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转型是对审计人员的挑战
2016-5-14 0:0:0 用友T1小编审计工作转型是对审计人员的挑战
审计工作转型是对审计人员的挑战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此,工作将面临着重要的转型时期。什么是审计工作转型呢?审计转型就是指将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经济发展格局结合起来,在总结以往审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思维,实现审计工作战略性调整的一种状态。转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是审计工作实现自身科学发展、与时俱进的必由之路。
转型将对审计工作引起的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计内容的变化,即由真实合法性审计向真实合法效益审计并重转变。差错纠弊、绩效审计和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是相辅相成的,在审计目标的确定上既要关注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性和合法性,以保证审计项目结束时能提出积极、有效的建议,促使政府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应该用的项目上;又要关注经济转型期间社会制度的建立、政策执行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二是在审计方法和方式上有变化。审计的方法上,将大量应用信息技术,成为审计工作最重要的方法之一;而在审计方式上,大量引入专项审计调查,使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
面对这种变化,如何提高全体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审计转型的要求,对审计机关而言面临着挑战。需要审计人员具备辩证敏锐的思维、精湛娴熟的技能、务实严谨的作风、团结和谐的意识、廉洁从审的品质。目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绝大多数审计人员宏观意识有所增强,但如何真正着眼中心、服务大局,增强审计人员的战略思维,使审计在更高层次上发挥建设性作用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 总之,审计的发展必须坚持“依法、程序、质量、文明”的要求。具体来讲,就是审计人员要像哲学家一样思考;要有“艺术家的慧眼”、独具匠心、抓住要害;要有“演说家的口才”、善于表达,乐于宣传;要有“实干家的作风”,严谨细致,苦干实干。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审计工作转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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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的填报技巧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的填报技巧 11月28日,国家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作出明确。由于此次政策变化跨越了消费税11月期,略显复杂。小编整理了如何填报,希望这些对你有帮助。 申报操作 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①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28日的,按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②所属期为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1月30日的,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 ③纳税人根据上述①②两项申报资料数据,汇总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④纳税人根据上述③申报资料数据,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⑤纳税人应于2014年12月申报期内,将①——④所列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事项另行公告。 注意事项 时间节点:“自2014年11月29日起”,应指自11月29日零时起。纳税人人为调节销售时间节点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将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可以预测,这个敏感时点势必成为税务机关管理或检查的重点。 人工申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12月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的征收大厅进行人工申报并递交相应纸质资料,不接受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其他方式。 税款台账: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分段税率:根据《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11月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需分段执行,即2014年11月1日——11月28日按照1.4元/升执行,11月29日——11月30日按照1.52元/升执行。12月1日以后,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的1.12元/升税率执行。 税款抵扣 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外购: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填写示例 某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2014年11月共生产销售无铅汽油1万吨,柴油2万吨。其中,29日——30日生产无铅汽油800吨,柴油1500吨(本示例不含成品油消费税减免及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情况。1吨汽油按照1388升计算,1吨柴油按照1176升计算)。2014年12月申报期(2014年12月15日)截止以前,需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的分阶段《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无铅汽油”对应的“销售数量”栏目填写12769600,“应纳税额”栏目填写12769600。 “应税消费品项目——柴油”对应的“销售数量”栏目填写21756000,“应纳税额”栏目填写17404800。 2.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 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无铅汽油”对应的“销售数量”栏目填写1110400,“应纳税额”栏目填写1243648。 “应税消费品项目——柴油”对应的“销售数量”栏目填写1764000,“应纳税额”栏目填写1658160。 3.填写《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无铅汽油”对应的“11月1日至28日销售数量”栏目填写12769600,“11月29日至30日销售数量”栏目填写1110400,“销售数量”栏目填写13880000,“应纳税额”栏目填写14013248。 “应税消费品项目——柴油”,对应的“11月1日至28日销售数量”栏目填写21756000,“11月29日至30日销售数量”栏目填写1764000,“销售数量”栏目填写23520000,“应纳税额”栏目填写19062960。 4.汇总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无铅汽油”,对应的“销售数量”栏目填写13880000,“应纳税额”栏目填写14013248。 “应税消费品项目——柴油”,对应的“销售数量”栏目填写23520000,“应纳税额”栏目填写19062960。 5.上述各阶段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填写相应附表的,应根据要求一并填写并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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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总账年度结转
