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销售模块生成销售出库单
2016-5-16 0:0:0 用友T1小编设置销售模块生成销售出库单
设置销售模块生成销售出库单问题号: | 41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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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1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设置销售模块生成销售出库单 |
问题现象: | 如何设置填制完发货单并审核后自动生成销售出库单?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销售出库单 |
解决方案: | 点击上方的“销售”菜单–“销售业务范围设置”,勾选“销售生成出库单”,点击“确认”即可。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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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不能轻视的小税种 印花税:不能轻视的小税种
印花税税目多、税额小,不少企业常常将它忽视,有应税项目却不去主动申报缴纳,导致检查时遭受罚款。虽然金额不是很大,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那么,企业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印花税申报工作?
准确确定征免界限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我国目前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印花税。在申报过程中,要注意区分是否有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而没有贴花,或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而误贴花的情况,特别要注意对同一凭证以前文件规定不属于征税范围,现在文件规定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情况。例如,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花。此外,要注意因政策变动而导致征免范围的调整。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不属于产权转移,不需贴花。2006年11月,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又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05号)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