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重组之税务处理
2016-5-12 0:0:0 用友T1小编三角重组之税务处理
三角重组之税务处理 (一)定义 三角重组亦称三方重组,是企业重组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收购形式。三角重组中的三方指的目标方、收购方和能够控制收购方的公司。三角重组中使用的支付对价不是收购方的股票,而是对收购方实施控制的公司的股票。 (二)三角重组相对于直接收购的比较优势 直接收购指收购方以自身股票实施的收购。企业收购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目标方可能存在某些潜在的未显现或有债务或法律责任,收购方为控制风险,往往实施收购时,成立一个子公司,专门实施收购,以此来隔离或有债务或未知的法律责任。 (三)分类 所得上的三角重组包括: (1)三角吸引合并; (2)三角股权收购; (3)三角资产收购。 三角吸收合并又有正向与反向之分。正向吸收合并指合并后以收购企业为存续企业的合并;反向吸引合并指合并后以目标企业为存续企业的合并。反向吸引合并是前期我国企业在美国买壳上市经常使用的上市手法。 (四)控股公司定义讨论 三角重组意味着必须使用收购企业母公司股票,也就是收购企业控股企业股票,但我国4号公告将控制企业解释为受收购企业控制的企业,这是对三角重组类型的严重误读。4号公告将控股企业解释成受收购企业控制的企业,意味着我国税法将三角重组这一国外并购实践中最为当事人所采取的并购形式摒弃在特殊性处理重组类型之外。 (五)三角重组中支付对价的特殊限制 美国税定,三角重组中只允许使用母公司股票,不能同时使用母公司股票和收购公司股票。 (六)示例 (原文:http://www.law.cornell.edu/cfr/text/26/1.358-6)例1–正向三角吸引合并 (a)事实。公司T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元,公允价值100元,没有负债。根据重组计划,公司P出资5元成立公司S,之后,S吸引合并T。此项吸引合并,T股东收到P股权,价值100元,交出其持有的T股票。这项交易符合重组各项条件。 (b) 计税基础调整。依据《条例》第1.358-6(c)(1)条,对P持有T股票的5元计税基础予以调整,假设P在交易中直接T手中取得了实际上由S于交易中取得的T资产,在假设交易中T资产于P名下的计税基础依据《美国法典》第362(b)条确定。依据《美国法典》第362(b)条,P持有T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元。然后,再假设P将T资产转让给S,在这一交易中,P持有S资产计税基础依据《美国法典》第358条确定。依据《美国法典》第358条,P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在原来5元基础上加上推定转让T资产的计税基础60元。因此,重组结束后,P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是65元。 (c)使用以前存在的公司S。S为原来就存在的公司,P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是110元,其他条件同上例。重组后,P持有T股票的计税基础是170元。 (d)混合对价。T股东从P那里收到价值80元P股票和20元现金,根据美国法典第358条,P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为65元,由原来的5元再加上60元。 (e)负债。T资产担保债务50元,其他情况同例1。T股东收到50元P股票,交出其持有的T股票。根据美国法典第358条,P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增加60元,再减去50元负债。因此,P最后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是15元。 (f)负债超过计税基础。T资产担保债务是90元,T于重组中交出持有的T股票,收到10元P股票。根据财政条例第1.358-6(c)(1)(ii)条,调整金额为0。因此,P最后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是5元。 例2–反向三角吸引合并计税基础确定 反向三角吸引合并。 (a)事实。T所有的资产计税基础60元,公允市场价值100元,没有负债。P持有的S股票的计税基础110元。根据计划,S并入T,T存续。在吸引合并中,T股东换出T股票,收到现金10元、价值90元的P股票。这项交易符合免税反向三角吸引合并。 (b)计税基础调整。P持有T股票的计税基础为交易前P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110元,加上T资产计税基础60元,合计为170元。计算时,假设T以正向三角吸引合并方式并入S。 (c)既符合反向三角吸引合并,同时也符合股权收购的重组形式。与T相关事实同本例(a)段。但是,P根据重组计划成立S。T股东交出T股票,收到价值100元P股票(无现金支付)。T股东于重组前持有T股票的计税基础是85元。此项重组交易同时符合反向三角吸引合并和股权收购重组类型。