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应税行为附带赠送实物的所得税处理
2016-4-9 0:0:0 用友T1小编营业税应税行为附带赠送实物的所得税处理
营业税应税行为附带赠送实物的所得税处理对于人开展应税行为时附带赠送实物的所得税处理,目前有两种观点:
1、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关于确认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等,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对于开展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由于其主业务并非销售商品而是提供劳务,因此不适用国税函[2008]875号文中“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规定,其附带赠送实物应按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便函[2009]33号文又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因此,金融保险企业开展业务附带赠送实物,应作为两个独立事项进行所得税处理:首先应按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对该项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我们还应注意两个问题:
1、由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赠送的实物一般并非自产而是外购的,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其赠送的外购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该类赠品按视同销售处理时应纳税所得额为0.但这并不意味着将赠送的实物作视同销售处理没有意义。根据国税发[2008]10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印发的通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
2、企便函[2009]33号文将金融保险企业开展业务附带赠送的实物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处理,也是值得商榷的。企业在开展业务中附带赠送的实物如何扣除,应该考虑具体情况。这一点上,以前的国税函[2003]847号文、国税函[2003]1401号文、财税[2004]215号文、国税函[2006]235号等对中国移动等企业在提供电信劳务时,赠送的支出分别不同情况在税前扣除的处理值得借鉴,即: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用户的赠送支出,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扣除;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的赠送支出,作为交际应酬费扣除;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赠送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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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单录入尾差问题 应收单录入尾差问题
问题号: | 1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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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应收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尾差 |
适用产品: | U852–财务会计–应收款管理 |
问题名称: | 应收单录入尾差问题 |
问题现象: | 在应收模块做应收单时,录入美圆金额200,外币汇率为8.1203. 本币金额系统自动带出为1624.06 在表体里用户要拆为多条分录: 第一条分录:美圆金额50.汇率8.1203,系统带出本币金额406.02 第二条分录:美圆金额150,汇率8.1203,系统带出本币金额1218.05。 出现尾差。 |
问题原因: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执行以下脚本,将表体本币金额项改为可编辑,自己调整一下尾差。 上述的应收单借贷不平的问题,可以让用户手工调整‘表体的[本币金额]’来实现。 需要使用下面的脚本,使‘表体的[本币金额]’可修改。脚本如下: update voucheritems set CanModify=1 where cardnum=’ar04′ and fieldname=’iAmount’ and cardsection=’B’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