香港和海外,很少有内地自己培养的高级会计人才。”
日前有媒体报道,某咨询公司与(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联合作的一项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调查显示,高级财会人员一直是企业的紧缺人才,被受访企业列为最急需的六大财会人才之一。
■薪资待遇:三级别差异化
北京地区差异更明显
从薪资待遇上来看,目前从职位高低划分,差异化十分显著。据显示,从全国范围来看,财务经理平均年薪为77300元,财务主管年薪为41293元,财务普通人员年薪为27005元。北京地区则分别为114000元、68900元、44240元。从各级财务人员年薪增幅上来看,全国财务经理年薪增幅为9.0%,普通财务人员年薪增幅为7.3%。北京地区差异更为明显,财务经理年薪增幅为16.0%,财务主管年薪增幅为13.6%,而财务普通职员年薪增幅5.0%。这说明财务高管在未来的人才市场上将成为企业争相抢夺的主力军。
根据调查显示,的从业人员学历以硕士以下为主。专科及以下的收入情况是,平均年薪3万元,最高年薪19万元;本科平均年薪3万元,最高年薪26万元;硕士及以上平均年薪8万元,最高年薪54万元,不同学历之间差异较大。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收入与年龄也有一定关联。
■人才培养:无方向无差异
考证盲目热 职业规划不清晰
周先生大学本科攻读的是会计专业,两年的从业经验可以让他拥有很多经历和经验。但是在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他十分苦恼,因为到现在为止,他仍然处于基本财务的工作状态。而和他有着相同经历的人比比皆是。
随着会计资格考试的不断升温,会计考证热年年火爆,成千上万的考生卷入这场考证热潮,并把考本财会证书作为跻身“金领”的捷径。多家统计调查机构的调查显示,书已跻身最受青睐的十大证书之一。各家会计考证培训机构也是学生盈门,呈现一派热闹景象。
据了解,目前企业的财会人员职位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本财务,第二个层次是财会人员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决策活动,第三个层次是财会人员参与企业的对外,以及资本运作等其他方面的高层次财务管理工作。
杨勤女士告诉记者:“虽然目前高级财会人员抢手,但是市场却没有那么多适合新人锻炼的岗位。从中国近些年的人才培养上来看,很多大中专院校、人才培养机构在专业设置上只是让学生学习基本的财务知识和技能,培养没有方向性,差异化也不明显。从国内企业人才使用上来看,因为企业本身的发展并不十分充分,在人员的要求上也不需要资本运作等非常高级的财务管理人员,所以并没有一个企业的平台给人员提供提升能力的机会。而从人才本身来看,很多人盲目考证,对于财会行业并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认识,职业规划也十分不清晰。以上三点就造成了高级财会人员缺口大的局面。”
■自身提高:很单一 不思变
越老越吃香的行业尚需寻求创新
有人说,会计是越老越吃香的行业,这说明这个行业对于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品德要求十分高。而企业需求的“老”,并不是指年龄结构,而是指企业积累和专业层面。根据记者了解,尽管人才市场对财会人员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会人员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但用人单位对财会人员的满意度大大低于财会人员自身的满意度。此外,在沟通、创新、战略思考等软性技能方面,企业满意度均低于财会人员对自身的满意度。
会计人员对于自身的培训充电十分重要。杨勤女士告诉记者,“会计岗位是知识性岗位,需要终身的学习。在考证上,要因需制宜,不要盲目考证,从企业反馈的信息来看,他们更看重从业者的能力。应变和创新能力也相当重要。在平时的学习中,就应该扩充知识量,并且提高参与企业经营的能力。中高级人才或者有望成为中高级人才的会计从业者,应该扩充自己的知识结构,增加行业背景,以及参与企业战略规划。”
然而,并不是每个会计从业人员都能够成为中高级人才。对于那些做不到中高级人才的会计从业者来说,尤其是低层次财务人员来讲,在财务领域里应该就某一方面做深做透。因为财务行业可以细分到很多领域,包括内审、、、财务顾问等,只要找到适合自己的领域做深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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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股权转让用不用交什么税? 老师们,股权转让用不用交什么税?[]
#财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个人将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公允转让价格减去初始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税依据相关规定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偶亲自办了几家,都是按照实收资本转的,估计未分配利润是负数吧,所以只是缴纳了印花税。其他的税种都没理过。@宝怡妈妈:可是刚注册。还没有营业,资金也没到账交印花税@张小跳:可是未正式营业,资金都没到账@hmj孤迹背影:书立合同所产生的@张小跳:及时那个合同要交印花税是吗?@hmj孤迹背影:曾老师说关于认缴制的文件还没出来,所以认缴制下怎么缴纳印花税我也一直有疑问。问问曾老师吧。@hmj孤迹背影:我们之前公司出现过这种情况@张小跳:怎么处理的 交了多少钱的印花税@宝怡妈妈:万分之五@张小跳:按转让的实收资本?那你们那认缴制下实收资本没到账的情况下,注销怎么办呢,要求先到账吗@宝怡妈妈:按股东出资额 的万分之五,一直没到位@张小跳: 一分钱都没出资,咋缴纳呢@张小跳:可是钱都还没出,怎么纳?@hmj孤迹背 你咨询一下你们那地税局亲爱的达人,我是家园的小园丁,请多多完善一下自己达人的资料哦~
这是我们园粉达人召集令的QQ群 338587726 快来加入吧! (需要输入家园昵称验证哦)@张小跳:东西资料是送过去了,但是一直卡你@hmj孤迹背影: 税务局不给办理?@张小跳:需要_@hmj孤迹背影: 急嘛?换个窗口办理@张小跳:只有他办理,其他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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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账按钮置灰](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年度账按钮置灰 年度账按钮置灰
问题号: | 40595 |
---|---|
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1 |
软件模块: | 系统管理 |
问题名称: | 年度账按钮置灰 |
问题现象: | 年度账按钮为什么是灰色的?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年度账 |
