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期初余额在哪个表
2019-4-23 8:0:0 用友T1小编用友期初余额在哪个表
1、期初余额录入在,总账系统-期初余额里面录入,帐套1月份启用的帐套只需要录入期初余额,年中启用的帐套需要录入三列,累计借方、累计贷方、期初余额。期初余额录入完毕后,要点“试算”和“对账”。
2、期初余额试算不平衡将不能填制凭证。
3、项目核算、客户往来辅助核算的科目,录入期初余额,要双击蓝色的部分,录入明细。
4、存货期初余额录入,如果购买存货模块,要到存货核算模块录入存货期初余额,录入数量和金额。
5、用友T3/T6/U8总账期初余额不能修改,提示“浏览只读”,如下图:
标题:修改期初余额时不能修改,有“浏览只读”字样
问题现象:一月份结账的时候,发现数据不对,经查找发现期初录错,修改期初余额时不能修改,有“浏览只读”字样?
原因分析:如发现期初余额有浏览只读字样,一般有两种原因:
1、已经记账结账;
2、期初录入的时候突然断电,或其它原因,导致科目锁定。
解决方案:
1、取消结账或记账;
反结账步骤,在总账菜单→期末→结帐→点击最下面一个“Y” →按“CTRL+SHIFT+F6” →输入自己的密码→确定,如下图: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步骤:
①总账菜单→期末→对账→按“CTRL+H” →恢复记账前状态已被激活→确定
首先,打开总账菜单-期末-对账界面,如下图: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66f_副本.png" alt="image" />
同时按键盘上的“CTRL+H”提示“恢复记账前状态已被激活”,如下图(T3和U8):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NW_副本.jpg" alt="image" width="500" height="303"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tyle="width:500px;height:303px;float:none;" />
U8提示:"恢复记账前状态已被激活"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49b023bba98_副本.png" alt="image" width="500" height="254"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tyle="width:500px;height:254px;float:none;" />
②总账菜单→凭证→恢复记账前状态→选择月初状态→确定→退出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589_副本.jpg" alt="image" width="500" height="189"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tyle="width:500px;height:189px;float:none;" />
用友软件提示:“恢复记账前状态”选择恢复方式,选择月初状态,点确定。即可完成恢复如下图: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43EBD4A8_副本.jpg" alt="image" />
注意:恢复结账,恢复记账需要一直恢复到帐套启用月份才能去掉期初余额“浏览只读”锁定。
2、可清除单据锁定(用admin登录系统管理,点击“视图”--“清除单据锁定”)
清除单据锁定步骤:先退出用友软件,然后点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确定-视图-清除单据锁定
或者下载清除单据锁定工具,即刻清除所有锁定。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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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结算后入库单价格未改变 采购结算后入库单价格未改变
问题号: | 7821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采购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采购结算后入库单价格未改变 |
适用产品: | U852—-采购管理 |
问题名称: | 采购结算后入库单价格未改变 |
问题现象: | 有一客户的发票是根据入库单生成的,在进行结算处理后,采购入库单上的价格仍为暂估价,并未与发票上的价格一致 |
问题原因: | 从两方面进行验证. 一、入库单未记帐,在采购生成发票,并结算,此时入库单的单价和金额回写发票的结算单价和金额。 二、入库单先记帐,后生成发票并结算,采购结算后,不回写发票的结算单价和金额,当在存货做结算成本处理后,回写入库单的单价和金额。 怀疑,您说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由于没有进行结算成本处理导致。 |
解决方案: | 分析过程: 从两方面进行验证. 一、入库单未记帐,在采购生成发票,并结算,此时入库单的单价和金额回写发票的结算单价和金额。 二、入库单先记帐,后生成发票并结算,采购结算后,不回写发票的结算单价和金额,当在存货做结算成本处理后,回写入库单的单价和金额。 怀疑,您说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由于没有进行结算成本处理导致。 解决方法: 将对应的单据,在存货核算中进行结算成本处理。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降低部分生活用品进口税 降低部分生活用品进口税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确定了加强进口的政策措施:一是调整部分商品进口。以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进口关税,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生活用品的进口关税,降低初级能源原材料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继续落实对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进口零关税待遇,加快降税进程,进一步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结合自由贸易区降税安排,引导企业扩大从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的进口。二是提供多元化便利。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口信贷业务,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进口。鼓励政策性银行对高新技术产品和资源类商品进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拓宽进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有利于扩大进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和改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三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投资公司与国税局税收管理纠纷案例 投资公司与国税局税收管理纠纷案例 郑州人和新天地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国家局管理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宁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伟,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政策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江勇,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张大滨,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辉,公司工作人员。 