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零售单界面,看到零售单界面里收银员名称与营业员名称是一样的,现需要修改营业员的名称,如何修改?
2015-1-29 0:0:0 用友T1小编在进入零售单界面,看到零售单界面里收银员名称与营业员名称是一样的,现需要修改营业员的名称,如何修改?
在进入零售单界面,看到零售单界面里收银员名称与营业员名称是一样的,现需要修改营业员的名称,如何修改?问题模块: 零售单据
关键字:修改零售单营业员名称
问题版本:用友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12.0
原因分析: 见问题答案。
适用产品:T1系列
问题答案:可以通过快捷键“CTRL+R键”来进行操作。1.先在“基本信息”--“内部职员”里输入好职员姓名编码等信息。2.进入零售单编辑界面在输入框内输入职员的编码,按“CTRL+R键”即可更改营业员的名称为输入的职员名称。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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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客户端登陆不到服务器_0客户端登陆不到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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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暂估余额表上月期末数与本月期初数不一致 采购管理暂估余额表上月期末数与本月期初数不一致
问题号: | 10941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0sp |
软件模块: | 采购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采购管理暂估余额表 |
适用产品: | U860SP |
问题名称: | 采购管理暂估余额表上月期末数与本月期初数不一致 |
问题现象: | 在采购管理中查询暂估入库余额表时,发现上月期末结余不等于本月期初 |
问题原因: | 跟踪发现该操作主要从表RDRECORD、RDRECORDS以及PURSETTLEVOUCH、PURSETTLEVOUCHS中取得数据,而PURSETTLEVOUCHS中部分暂估金额字段ISVAPRICE的值为空!同时,由于客户不存在一张入库单分次结算的情况,RDRECORDS中部分累计结算金额字段IMONEY的值应该等于PURSETTLEVOUCHS中暂估金额字段ISVAPRICE的值,但是两个表中的这两个字段仍有部分记录不相等 |
解决方案: | 执行SQL语句: update pursettlevouchs set pursettlevouchs.isvaprice=isvquantity*facost from pursettlevouchs join rdrecords on pursettlevouchs.irdsid=rdrecords.autoid where dsdate is not null 和 update rdrecords set rdrecords.imoney=pursettlevouchs.isvaprice from rdrecords join pursettlevouchs on pursettlevouchs.irdsid=rdrecords.autoid where dsdate is not null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新建的账套,财务费用科目没有使用,想增加财务费用二级科目,提示如图所示,怎么解决? 新建的账套,财务费用科目没有使用,想增加财务费用二级科目,提示如图所示,怎么解决?
重新登录T3,点击基础设置--财务--会计科目,点击增加,输入编码进行增加科目;不要进入总账模块,要求账套主管操作你定义了月末转账的期间定义也会出现这个,如果你确定没有用过你可以按是,再点下一步,按是
下列关于以新部件替代旧部件方式对设备更新改造会计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更新改造时发生的支出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B.更新改造时被替换部件的账面价值应当终止确认- C.更新改造时替换部件的成本应当计入设备的成本- d..更新改造时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下列关于以新部件替代旧部件方式对设备更新改造会计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更新改造时发生的支出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B.更新改造时被替换部件的账面价值应当终止确认 C.更新改造时替换部件的成本应当计入设备的成本 d..更新改造时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企业发生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应该选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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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违章如何处理 印花税的违章如何处理
印花税的违章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外,纳税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5号)予以处罚。
(1)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标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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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UFO简版修改工资表 用UFO简版修改工资表
问题号: | 136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UFO |
行业: | 其他 |
关键字: | U8工资帐表查询 |
适用产品: | u821 |
问题名称: | 用UFO简版修改工资表 |
问题现象: | 如何利用UFO修改工资报表的表头、表尾信息。怎么把“主管签字”、“领导审批”等字段加入到表尾上? |
问题原因: | 如何利用UFO修改工资报表的表头、表尾信息。 |
解决方案: | 如何利用UFO修改工资报表的表头、表尾信息 一、概述: 在工资管理系统8.0以上版本中,工资报表显示是利用报表模版*.rep文件进行表头、表尾的格式控制。由于系统预置的表头、表尾信息或格式不一定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因此有部分用户提出修改某一个工资表表头、表尾格式信息的需求,例如:要求在“工资发放签名表”的表尾增加“领导签字”信息,而实际上对于此种需求,并不需要改动程序代码即可以实现,可通过利用UFO7.02 FOR WIN95简版程序对工资报表模版*.rep文件进行修改,将表头、表尾格式信息调整成用户需要的状态。 本文将详细描述修改步骤及操作要求,可适用于一线实施人员、技术支持人员为用户修改工资报表的表头、表尾格式信息的需要。 二、环境要求: n操作系统:WIN9X n工资系统:工资管理系统U8各版本产品 n修改工具:UFO 7.02 FOR WIN95简版该工具可从技术支持或U8客户化组处获得 三、操作步骤: 为函盖所有工资数据表状况,下面的操作步骤全部基于工资管理系统的最高版本-U850版本进行描述,其他各版本的文件存放位置及名称基本与此相同,个别不同之处请至电技术支持部门询问。 同时为方便理解,下面将以一个具体的修改报表实例进行描述,例:用户要求在“工资发放签名表”的表尾增加“领导签字”信息字样,则修改步骤如下: n步骤一:确认并找到与“工资发放签名表”对应的*.rep文件名称。 工资系统的所有*.rep文件存放于U8系统的安装目录下,/wa/warep目录中,而工资报表的表头与表尾分别对应不同的*.rep文件,具体对应关系见附表。因为要在“工资发放签名表”的表尾增加“领导签字”信息,在此可确认对应“工资发放签名表”表尾的文件为“WAPSNE.REP”。 n步骤二:备份准备修改的“WAPSNE.REP”文件,以防止误操作后无法恢复。 