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债资比例判定借款利息扣除
2016-4-17 0:0:0 用友T1小编依据债资比例判定借款利息扣除
依据债资比例判定借款利息扣除 在征管中,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业务,在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借入方实际税负高于(或等于)境内借出款项的关联方的情况下,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扣除? 对此问题,大部分人理解为按“2∶1”的标准执行,即以接受额的2倍为限额,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借款金额不超过投资额2倍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超过投资额2倍的借款所对应的利息不得扣除。比如,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有关联企业C公司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有人认为,允许扣除的利息只能按2∶1确认,只能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进行扣除。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投资额2倍以上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真的不允许在前扣除吗?笔者认为绝非如此绝对和简单。 债资比例决定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额度 企业所得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在《部、国家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已经明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有关税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与利息扣除额度的计算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在计算债资比例时,一般情况下,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金额。因此,企业在月度资产负债表日的相关数据对于计算债资比例至关重要,必须根据每月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金额,方能计算权益投资和债资比例。 案例 以上文所述案例为基础并补充其他资料如下: 甲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C公司占80%的股份。甲企业2013年期初所有者权益为: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资本公积40万元。合计1250万元,其中C公司享有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甲企业在2013年向C公司借款(取得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按不超过本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甲企业2013年每月新增未分配利润和月平均权益投资计算结果见文中表格。 甲企业接受的C公司各月平均权益投资计算过程如下: 1月平均权益投资=(1250+1250+20)÷2×80%=1008(万元);2月平均权益投资=(1270+1270+20)÷2×80%=1024(万元);依此类推,如文尾表格所示,甲企业接受的全年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为14870万元,其中属于C公司的权益数额为13080万元。 案例一:假定甲企业借款发生在3月30日,至12月底尚未归还,已支付利息130万元。利息扣除情况计算如下: 1.接受C公司平均关联债权投资计算如下: (1)1月~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均为0元。(2)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为(0+3000)÷2 =1500(万元);(3)4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为(3000+3000)÷2=3000(万元);5月~12月每月均如此计算。全年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1500+3000×9=28500(万元)。 2.关联债资比例为28500÷13080=2.18,比例>2。 3.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30×(1-2÷2.18)=130×0.08=10.4(万元)。 案例二:假定甲企业借款发生在4月1日,至12月底尚未归还,已支付利息130万元。扣除利息情况计算如下: 1.接受C公司平均关联债权投资计算如下: (1)1月~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均为0元。(2)4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为(0+3000)÷2=1500(万元)。(3)5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为(3000+3000)÷2=3000(万元);6月~12月每月如此计算。全年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1500+3000×8=25500(万元)。 2.关联债资比例为25500÷13080=1.95,比例<2。 3.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关联债资比例没有超过规定的标准比例,实际支付给C公司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部扣除。 由此可见,甲企业实收资金1000万元,关联企业C公司享有甲企业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3000万元,支付利息并非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而应根据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结果来确认。 如果在一个年度内,企业向多个关联方借款(接受债权性投资),应以向多个关联方借款之和占从该多个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之和的比例,作为当年的关联债资比例。对于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税法上关于债资比例的标准是既定的,但企业实际的债资比例是可变的,决定利息扣除额度的是债资比例。向关联方借款(取得债权性投资)的时间,对年度计算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以及关联债资比例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在本月末和次月初这个时间节点上,正确选择借款或者还款时间非常重要。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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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两种实用筹划方法 印花税的两种实用筹划方法 一、压缩金额筹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上所载的金额,因而出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使各项费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额通过非违法的途径从合同所载金额中得以减除,从而压缩合同的表面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如企业甲和企业乙欲签订一加工承揽合同,数额较大。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而且这里的加工或承揽收入额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能想办法将辅助材料金额压缩,问题便解决了。具体的做法就是由委托方自己提供辅助材料,如果委托方自己无法提供或是无法完全自己提供,也可以由受托方提供,当然这时的筹划就要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于购销合同适用的税率为0.3‰,比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的税率0.5‰要低。只要双方将部分或全部辅助材料先行转移所有权,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要缴纳的印花税之和便会下降。第二步便是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其合同金额仅包括加工承揽收入,而不包括辅助材料金额。 压缩金额筹划法在印花税的筹划中可以广泛的应用,比如互相以物易物的交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尽量互相提供优惠价格,使得合同金额下降到合理的程度。当然这要注意一下限度,以免被机关调整价格,最终税负更重,以致得不偿失。 二、利用模糊金额法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会遇到计税金额无法最终确定的情况发生。而我国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大多数都是根据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和具体适用的税率确定,计税依据无法最终确定时,人的应纳印花税税额也就相应的无法确定。 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法。税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实现利润多少进行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便给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创造了条件。 模糊金额筹划法具体来说是指,经济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少缴纳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举例说明:假定某设备租赁公司欲和某生产企业签订一租赁合同,由于租赁设备较多,而且设备本身比较昂贵,因而租金每年200万元。这是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租金200万元,则两企业均应交纳印花税,其计算如下: 各自应纳税额=2 000 000×1‰=2 000(元) 这时,如果两企业在签订合同仅规定每天的租金数,而不具体确定租赁合同的执行时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企业只须各自缴纳5元的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结算时才缴纳,从而达到了节省税款的目的。当然这笔钱在以后是要缴上去的,但现在不用缴便获得了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来说是有利无弊的,而且筹划极其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