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建”中的“初始化会员卡”是什么意思?
2015-1-29 0:0:0 用友T1小编“系统重建”中的“初始化会员卡”是什么意思?
“系统重建”中的“初始化会员卡”是什么意思?问题模块: 系统维护
关键字:系统重建
问题版本:用友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12.0
原因分析: 见问题答案。
适用产品:T1系列
问题答案:删除会员相关资料、会员卡类型。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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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软件提示这个问题 11.5的版本 打了最新补丁。已经成功注册。
![畅捷CRM查重功能](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畅捷CRM查重功能 畅捷CRM查重功能
问题号: | 39967 |
---|---|
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畅捷CRM11.5 |
软件模块: | 畅捷CRM |
问题名称: | 畅捷CRM查重功能 |
问题现象: | 畅捷CRM查重功能作用是什么?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查重 |
解决方案: | <P>按照一定的重查条件,查找出与当前信息记录相同的记录。查重字段为:电话、电子邮件、网址和名称。</P>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但是购货方因操作失误在系统中作废了这张发票,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呀?](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但是购货方因操作失误在系统中作废了这张发票,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呀? 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但是购货方因操作失误在系统中作废了这张发票,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呀?[]
关注关注。。。关注进项税转出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转出,抵扣联不能给对方发票一定不能给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没有收回全部联次的情况下就作废是不符合增值税的规定的,而如果你退了对方就成了你没有发票为何要做认证。后续的处理你可以联系下开票方及咨询下税局,用一种妥当的方式解决他。对方重开发票换回作废的抵扣联,买方做转出,再认证新开的票,把做转出的票复印件,凭证复印件,申报表附表二三张纸加盖公章去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备案(给他们)就行了这认证的发票是不可以给他们退回的,要是这发票已经夸月的话,你开红字申请单,把单子给他们,让他们给你开一张红色发票,再开一张正确的篮子发票现在开红字发票作废已经不用去税务局了,在单位的报税系统就可以申请红字申请单关注既然能作废,就是当月票了,所以卖方重开,买房要么退回要新票,要么转出退回要新票,再去税局备个案,需要其他吗?我遇到过,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然后要求对方重开,对方企业又注销了,税务局同意只能做普通发票计入成本里,好心塞的。[/强][/爱心]进项转出关注没认证可以申请对方开一张红字,一张蓝字发票,认证了,进项税额转出已认证的发票是不可以给他们退回的,你开红字申请单,到税局备案,把单子给他们,让他们给你开一张红色发票,再开一张正确的发票。你先做进项税额转出,收到正常发票后认证做进项开的红字发票不需认证,附到进项税额转出的凭证后涨姿势了[/玫瑰]学习了学习了现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正在全国迅速推开,由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了在线开票、实时上传、多系统整合及全票信息采集方式,在扼制不法分子的发票违法行为及方便纳税人等方面发挥了优势,为营改增全面推开打下良好的基础。其中在线申请红字发票开具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亮点之一。
升级版中,纳税人只需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填写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上传到税务机关,系统会自动校验,通过后,将信息同步传给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查询功能,查询下载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下面谈一下在升级版中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要注意的六个问题:
1红色发票申请时间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按此条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是不符合“作废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所称的“作废条件”是指: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间一定是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起。
红色发票申请需要在企业开具蓝字发票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进行,因为只有企业抄报税之后,税务系统才能完整收集到购销双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认证使用情况,系统才会自动进行校验,因此红色发票申请时间一定是专用发票开具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
2红字发票申请人的规定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申请也可以由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提出申请。
1、红字发票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申请的规定
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明确,销货方将专用发票交给购买方,应由收到发票的购买方申请,填写红字发票申请表并上传税务机关。
应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又分为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且进行了抵扣之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第二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
① 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不符;
③ 所购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
以上几种情况均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进行红字发票申请。
2、红字发票由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申请的规定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一种情况,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拒收;
第二种情况,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由于在升级版上,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申请表上均有销货方和购货方,已认证和未认证的选项,纳税人要按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正确选择红字发票的申请人,否则无法完成红字发票的申请。
3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
红字发票由于申请人不同而开具红字发票流程不同。
1、 红字发票的申请人是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的步骤:
第一步: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开具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表;
第二步: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
第三步: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将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交于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
第四步: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红字发票的申请人是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的步骤:
第一步: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表;
第二步: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
第三步: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从步骤上不难看出,在升级版中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较旧版节约了纳税人许多时间。
4红字发票的填开
红字发票的填开要注意6个问题:
1、已认证抵扣的发票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发票号,这是由于增值税系统中已比对了购销双方对应的信息。未认证抵扣的发票由于系统中尚未比对购销双方对应的信息,因此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发票的号码。
2、申请单上的商品数量和金额必须填写为负数;
3、申请单上的合计金额不能大于原发票的金额;
4、作废发票、负数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5、对于带折扣的蓝字发票,升级版系统中有对应的蓝字信息,系统会自动将折扣分摊反映到对应的商品行上;
6、带有清单的蓝字发票,红字发票申请单的填开界面不显示商品明细。
5红字发票的税额按税法及会计核算及时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分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和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
1、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
①、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②、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
③、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
①、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红字发票后,纳税人应按会计核算的要求,红字冲销红字发票开具的销项税额。
②如果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应同时红字冲减对应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
6简化红字发票开具手续不等于放松对红字发票的管理
