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退回订金的处理
2019-3-9 16:20:0 用友NC小编用友退回订金的处理
退回订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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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 发货单弃审失败用友U8 发货单弃审失败
问题原因:rdrecord里审核人字段有问题 解决方法:update rdrecord set chanler=null where cbuscode='0000000195'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rdrecord里审核人字段有问题 解决方法:update rdrecord set chanler=null where cbuscode='0000000195'
www.kuaiji66.com 天龙瑞德
批量生成助记码 _0批量生成助记码
问题号: | 40812 |
---|---|
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1 |
软件模块: | 基础设置 |
问题名称: | 批量生成助记码 |
问题现象: | 增加科目或档案时未填助记码,如何批量生成?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批量生成助记码 |
解决方案: | 点击“基础档案”-“批量生成助记码”-在需要批量生成助记码的模块的“是否生成”处双击一下,出现“Y”的标志之后再点击‘确定’即可。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批次台帐和现存量显示的数量正确但是录入发货单时有一个批次不显示 批次台帐和现存量显示的数量正确但是录入发货单时有一个批次不显示
问题号: | 4785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库存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批次台帐和现存量显示的数量正确但是录入发货单时有一个批次不显示 |
适用产品: | u85x |
问题名称: | 批次台帐和现存量显示的数量正确但是录入发货单时有一个批次不显示 |
问题现象: | 批次台帐和现存量显示的数量正确但是录入发货单时有一个批次不显示 |
问题原因: | rdrecord,rdrecotds年初数据没有结转过来 |
解决方案: | 把去年rdrecord,rdrecotds的相应数据拷贝过来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 T+普及版 请问这个问题 我有客户给我打钱分5种类别 并且 不能互相使用 出货的时候必须对应每个类别 有没有 除了建立一个客户5个小客户 另外的方法 软件有别的 实现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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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记账宝用着用着提示提示密码错误。有什么办法可以重置或修改。demo可以进去。 T1记账宝用着用着提示提示密码错误。有什么办法可以重置或修改。demo可以进去。
您好,您是要查看那个账套的密码,一个账套就一个操作员跟一个密码的。如果忘了怎么办呢??着急,坐等回复!!!如果忘记密码怎么办呢@Kong1441685338:忘记密码了。可以把您的记账宝里所有ZT开头的文件夹发给我,告诉我那个账套的密码不记得了,我帮您找密码。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单据金额没有千分符 单据金额没有千分符
问题号: | 33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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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T6-企业管理软件V6.1 |
软件模块: | 采购管理 |
问题名称: | 单据金额没有千分符 |
问题现象: | 采购订单上的金额没有千分符,如何设置? |
问题原因: | 单据格式设置问题 |
关键字: | 单据金额没有千分符 |
解决方案: | 打开单据格式设置–采购管理–采购订单–显示,打开显示模版后,在模版上鼠标右键‘表体项目’,选中需要修改千分位显示的项目,将数字项显示格式设置为‘##,###.00’,修改后保存即可。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电子商务大潮中的会计革命 电子商务大潮中的会计革命
电子商务(E-Business)的兴起,从真正意义上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企业能否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形成竞争优势,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我国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成为紧跟世界潮流,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
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各种新的更加高效的财务与管理模式提出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能,也给企业会计系统带来了一场全方位、根本性的革命。互联网使企业成为全球网络供应链中的一个节点,新的企业系统开始出现,如网上企业、国际企业、虚拟企业等。同时,新的经济形态也在逐步形成,如直接经济、网络经济等。这些伴随电子商务而来的新的组织与经济形式,形成了企业间基于项目的完全富有弹性的动态联盟,这种联盟是“黑箱”间通过共享输入与输出方式进行的,各成员不必了解“黑箱”的内部处理过程,只需了解输入与输出信息。这种结构导致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对传统会计产生了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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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八大特点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八大特点 2014年汇缴有八大特点,一是,总局取消下户执法力度大,影响税企关系生态,值得关注;二是,税总发【2014】107号文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加大,切实落实克强经济学简政放权,只要实体符合优惠条件,忘记备案也不能剥夺优惠权利,为汇缴带来深远影响;三是,《公司法》修订,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企业信息上网公示,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四是,模糊税收政策问题困扰人,如何防范风险,需要拿出几招!五是,新纳税申报表"呼之欲出",新报表、新思路,新征程!六是,总局2014年29号公告与财税【2014】75号文件为代表的2014年所得税新政,影响重大。七是,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重大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八是,河北近年来的四个主要所得税本土化政策(国、地税2012年1号公告,冀国税函【2013】161号、河北省国税局2014年5号公告、河北省地税局2014年4号公告)应认真领会。 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尔夫球场取得终身会员费如何确认收入的问题 对于企业收取的一次交费终身受益的会员费,按企业经营期限和土地使用期限孰短的原则确认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福利企业退税收入的处理问题 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的相关票据如何处理问题 企业当年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相关票据,可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纳税调整;未取得的,在取得后调整其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应付未付利息的扣除问题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定事项中包括未支付的银行利息。 五、核定征收企业允许享受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4号公告的有关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中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可以执行不征税收入、收入两项政策。 六、项目经理部使用总机构账户可否视同提供工程款拨付证明问题 根据企业实际采购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证明企业使用的是总机构账户,可以视同提供工程款拨付证明。 七、非营利组织会费免税收入的认定问题 由于相关部门已取消有关收费标准,纳税人在当地部门备案后,已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即可确认为免税收入。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确认的有关问题 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因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搬迁规划之日及时搬迁的,其搬迁日按实际搬迁年度开始计算。对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租赁费用已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不再从搬迁收入中列支。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如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原企业不能注销,而在搬迁安置地新建一个企业,原企业可享受搬迁政策,搬迁收入扣除新建企业的购建支出后的余额,合并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须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对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为企业借款处理。对提供借款的纳税人视同独立交易的原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十、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独生子女费的列支问题 企业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费的,在支付年度一次性从企业福利费中列支。 十一、铁路建设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减免税备案类型问题 铁路建设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作为企业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 十二、查补的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对纳税人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查补的收入,可以作为所属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冀国税函【2013】1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8日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了受益期限的,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受益期限内均匀计入收入;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受益期限的,应在三年内均匀计入收入。 