n步骤三:利用模版修改工具-UFO 7.02 FOR WIN95简版打开“WAPSNE.REP”文件进行模版修改。注意:必须用UFO 7.02 FOR WIN95简版进行文件修改操作,利用其他版本或其他工具修改的结果系统无法读取。 1、单击界面左下角“数据”按钮,转换为“格式”状态。 2、选择适当位置的单元格填加“领导签字”文字。注意:必须在原文件的文字行范围内填加。各列的列宽可调整,但必须调整到报表宽度范围内,否则显示不全。可以通过反复校验效果进行调整,直到符合预期为止。 3、保存修改结果并退出。 n步骤四:将修改后的“WAPSNE.REP”文件保存于原文件路径,即/wa/warep目录下。 此时重新打开“工资发放签名表”,则在表尾将显示新增加的“领导签字”信息,如果对字体、位置需要调整,可重复进行步骤三、步骤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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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编号: | 994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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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订单预留逻辑上是错误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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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编号: | 17307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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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存货单据不能记账 | ||
问题现象: | 在存货模块正常单据记帐时,只有一张出库单无法记帐,而这张单据颜色是白色,可以记帐状态。点记帐时就是菜单一闪而过,但单据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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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和开展税收筹划 深入研究和开展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尚处于摸索、学习、推行的初始阶段,与社会接纳它,纳税人热衷它,税务人员理解、欢迎它,注册税务师熟知并从容操作它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一新生事物知名度还很低的原因主要有:
其一,宣传力度弱,知情人太少。由于当前的宣传只局限于税务系统这个圈子,关心的人员也只是少数理论探索者和少部分代理机构,多数人没听过,没看过这类事情。略扫一眼的人或不理解,或不重视,且远离自己的生活,很难热情为之。
涉税信息的收集与利用 涉税信息的收集与利用 信息是信息论中的一个术语,常常把消息中有意义的内容称为信息。收集是指有着确定方向、明确目的的采撷和记录材料的一种活动。利用,谓物尽其用;使事物或人发挥效能。有效的工具。借助外物以达到某种目的;用手段使人或事物为自己服务。可见,所谓信息的收集,就是指将有利于税源管理的有关信息和数据收集起来,用于税源管理的分析,从而堵塞管理的漏洞,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涉税信息的质量是决定信息化的基础,决定着税源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决定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目前,我们应用了CTAIS系统、金税系统等平台,采集涉税信息,如何应用好这些涉税信息,为税收征管服务,有效地利用信息做好税源管理工作,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做好涉税信息的采集工作是严密税源管理的基础 根据信息来源的渠道不同,涉税信息分为两类:一是机关内部信息,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信息。充分利用好税务机关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是有效实施税收征管、加强税源监控与预测分析、开展评估以及进行税务稽查的关键环节。 二、涉税信息采集和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数据采集不全。数据的收集是涉税信息管理与运用的基础性工作。由于数据收集手段的落后,直接导致了数据采集的不全面。税务部门大多依靠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来实施管理行为,信息来源很窄。比如,在综合征管软件等系统中,普遍收集的是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数据,而对纳税人的企业规模、经营状况、银行资金和水电气消耗等数据基本没有采集或采集不全面。 (二)从税务外部收集涉税信息的渠道不畅 税收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渗透着税收,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收集涉税信息,是税收发展到今天的必然选择。但从税收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虽然建立起税务与工商、财税库银的横向联网,部分地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但在税务登记环节,还存在着人工交换数据、交换来的数据没有被充发利用、纳税人入库不畅还需人工督促入库的现象,这些都反映了数据的利用不畅。当前还没有建立起从税务外部收集涉税信息的畅通渠道,更没有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从社会层面特别是政府机关收集涉税信息的条款。 (三)基础数据不准确,数据的可用价值不高,垃圾数据仍然存在。数据是加工信息的基础。基础数据就是处在某一工作环节中的未经加工整理的数据,基础数据是数据管理工作的起点。由于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等资料时存在虚假申报的可能性,以及税务人员在计算机操作过程中出现一些误操作或历史记载错误等原因使计算机采集的数据与手工台账不一致,目前税务系统收集的数据中,垃圾数据尚不可避免。录入不准确、审核不严格,使录入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经常存在,导致目标数据的不正确,而某项工作的目标数据可能就是下一项工作的基础数据,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降低了数据的利用价值。 (四)数据信息共享较差。受社会条件制约,国税、地税、工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各不相同,税务机关不能实现与社会网络的广泛连接,不能控管纳税人的全部涉税信息,对社会信息难以有效利用。与工商、银行、海关、、统计等部门还没有实现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时,体现不出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另外,税收管理信息化是从一个一个专题、一个一个部门开始做起的,单个的系统很多,目前运行的大大小小多个应用软件自成体系、标准不一,造成征管软件之间数据结构不一致,存在功能交叉、不能统一共享的现象,加之软、硬件平台多样化,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形成多个信息“孤岛”和“信息割据”的局面,使信息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或利用效率极低。 (五)没有专门人员收集产生于内部的涉税信息。