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科工作职责标准
2017-4-2 0:0:0 用友T1小编税务科工作职责标准
税务科工作职责标准一、办理公司有款的缴纳、查对、申请复查、行政复议、诉讼事项。
二、办理进口机器分期缴纳关税事项。
三、办理外销品进口原料、副料的关税及货物税申请冲账与退税事项。
四、办理保税案有关的事项。
五、办理公司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工厂登记、营业登记有关事项。
六、办理进出口证明书、单据及结汇证的整理登录事项。
七、办理外销合作基金及互助金的缴纳、退还承领事项。
八、编制有关报表、产销月报表、产销量值季报表及有关的统计事项。
九、工厂直接缴款的复核事项。
十、其他与税务有关事项。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相关阅读
- 金牛区有哪些办理工商注册和财务的公司啊?2017-11-16 0:0:0
- 金税卡如何购买发票,如何抄报税?2017-11-16 0:0:0
- 金税盘只能开发票还是还可以报税啊,不是很懂 _02017-11-16 0:0:0
- 金税盘锁死了,如图,请问具体是什么原因以及怎么解决?去税务局解锁还需要带些什么材料? _02017-11-16 0:0:0
- 金蝶KIS8.0加密卡注册失败2017-11-16 0:0:0
- 重装软件显示这个问题,咋整啊2017-11-16 0:0:0
- 金碟怎么查询凭证2017-11-16 0:0:0
- 金税卡因上期没清卡被锁死,今天去税务大厅解锁,这个月还需要在网上操作抄税和清卡吗?,还是等下个月直2017-11-16 0:0:0
- 金税盘升级后丢失了客户编码和商品编码,如何恢复? 说明:在三证合一后,金税盘重新发行,原来安装的2017-11-16 0:0:0
- 金蝶k3中期初录入新的增值税发票时怎么修改啊!!! _22017-11-16 0:0:0
最新信息
- 请问:修改制单人后以前做账的制单人不能同步修改吗?以前做好的账的制单人姓名?
- 请问,我们缴纳的税款入库到哪里了?在哪里可以看出入哪个金库了?三方协议上能看出吗?
- 请问,我先前收到一笔货款,不知道是谁付的,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未知;现在确认是谁付的后,我该怎样调账
- 请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开给我们的进项名字开错了,已经被我们认证了,但是客户那边作废重开了一张,重开的未认证,这种进项转出要怎么做的?直接做一张红字红冲就可以了么?
- 请问,我看她写的期限是一年,那么一年以后,现在建立的帐套还在么
- 请问,我进项一个东西含税价是62元,税负率算1.2%,进销都是17%的税钱收,卖出去我要卖多少钱才不会亏呢?有公式吗
- 请问,新版的国税季报利润表里,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怎么填,取哪个数呢,谢谢
- 请问,用友建账建筑行业行业性质选哪个?
- 请问,财务做帐时后面附的合同必须是原件吗?
- 请问:店铺转让费10万元放在什么科目核算?新店。如果要摊消,几年摊完比较合理。坐得各位高手解答。谢谢。
营改增:从“1+6”到“1+7"的嬗变 营改增:从“1+6”到“1+7"的嬗变 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税目划分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放映)服务。[1]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各类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洗印、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中间片和数字母板的制作、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取得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权,并为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以及转让电影、电视、广播等节目(作品)的发行权、播映(放映)权、网络传播权、特许使用权、形象使用权,以及转让体育赛事、大型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放映)权等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合作合拍、分账或分成收入,电影发行公司和电影院线公司从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其他单位取得的电影票房分账收入、电影卖断收入、代理费收入等与电影发行、放映相关的全部收入,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缴纳。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放映)服务,是指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播映或放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业务活动。包括通过互联网传播(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但不包括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taxlangzi提示:上述资料来源于一位博友在我新浪博客“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的留言,这位博友称信息来源于一份2013年5月3日的营改增征求意见稿。估计这位网友是一位干部,我目前还没有看到这份征求意见稿,理解上可以初步断定“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将会表述为“1+7”而不是原来的“1+6”,此前,新疆、甘肃等地发布的营改增文件都将营改增新增加的”广播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播映”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就这位博友的留言来看,目前财税部门更倾向于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原有的“部分现代服务业”6项之外新增加的1项,而不是作为6之中的一个小项来看待。也就是说营改增有望从“1+6”拓展为”1+7“。当然,只要政策文件没有最终发布,也不排除存在一定的变数。 —————————— [1] 【中翰税务提示】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2013年5月3日最新征求意见稿,广播影视服务被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第七个税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6”行业营改增将内替换为“1+7”行业营改增。征求意见稿确定,广播影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