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哪种公司对外投资划算
2016-5-15 0:0:0 用友T1小编设立哪种公司对外投资划算
设立哪种公司对外投资划算纳税人开展投资业务一般可分为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两种,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对外投资、投资对象不同所产生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会有所差异,如果纳税人利用这些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会使自己的税后净收益最大化。
对外投资的组织形式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投资方式包括借款、债券等。现分别分析如下。
通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
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外投资参股某企业,年末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50万元,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为简化分析过程,不考虑其自有业务利润,以前年度不存在亏损,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部用于分配。
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如果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税。因此该笔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当其向股东分配时,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20%=10万元(应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在各股东间分摊个人所得税,下同),分回利润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为:50-10=40万元。
如果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按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补缴税额为50万元换算成税前收入,即除以85%,再乘以企业所得税之差18%,等于10.588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后分回利润为39.412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882万元。该笔税后利润实际为股东带来的税后净收益为31.53万元。
假定公司分得的50万元是来自于其投资的企业债券分配的利息所得。此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乘以33%,等于16.5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纳税后所得33.5万元乘以20%,等于6.7万元。该笔利息收入实际为股东带来的税后净收益为26.8万元。
假如公司投资于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利息收入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获得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时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7万元,该笔利息收入实际为股东带来的税后净收益为26.8万元。
通过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
如果该公司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万元(如为合伙企业,则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合伙人中分摊个人所得税,下同)。公司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为40万元。
如果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这种情况下,分回利润也不用补税,公司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仍为40万元。如果公司分得的50万元是来自于其投资的企业债券分配的利息所得,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仍为10万元。公司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还是40万元。如果投资于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利息收入50万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其税后净收益就是5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在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对外投资,税负是相同的;在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设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多为投资者带来8.47万元的税后净收益;如果是投资于企业债券,设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多为投资者带来13.2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如果投资于金融债券,设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多为投资者带来16.5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以上情况是否是绝对的呢?如果投资方处于亏损的话,情况就不同。我们假定该公司本年自营业务利润为-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联营企业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可以直接先用于弥补亏损。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因为利润为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在自营业务亏损50万元的情况下,分回利润仍需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此时设立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多承担了10万元的税款,但多出了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0万元。
综上所述,是否开展投资业务是私人出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对外进行债权性投资或股权性投资能给投资者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即使同为股权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由于被投资方与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不同、债券性质不同,也同样会造成税负不均。
个人投资设立企业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预测和分析,如果投资者预计开展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在其设立企业的利润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那么就需要考虑各种方式税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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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的舞弊及审计 应付账款的舞弊及审计 1.利用应付账款舞弊的情况 (1)应付账款长期挂账 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若干“应付账款”明细款项长期未付而挂账,有的属于合同纠纷或无力偿还,有的属于销货单位消亡而无从支付的情况,这样易导致虚列债务。例如人员在对某出版社进行审计时,发现其应付账明细账中有数十家单位挂账已逾五年之久,经审计函证,这些单位大都已撤消或注销,或者合并改组,该单位早应将这些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但其却一直列为负债,结果必是虚列债务。 (2) 虚列应付账款,调节成本费用 有些企业为了调控利润的实现数额,就采用虚列应付账款的方式,虚增制造费用,相应减少利润数额。 (3) 利用应付账款,隐匿收入 有些企业为了隐藏一些非法收入或不正常收入,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就会在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时,同时挂“应付账款”。 (4)用商品抵顶应付账款,隐瞒收入 企业用商品抵顶债务,不通过商品销售核算,隐瞒商品销售收入,偷漏。 2.执行分析性程序 (1)对期末、期初余额进行总体分析、复核,初步确定本科目是否为审计重点项目,是否需实施详查。 (2)分析、复核各账户余额的增减及本期发生额变动情况,确定重点审计的账户。 (3)了解应付账款惯例以及收回货物的平均天数,并分析应付账款的账龄;查明有确凿证据表明被审单位的应付账款不符合应付账款性质,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支付。 (4)计算应付账款与主营业务成本的比率,与以前各期末比较,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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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61-关于货位管理的量少先出和优先顺序问题
自动编号: | 13525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供应链--库存管理 | 关 键 字: | 货位管理 |
问题名称: | 关于货位管理的量少先出和优先顺序问题 | ||
问题现象: | 关于货位管理的量少先出和优先顺序问题 | ||
原因分析: | 使用问题 | ||
解决方案: | 在存货货位对照表中设置存货和货位的对应关系和优先顺序,如果没有对应的货位在您自动指定货位的时间系统可能会提示没有合适的货位,如果您只指定了一个货位对应关系,实际中您将存货放到了多个货位,这时在自动指定货位时系统将对应的货位上的存货出完后还提示剩余的没有指定货位,不会选择其它货位上的存货。如果设置对应了多个货位,这时,量少先出和优先顺序才会根据设置起作用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