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诉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二七区国税局)税收管理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郑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二七区国税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二七区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张静伟、江勇,被上诉人人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人和公司系郑州火车站前大同路、福寿路、乔家门地下人防工程的投资开发人,该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人和公司于2008年12月28日开始营业,当年与租赁户签订603份名为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一次性收取了租金,在缴款时,人和公司当时按照不动产销售这一税目缴纳所得税,在2009年1月一次性缴纳1.93亿元。后人和公司提出退税申请,认为应当按照租金收入进行缴税,根据《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以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2012年12月7日,二七区国税局作出答复,认为人和公司的退税申请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该函发布和执行于2010年2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人和公司的纳税行为发生于2009年1月,企业在该函发布前所发生的事项和行为应按照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故答复:人和公司申请的退税事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人和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维持了上述答复。人和公司不服,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人和公司系郑州火车站前大同路、福寿路、敦睦路、乔家门路及南乔家门路地下人防工程的投资开发人,该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人和公司在不拥有产权的情况下,与商户签订《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的行为不应属于销售建筑物收入,该合同从性质上来讲属于租赁合同,人和公司的收入为租金收入。对于租金收入如何缴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中明确:"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租金收入,缴税时存在配比原则,该原则并非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中首次被规定,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已经有规定。二七区国税局辩称配比原则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中才首次明确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对租金收入缴税时,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收入。本案中,人和公司按照销售建筑物一次性缴纳税款,无法扣除以后相应年度应当扣除的必要支出,存在多缴税款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人和公司申请退税,符合法律规定。二七区国税局以国税函(2010)79号文没有溯及力为由,认定人和公司申请的涉税事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显属错误,依法应予支持人和公司的诉讼请求。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二七区国税局作出的《关于对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税事项的答复》;责令二七区国税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针对人和公司退税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七区国税局上诉称:原判认定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对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税事项的答复》显属错误,判决撤销重做,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具体项、目,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判未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是否具有溯及力,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判认定涉案603间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税函(2010)7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多缴税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超出其经营范围和行为能力、违反合同法禁止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故意规避法律,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人和公司答辩称:原审认为上诉人以国税函(2010)79号通知没有溯及力为由,认定被上诉人申请的涉税事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显属错误,这里的显属错误是指适用法律错误,所以,原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规定撤销答复;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实施期间,行政执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也是如此,国税函(2010)79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解释,具有溯及力;上诉人是在承认603间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租赁合同性质的前提下作出的答复,否则,就不会以不适用国税函(2010)79号通知为由,认为被上诉人的退税请求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原判认定涉案合同性质属于租赁合同正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已经有过规定,因此,能够得出被上诉人存在多缴税款的结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是否超出经营范围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涉案603份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同主体甲方是投资人、出让人人和公司,乙方是商铺经营使用权的受让人;合同的名称是郑州地一大道(人和新天地)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摘要如下:第一条,乙方拟受让本协议所约定之商铺的商铺经营使用权。第四条,地一大道开业时间预计为2008年12月。乙方享有商铺经营使用权的期限为40年,预计自2008年12月28日至2048年12月27日止。….