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 10.8plus1普及报表总报试用,服务器设置已经改了
2019-4-10 8:0:0 用友NC小编t3 10.8plus1普及报表总报试用,服务器设置已经改了
t3 10.8plus1普及报表总报试用,服务器设置已经改了[]您好 先点击总账模块,然后点击软件上方菜单栏中的窗口按钮-注销-总账,看下总账后面是否带有演示版几个字,如果有这几个字的话,为加密狗未检测到,请按照社区-知识库中的解决方案处理:http://www.kuaiji66.com/t1/shiyongjiqiao/EI7B1GhO1268.html
如果窗口-注销-总账中未带有试用版几个字的,按照下面的方法排查:
方案一:进行财务报表服务器设置(在软件安装目录下的ufo文件夹下面双击selsrv.exe,在“当前”输入服务器的计算机名称或者ip地址,如果是单机版可以输入127.0.0.1);
方案二:C盘搜索ufow2000.ini,如果有这个文件,删除windows目录下的ufow2000.ini文件;
方案三:修改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hosts文件,用记事本打开,在最后添加一条记录,把服务器的IP地址和机器名字写入并保存。
方案四:关闭杀毒软件、防火墙。(特别是卡巴斯基),刚刚关闭后第一次登录财务报表仍可能报错,关闭软件重新登录即可。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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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法合一”应有所筹划 对“两法合一”应有所筹划
我国已加入WTO,按照WTO的规则,我国相关部门正在清理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法不可避免地也会被修改。面对税制的变化,企业如何积极地去了解研究即将发生的变化,按预期的变化来筹划即将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以使企业价值最大化非常重要。下面从企业所得税的预期变化谈一谈相关的筹划。
按照WTO“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目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涉外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改变国有企业税负偏高的现象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至25%,则比现在33%的税率下降8%。由此可见,同一利润税改前要缴的企业所得税比税改后要缴的多,100元利润税改前要缴33元企业所得税,而税改后只缴25元,少缴8元。如何使利润延期发生呢?使利润延期发生的手段主要是:多消化一些可消化的费用和损失。
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也可以筹划 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也可以筹划 按照《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有人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自有资金,使用借入资金、拨款、接受的捐赠资金等形成的研发费用是不能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指标认定管理中,对研发费用的性质认定与资金来源并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用自有资金支付的研发费用可享受所得税前的加计扣除政策,用借入资金、财政拨款以及接受捐赠的资金支付的也是可以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但是,对企业收到财政性拨款有着特殊的优惠政策: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不征税收入是指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但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说,企业用已做不征税处理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研发费用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的。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第一条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与此同时,根据该《通知》第三条中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资金再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之所以允许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主要是考虑纳税人当期的资金困难问题,但所形成的支出不允许在发生的当期或结转到下期扣除,相反,如果对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在取得的当期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那么,它所形成的支出也是允许在发生的当期或结转到下期(形成资产的,下同)扣除的。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企业对取得的符合条件(既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又可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的财政性资金有两项政策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又是对企业资金短缺的“临时性”照顾,就不如放弃此项优惠政策,在取得时先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享受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政策。 例如:某企业2013年从县以上人民政府取得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财政性资金500万元,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如果该企业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其从并入收入总额后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虽然,对这部分收入没有征税,但在以后使用时所形成的支出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对取得的这部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按25%征收500×25%=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那么,在以后使用形成支出时可按照加计扣除政策在所得税前直接扣除或者结转扣除500×(1+50%)=750(万元),相比多扣除750-500=250(万元),节约所得税支出250×25%=62.5(万元),因此说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也可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