解决方案: | <P>没有插上加密狗;建立年度账只能账套主管登入。</P> <P>1、电脑USB接口插上加密狗,点击“我的电脑”-“管理”-“设备管理器”-“人体学输入设备”,检查是否出现“HID-COMPLIANT DEVICE”。</P> <P>2、双击点开桌面上“系统管理”快捷键图标-“系统”-“注册”(账套主管demo,密码demo、选择账套、会计年度登入)-进入“年度账”建立。</P>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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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是去年的,是50万,那突然间8月份又出现50万???? 实收资本是去年的,是50万,那突然间8月份又出现50万????
8月份有没有做实收资本的凭证呢。没有。。这是t3升级到t+出现的使用一键查支持网问题工具进行检测修复下,工具在软件安装路径下:\Program Files (x86)\Chanjet\TPlusPro12100\Appserver\server\Tool\checkBug(备份账套后操作)@畅捷服务姚培德: 已经使用了。。但是最新支持网上下载的不能用。。安装目录下的使用了。。虽然查到错误。。也修复了。但是问题还是一样。。。@深圳服务: 7月份是没有的。。升级后就有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需要脚本进行处理,请经销商在支持网提交问题,我们提交研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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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两率”制探讨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两率”制探讨 中国租赁三十人论坛组织了全国范围内的“营改增”调研。意在厘清融资租赁“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原因,并在充分征求融资租赁界和地方执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聘请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与论坛研究部共同组成调研课题组,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分别召开了“营改增”座谈会,调研了约50家融资租赁企业与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营改增”试点地区共5家税务机关。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问题,课题组还制作了调查问卷,广泛地搜集融资租赁公司反映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 通过调研和实际案例测算,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了不少问题,“营改增”执行现偏差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均带来了税负增加、减少的困惑。同时提出“两率”并行方案,方案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方向,也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执行情况与“营改增”本意现偏差 作为国家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本意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财税[2011]110号文也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这里的试点行业不可能单是指某个具体行业,因为行业可以无限制细分下去。营改增改革保持的是总体税负平衡,增减和减少在结构上不可能是均衡的。我理解,恰恰是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的爆发性增长,使得财税立法部门看重或者高估租赁行业的承受能力。多数融资租赁最终也要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融资租赁行业的税率需要与销售货物的税率持平,甚至是略高。比如,农机销售采用的是13%的低税率,但是农机租赁还是17%的税率。因此,根据110号文无法得出租赁行业税负必须不增或者略有下降的结论。事实上我国,的“吃饭”刚性也很难允许税收收入大起大落。 而从目前融资租赁“营改增”的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许多与“营改增”本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现象,如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进口租赁业务重复征税等。 课题组调研了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试点地区共5家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的一致反映是,诸多融资租赁企业反映税负增加,而税务局从融资租赁企业实际收到的税款减少,这无疑会给税务主管部门带来很大困惑。 二、融资租赁企业的困惑 首先是税负增加,而实际缴款减少。 方面,财税[2003]1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适用税率5%。增值税方面,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2013]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17%。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等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从营业税到增值税,如果不考虑退税因素,税负确实明显变化。但是这其实就是税改的选择性后果,从2013年8月17日财税管理名家讲堂在大方饭店的培训来看,反对意见认为,原来的差额征税,只改税基不改税率反而是不合理的,因此需要在改增后进行调整。可能是立法者认为,原来给予融资租赁的政策过于优惠。 对比两种税制下的政策,我们可以发现,营业税和增值税下的税基基本没有改变,而税率从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会提高12个百分点,这就直接导致“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增加2倍多。 