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优惠需要调整
2016-5-15 0:0:0 用友T1小编涉外税收优惠需要调整
涉外税收优惠需要调整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涉外经济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外资大量流入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外资投向多属劳动密集型,技术水平不高;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所占比重小,在内陆省区比重小等等。因此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统一税收优惠
目前地区优惠层次过多,划分复杂,负担不合理,影响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涉外税收优惠也要对此作相应调整。加入WT0后,进口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和取消,可以使外商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刺激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我国引进当今世界高尖精技术。
但是,WTO是以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不搞差别待遇,而我国现有的减免税优惠过多过滥,标准不一。按照WT0的原则,这种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实行的特殊税收政策,不仅会影响对外经贸制度在全国的统一实施,造成不平等的竞争,而且威胁到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履行WTO所规定义务的能力,甚至可能出现同类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在我国市场上的差别待遇。
所以明确统一税收优惠政策。除保留几个大特区的特别优惠外,其他区域优惠应该统一。因为沿海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实行多年,外商投资使沿海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影响它的经济基础;而内地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又具备资源丰富、劳动力充足的优点。所以,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加入WT0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公平统一的市场发育。
二、注重产业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要以产业优惠为主,这对克服目前我国基础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的局面有积极作用。应当有区别地在一定范围内,对那些投资规模大,从事基础工业设施的产业项目、产业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竞争能力强的出口产业项目,以及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的其他必要产业和项目,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三、利用对外税收协定优惠条款
利用税收协定也是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有关国家签订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改善投资环境。在签订税收协定时,既要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也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对减免税要视同已全额征税给予税收抵扣。我国为鼓励投资和引进技术,有相当多的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的规定,为使税收优惠落到投资者身上,应将此内容列入税收协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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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光租”可提前规划降税负 营改增后“光租”可提前规划降税负 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全国进一步扩大,对于远洋运输业以及其他经常租赁车辆的运输企业来讲,营改增后运输方式不同税负也有明显差别,因此,规划适合的运输方式也可以成为筹划的要点。 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 营改增前,远洋运输企业提供程租、期租属于中“交通运输业”,适用营业税率3%,远洋运输企业提供光租属于营业税中“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远洋运输企业提供程租、期租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1%,远洋运输企业提供光租属于有行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7%。 其他运输企业营改增前后与远洋运输企业类同。 运输方式的性质差异 根据营改增试点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光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湿租和程租本质上是提供劳务,而光租则是让渡资产使用权。 其他运输企业此类型服务也同样普遍。 光租与其他运输方式税负比较 浙江A远洋运输公司2011年12月为公司B提供光租业务一次,收费200万元,则应交营业税200×5%=10万元。净收益200-10=190万元。假设A公司提供期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50万元,提供程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100万元,所支付的固定成本和此部分税金可以通过加价收取,则光租业务和期租、程租业务相比较,多支付营业税200×(5%-3%)=4万元。 营改增后,在同样条件下,不考虑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在三种方式通过消化不存在差异的情况下: 浙江A远洋运输公司2012年12月为公司B提供光租业务一次,收费200万元,则应交增值税200/(1+17%)×17%=29.06万元。净收益200-29.06=170.94万元。假设A公司提供期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50万元,提供程租业务需多支付固定成本100万元,所支付的固定成本和此部分税金可以通过加价收取,则光租业务和期租、程租业务相比较,多支付增值税29.06-200/(1+11%)×11%=9.25万元,也即减少净收益9.25万元。 因此,营改增后,远洋运输企业通过与客户协商,为客户所提供的设备配备专业操作人员,以完成某一航次运输业务或一定期限的运输业务,改变纯运输工具的出租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 其他运输业务同样如此,只租运输车辆给他人使用则适用17%增值税税率,配备有司机给他人使用相当于为他人提供的是运输服务,适用11%增值税税率,6%税负之差值得此类型企业营改增后做好税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