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性投资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16-6-20 0:0:0 用友T1小编混合性投资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符合国家总局2013年41号公告的混合性业务,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账务如何处理(如投资、利息、收回等)? 对于混合性投资企业,应按《部发布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第二条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第五条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中规定,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第六条主要会计处理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科目设置。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科目进行核算,本规定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 对于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应将拆分的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对于发行的且嵌入了非紧密相关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发行方选择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的,则应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整体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接受混合性投资业为应确认为金融负债,对于投资方来说,确认为金融资产。 简要分录如下(不考虑税费): 1、发行方账务处理: 投资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到期收回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2、被投资方账务处理 接受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 按合同约定利率确认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等 贷:应付利息 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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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免税 营业税减免税
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是对某些应税行为或纳税人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通过减免税措施,可以把营业税的统一规定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更好地执行税法。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减税免税权集中在国务院,除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税免税。同时,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的以下应税行为,免征营业税:(1)纳税人的营业额末达到起征点的;(2)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4)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5)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6)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厂(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8)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旅店、饮食业和娱乐业除外);(9)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业(广告业除外)劳务;(10)保险公司提供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11)个人转让著作权;(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及农业生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