课题组调研的50家融资租赁企业一致反映:“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这一调查结果我并不否认,我本人了解的不完整的样本,除了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的公司外,大家也都抱怨重重。但是报告没有披露样本的选择方式,最关键的是没有拿出有说服力的数据,比如原来的税负是多少,改革以后具体是多少,抽样平均的结果如何,因此报告的说服力不够。当然也可能是我看到的报告不完整。事实上,2012年税改,除了上海市一个完整年度以外,其他试点地区都是不完整年度,因此数据分析也很难到位。 9家金融租赁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实际缴纳营业税6.87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19.95亿元,增幅达190%。 我们对一份真实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测算,同一笔业务,营业税下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为147971.70元,增值税下应缴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为430003.22元。“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幅度高达190.60%。 而实际缴纳税款减少,原因在于税负跨期效应。融资租赁企业普遍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明显增加,但是实际缴纳的税款明显减少。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直租业务存在税负跨期效应。单个项目来看,项目前期进项大于销项,无需缴纳增值税,项目后期集中缴税。 其次是售后回租“三流”难合一,出现重复征税。 财税[2013]37号文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被业界称为“三流合一”,如果不能达到“三流合一”则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这里属于引用文件错误。这里引用的是37号文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37号文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7号文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这里是针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补充抵扣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不是通常所称的三流一致,只是针对企业向境外付汇涉及的营改增事项源泉扣缴的增值税如何实现抵扣做出规定,充其量只是三流一致的一个表现而已。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而言,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已经使得物流与资流的不一致是一个重要特点,融资租赁行业应该向税务机关充分解释其运营模式的特点,尽可能避免个别人士对于“三流一致”的狭隘理解而影响行业发展。 税务主管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求,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等必须保持一致,这样便于税务部门按照合同、票据实现控税管理,严格检查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该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向租赁公司“出售”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人不能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却需要开给承租人一张增值税销项发票,出现票据流与资金流、合同流不一致的现象,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13号文和2013年8月1日以后多数地区执行的全额开票的政策是冲突的,中国财税浪子已经在此前的公共微信中做过多次分析。我们也建议国税总局能够尽快检视13号公告对于有形动产售后回租在营改增以后的适用性。当然,如果恢复为2013年8月1日前先期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执行13号公告并且针对租息开票的模式也完全合理。 其三是售后回租重复征税。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购买价款部分,将导致承租人在购置有形动产时,对购买价款部分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购买价款部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收。 此外,若承租人违约,承租人已经将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又无法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出销项发票。使得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对资产收回再处置时,还得再开出一张销项发票,增加了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售后回租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的本意“消除重复征税”。调研中发现,很多租赁公司已经停止所有或者部分售后回租业务。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不言而喻。 其四是银行利息等销售额扣除项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财税[2013]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完税凭证、签收单据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由出租方承担的贷款利息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是一般的借款利息凭证都不在增值税销售额能够抵扣的范围之类,实际操作中无法计算扣除。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银行开具的票证是否属于有效凭证、能否合法抵扣,成为困扰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的重要问题。