依据《财政条例》第1.358-6(c)(2)(ii)条,P既可以按T净资产计税基础60元来确定其持有T股票的计税基础,即60元,也可以按重组前T股东持有T股票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其持有T股票的计税基础,即85元。 (d)反向三角吸引合并分配股份。除了下面情形,其他事实同本例(a)段。X持有T10%股票,但没有参与本次重组交易。余下的T股东收到现金10元和价值80元的P股票后交出他们持有的T股票。P据此交易拥有了90%T股票。交易结束后,P持有T股票的计税基础是164元。 (e)P拥有T股票。除了下面情形,其他事实如本例(a)段。P于交易前持有10%T股票。P持有T股票的计税基础是8元。除了P其他T股东交出T股票,收到 10元现金和价值80元T股票。P在交易中没有交出T股票。依据《财政条例》第1.358-6(c)(2)(i)(C)条,P既可以看于交易前拥有的T股票看成是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也可以不这样看。如果P将本次交易前就持有的T股票看作是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P持有交易前拥有的T股票的计税基础和于本次交易中实际取得的T股票的计税基础之和等于P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加上T资产计税基础60元,合计为170元。如果P将其于交易前拥有的T股票看作不是本次交易中取得的,P保留其持有该部分股票于交易前的计税基础8元。P持有其他T股票的计税基础等于交易前P持有S的计税基础110元,加上54元(推定转让的T资产的计税基础60元,减去60*10%=6元),合计为164元。见《财政条例》第1.358-6(c)(2)(i)(A)条及第1.358-6(c)(2)(i)(B)条。因此,如果P将在交易前拥有T股票不看作是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P持有T股票的全部计税基础是172元。 例3–三角股权收购计税基础确定 (a)事实。T拥有的资产公允市场价值100元,无负债。就在重组前,T股东持有T股票的计税基础是85元。根据计划,P出资5元设立S,S以价值100元的P股票为对价,取得T全部股票。此项交易符合《美国法典》第368(a)()(B)条规定的重组(类似于我们所说的免税股权收购)。 (b)计税基础调整。依据《财政条例》第1.358-6(c)(3)条,P调整其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5元)时,假设P直接从T股东手中取得实际上是由S于交易中取得的T股票,以P股票为支付对价,在这起假设交易中,T股票于P名下的计税基础依据《美国法典》第362(b)条确定。依据《美国法典》第362(b)条,P持有T股票的计税基础是85。然后,假设P将T股票再转让给S,这一交易中,S于P名下的计税基础依据《美国法典》第358条确定。依据《美国法典》第358条,P持有S的计税基础须增加T股票的计税基础85元。因此,交易结束后,P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是90元。 例-母子公司共同支付对价 本例中,P、S、T均为股份公司,P和S不报送合并申报表,P持有S全部股票,S股票只发行一个类别股票,在交易交换的P股票满足适用的三角重组所规定的要求。 (a)事实。T所有的资产计税基础60元,公允市场价值100元,无负债。S为一正在运营公司,其资产已存在数年了。P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100元。根据计划,T并入S,T股东收到由P提供的价值70元的P股票和由S提供的30元现金,交换出他们持有的T股票。此项交易属于《美国法典》第368(a)(1)(A)条和第368(a)(2)(D)条所规定的交易。(译者注:近似于我国的吸引合并)(b)计税基础调整。依据《财政条例》第1.358-6(c)(1)条,P持有S股票的100元计税基础须增加推定转让T资产的计税基础60元。依据《财政条例》第1.358-6(d)(1)条,调整的60元计税基础需要再减少30元,这30元是在交易中S提供的现金30元。因此,P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净调整为30元,最后,交易结束后,P持有S股票的计税基础是130元。 (c)溢价资产。除了下述情况,其他事实如本例(a)段。在交易中S提供的不是现金而是资产,计税基础20元,公允市场价值30元。计税基础调整结果同本例(b) 段。此外,S还得依据《美国法典》第1001条确认其在交易中处置资产的收益10元。 (d)贬值资产。除下述情形外,其他事实同本例(c)段。S于交易中提供的资产计税基础是60元。计税基础调整结果同本例(b) 段。此外,S还得依据《美国法典》第1001条确认其在交易中处置资产的损失30元。 (e)P股票。除下述情形以外,事实同本例 (a)段。S于交易中提供公允市场价值30元的P股票,而不是30元现金。S于数年前在与本次交易不相关的交易中取得P股票。对于这部分P股票,P的计税基础是20元。计税基础调整结果同本例(b)段。此外,S还需确认其在交易中处置资产的损失10元。见《财政条例》第1.1502-30条。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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