四、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所得税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五、企业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六、企业估计变更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七、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是否可以按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可以比照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 八、金融企业会计上以低于1%的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是否可以按1%的标准提取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规定,并实际在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收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金融企业在低于1%的比例范围内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应按会计上实际提取的数额申报扣除,不得按1%的标准再进行纳税调减。 九、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公众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具有相同性质,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5%计提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2%。超过12%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为职工负担的款能否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因此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十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全体职工的误餐费或误餐补助是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误餐费或误餐补助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十四、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费是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十五、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十六、企业无单独水(电)表,无法取得水(电)部门开据的发票,支付的水(电)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什么为有效凭据? 水(电)转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向其索取增值税发票,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水(电)转售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可凭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原始分割单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没有物业管理的,可凭与房屋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的水(电)费凭证及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十七、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什么手续才能确认为企业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应提供企业与其员工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或雇用时间不足30天的临时工因其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些人员需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十八、企业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十九、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筹办期何时结束?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已具备取得开发资质的条件,筹办期结束。 二十、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应如何计提税前扣除?中小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应如何确认? 金融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的,应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按以上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其他贷款,按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金融企业如果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件,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税〔2009〕99号第三条中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以金融企业向企业发放贷款年度的上一年数据确认,资产总额按年初年末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二十一、房地产销售企业采取销售时收取高额房款,在一定年限内再逐年返还的方式销售房屋,应如何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房屋售出时已符合税法规定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应按实际收到的房款确认房屋销售收入,结转相关成本费用。逐年返还的收入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年度纳税申报时以收到的房款为本金,按同期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对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竣工结算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结算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应进行追溯调整。 二十三、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期限,是否可以认为2008年度即为获利年度?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授权,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过渡问题作出了具体安排,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规定。其第一条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对“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应视同为其获利年度自2008年开始计算。比如,某个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设立于2007年3月1日,符合原税法规定的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条件,其2007年度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则其自2008年度起,不论是否获利,都必须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五年优惠期限,并且将2008年作为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第一年,这样该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优惠会在2012年12月31日结束。 二十四、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设备,设备名称与2008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名称一样,但性能参数高于目录所列的参数,在优惠目录没有更新前,能否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企业如能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出据的证明材料,证明该设备属于目录同类设备且较目录设备先进,可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十五、小企业实行后,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且税法未明确的内容如何处理?如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出租包装物收入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准则为其它业务收入,而税法没有明确,哪么这部分收入能作为企业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吗? 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的,可自行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金融企业支付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 对金融企业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应按劳务支出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手续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凡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已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应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七、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转借给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集团及其内部成员企业在税前扣除时,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企业集团是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八、企业为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医疗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医疗费等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九、企业为提前离岗人员、农村信用社为被置换人员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提前离岗人员、农村信用社被置换人员凡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的规定,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房屋的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房屋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除改扩建支出外,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二、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折旧年限确定问题 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 十三、土地使用权摊销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十四、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或《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7]432号)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十五、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确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在申报年度扣除。 