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软件:如何备份数据
2019-4-23 8:0:0 用友T1小编用友软件:如何备份数据
用友软件:如何备份数据备份工作不容忽视,特别是在对软件不是很熟悉的情况之下,要经常备份,否则由于操作不当或者电脑系统崩溃而引起的数据丢失,将是很严重的事情!务必请各客户认真对待数据的备份并保管好备份数据,尽量不要备份到c盘
账套备份是什么数据
顾名思义,账套备份是对整个账套数据的备份,包括上年数据据和今年数据,不是按月备份,举例:某月备份数据,则不只是备份该月的数据,包括以往的数据是整个账套的数据!
如何备份
1、备份前备工作
在备份前首先在我的电脑里建立好备份文件夹,比如:假如该账套名称为太平洋保险公司,账套号为001,在2003年4月30号备份,则可以建立如下:d:/用友软件数据备份/001太平洋保险公司/20030430/,其中20030403是以当日备份日期为名文件夹!又如若在2003年05月30日备份数据,则可以建立d:/用友软件数据备份/001太平洋保险公司/20030530/的文件夹!
注意:“d:/用友软件数据备份/001太平洋保险公司/”只用建立一次,以后每次备份只需在d:/用友软件数据备份/001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建立以备份日期为名的文件夹即可
2、备份
通过桌面用友软件图标进入系统管理模块,在系统管理模块中:
(1)系统→注册admin(用户名)→确定
(2)账套→输出选择要备份的账套→确定
(3)在备份进程中,软件提示备份路径,此时选择我们在备份前准备工作所建立的文件夹即可(一定要双击文件夹),比如我们备份到:d:/用友软件数据备份/001太平洋保险公司/20050430/文件夹下!然后按下确定即可。
注意:选择备份路径的时候一定要双击文件夹图标。
年度数据备份(一般不建议进行年度数据的备份)
年度数据备份每年备份一次,是不包含任何账套信息的备份文件,只是备份年度数据,是用账套主管的身份进行备份的,操作类似账套数据备份。
建议
1、保留最新的三个备份文件,以前的备份文件可以用删除文件的方式把文件给删除即可。
2、对于年度数据结转的备份文件,不要删除,长久保留,关于如何年度数据结转,参考年度数据的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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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常见的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总结 常见的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总结
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外购等方式取得):
会计: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税法: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规定的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内部研发):
表体自定义项5在格式中定义显示没效果- 表体自定义项5在格式中定义显示没效果?
问题号: | 21838 |
---|---|
适用产品: | 用友T6-企业管理软件 |
软件版本: | 用友T6-企业管理软件V3.2plus1 |
软件模块: | 库存管理 |
问题名称: | 表体自定义项5在格式中定义显示没效果? |
问题现象: | 在单据设计里设置好销售出库单的自定义项5数值型,在录入销售出库单时录好该自定义项的数值,在流水帐格式菜单增加好该自定义项的情况下,然后进行流水帐查询,出来的情况是流水帐里有这自定义5这一列,但数值为空,但是在收发存汇总里却能正常显示该自定义项的数值.这是什么原因,我需要在流水帐里显示票据自定义项的数值?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您好,增加时请选择视图菜单下的显示可用字段视,再选择CDEFINE26(表体自定义项5,因为CDEFINE5对应的是表头自定义项5不是表体自定义项5.)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代办服务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代办服务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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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需重点关注的30个难点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重点关注的30个难点 一、 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清算的时间是何时?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 该规定可用下列公示表示: (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 清算单位及清算主体 1、关于清算单位确认问题 (一)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属于分批取得立项批文、整体开发、统一核算的房地产项目,清算时原则上应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二)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分期项目: ①.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能够分别核算各期收入和扣除项目的。 ②.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 (三)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但是,如果分期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且未清算的,清算时应将符合清算条件的各分期项目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2、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清算项目的主体应如何确定? 企业(出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联合其他单位(出资方)一同开发的,若双方约定,出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出地方应当按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和土地增值税,并向出资方开具发票;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继续进行开发并建房出售的,以新建房作为开发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对出地方计算征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的价格,即作为出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凭发票在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以扣除。 若出地方和出资方合作建房、约定建成后分配开发产品的,出地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首次或者以后分配开发产品时应分出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加减其他补价计算确认;同时确认出资方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三、如何理解把握“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等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四、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清算分期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五、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办理清算手续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办理清算手续前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办理清算手续过程中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未取得清算书面审核结果的,应继续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取得清算书面审核结果后,应按187号文第八条规定处理。 (四)法院等有权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实施强制拍卖、变卖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得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进行开发或者进行部分开发后即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如何掌握? 答:下面按照是否进行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2、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2、开发土地的成本; 3、加计开发土地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4、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以合作建房形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计算有关土地增值税计入和扣除项目金额问题 (一)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不成立合营企业,合作中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 对于上述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的,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确认收入,对于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分别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和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二)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出资方以货币资金作价入股,成立合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成后双方采取分配方式为:1.