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的数量小数位数为什么不能调小?客户没注意弄了个5位小数,现在想调小数位数?可有办法解决
2018-5-16 0:0:0 用友T1小编12.1的数量小数位数为什么不能调小?客户没注意弄了个5位小数,现在想调小数位数?可有办法解决
12.1的数量小数位数为什么不能调小?客户没注意弄了个5位小数,现在想调小数位数?可有办法解决[]调小会导成本和现存量错误,只有发票单价和单价小数位数可以调小。从11.51版本开始就是这样控制了。问题客户这边数量没有小数,多是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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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先算实际增值率再寻节税临界点 混合销售先算实际增值率再寻节税临界点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企业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为了直接销售这批货物,二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因此,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合并定价,不能分开核算。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财务通8.21版的,但是当我在会… 财务通8.21版的,但是当我在会…
问题号: | 84 |
---|---|
适用产品: | 财务通 |
软件版本: | 财务通标准版2005 |
软件模块: | 总账 |
问题名称: | 财务通8.21版的,但是当我在会… |
问题现象: | 财务通8.21版的,但是当我在会计科目里增加一个含有数字的科目,而且它的长度超过该栏目的长度,它只能看到的是前面的五个汉字,但是在凭证里面就可以看完全部的科目内容,这是什么问题呢?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你所描述的现象并不是什么问题,其实您所增加的科目内容在数据库里并没有超过科目字段的长度,只是在科目编辑窗口该栏目显示长度不够长造成的。您可以试着用鼠标将该栏目拖宽来解决。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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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不用计提了,附加税是在有增值税的基础上才有的。@宋军鑫087:那国税局代开的发票,已经交过增值税了 但是季度销售额不到9万 这个附加税要不要交呢@踏雪飞鸿1467731291:销售额包括代开的合计不超过9万,都不交不超9万,不用交增值税,所以不需要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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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友通如何对红字入库单进行结算? 用友T3用友通如何对红字入库单进行结算?
实际采购业务中,由于退货、填错入库单等情况产生了红字入库单,如何对红字入库单进行结算?对于红字入库单分两种情况进行结算:
1. 对于退货填制的红字退货单,可以在取得供货单位的退货发票后,进行结算。如果退货单与退货发票一致,可以自动结算,否则采用手工结算。2、对于原数冲回负数入库单,可以用手工结算功能。
具体方法为:第一种情况:自动结算时,选择“红蓝入库单”和“红蓝发票”进行结算。手工结算时,(1)选择要结算的退货单(2)选择要结算的退货发票(3)计算机自动将本次选择的数据汇总,以汇总表显示出来,再用鼠标按〖结算〗按钮就可以完成退货结算。
第二种情况:在进行采购结算时,可以选择原有错的兰字入库单和冲错的红字入库单进行结算。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用户的历史函数里帐套,年度,工资类别无法显示 用户的历史函数里帐套,年度,工资类别无法显示
问题号: | 3966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0 |
软件模块: | 工资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用户的历史函数里帐套,年度,工资类别无法显示 |
适用产品: | U850 |
问题名称: | 用户的历史函数里帐套,年度,工资类别无法显示 |
问题现象: | 用户的历史函数里帐套,年度,工资类别无法显示 |
问题原因: | 数据库问题,由于工资的启用日期等记录没有,而且该用户也没有工资的一些权限 |
解决方案: | 先在ua_account_sub表中补全工资记录,然后给用户所有工资权限。建议用户升级到U850sp或U851或U852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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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总账系统提示演示期限已到期,已按之前你们给别人的建议想手动启动,但查看了设备管理器,找不到用友通。 进入总账系统提示演示期限已到期,已按之前你们给别人的建议想手动启动,但查看了设备管理器,找不到用友通。
如果没有用友通服务,您需要用软件修复安装一下了请问怎么修复,我买的时间比较早,软件都是版本低的,您能给我发一个吗,告诉一下流程行吗?谢谢没有用友通服务是启动不了软件的就是不知道要怎么修复安装@13426165070:T3没有修复的,只有卸载重装!@qq392629945:您是客服吗?我觉得卸载重装特别特别麻烦,当时安装的时候就是折腾了好多天,现在都忘了@13426165070:我不是客服,我是用友专业技术人员!我凭记忆说一下步骤,如果有哪一点点不对请帮我指出来,尤其是顺序上。
先备份账套,彻底卸载用友通和服务器,重启。安装服务器,安装T3,再插狗远程注册,对吗?谢谢@qq392629945:我说一下步骤,如果有哪一点点不对请帮我指出来,尤其是顺序上。
先备份账套,彻底卸载用友通和服务器,重启。安装服务器,安装T3,再插狗远程注册,对吗?谢谢@13426165070:这种情况建议找回当初的服务商解决问题。如果他们不理你,另外如果你自己处理不了或担心数据丢失问题,你可以联系我们处理【QQ:2 6 2 8 49622 7】服务社区为开放论坛,请保护好个人信息及账套数据安全,不要随意点击非社区链接,透露电话、QQ、加密狗号等私人信息。任何操作前,请注意备份数据。服务社区不提供任何回拨、远程及数据处理服务。如需此类服务,经销商请在【支持网】版块登记支持问题;客户请直接联系您的经销商,未能直接联系的,可在【问答】版块求助含有“畅捷服务工程师”标志的总部工程师,通过邮件方式提供相应信息,由总部协调派单。(提 供信息请认准畅捷服务工程师标准邮箱格式:[email protected])
优化采购流程:采购入库单在9月制单,发票也自动生成在9月,但是发票的审核时间在10月,现在生成凭证的时候,选不到这些发票生成在9月,审核时间在10月的单据,如何处理? 优化采购流程:采购入库单在9月制单,发票也自动生成在9月,但是发票的审核时间在10月,现在生成凭证的时候,选不到这些发票生成在9月,审核时间在10月的单据,如何处理?[]