是否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经营的需要,如果以减少缴税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人为地调节纳税时间,调节收入,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的后台数字分析,发现问题,实施重点检查,对超过正常开票一定比例的红字发票,税务机关会重点监控,各地税务机关会根据各地管理需要不同,制定红字发票金额占蓝字发票金额的比例,用于加强对红字发票的管理。
例如,某关联企业之间频繁互开发票,同时又频繁用红字发票冲抵,税务机关就会质疑企业红字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如果经查该企业实际没有真实的销售与退货行为,这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的发票违法行为。
因此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一定是在业务真实需要的基础上进行,不要以为简化红字发票开具手续,就是税务机关对红字发票不再管理。
对已开具的红字发票纳税人要保留原始合同,购销双方的协议、出入库单、退库单、运费发票等证明开具红字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斯文的猪:请问第7大点(可能楼主笔误写成6)中的第1点中的第3小点,无法认证,认证信息不符,不能做进项税额,无法进项税额转出,那请问这张发票如何处理,退回销货方吗去税务大厅试试@乐享清秋: 那怎么做凭证呢?@雪菲儿钟情Lee 请问这个事后续是怎么处理的呀。我也遇到了[/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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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借款涉税风险处理](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年末借款涉税风险处理 年末借款涉税风险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看到很多企业“其他应收款”中都挂着对员工个人的借款,其中一部分是为满足员工日常工作所借的备用金,还有一部分属于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笔者结合相关的政策,提醒机关和企业人员在年终即将结束时,对“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处理应予以关注。 相关规定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款规定,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大大增加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也增加了所调控的范围。 实际上,早在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款就明确:“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05年,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该文件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期限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由于文件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1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事实上就是强调个人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否则不论是购买资产还是非经营性借款均视作分红处理。 这里要注意三点:一要注意征税的前提是“投资者个人借款不归还的期限是超过1年,又未用于生产经营”;二要注意上述政策(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三要注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产权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均视作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例如某有限公司投资人之一黄某201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2013年8月仍没有归还借款,由于是有限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黄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如果上述有限公司职工李某201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0元,每月李某工资2000元,到2013年8月仍没有还款,由于李某属于“企业其他人员”,则李某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00)-3500〕*30%-2755=11795(元)。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取得借款用于购买商品房,则按个体工商户计征个税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发生应税事项,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扣缴税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按个体工商户计征个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借款,支付股息、利润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和“库存现金”科目。 税务机关和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企业应要求员工对超过1年用于购置房产或财产的借款要及时归还。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年末的利润需要分配出去,在软件中的操作方法](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年末的利润需要分配出去,在软件中的操作方法 年末的利润需要分配出去,在软件中的操作方法
问题号: | 25189 |
---|---|
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200-用友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 |
软件模块: | 1-总账 |
问题名称: | 年末的利润需要分配出去,在软件中的操作方法 |
问题现象: | 年结后,我的利润全部分配了,但是在商贸通软件中确全部转入了期初资本中怎么办? |
问题原因: | 商贸通没有办法分配利润,只能修改期初的数据变通实现 |
关键字: | 利润分配 |
解决方案: | 因为商贸通中的会计凭证不能使用利润科目,而且也没有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建议做完年结后,去期初资产负债表里面修改银行存款科目的金额,使之减少,这样它的期初资本也会减少,就会变通实现减少利润科目。 |
行业: | 0-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1-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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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打算把其经销的商品赠送给客户,请问这种情况能看作视同销售吗?如果是的话,请问要开增值税发票吗?](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经销商打算把其经销的商品赠送给客户,请问这种情况能看作视同销售吗?如果是的话,请问要开增值税发票吗? 经销商打算把其经销的商品赠送给客户,请问这种情况能看作视同销售吗?如果是的话,请问要开增值税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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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辅导——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辅导——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金融保险业的纳税地点
1.金融的纳税地点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总行自身直接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各银行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2)上述各银行系统总行以下单位,以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直接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也可筹划](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也可筹划 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也可筹划
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某甲单位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单位,合计转让收入100万元。1999年7月12日,甲单位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40万元。1999年10月18日,甲单位又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20万元。1999年11月21日,甲单位与乙单位结算,甲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万元,但乙单位由于特殊情况尚有20万元尚未支付给甲单位。但由于甲单位是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第一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为1999年7月12日;第二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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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61登陆861提示当前语言版本不符](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U8.61登陆861提示当前语言版本不符U8.61登陆861提示当前语言版本不符
U8.61-登陆861提示当前语言版本不符
自动编号: | 17568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企业文化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 | 关 键 字: | 语言版本 |
问题名称: | 登陆861提示当前语言版本不符 | ||
问题现象: | 登陆861提示当前语言版本不符 | ||
原因分析: | 用户8.61数据库表U8LangDefine有问题 | ||
解决方案: | 按照演示帐套U8LangDefine中数据将3个语言版本修改回去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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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好了库存上下限,在启动报警里看不到报警记录数?](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设置好了库存上下限,在启动报警里看不到报警记录数? 设置好了库存上下限,在启动报警里看不到报警记录数?