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2.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或提取固定利润的;3.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地产的。 对于上述合营企业,以出地方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时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对于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时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所取得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根据《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第六条规定,对于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合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一方出资、一方出地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项目公司成立前为该项目各自支付的土地或工程款,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在该项目清算时予以扣除。 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问题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能包含在开发间接费里。 2、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1)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如空调、电视机等。 (2)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3)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九、公共配套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部门缴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并取得相应的财政专用收据的,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 (三)对于按照规定应移交而未移交的公共配套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属于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接收的,经接收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由清算小组合议确定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得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或者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因而不应确认转让收入。但是,对于该部分开发产品或者公共配套设施所应分担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不得计入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十、车库、车位、储藏室问题 1、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的同时向买受方附赠地下车库(车位),凡在售房合同中明确且直接在发票上注明附赠的,该地下车库(车位)相关的成本、费用等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规定计算扣除。—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青地税函[2009]47号 3、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4、有产权的储藏室不属于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储藏室和套房一起出售,应分别核算套房的增值额和储藏室的增值额,否则若套房为普通标准住宅,企业将不能享受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若储藏室单独出售,储藏室应按非住宅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一、开发间接费问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间接费用计算扣除的问题 (一)开发间接费用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组织、管理各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等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列入。 (二)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应按照有关企业或企业的规定区分并分别核算。如划分不清的,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不同房地产项目时,根据受益的项目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应是各房地产项目直接发生的实际支出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 十二、商住一体清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尽管立项时是一个项目,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分为两个项目进行清算,收入及相应税金完全可以分开计算,至于相关成本如何扣除,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十三、利息费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此类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开发项目未发生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十四、未支付成本及预提费用问题 1、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如果合同约定以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符合合同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并且开具了发票,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因此预提费用在土增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尚未付款的成本,是否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4)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5)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6)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才能扣除。 十五、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十六、以房产对外投资缴纳土增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十七、市政配套费、人防费、报建费问题 问:房地产企业缴纳给政府有关部门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20%扣除吗?法规出处? 答:可以参考如下两个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四源费、供电贴费、增容费等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并在核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收费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列入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穗地税函[2012]198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中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部门缴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并取得相应的财政专用收据的,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 十八、装修费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中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按照购置时的含税销售额计算。 