一、操作流程:
1、先做数据备份
2、新建年度帐
3、结转上年数据
二、具体步骤:
1、数据备份: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 密码为空→确定→账套→备份→选择要备份的账套→确定→选择备份路径→完成备份
2、新建年度帐(以2016年结转到2017年为例):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001-年度2016-确定-年度帐-建立-2017年年度帐-确定-关闭系统管理
3、结转上年数据: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年度2017-确定-年度帐--结转上年数据-总账系统结转-选择结转方式-明细方式-错误结转科目为0说明结转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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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合伙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探讨](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现行合伙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探讨 现行合伙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探讨 合伙制企业与合伙制公司为目前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新《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前,民商法多以责任形态区分公司和合伙企业:人承担无限责任者多为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者多为公司。此种界分产生了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同的命运:公司为法人,缴纳;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缴纳。新《合伙企业法》明确将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伙企业类型,意味着以责任形态来区分合伙企业与公司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合伙企业和公司两种企业形态的竞争在民商法上日渐“公平”。 与此同时,新《合伙企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从民商法的角度确立了合伙企业的非法人地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的角度重申了该原则,似乎体现了民商法和税法的某种默契。果真如此?合伙企业的现行所得税制主要是由部、国家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所确定。 而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将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归属于合伙人,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法命运与合伙人的民商法属性直接挂钩:“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表面而言,现行合伙企业税制十分科学,但是否真的如此呢?税法介入后,合伙企业的民商法命运是否还如立法者所期望的那般?本文运用比较法和文献分析法研究,致力于检讨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税制,并提出我们的方案。 一、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创新与制度困惑 (一)合伙企业之民商法创新 经过三年的调研、起草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新《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出台有着深刻的体制和社会背景。从宏观方面看,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法律手段在经济管理中的运用,企业划分标准的改革,都使得原来单一的《合伙企业法》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微观方面看,首先,各方对原法的理解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其次,在我国发展迅猛的风险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急需法律提供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有鉴于此,新《合伙企业法》应运而生。它在民商法上最重大的突破在于: (1)合伙人的资格。新《合伙企业法》突破了以往合伙人资格的自然人属性,规定不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从成为合伙人,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2)合伙的形式。新《合伙企业法》一改以往普通合伙形态,增加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形态,使合伙企业更具竞争力:有限合伙企业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注入动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将有助于提升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竞争能力。 (二)揭开合伙企业税法适用之面纱 依据《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之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奠定了我国对合伙企业征收单一所得税的制度,避免了对投资者收入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对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等均有着积极的意义,值得肯定。但其中的一些制度瑕疵亦无法掩盖,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介入以后,这些税制的缺陷必将影响投资者对于企业形式的选择,难以实现新《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目的。 1.单一所得税制的“庐山真面目” 一般观点认为,从税种角度剖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合伙企业实行单一所得税制,即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消除了经济上的双重征税;而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和股东个人所得税之双重征税问题。事实真的如此吗? 【实例】现有两人(自然人)准备设立一家企业,假定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如果选择公司作为企业形态,则税后利润当期全部分配给股东;如果选择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形态,则所得当期亦全部分配给合伙人。试比较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负。 