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对于37号文可以扣除贷款利息(没有考虑融资租赁公司可能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保理等多种手段融资)以及需要凭据发票的扣除的规定,我持谨慎乐观,因为此前的所有行业的汇算清缴也没有要求利息扣除必须是凭借单一的发票,这与目前的银行业发票管理的现状严重不符,我估计立法者会充分考虑这一具体情况,给出更具体合理的安排。 上海、北京、广州、天津各地税务部门,对银行票证能否作为抵扣凭证执行情况不一。有些税务部门明确,银行票证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这就导致融资租赁企业支付的罚款利息无法扣除,企业计税销售额过大,销项税额增大,税负增加。有些税务部门则默许银行票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但若税务主管部门之后对此做法不认可,可能会向融资租赁企业追缴税款,甚至罚款。 除了从银行贷款外,融资租赁企业还可能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发行债券、租约转让等方式借款。这些不同的借款渠道,如果不能获得符合政策要求的扣除凭证,就不能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各地政策执行的差异性,会导致相同经营状态下出现不同的税收情况,这既有悖于政策统一原则,也不利于实现企业之间的横向公平。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各地政策差异较大是在总局没有统一口径下的各地税务局负责任的表现,上海局、浙江局都给出了明确的文字性操作口径,我理解这是对纳税人的尊重,即使这些规定不合理,但也给纳税人一个操作的门道。在这个问题上,省级局如果坚持“无为而做“反而不利于税改的推进。当前,恰恰是太多的省级国税局不能给出明确的操作口径,使得混乱不堪。 其五是或低税率购进租赁物进项抵扣不足和即征即退享受不到的优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缴纳实行进项抵扣政策,如果购进的租赁物在购进环节享受了免税政策或者低税政策,则会造成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融资租赁企业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会增加。例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税优惠,租赁公司均难以取得租赁物价款的进项抵扣凭证。再如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中,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可享受进口增值税4%优惠税率,融资租赁企业在出租这些飞机时,适用的17%的增值税税率,直接导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增加。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 37号文是在坚持凭票抵扣,尊重增值税原理的情况下给出了“艰难“的选择。这一点首先值得肯定,而不是排斥。当然,具体业务还需要具体考量,正如上海专员办所指出的,对于面向特殊地位的租赁,还需要做特殊的考虑。 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主要原因是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明确。财税[2012]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而对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理解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一是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二是租息;三是租金全额即本金加上利息。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这一点在2012年12月1日财税【2012】86号文实施后应当是明确的。 通过实际案例测算,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以息差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以租息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2.5%;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0.5%。 也就是说,只有以息差作为分母时,租赁公司才能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受到调研的企业和税务局普遍反映,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以后,税务主管部门多数以租金全额作为即征即退的分母,无法给融资租赁企业退税。 此外,财税[2011]111号文中明确3%即征即退是试点期间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待“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过渡期优惠政策能否延续还不得而知。而目前,多数试点地区租赁公司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可能都不会实际缴纳增值税,待试点期间结束,若即征即退政策不会延续,那么企业试点期间增加的税负就得不到补偿。 其六是令企业不得不改变设备业务模式。 如机动车直租业务无法开展,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企业可通过直租模式,开展机动车(包括汽车、吊车)、塔基吊装等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由于国内对机动车等实行特许经营,有特许经营资质才能开具机动车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没有特许经营资质,若开展此类资产的直租业务,拿到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却不能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承租人拿不到发票,就不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到安全部门备案。发票无法向承租人传递,直接导致所有机动车的直租业务全部停止。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这一问题,板子不能打在税务机关“屁股“上,主要还是其他行业的监管对于融资租赁不了解。 