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政策规定
(一)适用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有: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国税发[1999]132号)
3.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城市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本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为限;
6.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7.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适用24%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有:
1.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城市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国税发[1992]248号)
(三)免减税一般规定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除外)
2.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2号)
(四)行业产业减免特殊规定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部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再投资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七)其他税收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投资项目的,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国税发[1999]171号)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投资项目的,其购买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7.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可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1999]173号)
(八)地方所得税减免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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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返利需注明方可节税 积分返利需注明方可节税
近年来,大部分零售企业都将回馈给消费者的礼品或现金消费券(提货单),在核算中计入经营费用。这样处理,不仅造成企业多缴,且每逢稽查时,容易被税务检查人员认为不属于允许从前列支的项目,而导致偷漏税的认定,甚至认为企业无偿给予顾客,给企业在方面带来很大风险。 案例 目前,某企业的会员积分回馈方案为: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累计积满4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累计积满599分,奖励价值6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由于该企业的积分返利规则中没有明确返利的性质是否为“销售折扣”,而是表达为“积分赠送商品”,因而可能被税务部门解释为“无偿赠送商品”,按增值税条例细则和所得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该积分折扣不能扣减商品标价的增值税销项,多纳增值税,也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造成多纳企业所得税,甚至有可能要交代扣代缴顾客;税务部门可能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规定,“折扣和销售在同一张发票列明的,可以扣除”,“折扣另开发票的,不能扣除”。由于该企业会员手册中没有规定如何开票,也就无从说明“折扣和销售在同一张发票列明的”,因而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都是难以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 筹划 建议企业采取如下的会员积分回馈方案: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折扣券;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折扣券;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折扣券;累计积满4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折扣券;累计积满599分,奖励价值60元的折扣券。同时,在折扣券上注明,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银金额”。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可以认为税务局限定的折扣从税基中扣减的条件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且在发票上分别注明。 据此,建议在折扣券的使用范围与原有提货单条件一样,但会员积分的回馈返利性质上却明确属于“折扣销售”,既符合增值税和所得税条例,也符合国税总局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可以扣减应税销售收入以减少相应的增值税额和所得税额。 上述筹划方案不仅可以应用于零售企业会员卡积分返利操作,还可应用于零售企业“满即送”的促销操作方案。现在企业常见的满100元送30元现金券、满68元送20元现金券等“满即送”促销方案,赠送出券额计入到门店促销费中,或者先列往来,再从供应商处收取金额(需扣除增值税)以平账;在财务处理上,将送出的促销券全额计入销售收入并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零售促销的折价是在零售企业为扩大销售量而对商品进行变相的价格让步。根据上述税务处理思路,可在“满即送”促销活动中,广告宣传送折扣券,而不是现金券(避务认为是无偿赠送),对顾客说明此凭券等同于现金券,并告知顾客开发票的规则,这样,在财务处理上便可扣减应税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
记账宝打不开了,显示的是一下照片。 记账宝打不开了,显示的是一下照片。
您打开计算机或是我的电脑,看下是否可以打开记账宝U盘,可否将里面的zt开头文件夹和zwset.mdb拷贝出来?好的,我试试。@徐女士1463727824:李珊你好!我上微信了。@徐女士1463727824:我打开记账宝U盘,有Z开头的文件,但没有zwset.ndb文件。@徐女士1463727824:新问题中已答复,请查看@服务社区李珊:打开后只有这些@徐女士1463727824:您全盘搜索下 zwset文件,看下是否存在? 您总共有几个账套?只有一个吗?你好!李珊:我的记账宝根据你的操作方式下载后可以打开了,但恢复数据没法做,电脑显示@徐女士1463727824:恢复数据时选择的是lst文件,不是zw.mdb文件 恢复数据步骤是: 登录演示账套,点击系统管理,数据恢复,手工备份数据,将您账套数据恢复进去。若是该账套有2014和2015年,先恢复2014年的数据,恢复之后重新登录,使用2015年日期登录会提示您是否新建2015年年度帐,您点击是,登陆进去之后在恢复2015年数据,恢复数据的时候选择覆盖。好的,我先做一下,不懂再请教,谢谢!我该点击那个文件@徐女士1463727824:没有备份文件 您通过下列方式恢复数据 第一,新建账套,建账日期和行业性质和科目级次必须和原来账套保持一致,最小年度是12年,先建立12年账套,建立好之后,再建立13年年度帐,再是14年直到建立16年年度帐 第二、再将原来的 zt001下的2012-2016文件夹复制到 记账宝U盘 记账宝文件夹下否,覆盖zt001下的文件,全部账套都是这样恢复 第三,恢复好之后,删除C盘记账宝文件夹之后,在重新从记账宝U盘记账宝文件夹中运行记账宝.exe。好的。