【分析】两种企业类型的当期所得税负运行如下图表: 【结论】当期利润全部分配时,投资人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更为有利,同等条件下,可节税6.35万元,综合税负率低6.35%。 【实例】现有两人(自然人)准备设立一家企业,假定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如果选择公司作为企业形态,则税后利润当期不分配给股东;如果选择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形态,则所得当期亦不分配给合伙人。试比较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负。 【分析】两种企业类型的当期所得税负运行如下图表: 【结论】当期利润全部不分配时,投资人选择设立公司制企业更为有利,同等条件下,可节税8.65万元,综合税负率低8.65%。 当投资人(股东)为法人公司时,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制度比较在所得税法的介入下,更趋复杂,合伙企业的优势不再明显,有时候甚至会演变为税收劣势。 以上观之,企业之最终税负并不只取决于税种,还取决于其他一些因素,这些因素虽不起决定作用,但最终会影响制度价值的发挥和功效。作为新《合伙企业法》最大创新的“有限合伙企业”如一概适用现行单一所得税制,其能否承载立法者和投资者的期盼?毕竟,一旦税法优势不明显甚或丧失,民商法优势本不明显的合伙企业如何吸引投资者的青睐? 2.单一所得税制与的两难抉择 税收优惠之于一个企业意义重大,是投资者选择企业形式进行投资时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筹划点。当税收优惠介入企业形式选择后,合伙企业的单一税制价值更不稳定。依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公司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地区优惠、行业优惠及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既有减规定,也有低税率享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措施并未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而骤然消失。相对而言,合伙企业的优惠政策非常有限,尤其是对投资实业的经营所得,几乎没有优惠措施。 现行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并不针对合伙企业,而主要针对公司制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也未见官方文件予以明确。同样,致使不公的是,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公司制企业无障碍,而是否适用于合伙企业则依然“前途不明”。纵然同样适用于公司和合伙企业,也有诸多不同步、不一致之处。如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在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之间并未做到公平处理。 是以,对于能享受较多税收优惠的公司制企业,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合伙企业的单一税制优势将被公司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有而弱化,甚至消失殆尽,最终将使公司制企业的非税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剧。 3.单一所得税制与隐性税收相伴相生 我国所得税实行并行立法模式,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单独立法,两者之间缺乏应有的互动和沟通。此种立法的结果便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在很多“所得”、“费用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等的计算口径上并不一致,隐藏其后的便是一些制度所造成的隐性税收存在。 比如,企业之股利分配,《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企业只有在发放现金、实物股利时投资者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送股、配股及留存在企业的股东收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则不同,不论是否发放红利,实现的收益都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之税负。此种差异使合伙企业不管采取何种分配形式,税收均无从消逝。 又如,投资者所得,合伙企业的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的界定,税法难以提供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因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者往往身兼企业之经营者,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作为投资者的资本收入和作为经营者的劳动所得,即个人所得税之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比较困难,且作为股东也有能力影响其从企业取得收入的形式。而合伙企业之投资所得与劳动者工资薪金所得之税负迥异。此种差异使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负较之一般企业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 4.单一所得税制无法有效实现激励 在最为理想的状况下,单一所得税制可以极大地凸显合伙企业的优势,但此种优势是否足够?似乎并不如此。确实,经过十几年市场经济的洗礼,今日中国的投资人无比理性、无比精明。投资者固然会考虑单一所得税制,但其他激励机制,投资者也日渐重视,而现行单一所得税制显然无法做到这一点。比如,现行所得税制对投资者在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不论这笔收入是否留存于企业,都按照规定比例征收,难以形成对投资者继续投资的激励政策。与之相关联的,即是所得的亏损问题,一般企业,年度出现亏损时,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制度可以极大地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投资者投资的热情。在企业所得之亏损弥补问题上,合伙企业与一般的企业显然有所不同。 一、合伙企业税制的域外回顾 合伙,目前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绝大多数国家都至少认可两种形式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某些责任是有限的。在许多国家中,有多于上述两种形式的其他形式的合伙企业存在,针对这些特殊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的企业法中,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而在另一些国家的企业法中则没有。这些直接影响着国际上的合伙企业税制。 (一)两种基本的课税模式 在许多国家,虽然事实上一个合伙企业是否被认定为法人并不完全决定它的法律地位,但合伙企业法律人格的缺位确实使为实现税收目标而进行的透明处理变得较为容易。确实,受民商法不一致的影响,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合伙企业税制差异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但国际税法上,对合伙企业课税的两种基本模式业已形成。 1.作为应税实体的合伙企业(PartnershipsasTaxableEntities) 此种模式将合伙企业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实体,有的称为实体课税模式。