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51A在对帐时提示总帐和明细帐不平
2016-3-14 0:0:0 用友T1小编用友U8.51A在对帐时提示总帐和明细帐不平
U8.51A在对帐时提示总帐和明细帐不平
U8.51A-在对帐时提示总帐和明细帐不平
自动编号: | 10805 | 产品版本: | U8.51A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0 851 851A | 关 键 字: | 总帐对帐不平 |
问题名称: | 在对帐时提示总帐和明细帐不平 | ||
问题现象: | 在对帐时提示总帐和明细帐不平 | ||
原因分析: | 经检查发现在GL-ACCASS中某个部门数据翻倍 | ||
解决方案: | 将GL-ACCASS中某个部门翻倍数据删除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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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股利挂账需视同利润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付股利挂账需视同利润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应分配给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但未实际支付,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国家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作出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未分配利润,就不需要对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的股利,尽管没有实际发放给股东,也应该在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向企业借款年终不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规定,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借方登记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经代扣而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年终汇算清缴时,对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企业已经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某某股东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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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的计算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额。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后,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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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营业额的性质,即营业额是属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哪一个税目的营业额,才能确定其相应的适用税率。其次,需要对营业额的内容加以确认,即对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加以确认,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经济方式有不同的确认方法;同时还要对营业额实现的时间(销售实现的时间)加以确认,以便界定各期应税营业额的数量;最后才能根据确认的营业额及其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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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1-工资变动中找不到增加的人员
自动编号: | 11227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工资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 | 关 键 字: | 找不到增加的人员 |
问题名称: | 工资变动中找不到增加的人员 | ||
问题现象: | 2月工资系统已经结帐,在3月增加了一批人,但在3月的工资变动中却找不到这些人 | ||
原因分析: | 前些月份的结帐标志给清除了,新增加的人员其实进入了被清除结帐标志的那个月份 | ||
解决方案: | 删除人员档案中新增加的人员;给清除结帐标志的月份在数据库中添加上结帐标志;重新增加这些人员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