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操作员是否可以属于多个用户权限组?
2015-1-29 0:0:0 用友T1小编一个操作员是否可以属于多个用户权限组?
一个操作员是否可以属于多个用户权限组?问题模块: 系统维护
关键字:操作员添加所属权限组
问题版本:用友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12.0
原因分析: 一个操作员可以属于多个用户权限组。
适用产品:T1系列
问题答案:依次打开“维护中心”--“用户组权限”,在“用户管理”选项卡中,可以将多个待选用户组添加到已选用户组中,该操作员将具有已选用户组的所有功能权限。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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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会计有哪些基本职能 成本会计有哪些基本职能
的职能,是指成本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功能。成本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基本职能同会计一样,具有反映和监督两大基本职能。但从成本会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随着生产过程的日趋复杂,生产、经营管理对成本会计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成本会计的具体内容也在不断发展。下面分别说明成本会计职能的基本内容。
(一)反映的职能
反映的职能是成本会计的首要职能。成本会计的反映职能,就是从价值补偿的角度出发,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费用的支出,以及生产经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等的形成情况,为经营管理提供各种成本信息的功能。就成本会计反映职能的最基本方面来说,是以已经发生的各种费用为依据,为经营管理提供真实的、可以验证的成本信息,从而使成本分析、考核等工作建立在有客观依据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活动情况的日趋复杂,在上就需要加强计划性和预见性。因此,对成本会计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通过成本会计为经营管理提供更多的信息,即除了要提供能反映成本现状的核算资料外,还要提供有关预测未来经济活动的成本信息资料,以便于正确地做出决策和采取措施,达到预期的目的。由此可见,成本会计的反映职能,从事后反映发展到了分析预测未来。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用友总账导出外币凭证到txt问题总账导出外币凭证到txt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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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年结账能反结账
一、操作流程:
1、先做数据备份
2、新建年度帐
3、结转上年数据
二、具体步骤:
1、数据备份: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 密码为空→确定→账套→备份→选择要备份的账套→确定→选择备份路径→完成备份
2、新建年度帐(以2016年结转到2017年为例):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001-年度2016-确定-年度帐-建立-2017年年度帐-确定-关闭系统管理
3、结转上年数据: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年度2017-确定-年度帐--结转上年数据-总账系统结转-选择结转方式-明细方式-错误结转科目为0说明结转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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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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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汇兑损益出现错误 应收汇兑损益出现错误
问题号: | 9811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应收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汇兑损益 |
适用产品: | U852—-应收款管理 |
问题名称: | 应收汇兑损益出现错误 |
问题现象: | 本位币是美元,外币包括人民币。 应收汇兑损益出现错误(制单时),可看一下单据 TGIV04140,TGIV04141,TGI200284,TGIV04106(发票号) 汇兑损益时生成的凭证多带出来美元的科目,且金额一正一负 |
问题原因: | 根据错误跟踪发现,ap_detail表的数据和salebillvouchs表的对应关系不一致,造成该问题。 可能是当时升级时造成的错误,因出错的均是期初的单据。 |
解决方案: | 数据修改办法如下: 1。取消总帐的记帐、审核。 2。删除该汇兑损益的凭证,并取消汇兑损益操作,取消操作时会报错,是正常的,因前面不对应造成的。此时系统会自动删除多余的记录。 3。执行下面的语句,修改错误: update ap_detail set ibvid=bb.autoid from ap_detail inner join ( select salebillvouchs.*,csbvcode from salebillvouchs inner join salebillvouch on salebillvouch.sbvid=salebillvouchs.sbvid ) bb on ap_detail.cvouchid=bb.csbvcode and ap_detail.cinvcode=bb.cinvcode where cvouchtype=27 and bb.autoidap_detail.ibvid 4。重新做汇兑损益操作,并生成凭证。 尽管原来的数据金额是对的,必需按照此步骤操作,否则ap_detail表中会存在多余的记录。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 钱流信息-现金银行收支查询-查询结果的明细列表会出现以下错误:-如果收款单中填写了2个收款账户,在查询列表中会出现相同的两条数据。-例,收款单001 账户A 1000元 账户B2000元-明细列表是 :-单号001 账户A 1000元-单号001 账户B 2000元-单号001 账户A 1000元-单号001 账户B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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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应付单表体输入行数只有10行。 应收应付单表体输入行数只有10行。
问题号: | 6752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应付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表体 |
适用产品: | u85X |
问题名称: | 应收应付单表体输入行数只有10行。 |
问题现象: | 应收应付单表体输入行数只有10行。 |
问题原因: | 使用问题 |
解决方案: | 在单据设计中将表体输入行数修改即可。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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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0U860问题咨询U8.60U860问题咨询
U8.60-U860问题咨询
自动编号: | 14345 | 产品版本: | U8.60 |
产品模块: | GSP814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0——GSP模块 | 关 键 字: | GSP模块使用问题 |
问题名称: | U860问题咨询 | ||
