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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期初余额表

2019-4-23 8:0:0 用友NC小编

供应商期初余额表

1、期初余额录入在,总账系统-期初余额里面录入,帐套1月份启用的帐套只需要录入期初余额,年中启用的帐套需要录入三列,累计借方、累计贷方、期初余额。期初余额录入完毕后,要点“试算”和“对账”。

2、期初余额试算不平衡将不能填制凭证。

3、项目核算、客户往来辅助核算的科目,录入期初余额,要双击蓝色的部分,录入明细。

4、存货期初余额录入,如果购买存货模块,要到存货核算模块录入存货期初余额,录入数量和金额。

5、用友T3/T6/U8总账期初余额不能修改,提示“浏览只读”,如下图:

image

标题:修改期初余额时不能修改,有“浏览只读”字样

问题现象:一月份结账的时候,发现数据不对,经查找发现期初录错,修改期初余额时不能修改,有“浏览只读”字样?

原因分析:如发现期初余额有浏览只读字样,一般有两种原因:

1、已经记账结账;

2、期初录入的时候突然断电,或其它原因,导致科目锁定。

解决方案:

1、取消结账或记账;

反结账步骤,在总账菜单→期末→结帐→点击最下面一个“Y” →按“CTRL+SHIFT+F6” →输入自己的密码→确定,如下图:

image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步骤:

①总账菜单→期末→对账→按“CTRL+H” →恢复记账前状态已被激活→确定

首先,打开总账菜单-期末-对账界面,如下图: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66f_副本.png" alt="image" />

同时按键盘上的“CTRL+H”提示“恢复记账前状态已被激活”,如下图(T3和U8):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NW_副本.jpg" alt="image" width="500" height="303"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tyle="width:500px;height:303px;float:none;" />

U8提示:"恢复记账前状态已被激活"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49b023bba98_副本.png" alt="image" width="500" height="254"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tyle="width:500px;height:254px;float:none;" />


②总账菜单→凭证→恢复记账前状态→选择月初状态→确定→退出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589_副本.jpg" alt="image" width="500" height="189" border="0" hspace="0" vspace="0" style="width:500px;height:189px;float:none;" />

用友软件提示:“恢复记账前状态”选择恢复方式,选择月初状态,点确定。即可完成恢复如下图:

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43EBD4A8_副本.jpg" alt="image" />

注意:恢复结账,恢复记账需要一直恢复到帐套启用月份才能去掉期初余额“浏览只读”锁定。

2、可清除单据锁定(用admin登录系统管理,点击“视图”--“清除单据锁定”)

清除单据锁定步骤:先退出用友软件,然后点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确定-视图-清除单据锁定

或者下载清除单据锁定工具,即刻清除所有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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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宜合并计税