十六、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个人贫困证明、查无下落证明是否可以作为金融企业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号)第四十条规定,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查无下落证明不属于金融企业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十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打包出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将多笔不良贷款打包出售,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贷款处置方案、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贷款的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十八、尾矿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的尾矿库,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由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尾矿库的账面净值确认为损失金额在税前扣除。已在税前申报扣除损失的尾矿库以后年度又处置的,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九、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是否应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失,因此不需进行清单申报。 二十、风电企业取得CDM项目所得是否可以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类)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规定,CDM项目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因此风电企业的CDM项目所得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类)所得应分别单独核算,按各自项目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 二十一、符合农、林、牧、渔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因此企业应将取得的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与优惠项目分别核算,对取得的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凡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二、拍卖公司、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拍卖公司、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的主营项目若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规定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则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并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对其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历史成本原则,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则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按历史成本原则处理。 三、对企业从金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计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如不能现房补偿,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按房屋的市场价格视同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交房时确认收入。 五、关于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企业使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作为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进口货物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的,以合同、付款凭证及报关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作为进口货物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八、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作为当年工资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发放的,调整应付工资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十一、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电力、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 (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十三、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省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十四、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企业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十五、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确认销售收入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仅适用于人民银行颁发了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适用范围内,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十七、企业支付的各类应收款项清收手续费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合同或管理办法,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应收款项清收手续费,应依据劳务支出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企业按办法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手续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八、无法归还企业债务的自然人提供的贫困证明可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因自然人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作为企业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十九、固定资产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报废,难以实际处置,其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应提供确属无法处置的书面说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已申报损失的固定资产在以后年度处置的,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企业职工总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各类企业职工总人数(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二十一、不征税收入涉及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问题 不征税收入涉及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均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发布,并盖有其印章的正式文件为准。 二十二、关于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车位、车库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十三、关于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各级人民法院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法院出据的调解书已共同构成了企业记账的凭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二十四、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有效凭据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十五、企业职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冀地税发[2011]44号)同时废止。纳税人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可参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 @蔡春红 @杨海燕个人 @杨海燕MJz @杨海燕_530596 @杨海燕QJJ @杨海燕QfI @杨海燕bqQ @杨海燕emU @熊枭 T+12.0标准版中,销货单审核后就进行会员积分,能否通过做触发器的方式,将销货单审核后的积分 扣减(而不是 取消销货单审核后的积分),然后在收款单审核后按照收款金额调整会员积分?现在想做这样的触发器,希望能得到总部的技术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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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12.1,先做的收款单,形成预收;后做的销货单,请问这个如何核销?