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将合伙企业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实体对待,采用类似公司法人课税的方法对合伙企业课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合伙人又要以其所分配到的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作为应税实体的合伙企业,不一定都具有法人资格,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不一定都要采用此种课税模式。换言之,合伙企业的法人地位既不是实施实体课税模式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将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应税实体在很大程度上要服从于所得税目标,对不同组织形态的企业采用相同的所得税制度。实体课税模式因为不区分企业形态,运用相同的所得税制,有利于税制的简化,也有利于企业形态之间的“税负公平”。但在实体课税模式中,于企业法而言,合伙企业的特殊法律性质没能从税收待遇的差异中体现出来。再者,如果合伙企业被作为实体征税,也必须确定是否它们在所有方面都被视为与公司法人相同。例如,如果合伙人就是股东,那么合伙的分配是否被当做股息对待?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事务的所有规则是否也适用于合伙企业。 2.作为流经实体的合伙企业(PartnershipsasFlow-ThroughEntities) 此种应税模式不认为合伙企业为一个独立的实体,不具有独立的纳税义务。对合伙企业中按合伙人各自份额而属于该合伙人的那部分所得征税。此种模式考虑到合伙企业的民商法特质,合伙企业的特殊法律性质在税收待遇中有所体现。譬如,在德国合伙企业税制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其基于合伙份额获取的利润收入缴纳税金,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将合伙企业视为流经实体,而不认定为独立的应税实体是当今国际合伙企业税制的通常做法。此种课税模式体现了税法上的主体资格原则,即只把在税法上具有法律人格的营业组织看成纳税主体,征收法人所得税;对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应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换言之,只对具有法律上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直接征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合伙企业被称为“流经实体的合伙企业”,在税制上合伙企业只是一个管道。合伙企业的收入、费用等,经过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那里;然后再由合伙人分摊这些收入和费用,对这些收入和费用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是空的,不留存任何东西,没有可以纳税的内容。财税[2000]91号确立的合伙企业税制也属于此种课税模式,合伙企业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表象之后的模式选择 选择与制定合伙企业税制,对合伙企业的性质与地位的判定是首当其冲的问题,主要涉及: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体到税法上,更主要的是,合伙企业是否负有纳税义务;若承担纳税义务,单独作为纳税实体而存在,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否课税;若作为流经实体而存在,合伙企业的制度价值如何体现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导致作为纳税实体的合伙企业税制和作为流经实体的合伙企业税制课税模式的存在。从世界诸国合伙企业税制窥测,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无法从模式差异中得到体现,而仅能反映一个大致的倾向。之于税法层面,实体课税模式在淡化合伙企业法人实体性质的同时强调其纳税实体地位。立论基础不是将公司所得作为一种对法定特权的支付,而是对减少企业部门成本的公共服务的支付。至于流经实体课税模式立论在于合伙企业的管道理论和流经理论,合伙企业仅作为所得的管道,而不具有真实存在的税法意义。 就税务征管而言,不同的合伙企业税制产生的征管效果并不一致。实体课税模式将合伙企业作为实体征税具有征管简单的制度价值。对单个实体征税一般讲比对个人参与者征税要容易一些,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实施流经处理的税收规则的复杂化。因为实体课税模式仅涉及单一应税实体,且可直接运用已有的公司所得税制,因而较之流经实体课税模式要简单许多。流经实体课税模式对税收征管的要求较高,对信息监控与技术处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税务处理、处理规则较为复杂。既要通过复杂的计算对合伙企业的收入与支出等要素进行分配,又须确保各种所得来源信息的正确性,以使各种所得来源在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流入合伙人。从税收征管的角度上分析,一般对于征管技术较为落后、纳税人自觉遵从意识较为薄弱的国家,适宜采取实体课税模式,而非流经实体模式。 应税实体课税模式和流经实体课税模式最有价值、最富争议的是其对税负的影响。前者,合伙企业作为应税实体,意味着课税时,合伙企业作为独立应税实体在合伙企业水平上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类似于企业所得税制度课税。而后,合伙人还要就分配到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消除重复征税措施没有得以恰当实施的前提下,合伙人所承受的税负是较重的。这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设置了严重的税收障碍,投资者为减轻税负,尽量减少以合伙企业的形式从事投资经营,这与合伙企业形态的规范化、健康化发展相驳。况且,对所得的两次征税与世界各国旨在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而作出的努力背道而驰。当然,应税实体课税模式的实行,可以避免在不同类型的经营组织之间的差别待遇和税负不公。然而,这是建立在牺牲合伙企业的民商法特质基础上的。流经实体课税模式虽然避免了所得的重复征税,但人为地在不同经营组织之间营造税负不公,这也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或许就是合伙企业税制的悖论,无法在民商法和税法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以迎合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合伙企业税制的检讨与可能方案 中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适用以财税[2000]91号为分水岭,从企业所得税过渡到个人所得税,自2000年沿用至今。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实施,打破了以往自然人普通合伙企业的格局,平添有限合伙企业这一企业形态,无疑对以财税[2000]91号为中心的合伙企业税制是一挑战,也使有志于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形态进入市场的投资人陷入疑惑之中。结合域外合伙企业税制的一般规则和我国合伙企业税制的演进历程及思路,可以寻求未来合伙企业税制的可能方案。 (一)合伙企业税制的中国变迁 1.财税[2000]91号之前的合伙企业税制 20世纪90年代,中国实施的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存的所得税制。税法上,将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赋予与一般公司制企业同样的税法待遇。合伙企业属于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承担企业所得税之税负,且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当时的合伙企业法和所得税法制度,合伙人一方面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又要承担与公司股东一样的税负,导致不同企业形态之间的责任不公、重复征税等,不利于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2.