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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

2016-5-3 0:0:0 用友T1小编

纳税评估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

纳税评估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

作者:徐桂鸣  姚萍萍  浦文伟

  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客观上来讲,最近几年的税收收入以较大幅度连年上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除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外,税收征管改革也是功不可没。在纳税评估方面,自从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2001年底出台《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2002年初颁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到国税发[2005]43号文,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从开始实践到基本正式纳入税务系统工作流程。这其中也说明了纳税评估的价值所在,但在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譬如由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掌握不够全面,有些缺乏动态跟踪;近来财务会计政策的变化,税务干部财务会计知识不够,纳税评估工作大多以案头工作为主,无税收执法权等等。在我国经济社会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今天,纳税评估也应当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的规定。而仅有国税发[2005]43号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的原则: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即纳税评估的职能是一项融税源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工作。事实上纳税评估的依据也仅是财务与税收的内在关系,纳税评估不符合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纳税评估的结果不具备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的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等效力。因此,纳税评估不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也不能使用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的手段和文书。因此,鉴于上述表达,本文认为1、纳税评估过程是一个信息系统工程,即从采集税源信息到加工及筛选涉税信息,最后到输出涉税信息。2、纳税评估职能是纳税人涉税方面“健康检查专家门诊”。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现疑点就须进一步要求“确诊”,直至消除疑点或移交稽查等。
 
  二、纳税评估的特点

    1、客观性。纳税评估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基础之上的一种征管制度。纳税申报不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法定程序,而且也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款征收权的可靠保证,并构成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这些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所形成的涉税信息及有关纳税资料,成为纳税评估工作最直接、最现实的依据,构成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
 
    2、逻辑性。纳税评估是一个分析判断的过程。纳税评估的基点是,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与应税行为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首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与经营行为的逻辑关系,既体现在行为的性质方面,也体现在行为的数量方面。通过前者可以确认哪些行为属于应税行为,以及适用哪些税种;通过后者可以确认应税行为应承担怎样的纳税义务,以及数量界限。纳税评估正是依据这一原理,通过建立相关分析指标,制定量化分析模型,对纳税申报各种数据信息进行相应的逻辑分析,判断其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其次,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账务记录与应纳税额核算应该具有内在联系。

  3、系统性。纳税评估具有特定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以及操作方法,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系统性工作。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监控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始终。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包含在纳税评估的范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征管过程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每一个环节的评估过程。
 
  4、目的性。纳税评估的目的是加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围绕税源监控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有关纳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制定计划、确定对象、审核评估、约谈举证、确定稽查对象、结果反馈等工作环节,全面掌握税源及其变动情况,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衔接,对纳税行为尤其是申报质量进行动态、即时的分析、监控,并为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奠定基础。
 
  5、局限性。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制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开展方向,进而导致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6、风险性。由于纳税评估是建立在对纳税人自我申报的资料基础上,因此,纳税人的诚信度与申报资料的可信度仅凭税务人员的评估,是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的,这种风险来自于纳税人及纳税评估人员。具体包括:源于评估客体的风险主要是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即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运行的一贯性、有效性,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准;源于评估主体的风险主要是检查风险即对纳税人的固有风险及控制风险高低的评价(评估),以及自身在实施纳税评估过程中业务素质高低与职业道德的水准。
 
  三、纳税评估的原则

  国税发[2005]43号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的原则: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本文认为除此之外还应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法治原则:纳税评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保障税收收入,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公平原则:对不同纳税人的处理坚持政策的统一性,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注重合理性,对有利于纳税人的政策处理注重权益的保障性。
 
  3、诚信原则:税企双方在诚信的基础上,沟通各种涉税信息,通过纳税评估,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提升国税机关服务水平。
 
  4、效率原则:降低纳税评估成本,征纳双方在诚信基础上,交流各种涉税信息,并使之成为各税种的共享资源,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国地税部门之间也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于企业所得税管理不仅涉及到国税部门可能也会涉及到地税部门,加上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之间的许多信息可以共享。

  5、成本效益原则:一方面要考虑纳税评估效益即该评估对象到底有多大的疑问,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纳税评估成本即需要多少人力、物力、财力。不能“得不偿失”。

  四、纳税评估的假设与推定

  纳税评估的作用既有静态信息的参考价值,也有动态信息的利用价值。它既有预测功能,又有一定的决策功能。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以扎实的财税知识为基础,丰富的实战经验加上心理学、社会学、逻辑推理学、证据学等集一体的,并随着国家政策、社会环境等因素变化而逐步完善的学科。从目前社会对税收的认知度来看,广大纳税人对此都有或多或少的了解,有的甚至是在经过多方咨询后而作出的谨慎行为。因此,如果仅从纳税人申报的表面资料来看一般很难发现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如有的企业在了解税务部门所掌握的一些行业测试指标后,采用倒轧计算进行技术处理,使得税务评估分析的结果无异常现象。