- T+个人借款该怎么该怎么处理?有公司员工借款和外部人员借款,还有还款时该怎么操作?求操作流程,求凭证的借贷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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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税员应该具备的涉税职业判断能力 企业办税员应该具备的涉税职业判断能力 当今社会,人们不缺乏获取政策和信息的渠道,岗位在业务的操作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观念的难以转变。那就是税务机关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运用、理解、执行。一项业务,国地税的掌握标准不一致,不知该如何应对。道听途说、人云亦云的进行税务判断,又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对此,根据我的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公司涉税岗位进行税务判断所面临的挑战及风险 1、国内涉税岗位进行税务判断的现状:大多数是以“学习文件+‘道听途说’+自己理解+结合企业情况”这样的程序,来完成一个税务判断。当前所处的税务环境又让这种判断变得极其复杂。税务判断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事情,正如一个医生对病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判断一样,来不得半点儿虚伪和错误,否则会出现很大的问题。作为涉税岗位的人员更想了解的是,政策为什么这样写,可操作的空间是否有?风险多大?依据在哪? 2、来自主管税务当局的挑战:如果按照我国成熟的司法体系中的公检法来看待。其内部的组织结构,我认为公安与税务稽查部门、检察院与税务管理部门、法院与税政(综合)部门,他们的职能是很相似的,那就是税务的部门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分工,还相互制约。而基层的税务机关属执行部门,有的业务是靠“口耳相传”来完成的。有可能“传来传去”就变了味儿。所以,12366、税管员、科长、局长、市局有关部门对同一个问题的解答,出现不同的回答,这个就不足为奇了,其实答案只有一个。 3、所带来的风险:据某市国税局2007年税务稽查案件的分析来看: 收入类:被税务机关挖出“小金库”,占补税罚款总额的35%(户数的5%)。此类情况一般是税务机关在检查的过程中,因企业业务的处理不当而发现的。而账外账的暴露,如:某机械加工企业的销售收入账上,竟然没有记录下角废料收入,这种常识性的错误被税务稽查“一眼识破”,“顺藤摸瓜”查下去,结果记录废料收入的账外“小金库”被“一网打尽”; 费用类:费用归集不当,占补税罚款总额的50%。企业的涉税人员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处理业务不当,如:发月饼、餐费开成会议费发票、购物卡的发票开成办公用品或电脑耗材等等。不注重发票的真伪性的检验、与发票相关的证据准备等等,认为只要有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其它类:占补税罚款总额的15%。只注重账和的对应,而不关注经济现象,被税务处罚。如:在钢材旺销的时候,某钢材企业的利润偏低,造成钢材经营与大气候不符的现象。 4、出现上述情况,与公司税务岗位核算习惯及不准确的税务判断有着密切的关系,那就是公司涉税岗位:只关注点的问题,不关注面的问题;运用税务政策,只凭自己的理解,而不关注税务政策的立法和税务政策的本质;用自己的小聪明来应对税务的大政策.不知道税务知识产生效益的核心是运用,而不是背诵;企业的税务知识运用理解水平取决于其税务管理员的水平,他们更多的是与税务管理员进行沟通,而不去深刻理解的真实含义,靠人治而不是法制;用盲人摸象的方式来进行税务判断,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工程的日益加强,与之相对应企业税务信息化建设却几乎没有,更多还是靠人来判断。 二、应对思路 政策面前、人人平等,这将是征纳双方今后需要共同来关注。 1、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发布的《关于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就不同性质文件的适用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 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2、上述规定实际上是界定了税务管理性、程序性、政策性文件的效力问题。各级税务机关、人、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应正确把握税收管理性、程序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关系,考虑到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税务机关不应把其内部掌握标准、尺度当作政策性文件来要求纳税人执行。这是一个纲领性文件。 税收政策性文件通常属于税收实体法范畴,其规定的内容涉及行为、所得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相关费用是否可以扣除等实体性问题。税收政策性文件的效力随着其上位法的变化而变化。而税收管理性文件、程序性文件则不同。其通常是税务机关为了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纳税程序而制定的文件,其并不一定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失效。 税务管理性文件的作用,主要是供税务机关内部使用、参考、把握和考核,其更多考虑的是税务机关的征管便利。很多税务管理性文件纳税人看不到,也不是纳税人必须遵照执行的文件。比如:关于会议费税前扣除问题,有务的管理性文件规定需要参会人员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其实属于税务机关内部掌握的标准、尺度,而不是对纳税人会议费能否扣除的政策性规定。难道没有签到表就说明会没开吗?