财税[2000]91号的政策规定 我国税法对合伙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严格来说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在税收法律层面,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都没有做出相应的界定。尽管《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明确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可能性,但并没有做出更明确的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对此更是只字未提。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财税[2000]91号。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是中国现今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最重要依据,确立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税制。 3.财税[2008]159号的政策规定 为配合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8]159号。财税[2008]159号以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1]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直接与民商法上的合伙企业对接,表面上实现了民商法和税法的协同立法和互动。 (二)合伙企业税制之检讨 1.财税[2000]91号:不堪负重 考察财税[2000]91号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财税[2000]91号应对新合伙企业类型的真实能力和处境。 (1)普通合伙企业一个人所得税。依照财税[2000]91号第2条之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共有四类: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④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由此可知,财税[2000]91号所调整的课征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均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由当时仍在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中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所明定。换言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中的合伙企业应为普通合伙企业,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企业为中国民商法上早期的合伙企业形态,随着时间和市场的演进,相应的法律均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调整。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的很多制度已经做出修正,最重要的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引入。新《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拓宽至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将特殊的普通合伙纳入其中,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与《律师法》均将有限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纳入其中,作为合伙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新形态。它们扩大了合伙人范围,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即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此种修订之于民商法的制度价值相当明显。但税法介入后,此种优势如何保障,还是一个问题。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民商法上新增的有限合伙企业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适用财税[2000]91号吗?有限合伙企业究竟应该视同普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一般性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说,财税[2000]91号是适用于负有限责任的企业形态,还是适用于负无限责任之企业形态?财税[2000]91号显然没有做出回答,也难以做出足够明确的界定,因为财税[2000]91号发布的时候,尽管现实中隐名合伙企业等众多变相的有限合伙企业存在,但民商法中并没有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规定。财税[2000]91号针对当时的合伙企业进行税制设定并无争议。进入2006年以后,《合伙企业法》及《律师法》等企业法对原有的合伙企业进行修订,有限合伙企业随之出现,这是财税[2000]91号所始料未及的。 2.财税[2008]159号:民商法和税法的双重之维 财税[2008]159号的最大立法贡献在于进一步明晰合伙企业具体的所得税处理办法,使新《合伙企业法》实施以后,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有法可依。财税[2008]159号将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归属于合伙人,即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标准皈依于合伙人的民商法属性,即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均不视为纳税实体。此种规定,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纳税人之税务处理。但是否有利于不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确实体现税法和民商法共同的评判标准呢?(下图所示) 当投资人为自然人时,选择作为有限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且无税负之不利,无疑具有巨大的民商法优势,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价值明显。当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果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民商法上与选择公司制企业负有同等待遇,皆只需承担有限责任;税法上,其承担的依然为企业所得税,与选择公司制企业并无区别,且有难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同等税收优惠等之待遇。换言之,当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选择有限合伙企业并无民商法或税法上之优势,况且公司制企业拥有合伙企业诸多有利的非税优势。试问:此种境况下,焉有投资者青睐于有限合伙企业?财税[2008]159号显然难以调动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的积极性和热情,也就根本上难以实现税法和民商法的协同立法。 (三)可能的解决方案 税法上,应税实体课税模式和流经实体课税模式立论,对税收征管的要求均有较大的差别,最重大的无疑属于税负上的区别,而这恰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选择何种合伙企业税制不应盲目跟风,应根据各个国家的税法历史和现实的税收环境等诸多问题综合考虑,否则是纸上谈兵。在征管相对滞后的国家,采用实体课税模式是通常的做法。