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结算时转为股东私人借款,并由公司股东出据现金借条,请问这张借条法院支持成立吗? _0
2017-10-14 0:0:0 用友T1小编公司欠款结算时转为股东私人借款,并由公司股东出据现金借条,请问这张借条法院支持成立吗? _0
公司欠款结算时转为股东私人借款,并由公司股东出据现金借条,请问这张借条法院支持成立吗?我独资100万开了一家公司,后经朋友介绍,将股权30%的股权以30万的价格转让给老陈,我还任法人代表,但实际操盘是老陈,当时我也挺相信他,但等到工商局注册登记将股权变更后,老王并没有支付我30万股权转让款,他反到提出公司去贷款,我同意后,由老陈出抵押物,在银行贷了300万贷款,贷款后他就把300万转到另外一个公司去了,后来叫我补签了一份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就这样一直到银行贷款一年期到了,贷款没钱还,我和老陈协商,贷款由他去偿还,在公司由他操盘后我垫付的资金、我的工资及我给他新工地供的货,全部加在一起50万元(不含股权转让款),由老陈个人出据借条一张,请问老陈给我出据的借条受法律保护吗?另外股权转让款没出据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只凭股权转让协议,法院支持我股权转让款的催收吗?
补充:如果老陈给我出据的借条受法律保护的话,借条是写借得现金好还是注明借款是由公司欠款构成的好呢?
我觉得是个人好。这种资深法律问题,建议你找律伴,去这种专门的法律 网页去咨询律师,是最能解决你的问题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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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税收法定”终结征税“有权就任性” 用“税收法定”终结征税“有权就任性” “按条例”,几乎都是在改革初期的特殊时代由全国人大授权的;在二三十年之后,随着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确定,当初的授权立法初衷与现实早已经不合时宜。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法定原则,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是中国税制史上的重要一步,它将全面终结我国“按条例纳税”的尴尬局面,开启全新的“依法征税”时代。 征税,涉及政府对公民财产的直接无偿征收,当然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税收应由代表全体人民的立法机关规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但让人遗憾的是,中国现行18个税种,而70%以上的税收依据,是行政机关的各种“条例”“暂行条例”。这些税收的行政立法,几乎都是在改革初期的特殊时代由全国人大授权的;在二三十年之后,随着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确定,当初的授权立法初衷与现实早已经不合时宜。 所以,2001年公布的《立法法》,试图由立法机关收回税收立法权,但仅是“、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在“基本制度”之外,具体税收项目、计税标准等等,还是可绕开立法,由行政部门决定。 近年来,“照章纳税”,与“税收法定”原则发生了越来越多的碰撞。 就拿民间意见最大的汽油来说。2008年底,12月份国家推出了“养路费改汽油消费税”改革,当时提出的口号是“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这税率一涨就是400%到700%。而且这个涨法甚至都没有以《消费税暂行条例》作为依据,仅仅只是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几个部门的一个红头文件。 消费税作为国家税收,应有其法定性、固定性。但这个问题一直没得到妥善解决。今年11月28日,国际油价大跌之后,财政部发通知宣布:汽油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柴油提高0.14元/升。12月12日,发改委又下发通知,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提高0.28元和0.16元。 为推广新能源,在油价下跌之际上调消费税有其合理性,不过缺乏民意征求环节,没有立法机关的授权,就将关涉数以亿计民生利益的汽油消费税涨了40%,这一做法难免引来质疑,影响到税收的公信。此前更典型的例子则是,2007年5月29日深夜,财政部突然上调印花税。所以,这种游离于法律制度之外的增税,被网友戏称为“半夜鸡叫”。 此外,近年来,“月饼税”“婚前房产加名税”等公共事件背后的真问题,还是因为征税(包括计税依据、减免规定等)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往往要靠国税总局乃至各地“土政策”规定,缺乏公信力。随着纳税人意识的日益提高,大家越来越不买账。 解决“半夜鸡叫”之道无他,只有走“税收法定”之路。让税收(其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条件等等)全面实现法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税权,不再由行政立法,更不能由政府部门通过红头文件增税,彻底杜绝有关部门“有权就任性”的征税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