问题号: | 3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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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11.5 |
软件模块: | 系统维护 |
问题名称: | 设置好了库存上下限,在启动报警里看不到报警记录数? |
问题现象: | 在“辅助中心”–“库存报警”–“库存报警设置”里设置好了库存上下限,商品A的库存数量低于下限,怎么在启动报警里看不到报警记录数? |
问题原因: | 给商品A只设置了分仓库的库存数量低于下限,总仓库没进行设置,启动报警里默认是显示总仓库的报警记录,不会显示分仓库的报警记录。 |
关键字: | 库存报警 |
解决方案: | 在“维护中心”–“系统配置”–“业务设置”–“更多设置”里勾选了“自动报警启用分仓库报警”,才能在启动报警里显示分仓库的报警记录。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友U8.51工资升级报错](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用友U8.51工资升级报错U8.51工资升级报错
U8.51-工资升级报错
自动编号: | 10606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工资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1 | 关 键 字: | 工资升级报错 |
问题名称: | 工资升级报错 | ||
问题现象: | 7.21工资升级时提示错误“字段不存在” | ||
原因分析: | 由于WA_Gztblset表中的记录与WA_GZData和WA_GZHZB的字段不一致 | ||
解决方案: | 修改旧版本数据库WA_GZData和WA_GZHZB表的结构,使其与WA_Gztblset保持一致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年假如何设置](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年假如何设置原因分析:需进行年假公式定义,增加年假类型。问题解答:1、在“设置”——“参数设置”——“年假设置”中定义年假的公式,以判断不同员工的年假长短,如:分情况 如果 MonthsBetween(人员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登录日期) / 12 <1 那么 0 如果 (MonthsBetween(人员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登录日期) /12 >=1) and (MonthsBetween(人员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登录日期) /12 <10) 那么 5 如果 (MonthsBetween(人员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登录日期) /12 >=10) and (MonthsBetween(人员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登录日期) /12 <20) 那么 10 否则 15 结束2、在“考勤参数设置”——“请假类别”中,在空白处右击新增,增加一个请假类型(如:年假),“是否年假”选择“是”。3、员工在请年假时,请假类型选择“年假”,根据具体情况录入请假信息,点击“保存”。4、在“考勤期统计”中先进行“日统计”再进行“年假额度统计”,便可看见该员工的年假休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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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质劳务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http://www.kuaiji66.com/t1/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不同性质劳务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 不同性质劳务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 案情概述 香港某建筑师事务所为某市一家房地产企业提供工程项目设计劳务。 机关判定其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并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将劳务项目分解细化,分别适用不同的核定利润率,合计征收非居民62.1万元。 相关事实 香港某大型房地产企业()2010年进军国内房地产行业,在辽宁省某市成立两家房地产公司,开发两个房地产项目,其中一个项目已经开始施工。2010年6月,其中一家房地产公司(简称A公司)与香港某建筑师事务所(简称B事务所)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由B事务所为在A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工程设计,合同总金额为1080万元人民币。 案件处理 由于A公司最初提供的资料较少,税务机关初步理解B事务所为该项目专门提供的园林景观、室内装修设计具有著作权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性质,如果在整个项目中占较大比重,此项目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扣缴税款。税务机关通过电子邮件将初步意见发给香港建筑师事务所。 B事务所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并派人与税务机关进行商谈,进一步提供了此工程项目的附件条款,详细陈述工程项目的范围和服务内容。通过对合同资料的进一步解读,税务人员了解到,B事务所受聘担任此项目的工程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项目提供规划、建筑、施工、园林、结构、道路及机电(给排水、暖通、电力和电信等)设计顾问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等顾问活动。鉴于B事务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仅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劳务,劳动成果归客户所有,不涉及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因此,A公司支付的所得应定性为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判定B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同时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条第三款有关常设机构判定标准的规定,由于该劳务活动持续时间将超过6个月以上,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常设机构征收所得税。对此,B事务所没有异议。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对该项工程劳务常设机构的所得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税款。同时,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8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适用20%的利润率;从事宾馆、酒店、写字楼、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适用30%的利润率,税务机关认为香港这家公司的劳务活动既涉及“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又涉及“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应准确划分并分别适用20%和30%的利润率。 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合同的附件资料和预算文件,说明关于“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占工程项目的20%,其余80%部分是“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 税务机关经过进一步的分析论证,最终确定合同项目的30%部分属于“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适用30%的利润率,其余70%部分属于“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适用20%的利润率,最后确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62.1万元。 案例启示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工程或劳务项目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重点要考察提供方为客户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如劳务成果的所有权是归属客户还是由提供方保留、客户转让或重复使用该劳动成果是否受限于提供方或构成侵权、提供方是否为劳动成果承担责任,等等。 本案例涉及辽宁省,该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了本省的核定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对B事务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划分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核定利润率。 假如,同样性质的劳务涉及不同地区,人和税务机关对于不同地区采用不同核定利润率存在争议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