车间生产线需要安装一部分仪器,每个1020元,共安装10个,请教各位老师,是做账周转材料中的易耗品,还是固定资产?谢谢 车间生产线需要安装一部分仪器,每个1020元,共安装10个,请教各位老师,是做账周转材料中的易耗品,还是固定资产?谢谢[]
固定资产我觉的应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做材料 ,成本增大 ,利润小。税少!做资产 ,可以折旧 ,也是可以减少利润。至于做什么入账还是看你企业的税收情况什么样的设备做固定资产,是不是还是按公司的规定,还是怎样。我们公司规定金额超过1000元,不会轻易损坏的都必须做固定资产。所以同事来报销的时候都得去车间看看实物,再决定。@Smlive: 讲解的好深刻呀 !![/抱拳]
参照来料检验单生成的采购入库单,将该采购入库单删除,重新生成时参照不到原来料检验单参照来料检验单生成的采购入库单,将该采购入库单删除,重新生成时参照不到原来料检验单
问题版本: | 806-U8.61 | 问题模块: | 814-质量管理 | 所属行业: | 0-通用 | 问题状态: | http://yun.kuaiji66.com公示 | 关 键 字: | 来料检验单 | 适用产品: | 861 | 补 丁 号: | | 开放状态: | 用友云基地注册用户 | 原问题号: | | 提交时间: | 2008-1-8 | 问题名称: | 参照来料检验单生成的采购入库单,将该采购入库单删除,重新生成时参照不到原来料检验单 | 问题现象: | 参照来料检验单生成的采购入库单,将该采购入库单删除,重新生成时参照不到原来料检验单 | 原因分析: | 数据库字段有问题 | 解决方案: | 修改QMCHECKVOUCHER表的BPUINFLAG字段把1改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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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营业税问题 物业管理营业税问题
问:服务业税目包含很多,具体适用代理业还是其他服务业哪? 答: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营业税时,一般适用“代理业”二级明细子目。 |
完全手工编号,WEB填制采购普通发票上传后编码又被系统改动的问题 完全手工编号,WEB填制采购普通发票上传后编码又被系统改动的问题
U8知识库问题号: | 3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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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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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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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WEB购销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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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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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WEB填制采购普通发票上传后编码又被系统改动的问题,补丁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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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U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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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完全手工编号,WEB填制采购普通发票上传后编码又被系统改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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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解决采购普通发票单据编码设置中设置为“完全手工编号”,但WEB填制采购普通发票上传后编码又被系统改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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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程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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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补丁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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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U851 业务WEB最新补丁(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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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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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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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货车底盘改装的客车是否征收消费税 用货车底盘改装的客车是否征收消费税
凡是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7米、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含22座)以下的车辆,不论其是用何种底盘改装而成的,都属于小客车的征税范围。因此,用货车底盘改装的客车,只要符合小客车的征税范围,都要征收消费税。 |
用友T3-用友通新装软件后,演示账套报错 用友T3-用友通新装软件后,演示账套报错
T3-标准版中,新装软件,登录演示账套提示:“不能登录到服务器[ZUOLZ001],请检查服务器配置:failed:账套号不正确。”新增软件,在软件初始化时未发现演示账套,造成此提示,在注册表中ufsoft-uf2000-setup删除,然后重新运行系统管理,就会重新建立系统数据库,这个时候点覆盖就可以了。然后就可以进行登录。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营改增税负反增如何应对- 营改增税负反增如何应对?