由于税务内部形成的涉税信息产生于各个税收管理环节,分布在多个信息系统,格式不同,口径各异,对这些信息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收集整理,形成一个系统的东西,利用起来是十分困难的,而现在税务机关没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谁用谁自己去查找,这样不仅仅浪费工作时间,降低工作效率,也使涉税信息的利用出现不规范的问题,起不到信息管税的作用。大量的涉税信息没有利用起来。由于产生于税务内部的涉税信息分布于不同环节和层面,因此利用效率高低不一。 (六)涉税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没有形成制度性东西。近几年税务部门逐步强化了涉税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工作,譬如定期清理垃圾数据,补录相收信息资料等等,但这些工作没有形成制度性的东西固定下来,没有树立起信息管税的意识,信息的管理滞后于税收制度的发展,从而造成再好的税收制度因为没有信息做保障而事与愿违,收效甚微。 (七)涉税信息掌握利用上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对涉税信息收集认识不足,相关措施跟不上去,造成当前涉税信息在掌握利用上存在三方面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表现为纳税人处于信息源地位,拥有信息优势,征税机关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难以完全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之间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信息集中后,上级掌握行业上、地区间的信息更丰富,基层掌握纳税人实际情况更准确,信息对接应用不畅。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表现为受权限设置影响,直接与纳税人接触、掌握第一手资料的管理人员掌握企业信息量少,层级领导掌握信息多,造成有信息的不用,用信息的不全。目前存在着几个系统联接不畅,数据不一,面对数据库还要打电话向纳税人认证的现象。比如在税控机系统中数据与CTAIS中数据不能共享,尚需人为地比对,无形中使收集的数据利用价值降低,增加了工作负担。另外,各综合部门存在不能有效地利用现有数据形成初步报表,尚需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数、报表的现象,使数据在各部门不能产生需要的结果,在系统内的数据不能生成符合要求的报表格式,不能有效利用采集的信息。 三、做好涉税信息的收集与利用的建议 (一)树立信息管税意识,提高对涉税信息收集认识 信息管税的主线是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应用,从长远看,信息管税不仅是个管理手段的改变,而且会对税收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组织结构、资源配置等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讲,信息管税是一项系统工程,甚至是一场革命。要树立信息管税的意识,提高对涉税信息收集与评估工作的认识,把涉税信息的收集与应用始终握在手中,以涉税信息为切入点,严密税源管理,探索新形势下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不断拓宽税务外部涉税信息收集渠道 在国税、地税、工商建立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在数据信息的共享上实现财税库银的横向联网,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入、法制保障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理能力,不断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公共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提高税源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强化征管和税政、信息中心等综合部门的作用,统一涉税信息收集,搭建统一信息归集平台 在综合科室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的采集、分析、归类,形成经过初加工的信息,在分配到各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细加工,最终形成信息的有效利用。对税务内部各类系统整合纳入一个平台运转,增加企业经营状况、财务运转、重大事项等信息录入路径。建立起信息发布平台,允许将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的相关信息予以发布归集到户。建立信息目录体系和类别设置,可分为纳税人基础信息库、业务信息库、决策支持库等部分,实现信息的分类管理和多种形态信息的共享。 (四)提升信息挖掘使用机制,解决信息效用问题 信息资源的贡献率是衡量税源管理的重要标志,要提高信息资源转化成有效益的价值,就必须加大信息的利用。一是要对涉税信息进行简单加工,通过比对,确定信息的准确性,从而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二是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运用、数理分析等方法,从微观、宏观、横向、纵向等各个方面对税收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描述、对比和分析;三是涉税信息的智能分析,建立“集中分析、分散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分税种、分行业、分规模级次的纳税评估体系和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率、平均物耗率等评估指标体系,开发能对涉税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和处理的统一纳税评估系统,自动读取数选定评估对象,进行数据测算,结合预警值比对分析疑点,使整个纳税评估工作在严密规范的程序化控制下进行操作。 (五)做好信息筛选甄别工作,提高信息质量 信息,就是有用数据的归集。只有做好信息筛选甄别工作,提高信息质量,才能提升信息利用的价值。对信息进行初次分类,整理出有用信息。对已经采集来的信息应进行整理,剔除无关信息,留存有用信息,避免垃圾数据进入系统。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开展真实性筛选,二是开展完整性筛选,三是开展相关性筛选,四是开展及时性筛选。 (六)建三个平台,解决信息掌握利用不对称问题 要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建立三个平台,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归集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分类管理,实现多种形态的信息共享;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围绕跨部门业务协同需求,确定指标和信息交换流程;三是建立分层的信息应用平台,按照“数据集中、逻辑应用、上下贯通、适度分层”的原则设计系统权限和数据开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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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如何记账 无形资产摊销如何记账
无形资产的摊销,按月进行。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累计摊销”账户。