第五条,转让商铺经营使用权总额,按商铺建筑面积RMB_/_元/㎡(每平方米人民币_/_万_/_仟_/_佰元整),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25925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玖仟贰佰伍拾零元整)。上述金额不含管理费。管理费包括空调费、公摊电费、保安、消防、环卫、绿化、排污、公共卫生、公共水、设备维修保养、商场日常服务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分摊。商铺内电费、电话费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期内管理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收费标准甲方按市政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第七条,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总额的30%(含定金)于签署本合同之时支付,剩余款项,乙方有权选择做__年银行按揭支付,但应于甲方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商铺后180日内,由乙方本人到甲方公司签订银行按揭合同或支付余款。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约定,下列事项的发生,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20.1乙方违法经营,或乙方经营使用的商铺被司法机关查封、拍卖的;….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在使用期内依约使用商铺或出租、转让他人,进行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活动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和商业风险。第二十五条,为地一大道管理需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商铺经营使用权设定他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转借,均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第二十八条,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经营商铺的权利,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代乙方经营并另行出租他人,收取租金弥补甲方损失后,可付给乙方:….第三十三条,….33.3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其购买的经营使用权的商铺和划定的安全防火责任分担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合同性质认定问题。认定涉案合同性质要从合同的形式、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多方面综合考量。涉案合同的名称是郑州地一大道(人和新天地)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涉案合同转让的标的是40年商铺的经营使用权,而不是商铺,该权利是一种复合型的财产权利,其不仅仅是40年商铺的使用权,更重要的是在郑州地一大道这个商场内40年商铺的经营权,并且该财产权利是人和公司投资建设国家人防工程置换所得,并非是租赁取得,政府允许其出租或转让;合同约定了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金总额,这是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是首付转让款总额30%,剩余部分可以向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约定了受让人对商铺经营使用权的处分权,在使用期内可以转让或出租等等。从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名称、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权利期限、权利处分方式以及有关经营权的内容来看,属于财产权利让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等等,涉案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的名称、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转让的权利期限还超过二十年,这些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特征。应当认定涉案合同性质为财产转让合同。原判对涉案合同性质的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二)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如果涉案合同是租赁合同,人和公司依据合同取得的收入是租金收入,当年所得税的缴纳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中,二七区国税局在答复人和公司请求事项时,在没有对涉案合同性质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就认定人和公司申请事项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没有溯及力,作出人和公司申请的退税事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答复。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二七区国税局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涉案合同性质认定有误,予以纠正,但是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的判决结果。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用友U8业务员在订单处理中心可以做哪些订单处理? 用友U8业务员在订单处理中心可以做哪些订单处理?
业务员需要在订单处理中心完成整个订单的审核、分流、修改、确认等操作,经过订单处理中心的订单可以直接传递到仓储进行发货处理。
1)?客服审核:对订单的内容、商品、缺货状态、收货信息、客户备注等信息进行审核;
2)?财务审核:对订单的付款状态进行审核;
3)?拆分/合并订单:对订单进行同收货信息合并和异常订单拆分;
4)?修改订单:根据客户的需求添加商品、更换商品或退货;
5)?新建订单:根据客户的需求或者针对线下电话订单在订单中心新建订单需求,由仓储系统统一处理线下新增订单;
6)?订单对账:将下载处理的订单信息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对账单进行财务收款勾兑,完成订单的对账;
7)?订单退换货:根据客户提交的退换货申请,通过订单中心监控这个退换货的逆向物流执行,依次通过客服订单业务审核、仓储到货审核及财务审核,来完成订单的退换货;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咨询用友U8价格,用友U8报价,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www.kuaiji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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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印花税的征收 应重视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印花税的征收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非上市企业股权重组、转让业务越来越频繁。现阶段我们对股权转让大多侧重所得税的征收,却没有对印花税引起重视,直接导致了印花税流失。 具体表现在: 一是重视对自然人转让股权的征收,忽视企业法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 二是无偿转让股权。无偿转让交易额为零,没有征收印花税。 三是未贴或少贴印花税行为,较长时间才被发现,易丧失行政处罚权。 