  作为纳税评估人员应该掌握一些纳税评估假设与推定的技巧,特别是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一窗式”+“责任区” 下,纳税人的各种静态、动态的信息,随时都掌控在税务机关。平时,责任区的片管员(或专管员)应密切关注纳税人的一些基本资料如:注册地、营业执照中一些信息、产品的市场行情、加工工艺流程、市场分布、在职人数、劳动效率、材料耗用率、废品损失率、单位水电费耗用数、单位负责人的用车情况等。因为上述这些因素属于基本稳定的,一般不会轻易发生重大变动。此外,还应注意生产的季节性、设备的使用情况等。因此,在纳税评估的假设与推理过程中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来进行。硬件上不仅包括厂房(或经营场所)及办公用房的环境及装修情况;员工及单位负责人的交通工具;企业规模及设备购置情况等。软件包括员工及单位负责人的着装;中层干部及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生活习惯及用品、言谈举止等。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纳税评估方面的一些成文的理论架构,因此,关于纳税评估假设与推定的问题在此也仅作些探讨。作者认为所谓纳税评估假定是指纳税评估人员为了完成评估任务,降低纳税评估风险,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及评估的要求,以及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对评估证据和结论作出推断和假设的一种评价方式。它的特点表现为:

  1、纳税评估假定是为一定目的而提出,是为完成评估任务,提高评估效率而提出的。

  2、评估对象不同,评估要求和评估工作所达到的程度不同,纳税评估假定也不同。

  3、纳税评估假定并非是评估人员主观臆断的评价,而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证据基础上的。

  4、纳税评估假定并非是评估人员的结论和最终的评价。

  纳税评估假定的整体思路:提出评估假定——分析评估假定——修正评估假定——肯定或否定评估假定——错弊分析与查核

  纳税评估假定可能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几个方面:

  1、纳税评估关系假设:即纳税评估是以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或社会责任关系的存在为首要前提的假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各种责任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责任关系。纳税评估是由委予责任者(国家或政府),承担责任者(纳税人)和纳税评估人(税务机关)构成。受托责任的形成是纳税评估存在的必然条件,而纳税评估关系的形成才是纳税评估产生与发展的充分条件。

  2、正当怀疑假设即纳税评估是以对被评估事项缺乏足够可信性(正当怀疑)为前提的假设。该假设包含两层含义:(1)被评估事项并非完全可靠。即对于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或反映这种履行状况的经济信息,除非有明确的、绝对的证据。否则没有理由给予完全的信任。所以需要通过纳税评估来进行客观、公允地评价。(2)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公认会计原则及会计电算化系统本身是合理有致的。纳税评估只对纳税人具体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评价。该假设明确了纳税评估的直接原因及目标。这一基本假设可以推导出纳税评估固有风险等概念。 
  3、可验证性假设:即纳税评估是以被评估对象可以验证为前提的假设。这一假设认为,除非所有经济活动是可以验证的。否则,纳税评估就失去了对象和生存条件。它使纳税评估法规或暂行办法的制定,纳税评估证据的收集与评价以及纳税评估程序的实施才具有实际意义。

  4、有效控制假设即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能够减少错误与舞弊事项的发生,内部控制就是被评估单位自身建立起来的防范措施,它包括内部控制机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又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及内部管理控制。如果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被评估单位存在健全的内部控制并能充分内发挥作用,就有理由相信它有能力有效地抑制不符标准的行为。由此,评估人员对被评估对象的直接评估可以部分地转移到对这些内容控制的评估,而大大减少直接评估工作量。特别是对我省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的基层税务部门。

  5、惯性及例外假设:这一假设包含两层含义:(1)惯性假设,即若无确凿的反证,过去被认为如何,现在与将来仍会如此。(2)例外假设即在评估过程中对于必须彻底揭露的事项应以扩大评估程序、范围,增加评估成本的假设。这一假设不仅为评估人员执行所有工作提供指南,而且是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或意外的变化时为评估人员提供一种必要的保护,从而使评估责任有一个合理限度,由此可以推出评估风险、抽样评估等概念。

  纳税评估推定一般应以“无过错推定”为前提。即通过搜集寻找能证明纳税人无过错的证据,来排除纳税人的过错疑点。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税收服务和依法治税的精神要求。

  五、纳税评估的风险

  由于纳税评估仅是一项评估工作,无论纳税评估主体的水平和能力如何也无法保证其所评估过的客体或对象万无一失,因此,就必须承认纳税评估风险的存在。即是指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评估人员经过纳税评估后发表不恰当纳税评估意见的可能性。纳税评估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评估风险。

  所谓固有风险是指假定不存在内部控制时,某一账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账户、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所谓控制风险是指某一账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账户、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未被内部控制防止、发现或纠正的可能性。评估风险指某一账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它账户、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漏报,而未能被评估发现的可能性 。

  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与被评估单位有关,评估人员对此无能为力,只能评估。纳税评估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评估风险 。评估风险与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成反比关系,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综合水平较高时,评估人员须扩大评估范围,尽量降低评估风险,使整个纳税评估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反之,固有和控制综合水平较低时,则评估人员即使冒较大评估风险,但总体纳税评估风险仍较低。
 
  总之,评估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纳税评估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纳税评估程序,以将纳税评估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六、纳税评估的分类

  由于在纳税评估过程中主要是运用各项指标,而纳税评估指标具有一定的行业性、地域性、阶段性、局限性、时效性等特点,因此,纳税评估的分类并非是越详细越好,要讲求科学性、效益性、相关性、前瞻性、实用性等。具体来讲就是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真正发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是否存在问题,税收实际工作中的不足,挖掘当地税源。

  2、有利于通过纳税评估来评价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为科学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提供客观、公允的信息。

  3、有利于本地区涉税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对纳税人涉税情况进行动态服务、管理、监控。 
 
  4、有利于评估指标能随着财税政策的变化,尤其是财务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完善,因为,这些指标起源于企业会计资料。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纳税评估不是万能,但如果税收缺少纳税评估又万万不能。一方面它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税收征管部门反省,从而有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作者单位:江苏省税务学校  锡山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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