从目前各地试点“营改增”的情况和效果来看,改革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关于税负增加的问题。 涉税难题,亟待破解。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难题,值得已经和即将参与试点扩围的省市思考。故此依据现行的“营改增”政策,运用的基本方法和有关技术,结合试点企业的特点,从政策、技术、操作层面,研究整理“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解决之道,供决策机构,财税部门,以及试点地区人参考和借鉴。 “营改增”五种情形税负必增 对于“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税负,这也是目前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遭遇最多的难题。一般而言,纳税人企业税负必增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五个。 一、进项税抵扣不足 一些试点服务型企业难以从上游获得增值税发票,导致抵扣不充分。增值税的发票问题本质上就是进项税额“抵扣难”的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否加重,取决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缴纳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只要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就不会上升。现实中受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影响,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某一段时期内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那么该时期企业税负可能加重。 比如师事务所,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如工资薪金、房屋租金、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等,而这些成本比重较大,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仅有办公用品、电脑设备、水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可供抵扣。特殊行业发票抵扣难导致税负必增。 再如运输业在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其原因是因为增值税尚未实现全覆盖,企业没有足够的由相关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的结果。由于主营业务是长途运输,燃油和路桥费是除了购买设备之外主要的进项税来源。而全国各地只有很少的收费站或加油站能够开出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高速公路系统没有纳入营改增的体系,给企业在发票抵扣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三如物流公司,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税很少。一家物流企业的成本构成中,30%~40%是油费、30%~40%是路桥费,20%的人力成本。但是按照现在上海的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而可以抵扣的燃油、修理费等费用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 二、上下游抵扣连断裂 在此前北京和上海的试点中,由于建筑行业争议比较大,其原因也和“进项税额抵扣难”情况有关。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近日对60余家建筑企业进行调研后指出,“营改增”之后,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理论上这11%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有些企业反映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到90%以上。该学会表示,理论测算容易脱离实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地方材料,很多都由农民和个体户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很多采购难以有增值税发票,这样就没有足够的进项税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必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 三、税率设计过高 按照试点方案,在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方面,有些行业的抵扣比较合适,比如咨询业等,过去税率是5%,现在是6%,只要稍有抵扣,税负就是降低的。但有些行业就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比如交通运输业,此前营业税适用税率是3%,现在变为11%,要保持税负不变,抵扣水平要达到8%,如果不能做到8%的抵扣,那么税负就会增加。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营改增试点的税率结构设计欠合理,部分行业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优惠幅度更大,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因此不降反升。由于行业税率划分还不够细致,抵扣链条还不够完善,因此才需要在更大范围推广“营改增”试点,完善抵扣链条。下一步在扩围的过程中,为避免“营改增”之后,税负大幅增加的情况再次出现,推广的地区应该对每个行业做细致的研究。针对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行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要好好算一算账,要测算试点企业的进项到底能有多少,进而再制定税率应该定到多少,并在改革之初找好应对问题的解决方案。 物流行业税负较高,是源于当初方案设计的瑕疵。按照最初的设想,交通运输业试点前的营业税税率为3%,按照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试点后企业的实际税率也不得高于3%,因此若将增值税税率定为11%,进项税率只要保持在8%以上即可。这样的设计思路存在较大缺陷,因为即使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控制,但进项税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企业可抵扣项目不足时,税负必然增加。 此外方案设计是依据新办企业在纸上推演的,并着重考虑其购买运输设备可以进行抵扣的因素;但现实是“营改增”的企业都是经营资产一应俱全的“老户”,大都没有“新办企业购买运输设备进行抵扣”这一项,导致税负由此大涨。 四、资本有机构成低 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意味着对劳动力投入的需求相对减少,企业生产资料(不变资本)在企业资本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加大。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行,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 由于各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各异,征营业税的行业的增值税当量也各异。比如从上海的试点改革情况看,“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税负不减反增。按规定运输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由于运输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低,人力成本等规定不能抵扣项目的支出约占总成本的35%,实施增值税后,即使企业发生的其他购进项目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负担率也会增加。 