笔者建议所有企业在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时,要求有证明这一环节。如同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把契税征收环节嵌入到办理房产证过程中间,以加强相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国家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发文《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虽然该信息提供按文件规定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信息到税务部门后,再分配给股权变更相关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时间冗长。目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环节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43号)只针对企业自然人股权变更有关事项而不针对所有企业股权转让,有遗漏之嫌。虽然企业法人之间股权转让的计算复杂,但缴纳印花税相对简单,可行。 无偿转让股权,不能简单认定免征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可见,无偿转让股权行为并不一定免征印花税。如果没有政策规定,应该缴纳印花税。 无偿转让股权,印花税计税依据确定不复杂。所谓转让股权,无非买卖、继承、赠与三种形式,继承、赠与就是合法的无偿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其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应该就是股权价格。继承、赠与只不过是不用支付对价而没有交易价格产生而已,但股权价格本身还是存在的。因此,不会因交易额为零而不贴印花税。 转让股权中买卖形式是最普遍行为。一般企业股权与上市公司不同,根本不存在一个充分交易市场,股权转让交易额的确定完全凭双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税务机关只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平价或者低价)且无正当理由的,保留核定征收权利。因此,单纯就征收印花税来说,并不需要陷入对股权转让所得额认定的泥潭中,简单以股权价格和交易价格中取大者征税,或者直接由税务机关核定征税。况且印花税本身仅就合同金额征税,与实际执行金额有差异,不存在多退少补问题。 未贴或少贴印花税行为仅属于税务违章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股权转让从发生之日,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之日起,税务机关只有两年时间内督促有关当事人缴纳印花税,超过期限可能会丧失行政处罚权。
用友U8.61工资变动出错U8.61工资变动出错
U8.61-工资变动出错
自动编号: | 376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薪资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 | 关 键 字: | 人员档案人员编号 |
问题名称: | 工资变动出错 | ||
问题现象: | 从821升级到861后工资模块中人员档案的部分人员编号变由原来的三位变成6位 | ||
原因分析: | 821的工资模块的部分数据结构和860的不同 | ||
解决方案: | 在数据库的WA_PSN和WA_GZDATA两表中把对应的人员编码同时修改过来,并且要注意在WA_GZDATA表中要把相同人员编号的记录删除掉,否则在汇总不同工资类别时会失败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用友U8 原使用8.X用友软件,在将固定资产结转至2004年度时,提示年转失败,不能年转,升级U8SQL2000时,提示异常错误13,然后升级失败
- 用友U8 无法安装用友软件,提示已经安装早版本的用友软件,但是添加删除界面上没有显示早版本的用友软件。
- 用友U8 机器突然断电后系统无法登录,自检到34时死机
- 用友U8.51库存期初期初取数或新增保存提示‘不能在分布式事务或手动事务。。’
- 用友U8.51成本部分产品成本在存货中去不到数
- 用友U8.51数据接口无法将-.dbf引入
- 涉税凭证的涉税信息的录入?
- 用友U8.51服务器上不能新建帐套
- 用友U8.51服务器上模块不能正常登陆
- 用友U8.51本机或网络出现问题您没有适当的许可使用该功能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accounting of commercial enterprises)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accounting of commercial enterprises)
以商品流通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一种行业会计。它是应用价值管理形式,核算和监督商品流通企业的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和参与经济决策,指在提高商品流通企业经济效益的经济管理活动。商品的流通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是组织商品流通,即商品的购进、销售、调拨和储存,将社会产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以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从而实现商品的价值并获得盈利。与工业企业相比,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要特点是,其经营过程主要包括供应过程与销售过程,没有生产过程。
用友U8.51销售管理中查看发货结算勾对表中无法看到以前年度的退货单记录-U8.51销售管理中查看发货结算勾对表中无法看到以前年度的退货单记录
U8.51-销售管理中查看发货结算勾对表中无法看到以前年度的退货单记录
自动编号: | 13234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21 | 关 键 字: | 委托代销结算 |
问题名称: | 销售管理中查看发货结算勾对表中无法看到以前年度的退货单记录 | ||
问题现象: | 销售管理中查看发货结算勾对表中无法看到以前年度的退货单记录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存储过程Sa_MoveOutIncome中取的是销售系统的自然日期,而不是系统起用日期,而自然日期永远是当年的1月1号,因而无法取到以前年度的数据,这是属于程序设计的问题,如果用户一定要改的话,可以将其中的自然启用日期改为系统起用日期dStartDate改为dsalestartdate,再在accinformation 中将dsalestartdate改为2003-1-1号就可以了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建设工程定额中的周转材料消耗量指标,应该用( )等指标表示。 建设工程定额中的周转材料消耗量指标,应该用( )等指标表示。[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
建设工程定额中的周转材料消耗量指标,应该用( )等指标表示。
A.一次使用量
B.摊销量
C.周转使用次数
D.最终回收量
E.理论净用量
正确答案为:A,B选项
答案解析: 周转性材料指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使用、周转的工具性材料,如钢筋混凝土工程用的模板,搭设脚手架用的杆子、跳板,挖土方工程用的挡土板等。周转性材料消耗一般与下列四个因素有关:(1)第一次制造时的材料消耗(一次使用量);(2)每周转使用一次材料的损耗(第二次使用时需要补充);(3)周转使用次数;(4)周转材料的最终回收及其回收折价。定额中周转材料消耗量指标的表示,应当用一次使用量和摊销量两个指标表示。一次使用量是指周转材料在不重复使用时的一次使用量,供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用;摊销量是指周转材料退出使用,应分摊到每一计量单位的结构构件的周转材料消耗量,供施工企业成本核算或投标报价使用。因此,正确选项是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