随着时间的流逝,征管实践和经验日渐丰富的时候,选择流经实体课税模式则是更多国家的共同决策。财税[2000]91号之前,中国实行实体课税模式,之后实行流经实体模式基本上符合合伙企业税制的发展规律,值得肯定。但民商法上确立有限合伙企业之后,合伙企业的税法处理应做相应调整。将责任与企业形态结合起来分析企业组织形式是一个重要的路径,是否可以使其成为解决合伙企业税制之当前弊病、承担税法和民商法协同立法的桥梁和通道?本文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有三: 其一,维持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确定的合伙企业税制之现状,全面做好财税[2000]91号、财税[2008]159号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真正使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诸如税收优惠等方面实现统一,为投资人选择企业形态提供尽可能公平的税制环境,协调民商法和税法之间的“紧张局面”。 新《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8]159号实施以后,与合伙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政策仍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包括计算应税所得时的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与公司制企业适用政策的对接,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适当下调,制定更趋合理的亏损弥补政策等[1]。否则,如果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公司制企业相比仍处于劣势,将不利于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这有悖于新《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其二,不考虑合伙企业的责任形态和合伙人的民商法属性,直接将所有的合伙企业形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课征个人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应做好衔接。《企业所得税法》应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增补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标准,制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和应纳税所得额等的计算办法,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与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一致,使得不同的企业形态的所得税处理更加公平合理。可操作性较佳的方案就是将国发[2000]16号、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等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纳入《个人所得税法》中,同时做好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配套设计。 其三,遵从责任标准,将合伙企业区分为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企业不区分合伙人,直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平衡了民商法上的责任标准和税法上的课税标准。普通合伙企业享有税法上的单征个人所得税的优势,丽有限合伙企业则享有民商法上的有限责任优势。劣势则是造成合伙企业的割裂,毕竟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等企业形态依然有不小的差别。 我们以为,现实地看,可以先采取第一种方案,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标准转移至合伙人的民商法属性,这为财税[2008]159号所确立,且已经实施。但应清醒认识此种方案亦有其明显的制度瑕疵,难以真正做到民商法和税法的协同,实现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价值;待合伙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有限合伙企业规模足够壮大,同时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较高、征管技术较为先进之时,结合日后税法应予承担之使命和税收之环境等逐步尝试使用第二、第三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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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LFS或FS函数取科目累计发生时只能取到建帐后的各月发生额 用LFS或FS函数取科目累计发生时只能取到建帐后的各月发生额
问题号: | 2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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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UFO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函数 |
适用产品: | u821 |
问题名称: | 用LFS或FS函数取科目累计发生时只能取到建帐后的各月发生额 |
问题现象: | U8UFO报表取数错误。帐务系统为年中建帐,而且在录入期初余额时也将相关科目累计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录入,在总帐系统查询明细帐或总帐时科目累计发生额也是正确的(等于建帐时的期初余额的累计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加上建帐后的各月发生额),但UFO报表系统在用LFS或FS函数取科目累计发生时只能取到建帐后的各月发生额,期初余额录入的累计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取不出来。建议改正此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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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2006-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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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八度”](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审计“八度” 审计“八度” 度,是事物保持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突破度,一事物就成为他事物。做事情,干工作,把握度很重要,也如此。就当前来说,要着力打造审计“八度”。 推陈出新,打造审计广度 充分运用三十年来的审计成果,借助国外和国内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建设审计制度,丰富审计内容,扩充审计手段,不断延伸审计监督触角,实现审计对公共资金监督全覆盖,真正实现“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强化基础,打造审计厚度 实施人才强审计、科技强审战略,积极吸纳掌握丰富知识的专业人才补充审计队伍,充分调动广大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善于运用审计队伍的集体智慧。强化培训教育,“用铁的纪律打造对党绝对忠诚、依法履职尽责、敢于担当、无私无畏、敢于亮剑的审计铁军”。 