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哪些规定?
我国税法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具体规定了两种税率,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另一种是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税率表见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见后)。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若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附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单位的承包)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万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而设的应税项目,根据我国国情和参考国际通告做法作了具体规定,主要理由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地进一步扩大,外籍人员到我国从事个体经营会逐渐增多,按照税收管辖权原则,对其在华取得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亦应同样征税。
对无照个体户在取消了营业税临时经营项目之后,应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故将其列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中。
办学、医疗、咨询所得,现行规定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但考虑到有的人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专门从事这些经营活动,与一般偶尔的劳务不同,属经营行为,故将其
归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怎样规定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所得。其范围主要包括: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项收入。
(4)如何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相近,对其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办法,可以参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各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对于纳税人即户主的计税
工资扣除,规定为每月800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相同,以保证其生计的费用需要。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
。对必要费用规定为每月800元,亦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费扣除相同。此外,有的承包人、承租人还要另外领取工资或薪金,应将其并入承包、承租所得征税。
(5)对个体工商户怎样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征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
机构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
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种行业并且四种行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
税;对于四种行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调整个体工商户等个税税前扣除标准关注国家调整个体工商户等个税税前扣除标准,以下是国家调整个体工商户等个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
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通知全文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
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
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
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