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只能转变业务模式,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让供应商把增值税发票先开给承租人,承租人拿到发票,就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 这一方式虽然解决了发票传递和登记上牌的问题,但是会出现上述的售后回租“三流”不合一、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由于现行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也会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此外,还有发票限额限量影响业务开展、存量资产购买价款的扣除、进口租赁重复征税、出口租赁出口环节免税难落地和资产卖断业务重复征税等问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要领用大额专用发票,需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批程序。且税务管理部门为了控制发票管理的风险,一般也不愿意让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大额发票。 而融资租赁业务一般单笔金额较大,达到几千万甚至几个亿,这样一笔业务可能需要开十几张甚至几十张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票认证和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麻烦。 再加之企业每月能够领取的发票数量有限,很容易造成企业当月增值税发票用完之后无法及时领购新票的现象,造成部分业务无法及时开票,影响业务开展。 关于设备购买价款,“营改增”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财税[2011]111号文件允许设备价款是可以扣除,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扣除额不再包括设备价款。也就是说,若没有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既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对设备购买价款部分予以扣除。这一政策变化对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影响不大,但是对已有存量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会有很大影响。因为存量设备购进时若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会使税收大幅增加。 设备进口环节会缴纳一次增值税,将进口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时,还需要缴纳一次增值税。这就是对同一业务征收两道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 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件的规定,承租人为境外承租人,资产在境外使用的出口租赁业务,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出口免税审批依然没有落地,主要原因在于资产在境外使用没有合理的依据来判定。 营业税下开展资产买断业务,只需银行对租金的收益权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不承担费用。 “营改增”之后,有些税务局要求,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对租金全额继续缴纳增值税,同时银行要对买进来的租金缴纳营业税的,这就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 此外,有些税务局认为,资产卖断后,资产所有权已不归出租人,出租人不能再继续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使得承租人无法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三、建议“两率”并行 为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课题组在吸收各调研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率”的解决方案。 “两率”即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实行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租息等融资租赁收入部分适用税率6%。 此外,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 “两率”并行既符合“营改增”的基本原则,也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同时还能很好地化解“营改增”试点阶段暴露的问题。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销售的只是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只包含租息部分。因此,应区分出租赁公司租息,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两率”并行能够保证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之间,围绕着有形动产,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保证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也可很好地解决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税负增加,主要是增加在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税率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17%。如果对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按现代服务业的6%税率征税,考虑到抵扣因素,租赁公司税负没有增加,可能还会有所降低。同时解决售后回租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三流合一”。按照国税公告[2010]13号文,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如果用不开发票的办法处理,在合法合规上存在着明显瑕疵,是不健康的,也很难持续。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区分出销售环节,对有形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亦可以使“3%即征即退政策”问题迎刃而解。3%即征即退政策由于计税分母过高,导致政策形同虚设,租赁公司无法享受。按“两率”的方式征税,租赁公司税负偏高的问题就可以得到彻底解决,即征即退政策也就不需要了。