十九、旧房清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二十、契税、印花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对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土地所缴纳的契税,按财务制定计入有关的成本,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 二十一、收入确认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不得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定金以及由于购买方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确认为收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折扣转让房地产的,按以下情形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1.房地产销售合同和转让房地产发票所载折扣后的价款一致的,以此价款确认收入。 2.房地产销售合同和转让房地产发票所载折扣后的价款不一致,已全额开具转让房地产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房地产销售合同所载的转让房地产价款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委托方以支付代销费、包销费等费用方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受托方代销、包销房地产,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收入时不得扣除相应的代销费、包销费等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代收的税款,不确认为收入。 二十二、订金、定金、诚意金、问题违约金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诚意金等,应一并计入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买受方在签订合同前因撤销购买意向而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制度对违约金作为营业处支出处理的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3、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和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该违约金和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制度对违约金作为营业处支出处理的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二十三、住宅的负增值能否抵减商业用房的正增值? 《皖地税函〔2012〕583号土增税若干问题的函》(2012年11月14日)规定: 关于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造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分别计算问题: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 二十四、清算完毕后剩余房产销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清算时未售部分预征的税款不得扣除。 未售部分在销售时按上述方法计算其成本、费用。未售部分销售时已预征的税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予以扣除。 二十五、清算完成后退房款的土增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清算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属于办理清算手续前收取的房款,计算应抵退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退还属于办理清算手续前收取的房款,不调减清算总建筑面积的,应根据所对应的房地产类型调减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计算和抵退多缴的土地增值税。 (二)退还属于办理清算手续前收取的房款,调减清算总建筑面积的,应根据所对应的房地产类型分别调减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和按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和抵退多缴的土地增值税。 二十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支付的截止时间问题 符合187号文第二条清算条件的,原则上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为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支付的截止时间。对于在上述期限内有关扣除项目仍未支付完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经清算小组合议确定后可延长扣除项目金额支付的截止时间,但不得以此影响清算审核进度,清算审核结束前仍未支付的,不予扣除。 二十七、对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完成后再转让房产的,其扣除项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对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加计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两项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八、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合并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合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合并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十九、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合法有效凭证确认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土地价款的,应取得相应的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被拆迁单位拆迁补偿费,应按规定取得被拆迁单位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自然人拆迁补偿费的,应按规定取得对方个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收款收据,也可以开列有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支付清单。 三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计算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样板房独立于转让房地产以外单独建造的,其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在转让房地产内既作样板房又作为开发产品对外转让的,其样板房装修费用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应作为管理费用计算扣除: 1.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支付的有关项目管理费用(工程监理费除外); 2.向上级公司缴纳的管理费; 3.转让房地产过程中缴纳的诉讼费; 4.为开发项目购买的商业保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缴纳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应作为销售费用计算扣除。
同一凭证在查询时发现有两张 同一凭证在查询时发现有两张
问题号: | 6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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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同一凭证在查询时发现有两张,如转字365号,会有两张一模一样的凭证 |
适用产品: | 8x |
问题名称: | 同一凭证在查询时发现有两张 |
问题现象: | 同一凭证在查询时发现有两张 ,如转字365号,会有两张一模一样的凭证,但在查账时发现没错。 |
问题原因: | 检查inid字段发现有两条记录的inid均为1 |