问题现象: | 用户模块 U860 销售、采购、库存、GSP、16。 1、GSP模块中 做了 注射剂澄度检查后就不能做 采购入库验收记录,客户说 这二个都要做 2、GSP 模块中 如何进行在库养护也要做 澄明度检查? 3、重点养护药品确认表 不需输 批号、效期 4、单据打印 有无打印次数记录,不能重复打印及漏打客户名称: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一、目前我们软件中注射剂澄明度检测是采购入库检测的一种方式,不是采购入库验收的后续检测。目前您可以这样处理,举例,一张采购到货单,有药品 10个,水针2个,在GSP中点“药品采购入库质量验收记录单”增加药品10记录,在“注射剂澄明度检查记录单”中增加水针2个记录,分别质检。不能都做。 二、目前没有专门的流程进行此种业务,你可以这样处理。 1、设置-选项-独立设置-在库品质量复检记录单是否参照在库品质量复检通知单。 2、用自定义项增加澄明度检验需要的项目,在单据格式设计处增加一种“在库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商品流通企业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会计分录 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会计分录
对于期满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上述债券溢折价摊销表中所列的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数字,只能作为计算各期溢折价摊销额的依据,而不能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这一点与分期付息债券是不同的。由于表中所列的应收利息,是按债券期满应收利息总额折算出来的一笔年金。在观念上它是一个处于“动态”的价值,而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应收利息,则是一“静态“金额,且这个金额的计算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因而只能以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求得。而投资收益则用该期应收利息减去当期溢价摊销或加上当期折价摊销后的金额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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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废的凭证是不是不会有什么影响。2。我在全部记账后又新建一笔凭证,审核后,在去记账,里面没有这笔记录。是不用记了吗,3。明明有损益科目,怎么点结转凭证里面是空的,没法转。4。月未结账时到第三个月度工作总结就过不去了。5。资产负债表不平。这么多问题我怎么办呀 1。作废的凭证是不是不会有什么影响。2。我在全部记账后又新建一笔凭证,审核后,在去记账,里面没有这笔记录。是不用记了吗,3。明明有损益科目,怎么点结转凭证里面是空的,没法转。4。月未结账时到第三个月度工作总结就过不去了。5。资产负债表不平。这么多问题我怎么办呀[]
1.作废凭证之后需要整理凭证号,2从查询凭证看有没有那张凭证3.设置损益结转科目,总账-期末-转账定义-期间损益,勾选本年利润4,点击上一步,看看原因5,去和余额表核对,然后去修改公式,鉴于您的问题,建议您去找服务商远程看看哦楼上正解。如果是记账宝,损益结转需要先在初始化-设置期间损益结转定义里对应下本年例如科目,具体设置方法U盘里有学习课件。资产负债表不平,可参考社区文档进行排查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b47291。作废的凭证是不是不会有什么影响——没有影响
2。我在全部记账后又新建一笔凭证,审核后,在去记账,里面没有这笔记录。是不用记了吗——记账后,查看那张凭证下方有无记账人,您就知道它有没有记账了(如果有未记账凭证,月结时会提示有未记账凭证?#)
3。明明有损益科目,怎么点结转凭证里面是空的,没法转。———您没有设置损益科目结转到哪个科目,打开转账左下方结转损益点右边绿色放大镜,打开界面右上角结余科目录入损益要结转到哪个科目(企业本年利润),点确定后全选确定
4。月未结账时到第三个月度工作总结就过不去了。——过不去,会有工作报告,认真看看是哪里没有做完,有写明的
5。资产负债表不平。这么多问题我怎么办呀——您结转不了上面的损益,资产负债平也就会平了,如果已结转,那就好好看看哪个科目没有取到数
您以上说的问题反应您对业务及软件操作不熟悉,建议联系当地用友服务中心培训[/可爱]@英FnE:棒[/强]@英FnE:[/强]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是什么时候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是什么时候
今年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该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如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又如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006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向社会公布,该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包括对“中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违法刑事拘留赔偿、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等多个重要问题。
该司法解释全文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网站如下: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6409.html
? ? ? ? ? ? ?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 ? ? ? ? ? ?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 ? ? ?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 ? ? ? ?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释〔2015〕24号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二条 ?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护理费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并赔偿相应的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五条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赔偿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误工时间根据公民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公民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作为赔偿依据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前一日。 第十七条 ?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应当根据司法鉴定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至二十倍;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七至十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以下。 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第十八条 ?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一)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没有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 (二)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复议决定;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和复议决定,与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法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