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完善我国审计法律规范的探讨 完善我国审计法律规范的探讨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审计监督活动的、体现在不同级次法律中的行为准则。新中国国家审计制度确立30年来,在宪法的指引下,审计监督已经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治理的监督控制系统之一。同时,审计法律规范也不断建立和完善,目前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内容,以国家为基础,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审计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毋庸讳言,由于受时代局限性和立法滞后性的影响,我国审计法律规范在不少方面还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如审计法分别于1994年颁布和2006年修订,时间相对较早,对近年来审计机关广泛开展的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资源环保审计、重大事项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没有规定。因此,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全面总结审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审计立法经验,对现行审计法律规范进行研究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拟就当前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上作些探讨。 一、进一步明确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在行政执法领域,法治原则内在地要求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法律优先。职权法定,即审计监督权源自宪法的明文规定,其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无须讳言,目前审计法律规范关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都要求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而审计法第三、四章分别规定的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都局限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领域。但目前审计实践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之外,审计机关开展的国家重大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审计、重大事项跟踪审计等,相应存在法规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审计发现的非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问题,还有很多些非金额计量的问题,审计机关能否实施处理处罚、如何进行处理处罚,对违法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能否处罚等,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在今后审计法规的修订中,应当对现行法规中审计机关职责和权限进行归集,进一步细化审计法定职权范围。 二、科学界定审计管辖权。审计管辖权,即对审计对象的审计管理权在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划分。依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划分审计管辖范围,即“各级审各级”的。从逻辑分析和实践上讲,这种划分审计管辖范围的方法是不够科学的。首先,这种划分方法与审计目的是不相符的,在审计法规定的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这个前提下,审计机关不论审计哪个层级的部门单位,都应该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履行法定权限,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目的;其次,从财政收入构成看,我国财政收入包括收入和非税性收入,按照预算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各项收入都有严格上缴级次和相应科目,审计机关不论查出哪个级次的收入,只要按照预算级次和科目上缴入库,就不会造成混肴;第三,我国现有经济结构仍然实行条块结合的模式,有些部门行业自成系统,垂直管理,在这种经济结构下,上级审计机关尤其是最高级审计机关,受审计力量和审计成本等方面的制约,不可能对驻地方的部门单位进行全面监督,地方审计机关又无权审计,致使大量的中央基层部门单位长期失去监督,成为审计监督的漏洞和盲区。因此,从全面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和降低审计成本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审计管辖范围进行界定和划分,可以借鉴司法、工商、等部门的做法,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应当实行地域管辖,即在本区域内的审计对象都有该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部分在地方的上级单位得不到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整合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更好地实现审计目标。 三、合理确定审计模式。审计模式又称审计取证模式,是审计导向性的目的、范围、方法等要素的组合。确定采取什么样的审计模式,也就等于确定采取什么样的审计目标,相应规定了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因此,根据我国审计工作实际,确定合理的审计模式是十分重要的。从世界审计发展看,审计模式经历了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的发展演变。自1983年我国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审计工作长期处于一个探索和不断规范的过程,理论界对审计模式探讨得不够充分,有关法律规范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从现有国家审计法规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等内容看,是按照账项基础审计思路设计的。我们认为,我国审计模式定位应立足我国国情和审计实践,在充分考虑审计环境和审计工作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在目前审计环境下,我国仍应该立足于账项基础审计,在此前提下,积极探索和积累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的经验,并通过有关法规和审计条件的不断完善,为其推广和应用创造制度条件和实践基础。 四、进一步明确审计依据。审计依据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判断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标准,是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目前,我国审计法律法规中有关审计依据的规定较多,但规定比较集中的是《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审计依据分为:一是审计行为依据,即规范审计工作行为法律规范,包括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审计工作的规定。二是审计评价依据,即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计划预算合同、业务规范、经济技术标准等。三是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即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性质结论和作出处理处罚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是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各项法律、法律解释。