出谋划策,打造审计高度 立足促发展、保稳定、强管理,注重听民声、纳民意、惠民生,站在战略的高度、全局的高度,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可操作性的审计意见建议,借助审计“建言”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在维护经济社会运行秩序、促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勇创一流,打造审计精度 树立精品意识,从项目立项、内容选定、手段选择、人员搭配、现场实施、成果运用等各环节精心设计、精心打磨、精细化操作。追求审深审透、深究细挖、精雕细琢,确保审计程序合法、手续齐全、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只争朝夕,打造审计速度 狠抓当前,加快工作节奏,推进项目进度,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尽力缩短单个审计项目占用的工作时间。时不我待,自我加压,营造你追我赶、奋勇争先的审计氛围。强化信息化技术手段,打造审计数据中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网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清廉自律,打造审计硬度 “打铁还须自身硬”,切实加强审计机关内控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审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严格遵守“八不准”审计纪律和其他廉政规定,恪守审计人员文明守则,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的监督,积极推行“第三方监督”,以过硬的法制底蕴、过硬的职业操守赢得审计执法的理直气壮。 忍辱负重,打造审计宽度 用豁达和宽容的心态,敢于面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挫折和不顺,善于运用合法合理合情的小技巧处理审计工作难题。放低身段,彰显气度,利用召开座谈会、发放问询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设身处地地从对方角度审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成因、后果,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实现审计共赢。 建章立制,打造审计长度 审计本质、审计目标,决定了审计过程的艰巨性、审计工作的长期性。各级审计机关要把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常抓不懈,更要把审计建言的主要内容调整到建立规范经济运行、制约公信权力、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上来,实现审计监督“抓常、抓细、抓长”。
![用友U8.51财务分析中对科目进行了预算控制的设置,但在总帐中录入凭证时无任何提示](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U8.51财务分析中对科目进行了预算控制的设置,但在总帐中录入凭证时无任何提示U8.51财务分析中对科目进行了预算控制的设置,但在总帐中录入凭证时无任何提示
U8.51-财务分析中对科目进行了预算控制的设置,但在总帐中录入凭证时无任何提示
自动编号: | 10744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X | 关 键 字: | 财务分析中对科目进行了预算控制的设置,但在总帐中录 |
问题名称: | 财务分析中对科目进行了预算控制的设置,但在总帐中录入凭证时无任何提示 | ||
问题现象: | 财务分析中对科目进行了预算控制的设置,但在总帐中录入凭证时无任何提示 | ||
原因分析: | 检查发现此预算控制科目的科目属性不对,此科目为费用科目,科目属性应在借方,但此科目属性却在贷方,而财务分析现只控制科目的借方。 | ||
解决方案: | 修改科目属性为借方后正常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经常出现账套年度演示期限已到期,怎么办?
- 麻烦问下,T3升级T6,是不是要先安装6.1,用工具升级,再导出帐套,安装6.5,再升级到6.5?
- 麻烦问下,账簿交接怎么操作
- 麻烦问下:增值税普票次月开了负数发票,做账时是否都要把财务联和发票联附在记账凭证后,另外当月作废的增值税普票怎么处理呢?谢谢!
- 黄色的加密狗驱动不了,在服务社区下载的驱动安装后也是不行,win2003的系统
- 黄色部分的最新成本错了,如何修改
- (-0.2)的2009次方乘(-5)的2010次方
- (时间是11点多的时候还没吃饭)体育考试立定跳远 和跑完50米后 然后走20几分钟去车站搭车
- ,小额纳税企业在营业大厅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是多少
- 1。T3升级上来,增加了 人事管理模块 ,加密狗刷新了 薪资管理还是系那是演示版……--2.还有就是 登录进去经常会出现登录子系统失败,退出再登录进去就行-请教
![现金流量表中明明有公式定义,公式也没错,但就是取不出来数字](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现金流量表中明明有公式定义,公式也没错,但就是取不出来数字 现金流量表中明明有公式定义,公式也没错,但就是取不出来数字
问题号: | 7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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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现金流量表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现金流量表中明明有公式定义,公式也没错,但就是取不出来数字 |
适用产品: | 8x |
问题名称: | 现金流量表中明明有公式定义,公式也没错,但就是取不出来数字 |
问题现象: | 现金流量表中明明有公式定义,公式也没错,但就是取不出来数字 |
问题原因: | 用户在定义公式时候填了摘要,此摘要的含义是指凭证中包含该摘要的凭证 |
解决方案: | 去掉摘要即可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网友简-安:-请问:我公司的部分股东撤资,他们当初投的是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现在撤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资。那么,这些股东撤资算不算转让股权?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吗?-而且公司一直亏损,也不存在撤资给股东分红的问题-哪位同行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帮忙解答下,不胜感激!](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网友简-安:-请问:我公司的部分股东撤资,他们当初投的是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现在撤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资。那么,这些股东撤资算不算转让股权?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吗?-而且公司一直亏损,也不存在撤资给股东分红的问题-哪位同行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帮忙解答下,不胜感激! 网友简-安:请问:我公司的部分股东撤资,他们当初投的是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现在撤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资。那么,这些股东撤资算不算转让股权?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吗?而且公司一直亏损,也不存在撤资给股东分红的问题哪位同行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帮忙解答下,不胜感激![]
不算,就是撤资而已。@娇娇20141119:是减少注册资本?撤资不涉及印花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资报告。不属于转让股权。@余涛:谢谢解答[/玫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