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某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案案例
2016-7-17 0:0:0 用友T1小编外国某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案案例
外国某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案案例本案通过对外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在经营中确定以实际取得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实际又按照经费计算的方式缴纳,造成部分警卫未计算在内,少缴纳营业税,税务稽查机关追缴其应缴未缴税款的案例,着重分析了在纳税行为违法情况下的税务处理原则以及税务管理核算方法。
一、 案件背景情况:
(一) 案件来源:
本案件为专项检查案件。经评估对该代表处的营业税纳税核算方式和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检查。
(二)企业基本情况:
该代表处成立于1986年10月11日,经济性质为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经营范围为有关飞机、飞机零部件、电子和其他航空设备的业务联系,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该代表处在地税局备案的营业税纳税方式为“取得应税收入时据实申报纳税”。在实际经营中,该代表处以发生的费用总和乘以1加利润率(1+利润率)计算该单位营业收入。
该单位的费用以人员费用为主,还包括房租、差旅费、咨询费等项。适用其他税目,税率5%。
二、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组检查核实,外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于波音总部签有服务协议,协议中规定了代表处在华的工作内容,即影像总部提供哪些服务,同时规定了总部在一个年度内应付给代表处的服务费。代表处以上的服务费收入乘以1+利润率(代表处与总部约定利润率为10%)作为营业税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营业税。
通过检查组进一步了解,该代表处与总部签定的服务协议,是在每年的年初签订,其中的服务费数额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实际经费支付额估算出的,而非当年的实际发生额。该代表处也承认每年总部支付费用实际就是夫无非,且每年的数额均超出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数额。代表处的实际经费收入就应该是服务费收入。据此,检查组认定该代表处虽然采取局势申报的方式,且拥有与总部的服务协议,并约定了服务费的金额,但由于该金额不实实际发生的数额,所以该单位存在少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2004年该代表处已计各项费用51082769.11元,少记国外总部代垫费用9529263.40元,费用合计应为60612032.51元,折算营业收入为66673235.76元(60612032.51*1.1),应纳营业税3333661.79元,实际已缴纳2809552.30元,少缴纳524109.49元。
2005年该代表处已计各项费用49653971.59元,少记国外总部代垫费用13426077.02元,少记股权差价收入6102.97元,费用合计应为63086151.58元,折算营业收入为69394766.74元(63086151.58*1.1),应纳营业税3469738.34元,实际已缴纳2730968.44元,少缴纳738769.90元。
2006年1-6月该代表处已计各项费用27406551.53元,多计各项费用1021013.30元,费用合计应为26385538.23元,折算营业收入为29024092.05元(26385538.23*1.1),应纳营业税1451204.60元,实际已缴纳1507360.33元,多缴纳56155.73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二条第三款,外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应补缴营业税1206723.6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的营业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281911.10元。
三、案例分析
(一)关于营业税纳税方式的管理问题:
根据目前我局对代表处的管理方式,代表处自行决定营业税的纳税方式,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只是对待报出上报的纳税方式进行登记,而不进行审核和管理。导致部分代表处在选择了某一方式后,由于不理解该方式的内容和具体要求不能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造成少缴甚至不缴税。事实上,具体采取那种方式应根据不同代表处的不同情况进行认定,而认定工作就要由税务机关来完成,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表处营业税纳税方式的管理。
(二) 关于代表处取得收入的核算问题:
对于在营业税纳税方式中选择“在取得收入时,根据实际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何确定收入成为了纳税是否正确的决定因素。以本案为例,该代表处与总部签有服务协议,协议规定了服务的内容和服务费的标准。表面上看,根据该协议完全可以确定待报出的收入。
但是,从实际情况分析,存在一下的问题:
1、 协议签订在年初,服务费根据什么计算
2、 协议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
3、 协议中的服务费是否为代表处经营的需要
以上的三个问题都是直接影响代表处收入核算的重要因素,我们对波音代表处的具体情况作一分析:代表处在年初依据上一年度经费的用度情况与总部对新一年的服务费提出要求;协议中规定的服务项目只是大范围,不能具体核算收入;协议中规定的服务费肯定小于代表处的日常经费。因此,以协议金额作为营业税的应税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税法规定,代表处在华是不能有经营活动的。既然如此,税务机关提出的以实际收入缴纳营业税的方式似乎欠妥。在本案中,代表处存在于总部的协议,因此只是少缴了部分税款。而其他一些代表处却利用这一方式,采取签署零服务费协议的方式,不缴纳营业税。给不法分子偷逃国家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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