因此,对会议费税前扣除掌握的尺度是,证据要与事实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效用。 税务程序性文件是规范征纳双方的工作程序,是双方必须共同遵照执行的文件。比如:在纳税申报环节、申报期限的规定、相关事项报(备)批程序、时间等等。但税务机关的程序性文件要做到公开、透明、方便、人性化,才容易被纳税人接受并应用,这也是如何做好纳税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这属于政策性规定。而对纳税人发生的项目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判断,则不属于政策性规定,而是管理上的规定。如果简单的认为只要是餐费就是招待费的税务判断将是不准确、也是不全面的,这其中需要有很多相关证据来证明,若征纳双方出现争议,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将是最终的选择。 三、进行税务判断需要把握的几个要点 税务判断其实很简单,用两个词就可以概括,那就是征税、不征税。但很少有人去深入了解为什么要征或不征,因为中国现在的文章和培训很少有人在说为什么。那么问题来了,比如说:“餐费发票在税务上如何处理?”大多数人的判断是业务招待费。其实这个判断只是情况之一,从实质看应该有三种情况:一是成本,如在拍摄影视作品时作为道具出现;二是交际费,为生产经营而必须的一些应酬支出;三是个人所得,如果是家庭聚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则应被视为个人所得。三种情况税务处理的结果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税务判断前,需要把握如下几个要点: 1、税务信息是有价的,经过专业分析出的税务信息与案例是高价的,这个观念必须要有。 2、国家的税收法规及相关部门的配套政策,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3、在涉税业务开展和操作的过程中,税务岗位的个人切不可为了利益而不顾个人的法律风险。 4、在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产生差异甚至矛盾时,要注意公司税务价值的保护与创造。当有税收政策问题需要与税务部门相关人员沟通时,他们的意见只能供参考而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5、当公司内上级领导的业务决定涉及税务风险时,一定要有相关的证据(如报告、Email等)证明,你只不过是个执行者,而非同伙,更不是主犯。 6、公司的税务健康如同个人的身体,每年定期的涉税风险测评,相应的健康状况分析报告是必要的,同时还可以防范个人及岗位风险。 7、以自己的不变(知识和业务)来应对税务机关的万变(信息化、纳税评估、专项检查)是不可以的。牢记税法是必需的,在此基础上的理解和运用是有风险的。 8、公司税务计划的制定及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是会对公司内部税务建设有着巨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的。 9、税务判断很简单,就是征或不征。如果仅靠个人能够判断,那么税务机关内部就不用设计那么多的部门了。看似简单的东西其实很复杂,把公司内部部分税务业务进行外包,是可以考虑的。 10、与税务机关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稽查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人脉关系,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11、公司内部涉税岗位及相关业务人员共同参与的税务培训,每年是需要定期组织的。通过税务专家或专业人士来告之相关人员,你担心的事,相关税法的知识,可让大家了解你在做什么,同时还可以分担你的岗位及个人涉税风险。 四、我的工作体会 1、当对公司的各种业态、经营状况、盈利模式、资金流向等等有了充分的了解后,才能对其税点进行准确的判断。 2、让人们改变现有的税务政策运用观念是一件相当不容易的事。因为他们脑子里固有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了,要进行头脑风暴,让其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运用是挺难的。同时财务专业人士把税务知识及政策在公司内部,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和方式进行交流和运用,也是其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3、熟背历史故事并不能成为古董专家,死背税收政策也无法成为税收专家。税收是一个体系,在企业涉税事务的处理应对时,如果采取盲人摸象的方式,而是不是将风险与收益同时考虑,那么,带来的潜在税务风险可能是巨大的。 4、每一项税务政策的出台包含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的内容,而这些知识是需要人们在了解的基础上去理解。由于经济的多样性,税收政策在不断的发生变化,靠死记硬背是不能成为税务专家的。人的工作经历、接受教育的程度、知识面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对完整的理解税收政策是有益的。 5、公司的税务体系建设,有一个税务经理和公司完整的税务体系的框架内税务经理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而这个税务体系的设计与建设不一定是越先进越好,也不一定非要出自于所谓国际最顶级的管理机构,适合自己的、适用的为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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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结转为零
一、操作流程:
1、先做数据备份
2、新建年度帐
3、结转上年数据
二、具体步骤:
1、数据备份: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 密码为空→确定→账套→备份→选择要备份的账套→确定→选择备份路径→完成备份