解决方案: | 检查数据库表,该凭证确实在数据库中只有一张。该凭证有21条记录, 检查inid字段发现有两条记录的inid均为1,把inid字段值按1-21重新按顺序调整。 再查凭证,不再显示重复凭证。 问题解决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隐瞒、截留收入的手段和查账方法 隐瞒、截留收入的手段和查账方法 一、隐瞒、截留收入的主要手段 1.挤占和虚列成本。(1)多提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费用。(2)不按规定标准多提取预提费用,甚至不该预提的费用也预提。(3)多摊销待摊费用、递延资产。(4)领用的原材料生产中未耗用而算作耗用,虚减原材料,多计成本。(5)对原材料等存货盘盈不作处理,让其长期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上。(6)假报原材料等存货盘亏、虚减原材料等存货,增加费用。(7)把不属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支出做入这些支出内,或无任何凭据随意虚列这些支出。(8)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不正确进行分配,多计算完工产品成本。(9)多转产品销售成本,主要手段有:①产成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只结转计划成本,不结转低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甚至有的单位故意把计划成本调高;②改变产成品的计价方法,采用结转成本多的方法计价;③产成品未销售就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虚减产成品待以后作盘盈处理。 2.乱列营业外支出。(1)把非营业外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内。(2)虚列营业外支出,如假报固定资产盘亏以增加营业外支出。 3.隐瞒、截留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1)将销售产品、出售原材料和边角料、出租包装物和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收益等收入,或压下凭据不,或不做收入账而做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账上或冲减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支出,或转入下属单位,或放入“小金库”中。(2)将销售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收入不做收入账,而直接冲减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账。(3)无任何凭据随意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4)对固定资产盘盈不作处理,让其长期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上。 4.隐瞒、截留应交税金。(1)采取各种手段,如向减税、单位转移产品和收入,隐瞒、截留应纳的税金。(2)隐瞒、截留代征、代扣的税金。 5.隐瞒、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1)企业隐瞒、截留应上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执法单位隐瞒、截留或变相隐瞒、截留应上交的罚没收入,如将没收的小汽车不按规定作价处理而擅自留作公司共用。 二、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查账方法 1.审查账簿。主要审查“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产成品”和“原材料”等与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的账簿,特别要注意审查备查账簿,核实账账、账证、账实是否相符,有无为隐瞒、截留财政收入而造成不相符的情况;审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簿,核实有无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盘盈长期挂在账上不作处理的情况;审查“应交税金”等账簿,核实有无隐瞒、截留应交税金的情况;审查“应缴预算收入”、“应缴预算外资金”等账簿,核实有无隐瞒、截留应上交款项的情况。 2.审查会计凭证。对照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手段审查会计凭证是核实有无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主要方法。对原始凭证,主要审查其业务是否真实,经济内容是否合法,填制项目是否齐全,计算是否正确,报销手续是否完备等。对记账凭证,主要审查应附附件是否齐全,使用的是否正确,金额与所附附件是否相符,与账簿记录是否吻合等。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查,核实有无采取某一或某些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手段进行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情况。 3.审查收款票据。对单位使用的发票和收据包括代征、代扣税金的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已使用发票、收据的存根联是否齐全,有无缺号情况;所有开具了未作废的发票、收据的记账联是否都做了账,存根联与记账联上的数量、金额是否一致;未使用的发票、收据有无缺号情况,每份未使用的发票、收据其发票、收据联是否存在;核实有无采取把收入压下来不做账或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情况。 4.审查货币资金。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核对库存现金实有数与现金日记账和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并要特别注意审查手中保管未入账的收支单据,核实有无采取把收入压下来不做账或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情况。对银行存款进行审查,核实单位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与单位银行存款实有金额是否相符,未达账款是否由于正常原因所致,特别要注意一收一付金额相等的银行已入账的单位未达账款,核实有无采取把收入压下来不做账或转入下属单位、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情况。 5.清查提取摊销费用。多提取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和多摊销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是企业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对提取摊销费用进行清查也是核实企业有无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主要方法之一。清查提取摊销费用主要是根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对照规定,核实提取、摊销的费用是否必要、允许,提取、摊销的依据是否真实,比例是否合规,计算是否无误,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6.盘点实物资产。对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等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看账实是否相符,核实有无领用的原材料未耗用而算作耗用以虚减原材料多计成本的情况,有无假报原材料等存货盘亏而虚减原材料等存货以增加费用的情况,有无未销售产成品就结转其成本而虚减产成品以增加产品销售成本的情况,有无向减税、免税单位转移产品的情况,有无假报固定资产盘亏而虚减固定资产以增加营业外支出的情况。 7.比较分析相关指标。将清查期间的实际收入、成本、盈利数与相应的本期计划数、上期实际数、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数、同行业水平数(有的要利用相对指标进行比较)等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差额的原因,核实有无采取某一或某些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手段进行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情况。 8.深入企业调查。深入到与被查企业去调查是查出隐瞒、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一种有效方法,其中走访既可以明访,也可以暗访。如对建设部门是否存在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清查,可以深入到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办理过建设审批事项的群众中去调查,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是否存在隐瞒、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问题或线索。之后,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再到被查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9.向被查单位人员询问调查。在发现隐瞒、截留财政收入问题、线索前或后,找被查单位的相关人员如有关领导、财会、业务等人员特别是比较熟悉情况、作风正派、敢说实话的员工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要注意分析和掌握被询问调查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做好启发疏导思想工作,核实是否存在隐瞒、截留收入的行为及相关的具体情况。
用友T3用友通运行错误3265错误 用友T3用友通运行错误3265错误
在采购管理模块,增加采购定单,表头没有问题,在表体选存货时软件提示:”运行错误3265错误,在对应所需名称或序数的集合中未找到项目”,点确定又提示”440错误”.不知道怎么如何解决?在参照的栏目设置中把存货代码显示出来,就不会报错了。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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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友T3-财务通汇兑损益调整金额过大
进货单立账-1、采购之后收到发票,因为是农副产品所以是免税的,那在系统做进货单时是做收据还是农副产品发票呢?-2、单据立账,如果有暂估业务怎么处理呢?必须要发票立账吗?-3、单据立账,做不做发票有什么影响? 进货单立账1、采购之后收到发票,因为是农副产品所以是免税的,那在系统做进货单时是做收据还是农副产品发票呢?2、单据立账,如果有暂估业务怎么处理呢?必须要发票立账吗?3、单据立账,做不做发票有什么影响?[]
1.选择农副产品发票,2.先做采购入库单入库,收到发票后,再做进货单确认应付即可。3.不做发票没有影响的。1、收据和农副产品都是无税的,都可以选择使用;
2、暂估先做入库单,票到了根据入库单生成进货单即可;
3、没有影响,发票只是查看作用;@服务社区刘小艳:农副产品发票默认税率不是13吗?@一一Qni:您不是要无税吗?修改税率为0.