多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宜合并计税 多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宜合并计税 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管,当前一直沿用国家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这一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业绩考评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薪、年终加薪和绩效工资等;二是在计税方法上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将其平均到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单独计税;三是在一个年度内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四是在发放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9号文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管理的重要文件,起到了政策依据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出了新问题。   例如,一纳税人任职于某医科大学,同时了一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他在两家单位各取得每月1万元的工资、薪金收入,同时这两家单位共计发放一次性的年终奖75万元(其中一家23万元,另一家52万元),每家单位也按9号文件的方法分别扣缴年终奖个税,不同的是发放时间不一致。根据个人所得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要求纳税人在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对该纳税人各月份应补的税款没有异议,但对发放的年终奖75万元,确认只能由最先发放的一家单位采用9号文件的办法,另一家单位发放的不能采用,也就是52万元应并到发放当月计征个税,此项扣除已经代扣的还应补缴个税。而纳税人认为每家代扣单位均只用了一次,没有违背9号文件的规定,不应再补征税款。   税务机关的做法是符合9号文件精神的,但实际上这一方法也是有瑕疵的。笔者认为,对纳税人从不同受雇单位取得的同一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比较合理的方法是,应以纳税人为主体,由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对不同受雇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同类合并“汇算”申报,平时仍由发放单位按9号文件的规定“预扣”一次,保证税款不流失。也就是将75万元这个总收入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税款。虽然用这种方法计算应补的个税少了,但这样操作更科学合理,有利于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利于纳税人的自觉遵从,是一个双赢的好办法。   从深层上讲,这种方法也是有理论依据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即按收入的性质分项计征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个人取得的一项收入只要在性质上是同类的,就应该合并计税,这是符合个税立法精神的,所不同的是所属期不是以月而是以“年度”为单位显现的。从操作上看,个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申报时,同一月是可以合并计税的,如果不允许全年一次性奖金这样操作,那么这样的规定是残缺的,也不合理,很难取信于纳税人。   反之,如果代扣单位先代扣并申报52万元应纳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那么按9号文件的规定,则应补缴的个税比合并计税方法还要少,而这一结果,纳税人是完全可以“筹划”的。因此,选择合并计税的方法比较中性,既能合理适度征税,又能防止税款流失。   笔者认为,当前9号文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模拟到有从多家单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形。过去由于单一的经营模式,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况多数是发生在一个单位,因而文件的制定正是基于10年前的这一背景,这在当时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然而时过境迁,一些高技能的人才受雇多处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多,而每家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可能也是现实存在的,如果还是用9号文件的方法征税,有悖税收促进经济的原则,不符合国家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要求。   二是对纳税人一个年度只能采用“一次”的理解有歧义。有的认为一个代扣单位对同一纳税人的使用方法只要不超过一次就是符合9号文件精神;有的认为谁先发放谁先申报就认谁,其他单位按9号文件申报的全年一次奖金计算方法一律不认;有的认为一个纳税人一个年度只能采用一次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由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合并同类收入采用一次就行。不同的理解也导致操作上的五花八门。   当然,要正确实施合并计税的方法,还必须加强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征收中的监控管理。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要提供发放单位的年度分配方案和收入明细等资料,防止混淆月度奖、季度奖和年度奖以及其他各项奖励。

房地产企业的涉税21难点处理及例解(一)

房地产企业的涉税21难点处理及例解(一) 房地产企业的涉税21难点处理及例解(一) 为了让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经理更加清晰的掌握和理解问题的处理,我主要就目前房地产企业的21个涉税重点问题的税务处理技巧进行梳理,以便对房地产企业有所帮助!   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是,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贷:开发产品   (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   1、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1)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   (2)计税依据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②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则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计税营业额,一是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是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2、土地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3、的处理   《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费为计税基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该房地产公司用自建商品房抵偿应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   案例分析   江西省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度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在安置方式上,公司采取“拆一还一,就地安置,差价核算,自行过渡”的产权调换方式对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10年6月该公司用已完工1000平方米的自建商品房偿还被拆迁人(其中等面积还原部分800平方米),同类住宅房屋建造成本2200元/平方米,销售价格3500元/平方米。请进行有关的税务处理分析。   (一)营业税处理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就其还原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即本例中的商品房建安造价)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88000元(800×2200×5%)。而对超出部分则按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5000元(200×3500×5%)。   (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上述“拆一还一”行为,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拆一还一”等面积部分土地增值税的计入为2800000元(800×3500),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是2800000元,假如江西省规定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56000元(2800000元×2%)。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为简化计算,假设本例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等同于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由此可以看出,“拆一还一”行为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是一致的,视同销售收入及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支出均为2800000元。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所得1040000元〔(3500-2200)×800〕。   A公司2008年5月开发某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该项目用地面积21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31900平方米,可供销售面积29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面积为7900平方米,其余21100平方米的住宅由A公司自由销售或使用。该项目于2009年5月完工。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的回迁房面积共7900平方米。2010年1月正式对外销售,并于当月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4770万元(21100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   该项目工程已竣工决算,开发成本为6000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零,前期工程费7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2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16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开发间接费300万元。向某公司借款的利息400万元(假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但没有按照项目进行分配利息依据没有银行的利息票据,请分析有关“拆一还一”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一)账务处理   计算过程如下:   1.开发成本6000万元,利息费用400万元。   2.拆迁补偿费支出=7900×0.7=553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拆迁补偿费不能认为只是拆迁户7900平方米,而是整个楼盘的,需要在总可售面积29000平方米中分摊。   视同销售收入=7900×0.7=5530(万元)。   3.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6400+5530)÷29000=4113.7931(元/平方米)。需要注意的   是,这里的29000平方米是作为总可售面积计算的,不能减去拆迁户的7900平方米,即不能以21100平方米作为分母,否则就会虚增成本。   4.视同销售成本=4113.7931×7900=3249.8965(万元);   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单位:万   元,下同):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5530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5530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5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30   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5530万元,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5530万元,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3249.8965   贷:开发产品                 3249.8965   (二)税务处理如下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就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280.1035×25%=570.025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能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税,而是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款。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在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需要预征。假定预征率为2%,则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要预缴土地增值税=5530×2%=110.6(万元)。回迁房视同销售所得最后是否作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看楼盘的销售情况。由于该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此土地增值税必须清算。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过程如下:   开发成本=5530+6000=1153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1530×(1+20%)+11530×10%+14770×5.5%=15801.35(万元);   增值额=14770+5530-15801.35=4498.65(万元);   增值率=4498.65 ÷15801.35=28.47%,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为0;   应缴土地增值税=4498.65 ×30%-0=1349.595(万元);   已预征土地增值税=5530×2%=110.6(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349.595-110.6=1238.995(万元)。   3.营业税的处理。   (1)营业税的计算   回迁房成本价如何确定?有的地方认为,考虑到被拆迁房产原占有土地,开发商不需对该土地支付成本,补偿房产的成本价不应再计算土地成本;有的地方则认为应包括土地成本。一般的看法是回迁房的成本和正常销售的商品房一样,应   分为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两个方面,只不过这里土地成本是以房换地换回来的,成本价应该包括土地成本。   A公司应该在2009年9月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缴纳营业税=4113.7931×7900×5%=1624948.2745(万元)。   (2)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问题。   A公司如果采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530万元,A公司应按销售价5530万元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A公司如果采用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则A公司应该按成本价3249.8965万元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然后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

