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退税款可以抵扣欠缴税款
2016-4-8 0:0:0 用友T1小编应退税款可以抵扣欠缴税款
应退税款可以抵扣欠缴税款许多企业都有切身感受: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手续比收税的手续不知复杂多少倍。缴税容易退税难,多缴了税要退回来,需要很长时间。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前,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纳税人的处境更为不利。因为纳税人应退税款由于种种原因退不下来,而其欠缴税款税务机关还要催缴,这样就会造成资金周转难。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如何办理用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呢?这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来办理。本文结合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会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介绍。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有什么权力(利)
如果纳税人有欠缴税款又有应退税款,税务机关拥有先征后退的权力,即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超过欠缴税额的才办理退税;纳税人对超出欠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和利息,拥有要求退还或抵扣下期税款的权利,即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一期应纳税款,纳税人不要求抵缴的,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和利息退还纳税人。
可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包括哪些
(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范围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
1.因减免税(包括“先征后退”)形成的应退税款;
2.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
3.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
4.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5.误收的其他款项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纳税人因出口而形成的退税不属于此范围。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范围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
1.欠税;
2.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在办理抵扣时,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实例分析:西安某化妆品有限公司2002年6月30日误缴增值税100万元,9月30日误缴消费税50万元;同时该纳税人尚欠2002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60万元(纳税期限2003年1月15日)、2002年12月增值税70万元(纳税期限2003年1月10日)。主管税务机关于2003年2月20日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手续(假定2002年6月30日至2003年2月20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72%)。
该企业应退税款总额为:应退增值税100万元的应付利息=1000000×(235÷365)×0.72%=4635.62(元);
应退消费税50万元的应付利息=500000×(143÷365)×0.72%=1410.41(元);
应退税总额=1000000+500000+4635.62+1410.41=1506046.03(元)。
该企业欠税总额:欠缴所得税60万元的应缴滞纳金=600000×36×0.05%=10800(元);
欠缴增值税70万元的应缴滞纳金=700000×41×0.05%=14350(元);
欠缴税总额=600000+700000+10800+14350=1325150(元)。
因应退税款总额大于欠缴税款总额,故实际抵扣金额等于欠缴税款总额,为1325150元,抵扣不完的180896.03元应退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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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应付单单据编号无法自动生成 应收应付单单据编号无法自动生成
问题号: | 13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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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1 |
软件模块: | 应付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单据编号无法自动生成 |
适用产品: | U861 |
问题名称: | 应收应付单单据编号无法自动生成 |
问题现象: | 填制应收应付单的时候单据编号无法生成,是空的,也没有任何提示,在单据编号设置中设置的是自动生成 |
问题原因: | 数据问题。在ufsystem中ua_account_sub有2004年和2005年的记录,此记录对应的字段bclosing字段为0,把它改为1之后,再做2006年的应收应付单就可以了。 |
解决方案: | 数据问题。在ufsystem中ua_account_sub有2004年和2005年的记录,此记录对应的字段bclosing字段为0,把它改为1之后,再做2006年的应收应付单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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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近日,部、国家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以有效化解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困难。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和修订了多项政策,促进金融企业有效化解和处置信贷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就是其中之一。在金融机构各项信贷资产之中,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其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早在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发文给予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2010年底政策到期后,国家再次将政策延续至2013年底。 该负责人解释,尽管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已有一定程度发展,但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再次给予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 上述负责人介绍,金融企业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发放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可对其中的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这将有利于金融企业充分核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加“三农”、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 该负责人提醒,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不得和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 针对该政策的实施时间,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因此,2014年预缴期内未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三农”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加强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延续,为金融机构开展“三农”和中小企业业务提供了稳定的税收政策预期,为全力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良性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继续执行,则有利于增强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