资本有机构成低即密集型企业税负必增。我们以师事务所为例:假设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收入为500万元,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则为25万元(500×5%);若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则销项税金为30万元(500×6%)——至于实际缴纳多少税金,则要看他们取得的进项税金了。若他们取得的进项税金大于5万元,他们的税负减轻;若小于5万元,则税负加重。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家正常经营的,一不需要购买机器设备,二不需要购买原材料,三不需要购买低值易耗品,不可能取得进项税额,何况一些支出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是能抵扣的,税负必增无疑。 五、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大于“营改增” 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如何过渡?目前中央已经明确,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更大,相比较而言,增值税税率更高,也更难合理规避。这也是“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究竟该如何连续?税务机关如果从严控制,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 国家试点政策规定,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试点开始前有很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规定优惠政策还将延续,但由于增值税优惠的标准和内容与营业税不同,究竟该如何连续?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纳税人属于列举行为的,采取免征增值税办法予以延续:试点企业纳税人属于列举行为的,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予以延续。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3规定,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列举行为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换言之文件规定未有列举的行为不能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试点地区税负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 产业结构的差异 区域税负不平衡的首要原因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差异造成地区税负差异。如深圳与上海的产业结构有所不同,上海的金融业、房地产业及交通运输业占比较大,而深圳却是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较大。 成本结构的不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谓是“双刃剑”,对高成本低利润的企业来说比较划算,而低成本高利润额的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减,具体影响还得看不同行业的具体企业。 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 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 行业税负的变化 根据深圳营业税改增值税样板企业数据测算,深圳(1+6)行业税负变化出现三种情形:一是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的税负略为上升;二是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业和鉴证咨询服务的平均税负稍有下降;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改征增值税后直接采用3%征收率,税负普遍大幅下降。 能否取得补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财政补贴这一项进行规定。而这一政策在第二批试点地区能否给予,还需八省市财政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企业税负增加能否取得财政补贴存变数。 税率高低的因素 有些行业的抵扣比较合适,比如咨询业等;但有些行业就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比如交通运输业。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营改增试点的税率结构设计欠合理,部分行业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优惠幅度更大,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因此不降反升。 进项税抵扣额的多少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否加重,还取决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只要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就不会上升。 纳税人计税方法的选择 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意味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设置账簿和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彰显规模优势,加大与客户合作的机会;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客户的进项税抵扣利益。 税负增加解决之道 一、提高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调整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诸如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考虑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及其经济通胀因素,建议通过提高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从而降低纳税人税负。 二、调整或降低税率 税率制度设计出现的缺陷,伴随着因现实无票抵扣,以及抵扣链条的断裂,进而导致税负增加。如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税负预测普遍增加,实践中恐难实施。这些难点都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合理细分行业及税率,才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三、企业分立加大进项税抵扣 分立或分散经营,就是对小而全、大而全企业的不同生产环节,以及不同产品进行分散经营;对混合销售行业的企业按行业合理拆分经营;对兼营行为的企业,按兼营项目分别独立核算,通过将原企业分立或分散经营拆分为若干独立核算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从而改变企业原有的纳税人身份,使各企业最大限度地使用税法的现行规定,延伸上下游抵扣链条,加大企业的进项税抵扣。 四、调整定价体系 对企业而言,通过定价策略转嫁税负,来应对税改带来的影响,如将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同时如果下游企业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购买试点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因此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上下游相反的变动趋势给予了企业“重新定价”的空间,上游企业提高价格,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但下游企业因为抵扣增加并不会增加成本,通过市场上这样两者之间的博弈可以形成新的平衡。