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负反增如何应对-
2016-4-7 0:0:0 用友T1小编营改增税负反增如何应对-
营改增税负反增如何应对? 从目前各地试点“营改增”的情况和效果来看,改革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关于税负增加的问题。 涉税难题,亟待破解。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难题,值得已经和即将参与试点扩围的省市思考。故此依据现行的“营改增”政策,运用的基本方法和有关技术,结合试点企业的特点,从政策、技术、操作层面,研究整理“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解决之道,供决策机构,财税部门,以及试点地区人参考和借鉴。 “营改增”五种情形税负必增 对于“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税负,这也是目前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遭遇最多的难题。一般而言,纳税人企业税负必增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五个。 一、进项税抵扣不足 一些试点服务型企业难以从上游获得增值税发票,导致抵扣不充分。增值税的发票问题本质上就是进项税额“抵扣难”的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否加重,取决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缴纳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只要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就不会上升。现实中受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影响,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某一段时期内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那么该时期企业税负可能加重。 比如师事务所,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如工资薪金、房屋租金、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等,而这些成本比重较大,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仅有办公用品、电脑设备、水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可供抵扣。特殊行业发票抵扣难导致税负必增。 再如运输业在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其原因是因为增值税尚未实现全覆盖,企业没有足够的由相关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的结果。由于主营业务是长途运输,燃油和路桥费是除了购买设备之外主要的进项税来源。而全国各地只有很少的收费站或加油站能够开出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高速公路系统没有纳入营改增的体系,给企业在发票抵扣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三如物流公司,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税很少。一家物流企业的成本构成中,30%~40%是油费、30%~40%是路桥费,20%的人力成本。但是按照现在上海的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而可以抵扣的燃油、修理费等费用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 二、上下游抵扣连断裂 在此前北京和上海的试点中,由于建筑行业争议比较大,其原因也和“进项税额抵扣难”情况有关。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近日对60余家建筑企业进行调研后指出,“营改增”之后,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理论上这11%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有些企业反映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到90%以上。该学会表示,理论测算容易脱离实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地方材料,很多都由农民和个体户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很多采购难以有增值税发票,这样就没有足够的进项税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必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 三、税率设计过高 按照试点方案,在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方面,有些行业的抵扣比较合适,比如咨询业等,过去税率是5%,现在是6%,只要稍有抵扣,税负就是降低的。但有些行业就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比如交通运输业,此前营业税适用税率是3%,现在变为11%,要保持税负不变,抵扣水平要达到8%,如果不能做到8%的抵扣,那么税负就会增加。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营改增试点的税率结构设计欠合理,部分行业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优惠幅度更大,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因此不降反升。由于行业税率划分还不够细致,抵扣链条还不够完善,因此才需要在更大范围推广“营改增”试点,完善抵扣链条。下一步在扩围的过程中,为避免“营改增”之后,税负大幅增加的情况再次出现,推广的地区应该对每个行业做细致的研究。针对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行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要好好算一算账,要测算试点企业的进项到底能有多少,进而再制定税率应该定到多少,并在改革之初找好应对问题的解决方案。 物流行业税负较高,是源于当初方案设计的瑕疵。按照最初的设想,交通运输业试点前的营业税税率为3%,按照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试点后企业的实际税率也不得高于3%,因此若将增值税税率定为11%,进项税率只要保持在8%以上即可。这样的设计思路存在较大缺陷,因为即使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控制,但进项税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企业可抵扣项目不足时,税负必然增加。 此外方案设计是依据新办企业在纸上推演的,并着重考虑其购买运输设备可以进行抵扣的因素;但现实是“营改增”的企业都是经营资产一应俱全的“老户”,大都没有“新办企业购买运输设备进行抵扣”这一项,导致税负由此大涨。 四、资本有机构成低 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意味着对劳动力投入的需求相对减少,企业生产资料(不变资本)在企业资本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加大。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行,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 由于各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各异,征营业税的行业的增值税当量也各异。比如从上海的试点改革情况看,“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税负不减反增。按规定运输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由于运输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低,人力成本等规定不能抵扣项目的支出约占总成本的35%,实施增值税后,即使企业发生的其他购进项目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负担率也会增加。 资本有机构成低即密集型企业税负必增。我们以师事务所为例:假设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收入为500万元,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则为25万元(500×5%);若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则销项税金为30万元(500×6%)——至于实际缴纳多少税金,则要看他们取得的进项税金了。若他们取得的进项税金大于5万元,他们的税负减轻;若小于5万元,则税负加重。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家正常经营的,一不需要购买机器设备,二不需要购买原材料,三不需要购买低值易耗品,不可能取得进项税额,何况一些支出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是能抵扣的,税负必增无疑。 五、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大于“营改增” 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如何过渡?目前中央已经明确,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更大,相比较而言,增值税税率更高,也更难合理规避。这也是“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究竟该如何连续?