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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2016-4-17 0:0:0 用友T1小编

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以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问】单位在节日给职工发放福利,分别以自产产品、外购产品、购物券等形式发放,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

  【解答】贵公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不同形式的福利,应按规定做不同的处理: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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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代付款,直接从其他应付款-房租费中抵扣。
这个所有权就是房东的了,还不如公司购买,开专票来的划算
计入其他应收款,缴纳房租扣除的时候,冲销其他应收款
@费亦青608:有发票也可以做其他应付吗?
@张立平_:有发票也可以做其他应收吗?
@小玖:帮房东代买的话,发票应该是开给房东的。

营改增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的财税处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改增”以前,增值税一般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贷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以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   “营改增”以后运输劳务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缴税。根据《部、国家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但如果运输劳务与货物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应当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并负责运输,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收取货物价款(不含税)300000元,运费1300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假如甲企业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则向乙企业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甲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应当与货款一并征收17%的增值税。甲企业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52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1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189   注:300000+1300÷(1+17%)=301111(万元)   〔300000+1300÷(1+17%)〕×17%=51189(万元)   例2、假如甲企业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则向乙企业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的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甲企业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52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11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129   注:300000+1300÷(1+11%)=301171(万元)   300000×17%+1300÷(1+11%)×11%=51129(万元)   例3、假如甲乙企业均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则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运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3011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129   贷:银行存款352300   注:300000×17%+1300÷(1+11%)×11%=51129(万元)   例4、假如甲企业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乙企业不在试点范围之内,那么非试点地区取得试点地区运费发票抵扣有以下三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1%的,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1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3%的,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3%;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抵扣7%。   乙企业取得甲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1%,则按照11%抵扣,会计处理同例3。   例5、假如甲企业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乙企业取得甲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乙企业按照7%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3012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85   贷:银行存款352300   注:300000×17%+1300÷(1+7%)×7%=51085(万元)   综上小结如下:   “营改增”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的财税处理


提供运输服务方 接受运输服务方
身份 税率 身份 发票种类 抵扣税率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11%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1%
不得抵扣
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1%
7%
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 3%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3%
不得抵扣
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3%
7%
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试点,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提示:由于目前“营改增”没有全部铺开,因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面临着不同的纳税环境,增值税作为流转税,“营改增”会影响企业流转环节的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变化主要亮点是:   1、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取消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征3%抵7%的规定;   2、取消自用的应征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的规定;   3、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4、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继续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执行外,其余有关差额征税规定不再执行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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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
    您好!您理解的是对的,要在T6 6.1环境下使用T3升级T6的工具,升级完成后,恢复到6.1环境,备份出6.1的数据,安装6.5,再升级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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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收入才能结转成本的
    那成本挂哪个科目啊?
    其他应收款吗?
    @若只如初见520:要是销售的产品的话,产品本来做在库存里啊,要是人工施工的话,做在工程施工里,等有了收入在结转成本的
    成本与收入相对应,确认收入才能结转成本
    我们是人力资源公司,签了一份人事代理协议,代缴五险一金。之前收到他们的钱做了预收账款,还没给开票,现在给他们缴纳了五险一金,这些费用是入到成本吗?
    @若只如初见520:代付代缴应该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口袋的天空焕:那我做到其他应收款,等到开票了,有收入后,把预收的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应收款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这样对吗
    @若只如初见520:代缴的五险一金你们也给开票么?
    @口袋的天空焕:开在一张发票上面,昨天还一直纠结这个问题,受累帮忙看看
    代缴的五险一金你们不是已经说到客户的款项了么,那个不应该作为你们的成本吧?
    @口袋的天空焕:我现在也纠结是做成本还是其他应收款冲了,税务局说这张发票的开票金额都要入营业额,那我支出的是不是成本
    @若只如初见520:。。。那要是代缴的五险一金都算是收入的话,那你们为客户缴纳五险一金的时候也走的是管理费用啊

  • 进入总账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去检查表提示数据库严重损坏,修复数据提示成功,再去检测又是严重错误

    进入总账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去检查表提示数据库严重损坏,修复数据提示成功,再去检测又是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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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复执行修复工具,直到修复到没有错误为止。建议备份好之前数据,损坏严重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修复不好,无限报错。
    use ufdata_071_2015
    select * from code执行这语句时报上述错误
    @廖深根:构架损坏可能很难修复。尝试使用工具下载中的数据库修复工具,进行修复。
    然后还有个账套也是提示所选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经检查无误,但是进入账套还是提示不符
    @廖深根:根据您的描述,一致性错误导致的行业性质与科目不相符,您先修复成功,再来解决这个问题吧。
    修复数据库?
    @廖深根:请参考之前给您的回复。尝试使用工具下载中的数据库修复工具,进行修复。但是结构错误很难修复,工具只能修正一些简单错误。不保证工具一定管用。如果持续报错,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数据修复公司尝试修复。
    @服务社区窦佳:工具使用前,请注意备份账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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