“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整体降低企业税负,且比预期效果还明显,但更重要的是其调整税制结构的作用。“营改增”之后,企业就必须考虑原有的定价体系是否合理的问题。 五、分解收入降低税基 深圳亚东是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等于一体的集团公司构架。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试点前年应税服务收入为420万元,预测试点后年应税服务收入为600万元,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税服务收入为80万元,预测试点后年应税服务收入为120万元。经过税收筹划,采取将会计师事务所预期的税务咨询服务业务的150万元,从业务承接、定价谈判、咨询服务等,全部转入税务师事务所。两所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均未超过500万元,均可享受3%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单就流转环节税负而言,由于通过新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运作,分解了收入,税基随之降低,未有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500万元,从而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六、扩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范围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北京市规定21种情形可以选择适用3%低税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延续享用原来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比如不能通过增值税抵扣消除重复征税的原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以下业务:服务运输分包、无船承运、包机业务、勘察设计、报关代理、广告代理、货运代理等,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 (二)关注运用“营改增”试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1.四种情形应纳税额减征额可全额抵减;2.试点地区税负增加企业据实申请税收返还;3.北京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53个项目;4.上海四项服务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5.广东明确应税服务六类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6.增值税减免项目;7,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八、“营改增”财政专项补助需“足补” 第二批“营改增”地区财政扶持政策差异大,无论是上海企业税负每季度累计超过3万元,还是广东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或是深圳实际税负月增加额在5000元以上的,才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这对于中来讲是不公平的。那就意味着税负累计低于3万元的企业,或是月平均税负增加低于1万元以上的,或是实际税负月增加额低于5000元以上的纳税人,也就失去了享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机会,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成本让广大中小企业埋单也是不够公允的。对于“营改增”税负增加的中小企业而言,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补贴或许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起到起死回生的作用。 九、充分抵扣进项税额 (一)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从高选用抵扣率; (三)完善产业间抵扣链条; (四)增值税扣税凭证要符合法律; (五)纳税人资料要齐全。 十、企业自主选择是否“营改增” 一部分现代服务业很难确定其行业归属,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划分方式。如广告业、电视制作业等存在行业界限模糊不清问题。对于难以界定行业归属的企业,税务部门不能强制它们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企业应该自己权衡利弊,即使用增值税的发票纳入抵扣,是否有利于减轻税负,再做出合适的决定。在确保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应当允许这些企业在继续缴纳营业税还是改为缴纳增值税之间,站在自我利益的角度进行选择。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它们的税负减轻了,它们当然乐于缴纳增值税,而对于那些税负增加的企业,则可以允许它们继续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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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1、使用登录界面的浏览器设置工具对Ie进行检测修复,或者使用360浏览器的兼容模式登录; 方法2、您可以到软件安装路径的 \Website\CommonPage\printservices\ocx中可执行的文件进行执行安装,客户端就拷贝过去执行。详细设置步骤也可参照知识库文档《T+cell插件》 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70c861、点击浏览器左上角的删除图标清除浏览器缓存; 2、重新下载安装T+2.1版本的浏览器使用;@服务社区刘小艳:客户端报错也@章豪:就在客户上上进行操作;@服务社区刘小艳: 我也遇到这个问题,请问最后怎么解决呢回复 兰若离:换浏览器,清楚缓存,还有就是权限必须要admnistrator@兰若离:1、点击浏览器左上角的删除图标清除浏览器缓存; 2、重新下载安装T+2.1版本的浏览器使用; administrator登录系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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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编号: | 16751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供应链--库存管理 | 关 键 字: | 库存控制 | 问题名称: | 存货的最高最低库存控制查询不到数据 | 问题现象: | 帐套中设置了存货的最低最高库存量、安全库存后,在系统中的“安全库存预警”、“超储存货查询”、“”短缺存货查询”中都查询不到任何信息。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1、存货的最高最低库存控制 A、若选择“按仓库控制存货最高最低库存量”,则最高最低库存量根据仓库存货对照表带入,若当前存货在仓库存货对照表中没有设置,取存货档案的最高最低库存量。 B、若没有选择“按仓库控制存货最高最低库存量”,则最高最低库存量取存货档案的最高最低库存量。 2、“安全库存预警”、“超储存货查询”、“”短缺存货查询”查询 A、若选择“按仓库控制存货最高最低库存量”,则最高最低库存量根据仓库存货对照表带入,分仓库(考虑每个仓库的安全、最高、最低库存量)进行进行查询。 B、若没有选择“按仓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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