税务机关如果从严控制,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 国家试点政策规定,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试点开始前有很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规定优惠政策还将延续,但由于增值税优惠的标准和内容与营业税不同,究竟该如何连续?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纳税人属于列举行为的,采取免征增值税办法予以延续:试点企业纳税人属于列举行为的,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予以延续。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3规定,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列举行为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换言之文件规定未有列举的行为不能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试点地区税负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 产业结构的差异 区域税负不平衡的首要原因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差异造成地区税负差异。如深圳与上海的产业结构有所不同,上海的金融业、房地产业及交通运输业占比较大,而深圳却是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较大。 成本结构的不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谓是“双刃剑”,对高成本低利润的企业来说比较划算,而低成本高利润额的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减,具体影响还得看不同行业的具体企业。 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 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 行业税负的变化 根据深圳营业税改增值税样板企业数据测算,深圳(1+6)行业税负变化出现三种情形:一是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的税负略为上升;二是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业和鉴证咨询服务的平均税负稍有下降;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改征增值税后直接采用3%征收率,税负普遍大幅下降。 能否取得补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财政补贴这一项进行规定。而这一政策在第二批试点地区能否给予,还需八省市财政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企业税负增加能否取得财政补贴存变数。 税率高低的因素 有些行业的抵扣比较合适,比如咨询业等;但有些行业就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比如交通运输业。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营改增试点的税率结构设计欠合理,部分行业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优惠幅度更大,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因此不降反升。 进项税抵扣额的多少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否加重,还取决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只要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就不会上升。 纳税人计税方法的选择 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意味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设置账簿和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彰显规模优势,加大与客户合作的机会;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客户的进项税抵扣利益。 税负增加解决之道 一、提高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调整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诸如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考虑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及其经济通胀因素,建议通过提高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从而降低纳税人税负。 二、调整或降低税率 税率制度设计出现的缺陷,伴随着因现实无票抵扣,以及抵扣链条的断裂,进而导致税负增加。如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税负预测普遍增加,实践中恐难实施。这些难点都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合理细分行业及税率,才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三、企业分立加大进项税抵扣 分立或分散经营,就是对小而全、大而全企业的不同生产环节,以及不同产品进行分散经营;对混合销售行业的企业按行业合理拆分经营;对兼营行为的企业,按兼营项目分别独立核算,通过将原企业分立或分散经营拆分为若干独立核算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从而改变企业原有的纳税人身份,使各企业最大限度地使用税法的现行规定,延伸上下游抵扣链条,加大企业的进项税抵扣。 四、调整定价体系 对企业而言,通过定价策略转嫁税负,来应对税改带来的影响,如将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同时如果下游企业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购买试点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因此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上下游相反的变动趋势给予了企业“重新定价”的空间,上游企业提高价格,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但下游企业因为抵扣增加并不会增加成本,通过市场上这样两者之间的博弈可以形成新的平衡。“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整体降低企业税负,且比预期效果还明显,但更重要的是其调整税制结构的作用。“营改增”之后,企业就必须考虑原有的定价体系是否合理的问题。 五、分解收入降低税基 深圳亚东是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等于一体的集团公司构架。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试点前年应税服务收入为420万元,预测试点后年应税服务收入为600万元,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税服务收入为80万元,预测试点后年应税服务收入为120万元。经过税收筹划,采取将会计师事务所预期的税务咨询服务业务的150万元,从业务承接、定价谈判、咨询服务等,全部转入税务师事务所。两所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均未超过500万元,均可享受3%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单就流转环节税负而言,由于通过新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运作,分解了收入,税基随之降低,未有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500万元,从而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六、扩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范围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北京市规定21种情形可以选择适用3%低税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延续享用原来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比如不能通过增值税抵扣消除重复征税的原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以下业务:服务运输分包、无船承运、包机业务、勘察设计、报关代理、广告代理、货运代理等,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 (二)关注运用“营改增”试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1.四种情形应纳税额减征额可全额抵减;2.试点地区税负增加企业据实申请税收返还;3.北京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53个项目;4.上海四项服务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5.广东明确应税服务六类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6.增值税减免项目;7,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八、“营改增”财政专项补助需“足补” 第二批“营改增”地区财政扶持政策差异大,无论是上海企业税负每季度累计超过3万元,还是广东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或是深圳实际税负月增加额在5000元以上的,才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这对于中来讲是不公平的。