再者,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但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这一规定可以在承租人直接购进/进口适用免税或低税率的租赁物时,避免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抵扣在融资租赁环节不匹配或断裂。 “两率”并行具备可行性,营业税下的税基是租金当中的租息收入减掉资金成本,也就是说其实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和租息部分本来就要进行分拆,核算是非常清晰的,而并不是因为‘两率’的政策导致本金和利息收入的分拆。融资租赁业务与现代服务业适用相同的税率6%,一方面没有否定原有“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业本质的界定,另一方面也没有创造出新的税率,而是适用了已有税率。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融资租赁“融资“ ”融物“的特点决定了对于”融物“的收益和”融资“的收益是一揽子确定的,没有谁有能力将物的收益和资金的收益区分开来。如果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最终的结果很可能就是物的价值平进平出,而收益全部集中于融资部分,此时17%的税率相当于名存实亡。在一项不可分割利益的业务中采用两种税率并不符合逻辑。加之目前业内对于增值税税率17%、13%、11%、6%等多档并存的局面颇有”微词“,这样的建议就更与增值税的中性主张背道而驰。 王骏强烈建议,融资租赁30人论坛能够结合行业特点,给出一份37号文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实施细则,提出切实有效的可操作文本,与财税立法当局多做沟通。我深信融资租赁行业会向2009年一样,税制有虎,但却可以信心满满地开出一条偏向虎山行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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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61-点击成本模块的‘定义成本中心’出现实时错误‘5’
自动编号: | 16515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成本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成本管理 | 关 键 字: | 实时错误 |
问题名称: | 点击成本模块的‘定义成本中心’出现实时错误‘5’ | ||
问题现象: | 点击成本模块的‘定义成本中心’出现实时错误‘5’ | ||
原因分析: | 您好! 问题原因: 数据库中部门编码级次错误,用户数据库中为‘222’,但部门档案新增和企业编码方案显示界面上均是1112,导致点击成本模块的‘定义成本中心’出现实时错误‘5’。 | ||
解决方案: | 解决方法: 在sql查询分析器中执行如下sql语句即可 update ufdata_001_2005..accinformation set cvalue='1112' where ccaption like '%部门编码级次%'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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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51单据操作U8.51单据操作
U8.51-单据操作
自动编号: | 11067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16 | 关 键 字: | 日常操作 |
问题名称: | 单据操作 | ||
问题现象: | 请问在采购,销售,库存,存货中的诸多出入库单据,哪几个单据要录入单价金额。存货系统中的出库成本是否是在期未处理完了以后会重写各种出库单的单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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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筹划案例:设储运公司收取价外费用可降税负 运输公司筹划案例:设储运公司收取价外费用可降税负 设立运输公司拆分主营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1)承运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随同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企业能够成立独立核算的储运公司,这样在销售货物时就可以将货物的运输业务由自己的储运公司来完成,相关的手续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等尽可能多的价外费用均由储运公司收取,这样就会因储运公司按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对价外费用部分的税负将大幅降低。下面用实例予以说明 案例 北极风公司为一家空调生产企业,2004年全年销售空调收入为40000万元,所售空调均由该公司负责运送并收取运输费,2004年共收取运输装卸费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其他税费不予考虑。现在就上述空调销售运输业务进行如下筹划。 方案一:空调的销售收入和运输费等均由北极风公司收取,因运输费对该公司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2000×17%=340(万元);城建税为:340×7%=23.8(万元);教育费附加为:340×3%=10.2(万元);总税负为:340 23.8 10.2=374(万元)。 方案二:北极风公司出资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安捷迅储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全面承担母公司空调销售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并收取相应的装卸费和运输费。这样一来,安捷迅储运公司所取得的装卸费和运输费就应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3%的营业税即可。相应的营业税及相负如下:营业税为:2000×3%=60(万元);城建税为:60×7%=4.2(万元);教育费附加为:60×3%=1.8(万元);总税负为:60 4.2 1.8=66(万元)。 点评 由此可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方案一多承担税负374-66=308(万元)。因此,经过合理的筹划,北极风公司将销售业务和运输业务拆分后大大降低了公司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