生成凭证的截止日期选10月31日看看能选到这张发票吗?您9月份的发票应该在9月份审核制单,不能跨月的@服务社区闫新华:可以,但是选择制单时,不能制单在9月@畅捷服务李笑旺:嗯 是的,意思是登录9月份审核是吧?,但是我今天取消审核后,再去点审核,发票日期依然是10月份@绯月冷雨:那只能制单到十月,或者重新在9月审核发票再制单了。@服务社区闫新华:发票是自动生成的,如何取消审核?@绯月冷雨:重新审核入库单或者删掉入库单重新做。@服务社区闫新华:那我测试下,能从后台修改时间吗?@绯月冷雨:能从前台改最好不要改后台数据,操作前最好先做下数据备份。@服务社区闫新华:测试半天,是修改AP-detailvend VIEW,修改的视图dregdate字段@绯月冷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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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0向外部邮箱发送带附件的邮件时,用Outlook收信显示邮件内容乱码U8.60向外部邮箱发送带附件的邮件时,用Outlook收信显示邮件内容乱码
U8.60-向外部邮箱发送带附件的邮件时,用Outlook收信显示邮件内容乱码
自动编号: | 14150 | 产品版本: | U8.60 |
产品模块: | 办公自动化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0----OA模块 | 关 键 字: | 日常操作 |
问题名称: | 向外部邮箱发送带附件的邮件时,用Outlook收信显示邮件内容乱码 | ||
问题现象: | 测试问题:OA向外部邮箱发送带附件的邮件时,用Outlook收信显示邮件内容乱码 | ||
原因分析: | 常见OA邮件问题,源于页面控制。 | ||
解决方案: | 更新\U8SOFT\UFSOFTOA\EIP_000001\JMail\jmail_SendMailAction.asp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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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控制
审计控制是指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和既定的环境条件,按照一定的依据审查、监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运行状态,并调整偏差,排除干扰,使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运行在预定范围内且朝着期望的方向发展,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审计控制的内容
审计控制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管理审计。
财务审计控制是指以财务活动为中心,检查并核实帐目、凭证、财物等,以判断中所列出的综合事项是否准确无误,报表本身是否可以信赖等。
用友U8.52UFO取数不正确_0U8.52UFO取数不正确
U8.52-UFO取数不正确
自动编号: | 1784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UFO报表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2 | 关 键 字: | 报表取数不正确 |
问题名称: | UFO取数不正确 | ||
问题现象: | UFO取数不正确 | ||
原因分析: | 凭证未记帐,公式包含未记帐凭证 | ||
解决方案: | 将凭证记帐重新取数字正确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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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结账应重点关注七大问题 年终结账应重点关注七大问题
岁末年初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年中最繁忙的时候,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一直到最后编制报告。在这一系列工作中,有一些需要企业财务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比如事项的调整等。
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
年终时,企业应对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然后与当地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率进行适当调整。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要在年终总体计算一下自己的税务情况。如果异常,请及时作相应的调整。如计算企业税负率,计算公式为:企业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月“应纳税额”即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数。月“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急!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交税 急!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交税专家答疑—需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后是否还需交纳企业所得税?专家解答如下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税费
(一)、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⑥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 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 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 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①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 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二)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一)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
(二)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具体讲:
(一)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二)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四)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七、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5]8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八、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九、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一)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 ,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 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 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