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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软件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及解决方法

2019-4-23 8:0:0 用友T1小编

用友软件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及解决方法

用友软件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及解决方法

1、原来装过财务通的机器,再安装10.1后,进入系统管理会提示SA口令问题

解决方法:控件位于系统目录的../program files/common files/system/ado/ 目录中,将msadox.dll重新注册即可。

2、账套备份的时候,提示“备份路径无效,备份失败”

解决方法:以administrator登陆操作系统,或者备份文件路径不使用中文名字。

3、打印凭证时提示“未知错误,-100”

解决方法:更新套打环境,方法如下:

进选项把打印方式设为不套打样式,保存退出,再次进选项把打印方式设为套打样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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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政策分析与税务法律策划

营业税政策分析与税务法律策划 营业税政策分析与税务法律策划 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需要缴纳,因此经常被用来作为策划工具,但是其政策有一个演变过程。而股权转让在2009年1月1日之前,除了金融企业外,其他企业并不缴纳营业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金融商品买卖缴纳营业税的政策扩大到了所有机构人。   (一)《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该通知规定:以不动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该文件实际上是“反避税”条款,防止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转让转化为股权转让,从而逃避营业税的缴纳,在税收中引用了穿透原则,即:在税收上将股权看做是实体资产的交易。在国际税收中,一般国际税收协定的股权转让条款中会规定,在股权转让36个月之内的任意时间,如果被间接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不动产占企业总资产50%以上的,中国税务当局有征税权,以防止国际投资者恶意利用特殊目的公司来避税。而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实际上是将该原则引入了国内法条款。但该文将股权转让界定为应税行为是不妥的。   (二)《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该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在执行中有两个障碍,一是,将投资而形成的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在操作中难以执行,如果纳税人多次投资形成股权,很难说被转让股权是否是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而形成的;二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中没有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条款,因此出台了财税[2002]191号文。该文件明确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的时候不征收营业税,而投资形成的股权将来转让的时候依然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转让,通过投资转换为股权的转让,就成为目前行之有效的税收策划模式。具体思维逻辑如下:   第一,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需要纳税。   第二,用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不缴纳税款可以将实体资产形成虚拟资产:股权。   第三,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   结论:实体资产可以通过无税投资转换为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   而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先后对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明确了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规定: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陕西渭河电厂新厂(以下简称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营业税问题:在投资公司将其拥有的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这一过程中,只涉及到电厂在20年经营期限中部分的股权转移,而作为独立核算的电厂,其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也不存在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对投资公司转让电厂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对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将其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12号)规定: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正在进行改制。在改制过程中先对拟分离的专业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中介机构的评估净资产额,以一定比例折合为持有改制后独立法人公司股份,其后将持有的股份平价转让给改制后注册成立的专业分公司。对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现行营业规规定,营业税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的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股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74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只转资产不转债务,仍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关于深圳爱都酒店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73号)文件规定:如果转让经营权和全部资产,不按照转让股权来运作则需要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规定:1997年初,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在钦州市投资创办了深圳能源(钦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公司”),两家分别占有钦州公司75%和25%的股份。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这两家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于2000年5月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后两家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钦州公司原有的债务仍由转让方负责清偿。在上述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转让方并未先将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解散,在清偿完钦州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将所剩余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收归转让方所有,再以转让方的名义转让或销售,只是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不论是转让方转让股权以前,还是在转让股权以后,钦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并未取消,原属于钦州公司各项资产,均仍属于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所有。钦州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并未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按照税收规定,对于转让方转让钦州公司的股权行为,不论债权债务如何处置,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可以推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坚持要对钦州公司征税的理由之一是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因此税务机关认为,既然只转让资产,不转让债务,那么该项股权转让其实就是转让不动产,应该缴纳营业税,而总局认为即使债务不随着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的价格也不仅仅是由资产的价格决定的,其形成因素是多元的,因此只要是股权转让,就一律不缴纳营业税。   