问题解答

  • 如何设置凭证打印格式

    如何设置凭证打印格式

    如何设置凭证打印格式如何设置凭证打印格式 2016-10-17

    A、在(windows 2000/xp)中找到c:\winnt\system32\ufcomsql\lgpzwb**(**代表所要打印凭证的条数),然后用UFO简表打开,调整到相对应的格式;

    B、打开用友软件,财务会计——总账——设置——选项——账簿——凭证,将外币金额式凭证的条数修改成和**相同的数字;

    C、在财务会计——总账——打印凭证中进行设置即可。

  • 用友最新常见问题整理

    用友最新常见问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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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友软件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软件安装后权限设置

解决方案

  • 用友U8 860sp登陆web时提示'同一个站点只能允许一个web客户端登陆' ,点确认后窗口自动关闭

    用友U8 860sp登陆web时提示'同一个站点只能允许一个web客户端登陆' ,点确认后窗口自动关闭

    用友U8 860sp登陆web时提示'同一个站点只能允许一个web客户端登陆' ,点确认后窗口自动关闭用友U8 860sp登陆web时提示'同一个站点只能允许一个web客户端登陆' ,点确认后窗口自动关闭 问题原因:运行环境问题 解决方法:卸载与用友软件有冲突的软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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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友U8 A、原先有的现存量没有了,使用了现存量整理SQL语句后,问题依旧; B、存货系统中的反记账操作变得异常的慢,甚至死机,异常等现象,并且在反记账过程中,原本6MB的日志文件最终会变得4-5G大小,而且恢复无法成功,只能20条记录左右的慢慢反记账。在操作过程中,SQL的占用内存会变的非常的大达到300MB左右。直至最后也不会降下来。 请问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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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表导出 模板

    报表导出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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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友软件中总账、明细账、科目汇总、日记账、科目余额表等输出EXCEL方法:

    用友软件设计了“输出”功能,当您进行账簿查询、报表查询等功能时,屏幕上方有一个“输出”按钮,选择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保存的文件名,在保存类型中选择“excel文件”,然后点击确定。这样您就可以得到一个从财务软件中输出的excel文件。

    二、批量导出:明细账中有“批量”按钮可以批量输出成excel

  • 报表不能导出ex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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