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进出口税收优惠(一)
2017-4-2 0:0:0 用友T1小编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进出口税收优惠(一)
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进出口税收优惠(一)进出口税收是指在商品进出口过程中所征收的税收。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进出口税收包括进出口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出口税收优惠按照税种不同可以分为进出口关税税收优惠、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税收优惠、增值税税收优惠和消费税税收优惠;按照税收优惠的内容不同包括优惠税率、减免税、出口退税、保税、缓交税款等内容。在本章我们按进口税收优惠、出口税收优惠、保税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出口税收优惠分别进行介绍。
一、关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概况
由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基本内容在前面已经作了介绍,在这里首先介绍一下关税的基本内容。
(一)关税概述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1.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我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我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前者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后者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同时要遵守委托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规定应当征税的各种货物。
3.纳税期限
关税应当在按照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一次性缴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然后由海关办理结关放行手续。逾期缴纳的,海关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从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易腐、急需、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海关可以在提取货样、收取保证金或者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之后,先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后办理征纳关税的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之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缴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过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过海关查验属实的。
4.计税依据
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应当等于进出口货物数量乘以单位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和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过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和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4)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经过批准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时,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纳税。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离岸价格应当按照应税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该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扣除。
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还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否则,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纳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也不作调整。
5.税率
(1)税率的种类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经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者除外);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分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纳税。
现行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货物税号有6600多个。进口关税普通税率从0、8%、11%到270%不等,共有20多个差别税率;优惠税率从0、1%、1.5%到121.6%不等,共有50多个差别税率。
现行出口关税征税货物(主要为国内紧缺、限制出口的原材料)的税号共有35个,税率从20%到50%不等,共有5个差别税率。
(2)税率的适用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当按照该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办理,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①经过批准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后来由于情况变化,经过海关批准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果经过批准转为内销,应当按照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纳税。未经过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应当按照海关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③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该货物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④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纳税时,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⑤经过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纳税时,不论是一次缴清还是分期缴清,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⑥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⑦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6.应纳税额
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价格×适用税率=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行李和邮件物品进口税概况
行李和邮件物品进口税是对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1.纳税人
按照规定,行李和邮件物品进口税的纳税人为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2.征税对象
行李和邮件物品进口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口的个人自用物品,具体讲是指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但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按照规定,对进口应税的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当控税法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4.税目税率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征税项目共有四个类,都采用比例税率。征税项目和税率如下:
(1)书籍、报纸、刊物和其他印刷品,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珠宝及其制品,食品、饮料,补品,农作物种子,医疗、保健器材,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药品、药料,打字机,体育用品,厨房、卫生间用具,橡胶、塑料材料制品,工具,文化用品,乐器,鞋靴类,家具,杂项物品(如花卉、手提包、玩具、吸尘器、电话机、缝纫机、洗涤用品、艺术品等),邮票和其他物品,税率为20%;
(2)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录像机、空调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等,但不包括摄像机),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税率为30%;
(3)化妆品、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税率为80%;
(4)烟、酒,税率为100%。
5.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实行从价计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中,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应税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价格确定。
二、进口税收优惠
(一)优惠税率
1.进口货物增值税优惠税率
按照规定,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农业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94]财税字第004号和财税字[1995]052号文件)
(2)粮食复制品,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增值税暂行条例》)
(3)食用植物油,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菜油、胡麻油和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增值税暂行条例》)
(4)自来水。(《增值税暂行条例》)
(5)暖气、冷气、热气、热水。(《增值税暂行条例》)
(6)煤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7)石油液化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8)天然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9)沼气(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10)居民用煤炭制品,包括主要供居民用的煤球、煤饼、蜂窝煤、引火炭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
(11)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暂行条例》)
(12)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但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和饲料添加剂。(《增值税暂行条例》)
(13)化肥,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肥。
(《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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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余额为零,但每个月照样进行汇兑损益 应付余额为零,但每个月照样进行汇兑损益
问题号: | 9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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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应付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汇兑损益 |
适用产品: | U852 |
问题名称: | 应付余额为零,但每个月照样进行汇兑损益 |
问题现象: | 有一供应商应付余额(科目为2131)已经为零,但是每个月末汇兑损益的时候还是照样进行汇兑损益。 |
问题原因: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经过查询此供应商有多笔应付单单据上记入的科目为2131,但是做出来的凭证记入的科目为1151(预付帐款),所以再做汇兑损益的时候科目也应该记入科目1151,而不是系统自动带出的应付单据上的2131。做汇兑损益的时候手工改正科目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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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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