法规包括国务院颁布的各项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地区有效。(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是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有关其他方面的规定不能作为依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省以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只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且不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可以作为相应审计机关审计处理的依据。(3)审计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要求,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审计处罚的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审计处罚的依据。这个规定是审计依据的法定渊源,但有不足:一是规定在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法规层次低了一些,因为作为审计依据的法律未规定审计机关是执法主体,现在以行政法规对抗法律规定,有越权之嫌;二是法律法规对执法主体既有执法权力规定,也有执法义务要求,现在审计机关以这些法律法规作为审计依据,只享权利,没有义务约束,有所失之平衡;三是涉及审计执法主体问题,目前一些法律法规如预算法、法、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价格法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执法主体,审计机关作为综合性执法机关在使用这些法律法规时遇到障碍,被审单位和执法部门提出质疑。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法,提高审计依据的法律层次和效力。同时,统一法律规范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时,将审计机关一并规定为执法主体,为审计机关提供可行的依据。 五、调整完善审计程序。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如果程序混乱或者违法,必将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确定的审计程序对于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出一系列的弊端。主要是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比较单一,不能适应多种审计类型或规模不同的审计单位,有的程序过于复杂,有的有关审计事项程序不够明确;审计程序与其他有关行政程序不够衔接,如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实施环节的差异性等。因此,应该对现行法定审计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设定一般审计程序和简易审计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实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政程序等,从审计工作特点看,审计工作可以设置一般审计程序和简易审计程序两套程序:一般审计程序,即现在审计法律规范已经明确并正在执行的程序,主要适用于法定职责范围之内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环境审计等;简易审计程序,不再实行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不需要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签字、审计报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等,主要适用于办理专项审计调查、专案审计、交办委托事项等项目。在这种审计程序下,审计以取得证据为目的,除审计技术方法不能省略外,其他步骤环节相应简化,可作为审计查证对待。二是简化审计报告程序。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实施情况的内部文件,有关审计认定的事实和结论,已经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并附有被审计单位签字认可的证据,审计人员对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专业判断,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结论,已没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必要。同时在实践中容易使一些被审计单位无理纠缠,影响审计效率。三是规范审计调查取证程序。审计调查取证是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向非审计对象单位和个人核实与审计事项有关事实时采取的一种方法。目前审计法规仅规定了审计机关具有这一权力,没有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的义务,对不配合或拒绝调查时审计机关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审计调查取证过程因法规缺失而可能遇到障碍,因此,应该从法律规范上加以完善。 六、明确和规范审计责任。如何区别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一个重要课题。对此,国家审计准则第五条有了原则规定,审计法实施条例也确立了承诺制,即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承诺,这是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有效载体。目前国家审计准则初步区分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但由于审计准则法律层次较低,对被审计单位约束力差,难以真正启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问责,很有必要将责任划分纳入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中,真正解决这一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从西方国家情况看,审计责任随着国家法制的完善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步得以法律化,如美国1934年证券法规定,审计人员的责任只限于经过审计提交给证券委员会的,主要是出于保护审计人员的目的,划定了审计责任界限。也就是说,只要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规和审计准则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事项出现失实等问题,审计人员不应承担责任。目前我国审计法律规范对审计责任的主体、责任内容、归责原则、免责条件等没有界定,或者不够全面完整和具体,形成无限审计责任,不利于促进审计人员严格公正执法和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这里应当注意解决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明确审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方面在现有审计法规中多已明确;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需要明确审计免责条款,并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建立有效的审计人员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