纠正上面的回复,是都可以是无税的;把税率修改为0就可以;@服务社区刘小艳:如果说税率为零,那么票据类型的选择有什么影响吗?还是说只是一个标示作用@一一Qni:收据是不能生成发票的,其他的就是税率的区别。@服务社区刘小艳:也就是如果税率都为0的话,票据类型就只是一个标示作用,是吗?@一一Qni:除了收据控制了不能生成发票,其他的可以这么理解;@服务社区刘小艳:谢谢~~
打完最新的T+12.1补丁(12.100.001.0131)补丁,采购进货单表体中明明有很多明细,输出成excel的时候,表体中一个明细都没有了,是空的。打补丁之前都正常。 打完最新的T+12.1补丁(12.100.001.0131)补丁,采购进货单表体中明明有很多明细,输出成excel的时候,表体中一个明细都没有了,是空的。打补丁之前都正常。[]
1在打印中导出的2.在复制、粘贴旁的导出excel模版呀如是2的话导出的是一相模版所以是空的。是在打印中导出的。导出的excel没有表体内容打印预览中有吗?@畅捷服务姚培德:打印预览页没有,升级之前一切都正常,是可以的,打完补丁就没有了。@畅捷服务姚培德:在打印和复制、粘贴旁的导出excel模版都是空的那边是模版导出就是空的,可以通过这个模版去把表格中的信息粘贴软件的明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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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政局解答“营改增”会计处理问题 上海财政局解答“营改增”会计处理问题
1.问:本市改征试点有关差额征税如何进行处理?
答:请依据《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问:试点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商贸通打印单据设计各列的次序不能调整 商贸通打印单据设计各列的次序不能调整
问题号: | 574 |
---|---|
适用产品: | 商贸通 |
软件版本: | 商贸通2005plus1 |
软件模块: | 专用工具 |
问题名称: | 商贸通打印单据设计各列的次序不能调整 |
问题现象: | 主要的问题有几个, 1.商贸通打印单据设计各列的次序不能调整 2.打印单据表头不能加入客户/供应商的联系电话,地址,和联系人. 3.打印单据表尾不能加入收货人. 4.客户或商品档案中,列的宽度不能调整记忆,拉宽后,再重新进入商贸通系统,列宽恢复拉宽之前的状态.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1.这一需求将在以后版本中加入; 2.和3.可以通过备注栏解决,备注栏是可以自由移动的,您可以根据需要放在适当的位置。在以后的版本中会提供表头表尾同时加入单据的功能。 4.在商贸通plus1中已经解决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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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模块: 系统维护
关键字:如何批量记账
问题版本:用友T1-财贸宝10.0
原因分析: 见问题答案。
适用产品:T1系列
问题答案:在“财务管理”--“记账/反记账”里操作。1.进入“财务管理”--“记账/反记账”,可以看到相应的记账界面初始信息如:凭证张数,勾选“记账”点击“开始”即可批量记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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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模块: 系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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