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具体规定——化妆品
2016-4-6 0:0:0 用友T1小编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具体规定——化妆品
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具体规定——化妆品(一)税目注释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兰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二)征收范围
化妆品的征收范围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兰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等。
1、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2、香粉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小盒胭脂和胭脂扑,均应按“香粉”征税。
3、口红又名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色的(俗称口白),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
4、指甲油又名“美指油”,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妆品。
5、胭脂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烟脂、透明状胭脂膏及乳化状服脂膏等。
6、眉笔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报管式两种。
7、唇笔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
8、兰眼油是涂抹于眼窝周围和眼皮的化妆品。它是以油脂、蜡和颜料为主要原材料制成。色彩有兰色、绿色、棕色等等,因兰色使用最为普通,故俗称“兰眼油”。
眼影膏、眼影霜、眼影粉应按兰眼油征税。
9、眼睫毛商品名称叫“眼毛膏”或“睫毛膏”,是用于修饰眼睫毛的化妆品。
其产品形态有固体块状、乳化状。颜色以黑色及棕色为主。
10、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相关阅读
- 请问:修改制单人后以前做账的制单人不能同步修改吗?以前做好的账的制单人姓名?2017-7-11 0:0:0
- 请问,我们缴纳的税款入库到哪里了?在哪里可以看出入哪个金库了?三方协议上能看出吗?2017-7-11 0:0:0
- 请问,我先前收到一笔货款,不知道是谁付的,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未知;现在确认是谁付的后,我该怎样调账2017-7-11 0:0:0
- 请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开给我们的进项名字开错了,已经被我们认证了,但是客户那边作废重开了一张,重开的未认证,这种进项转出要怎么做的?直接做一张红字红冲就可以了么?2017-7-11 0:0:0
- 请问,我看她写的期限是一年,那么一年以后,现在建立的帐套还在么2017-7-11 0:0:0
- 请问,我进项一个东西含税价是62元,税负率算1.2%,进销都是17%的税钱收,卖出去我要卖多少钱才不会亏呢?有公式吗2017-7-11 0:0:0
- 请问,新版的国税季报利润表里,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怎么填,取哪个数呢,谢谢2017-7-11 0:0:0
- 请问,用友建账建筑行业行业性质选哪个?2017-7-11 0:0:0
- 请问,财务做帐时后面附的合同必须是原件吗?2017-7-11 0:0:0
- 请问:店铺转让费10万元放在什么科目核算?新店。如果要摊消,几年摊完比较合理。坐得各位高手解答。谢谢。2017-7-11 0:0:0
最新信息
- 请问:修改制单人后以前做账的制单人不能同步修改吗?以前做好的账的制单人姓名?
- 请问,我们缴纳的税款入库到哪里了?在哪里可以看出入哪个金库了?三方协议上能看出吗?
- 请问,我先前收到一笔货款,不知道是谁付的,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未知;现在确认是谁付的后,我该怎样调账
- 请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开给我们的进项名字开错了,已经被我们认证了,但是客户那边作废重开了一张,重开的未认证,这种进项转出要怎么做的?直接做一张红字红冲就可以了么?
- 请问,我看她写的期限是一年,那么一年以后,现在建立的帐套还在么
- 请问,我进项一个东西含税价是62元,税负率算1.2%,进销都是17%的税钱收,卖出去我要卖多少钱才不会亏呢?有公式吗
- 请问,新版的国税季报利润表里,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怎么填,取哪个数呢,谢谢
- 请问,用友建账建筑行业行业性质选哪个?
- 请问,财务做帐时后面附的合同必须是原件吗?
- 请问:店铺转让费10万元放在什么科目核算?新店。如果要摊消,几年摊完比较合理。坐得各位高手解答。谢谢。
![老师您好!2014年12月发生的借款利息没有取得发票,公司作了无票暂做入账,2015年1月对方开过的发票日期是2015年1月20号,请问这张发票是作为2014年12月的原始凭证呢还是贴在2015年1月的凭证里?](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老师您好!2014年12月发生的借款利息没有取得发票,公司作了无票暂做入账,2015年1月对方开过的发票日期是2015年1月20号,请问这张发票是作为2014年12月的原始凭证呢还是贴在2015年1月的凭证里? 老师您好!2014年12月发生的借款利息没有取得发票,公司作了无票暂做入账,2015年1月对方开过的发票日期是2015年1月20号,请问这张发票是作为2014年12月的原始凭证呢还是贴在2015年1月的凭证里?[]
你的借款利息是收入还是付出,是问什么地方借的。红字冲销原凭证,再做一正确的分录即可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及案例精解](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及案例精解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及案例精解 根据财税〔2012〕71号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这些试点地区的“营改增”企业应如何进行处理?根据《部关于印发〈改征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对试点地区一般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1: 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请分析甲运输公司应如何账务处理? 分析: 由于客运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5+3-50)÷(1+11%)+12÷(1+17%)=13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11%)×11%+12÷(1+17%)×17%=15.42(万元)。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销售额要按差额计算。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甲运输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185+3)÷(1+11%)×11%+12÷(1+17%)×1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95[50÷(1+11%)×11%] 贷:银行存款 50 假设本案例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运输公司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则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甲运输公司销项税额为(185+3)÷(1+11%)×11%+12÷(1+17%)×17%=20.37(万元)。 甲运输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7%=3.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支付联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 贷:银行存款 50 假设支付试点联运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费价税合计5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则甲运输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50÷(1+11%)×11%=4.95(万元)。 甲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支付联运一般纳税人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5 贷:银行存款 50 2、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2: 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请分析甲运输公司应如何账务处理? 分析: 因为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均为3%,所以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3%)×3%+12÷(1+3%)×3%=4.37(万元)。 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一般只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对于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不再单独设立科目。 甲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3[(185+3)÷(1+3%)×3%+12÷(1+3%)×3%]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6[50÷(1+3%)×3%] 贷:银行存款 50 假设本案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支付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则甲运输公司应账务处理分析如下: 分析: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因为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均为3%,所以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3%)×3%+12÷(1+3%)×3%=4.37(万元)。 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一般只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对于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不再单独设立科目。 甲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3[(185+3)÷(1+3%)×3%+12÷(1+3%)×3%]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6[50÷(1+3%)×3%] 贷:银行存款 50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