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量核算的科目,在明细账查询中,如果勾选按对方科目展开,就有部分明细没有数量 ,是部分 ,不是所有。如果不勾选按对方科目,就能显示数量,已打普及版10.8.2最新补丁,请问是什么原因。凭证也重新做过
2017-6-22 0:0:0 用友T1小编一数量核算的科目,在明细账查询中,如果勾选按对方科目展开,就有部分明细没有数量 ,是部分 ,不是所有。如果不勾选按对方科目,就能显示数量,已打普及版10.8.2最新补丁,请问是什么原因。凭证也重新做过
一数量核算的科目,在明细账查询中,如果勾选按对方科目展开,就有部分明细没有数量 ,是部分 ,不是所有。如果不勾选按对方科目,就能显示数量,已打普及版10.8.2最新补丁,请问是什么原因。凭证也重新做过[]您好,如果选择按对方科目展开,系统将显示于该科目的所有明细数据,如果不选择按对方科目展开,则显示所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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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挂靠经营开专用发票](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营改增”后挂靠经营开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挂靠经营开专用发票 案例 某运输公司既有自有运输车辆,又有挂靠经营车辆。该公司挂靠车辆为一企业运送货物,运输合同是该公司和企业签订的,发票是由运输公司开具,且发票上的运输方和合同承运方一致,款项也支付给承运方。但机关认为,运输业务是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个体运输户运输的,该公司存在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行为,属于虚开。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征纳双方产生争议,人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分析 目前,挂靠经营方式普遍,特别是在交通运输行业更为常见。挂靠经营如何开具发票,受票方如何抵扣进项税,一直是困扰企业和税务机关的问题,也常常为此产生争议。 对于挂靠经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未包括挂靠)。《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但对于挂靠经营如何开具专用发票,受票方如何抵扣进项税没有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解读稿明确,对于挂靠经营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可以看出,对于开票方,如果存在挂靠经营,挂靠方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展业务,被挂靠方作为纳税人,这样被挂靠方可以向受票方开具发票;如果以挂靠方自己名义开展业务,挂靠方为纳税人,这时由被挂靠方开具发票则属于虚开行为。对于受票方,不仅要做到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和付款对象相一致,还要注意,纳税人必须要真实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劳务,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这意味着,增值税进项抵扣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执行,即必须是“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三者相一致。否则,开票方可能被认定为是虚开专用发票,受票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结论 上例中,如果挂靠人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运输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运输公司为纳税人。此时,运输公司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提供运输服务,且运输合同是受票方和挂靠人签的,挂靠人为纳税人,这时发票由运输公司开具,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受票方属于恶意接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