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家卖房谎报瞒报原值视同偷税
2016-5-12 0:0:0 用友T1小编上家卖房谎报瞒报原值视同偷税
上家卖房谎报瞒报原值视同偷税沪版国五条细则出台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在房产交易中心窗口,前来咨询的市民都比较关心何时执行。部门驻点工作人员解释道,由于没有新的操作性口径下达,目前二手房买卖办税仍然按照原来的政策操作执行,即能够提供原值的,按照20%征收差额,否则按照卖出总价1%到2%征税。出售满五年唯一自住房免征。售后公房按照1%总额征税,但免。相关为沪府办发[2013]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售后公房免营业税
昨天一早,上海税务官方微博就发布消息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出售满五年唯一自有住房的,免征20%的所得税。这是对此次细则的一条明确解释。
按照现有政策,所得税的征收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为房价的1%或差价的20%,满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非普通住宅,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2%或差价的20%,满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售后公房,税务员也表示这是个比较模糊的区域,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放任不征收又不符合国家政策,但按照商品房征税,又不太公平,因此,上海在具体操作中,售后公房一直是按照出售总价的1%征收,但免除约5.65%的营业税。
偷税最高判七年
按照目前的操作,上家卖房时,需要声明自己出售的房屋是第几套,以及房屋的原值,并由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这种声明制的申报方法前提是上家必须诚信可靠。但在实际交易中,出现有中介撺掇上家瞒报和谎报原值,甚至将房价做低,以希望少征税的情况。沪版国五条细则明确指出,“税务、房屋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严格二字意味着必然有更加有力的征管手段,稽查方式将从上家声明制改成税务部门主动调查制。税务工作人员表示,对于上家的原值,税务部门有能力查清楚。而且这一稽查并不仅限于新出售的二手房,也适用于完成交易的户。如果发现瞒报、谎报,即视同偷税依法予以处罚,并且不与网签日期相关。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则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上贴着一张告示,称从今年元月4日起,买卖双方都要在税务部门和房产交易部门留下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将有助于查清上家的房屋原值。
税务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购房者切勿与上家签订阴阳合同,私底下承诺承担上家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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