那就意味着税负累计低于3万元的企业,或是月平均税负增加低于1万元以上的,或是实际税负月增加额低于5000元以上的纳税人,也就失去了享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机会,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成本让广大中小企业埋单也是不够公允的。对于“营改增”税负增加的中小企业而言,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补贴或许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起到起死回生的作用。 九、充分抵扣进项税额 (一)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从高选用抵扣率; (三)完善产业间抵扣链条; (四)增值税扣税凭证要符合法律; (五)纳税人资料要齐全。 十、企业自主选择是否“营改增” 一部分现代服务业很难确定其行业归属,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划分方式。如广告业、电视制作业等存在行业界限模糊不清问题。对于难以界定行业归属的企业,税务部门不能强制它们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企业应该自己权衡利弊,即使用增值税的发票纳入抵扣,是否有利于减轻税负,再做出合适的决定。在确保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应当允许这些企业在继续缴纳营业税还是改为缴纳增值税之间,站在自我利益的角度进行选择。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它们的税负减轻了,它们当然乐于缴纳增值税,而对于那些税负增加的企业,则可以允许它们继续缴纳营业税。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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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知道的广告宣传费用筹划(下) 你必须知道的广告宣传费用筹划(下) 方案三:利用扣除方式选择进行筹划 根据部、国家总局发布的《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第二条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由于财税〔2009〕72号文件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比例扣除,另一种是据实扣除,扣除方式的不同,导致了空间。 实例:甲企业为饮料品牌持有方,2009年的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乙企业为甲企业授权生产该品牌产品的企业,2009年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已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超限额。 甲、乙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则两种不同方式下的税务处理如下: 方式一:乙企业选择按比例扣除的方式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2009年,甲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450万元(1500×30%),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有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为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超过规定的扣除限额,因此,该50万元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乙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2009年,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300万元(1000×30%),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有1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为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超过税定的扣除限额,因此,该100万元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甲、乙企业2009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750万元。 方式二:乙企业选择归结至甲企业税前据实扣除的方式甲企业的税务处理:2009年,乙企业归结至甲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作为甲企业的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甲企业自身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50万元(1500×30%),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有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为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因此,该50万元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乙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2009年,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0. 甲、乙企业2009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850万元(400+450)。 对比分析发现: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税前多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即为乙企业选择比例扣除法超限额不得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二种方法由此节约的税收收益为25万元(100×25%),甲、乙企业可以协商共享。由此可见,如果预计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超过税法规定限额,可以采取结转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据实扣除的方法。如果预计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则可选择按比例扣除方式或结转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据实扣除的方法。人可以权衡利益,合理选择税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税务筹划要考虑长远利益 对于广告宣传费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营销战术,不能够为筹划而筹划,否则可能给企业发展带来税务筹划风险。 例如,甲公司为一家生产经营企业,其从事行业发生的广告根据税务政策不允许税前扣除。 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使不能税前扣除广告支出,但企业为了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每年还是要投入相当金额的广告费用于企业形象宣传。 以2012年为例,当年的财务预算预计投入广告费用6000万元,因不能在税前扣除,将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000×25%=1500万元。有人认为,该公司从事的行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代理行业政策不同,可考虑设立一个代理公司,以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其实这种思路不可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甲公司如设立一个全资代理公司,负责原材料的代理采购。以全年代理采购200000万元、按5%手续费计算为200000×5%=10000万元代理收入,可税前列支的广告宣传费限额为10000×15%=1500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500×25%=375万元。代理手续费应按5%计征,按营业税的7%和3%分别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考虑印花税等),则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5%×〔1+(7%+3%)〕=550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为550×(1-25%)=412.5万元。 比较可知,由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可少缴所得税375万元,而增加净利润375万元。但是因设立代理公司的代理手续费要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550万元,而要减少净利润412.5万元,两者合计减少净利润412.5-375=37.5万元,所以筹划设立代理公司节税并不可取。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纳税筹划涉及面较广,但企业应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合理地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的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