而如果不按照转让股权的形式,而是将一定时期的经营权以及全部资产转让,且债权债务归原经营者负责的行为,则不符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定义,应该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爱都酒店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73号)规定:深圳市龙岗镇爱联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爱联公司)将爱都酒店的经营权及全部资产以3000万元价格转让给抚顺市福达商行(以下简称福达商行)。双方签定的转让协议书规定,爱都酒店“转让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即爱联公司)处理并承担,与乙方(即福达商行)无关”;福达商行则“协助甲方(爱联公司)做好楼宇及酒店原管理从业人员的去留工作”。从上述转让的具体协议及形式看,爱都酒店的经营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其实质是酒店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转让,所谓经营权转让,不过是所有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因此,这种转让符合营业税现行有关销售不动产征税规定和增值税有关销售货物征税的规定。同时,酒店附属的动产,是整个酒店经营必要的条件和有机的组成部分,且随不动产的转移而转移。现对上述形式的转让具体征收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爱都酒店全部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附属于爱都酒店并随同酒店转让的动产(除商品部的商品外),应并入不动产部分,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该文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从文件原文可以得出两个分析:   第一,本文件所述的全部产权实际是股权转让。文件表述为:“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可以推断,这实际上是金城公司转让其子公司股权的行为。本文件用全部产权的定义同增值税的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表述一致。一般认为转让全部产权分为三种模式:第一,转让股权;第二,企业合并;第三,转让非公司制企业所有权。   第二,165号文件说明了全部产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的道理,这个逻辑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道理。因为:“全部产权转让,其转让价格不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其转让价格还包含了品牌、商誉、劳动力的磨合因素、销售渠道等复杂的因素,转让价格不仅仅和实体资产有关。   (五)全部产权转让与部分产权转让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虽然是增值税的文件,但是如果企业该项资产重组中涉及到不动产,其税务处理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说是一致的,即:将自己的全部资产、负债、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而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其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应该照章征收营业税。   然而情况并没有这么简单,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将自己名下的几个工厂划给了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并未股权转让或合并,石化资产公司将6家研究院资产转让给中石化股份公司,总局均批复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先后将鞍钢第一炼铁厂、鞍钢大型轧钢厂、鞍钢第一初轧厂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划转给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调整属于企业重组改制,资产重新划分,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研究院整体注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6号)规定: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反映,为进一步调整石化集团产业战略布局、优化资源配置,2009年,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资产公司)下属北京化工研究院、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和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等六家研究院将其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业务整体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现将上述行为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石化资产公司所属六家研究院向石化股份公司整体转让其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和业务的行为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上述情形到底属于个案还是一般原则,目前学界和界均有不同观点。从降低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为避免对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征税,尽量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   (六)金融商品转让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旧条例的变化在于对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纳税主体没有做特定要求,而旧条例中只有金融企业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该条款实质上将股票转让纳入了营业税纳税范围,这种变化是巨大的,尤其对于个人炒股如果真的征收营业税的话,那么对股市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因此条例将金融商品买卖广义上纳入征税范围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形式,将个人炒股的行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文件将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炒股所得排除在了征税范围之列,从政策上来说,单位金融商品转让都需要缴纳营业税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纳税还不太明确。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4.如何对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现行政策没有给出非金融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征税的细则,除了部分省份(上海、浙江)出台了差额征税具体办法外,如果要征税,一般认为应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而事实上虽然税收政策对于非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已经非常明确,但是目前全国还鲜有征税的案例,比如上海市目前就完全没有开征,而北京则有零星开征的案例,该政策是否能够真正的得到广泛执行,还有待实践检验。   国税发[2002]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1)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债券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债券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3)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外汇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外汇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4)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七)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问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规定:太古可口可乐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太古饮品(东莞)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资产的整体出售,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该文并非税收文件,不涉及税收政策,而且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也不符合基本的法理。另外,办公厅作为内设机构,无权对外发文,其发文行为本身也不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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