2、新建年度帐(以2016年结转到2017年为例):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001-年度2016-确定-年度帐-建立-2017年年度帐-确定-关闭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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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年度2017-确定-年度帐--结转上年数据-总账系统结转-选择结转方式-明细方式-错误结转科目为0说明结转成功
你好,我在结账的时候,提示“存货系统 :本月未结账”,然后就不给我结账,可是我是T3的10.9版本,我根本就没有设什么存货,也没有存货的 你好,我在结账的时候,提示“存货系统 :本月未结账”,然后就不给我结账,可是我是T3的10.9版本,我根本就没有设什么存货,也没有存货的
启用了存货模块了吧 把存货模块结账就好我没有设置启用存货模块呢又是没有使用的模块乱启用的,反启用就好了哪里反启用呢???麻烦告知一下更多-下载T3系统管理下启用系统管理-账套-模块,把存货模块的√去掉账套下面没有模块这一个的打错 不是模块,是启用感谢~~~~~~~~~~解决好了!!另外,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我在其他电脑安装客户端连到服务器来使用T3的时候会这么慢的呢???实在接受不了这种速度啊@....1463646322:看一下网速网速已经是100M光纤了@....1463646322:我说的是局域网HOST文件局域网默认都 是100M的HOST文件是什么来的?要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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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指委托代销 受托代销等业务。@畅捷支持侯椿寳1976:对稍等长篇大论。"(一)、买断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发出商品的的时候不确认收入,待受托方提供销售清单的时候才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可以自主定价)。
所以这种业务模式与“本章中的第二:给超市供货”很像。所以不再赘述,参照上述处理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
1、针对委托代销业务,发出商品的时候,有些会计人员生成的凭证为: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这时需要在科目设置中,做如下的科目设置:
2、假定剩余的商品,受托方不再接受委托,则根据该销售出库单生成红字销售出库单。
注意:生成的红字销售出库单要手工修改数量。也即软件还没有建立红字销售出库单与蓝子销售出库单的严格执行关系。在销售出库单开单执行表中也没有执行关系,是2条独立的记录。
所以还必须对两条未执行的数量,统一生成一张金额为0的销货单。在销货单中选单选择销售出库单,这时在参照界面,默认的业务类型是“普通销售”,先把数量为40的记录筛选过来。然后再选择“销售出库单”,业务类型选择“销售退货”,过滤出数量为-40的记录。销货单保存审核。|""(二)、支付手续费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也是发出商品的的时候不确认收入,待受托方提供销售清单的时候才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无自主定价权,待受托方提供销售清单时要支付手续费。
所以在这种方式下,处理方式与上述(一)买断方式,基本一样。区别就在于手续费的问题。
【业务举例】: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合同规定,委托代销商品100件,约定销售价格10元/件。根据销售清单,每件支付1元的的手续费。如果委托商品没有销售出去,我公司应该无条件收回。
【操作步骤】:
1、委托出库、收到销售清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的操作与上述(一)一样。
2、增加一个费用档案:“手续费”,需要“销售费用”。是否分摊根据业务要求设置。
3、在科目设置中,设置给费用对应的科目是“销售费用—委托代销手续费”科目(在科目档案中增加明细科目)。
4、确认手续时,填制一张费用单。
5、之后收款时,按照约定售价扣除手续费的金额收款。本例中是填制一张900元的收款单,然后与1000元的销货单和100元的费用单核销。" -
T+,总账--填制凭证的时候提示科目不属于当前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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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提示需要您对12月份反结账,然后重新结账。为什么,什么原因反结账的话,对2016年的数据有影响吗(平滑过渡到次年的方式年结)你好
在吗反结账的话,对2016年的数据有影响吗(平滑过渡到次年的方式年结)@南潮蒋继练:不好意思,目前社区的消息提示有点异常,抱歉不能及时看到您的补充。
反结账不会有影响的。反结账后再结账,提示现金银行与总账不平您是不是修改过1科目设置,可以检查下图示中的科目和账号是否对应上。我问问没修改过就是按照你说的反结账,再结账的时候提示这个@南潮蒋继练:如果之前是平衡的,没 做过任何修改,反结账之后再结账肯定不会有这个提示的,可以核对下现在科目期初的数据是否正常,如果正确那应该是以前就不平直接结账了,可以到科目设置里把现金科目和银行科目里预置的科目先清空再做结账就不会提示。我这个已经做年结存了(平滑过渡),这样操作没事吧。如果不平,我12月份月末结账的时候应该有提示啊。现在是现金银行日记账和总账又不平了。如果之前年结存的时候是平衡的,您又没有修改过,光做反结账不可能会导致不平衡的,如果现在数据是没有问题的,不平衡结账也不会影响的。那图片中显示没有发生额怎么回事您这图上显示的是现金银行的账户没有数据,您可以到日记账里去看下了。没有数据,怎么回事现金银行日记账里面是空的,不过明明做了发生额的啊您做的是凭证把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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