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60应收红字发票生成凭证科目带不出来
2016-3-24 0:0:0 用友T1小编用友U8.60应收红字发票生成凭证科目带不出来
U8.60应收红字发票生成凭证科目带不出来
U8.60-应收红字发票生成凭证科目带不出来
自动编号: | 14750 | 产品版本: | U8.60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60 | 关 键 字: | 应收红字发票生成凭证科目带不出来 |
问题名称: | 应收红字发票生成凭证科目带不出来 | ||
问题现象: | 应收红字发票生成凭证无法自动带出科目 | ||
原因分析: | 使用问题 | ||
解决方案: | 由于客户应收设置里未设置销货退回科目导致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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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操作系统的问题,T3不支持2008R2的系统,使用会有问题。建议在其他电脑环境上安装软件先年结,年结后再将账套恢复到这台机器上,或者直接更换这台机器的操作系统@畅捷服务苏娜_:你好,那么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办,我原来用的是2008R2 64系统,用企业版64位08R2数据库,我试过把系统换成SERVER03 sp2的但是安装SQL2008企业版有问题,然后换WIN7 64位正常安装上企业版64位08R2数据库,但是T3打开有提示什么部件不能创建,现在的问题是账套都没办法拿出来恢复了,我应该用哪种环境搭配比较好是否需要64位,本来看发版说明下面都写安装2008系统需要安装SQL08数据库,现在就碰到这种情况@畅捷服务苏娜_:还有到底这个T3是不是支持2008R2数据库还是2008数据库两个版本的数据库都可以支持,2008版本的操作系统是不支持的,10.8plus2可以安装win7企业版和旗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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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龄资产在“逾龄资产统计表”中没显示,在“役龄资产统计表”中显示出来。逾龄资产是已提足折旧的并且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已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为逾龄资产。未显示的逾龄资产只做“累计折旧调整”,而没有进行“使用年限调整”。固定资产做“累计折旧调整”的同时要做“使用年限调整”。计提完折旧之后,查询逾龄资产统计表就显示正确。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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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业相关政策及征管规定解读2 深圳市建筑业相关政策及征管规定解读2 (三)建筑业营业额的相关规定 1、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理解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无论是施工方提供还是建设方提供,均需并入营业额征税,即平常所说的“甲供材”也要征税。但装饰劳务除外,装饰劳务按照纳税人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建设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2)工程所用设备,区分由施工方提供还是建设方提供。对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一律并入营业额征税,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并入建筑业营业额征税。 2、特殊规定 (1)关于总分包的营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对建筑工程总包方允许以其取得的全部建安收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若纳税人将建筑劳务分包给个人的,其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的;同理,若纳税人将建筑劳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支付的转包款也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的。 关于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转包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四)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建筑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以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业应税劳务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视同发生建筑业应税行为,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对外赠与,视同发生建筑业应税行为,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五)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 1、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即向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营业税税款。 (六)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劳务接受方或者工程发包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