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1.60 销售发票通过现结,开窗选择结算方式 审核销售发票后,自动生成收款单 生成凭证提示“数据不存在” 如图
2019-3-9 16:20:0 用友T1小编T+11.60 销售发票通过现结,开窗选择结算方式 审核销售发票后,自动生成收款单 生成凭证提示“数据不存在” 如图
T+11.60 销售发票通过现结,开窗选择结算方式 审核销售发票后,自动生成收款单 生成凭证提示“数据不存在” 如图是需要现金银行日记账来生成凭证。
走了不同的科目。--没有生成凭证按钮,如图--不合理啊!U8都是可以的啊。。U8是通过收款单生成凭证的。。生成凭证,凭证生成,选择现金银行日记账单据类型。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相关阅读
- T+12.0 已经做收款单收款,现又给客户一定的折扣,需要付给客户,系统中如何做?2019-3-9 16:20:0
- T+12.0使用了整单折扣后,为什么客户对账单本期折让无显示,对账表里的折让是指抹零吗?销货单的抹零至灰怎么处理2019-3-9 16:20:0
- T+12.1其他应收款单为什么不让选结算方式,而且现金银行日记账里也没有查到2019-3-9 16:20:0
- 应收应付票据怎么在T+系统收款单里操作体现,应收应付票据科目设置怎么设置?2019-3-9 16:20:0
- 往来现金 做汇兑怎么做,我收到一张票是300万,然后我要转到B户,中间解兑会少5万多。怎么做单据?2019-3-9 16:20:0
- 请教一下,T+标准版,我要交10000元房租,但是里面包含了3000元押金,房租到期后需要退换,这个业务我需要怎么做比较好些呢2019-3-9 16:20:0
- 请教一下,t+销货单立账,新建帐套,如果一批货已经确认收款,只是还没发给客户,那如何处理呢?2019-3-9 16:20:0
- T+收入单使用单体上面预付款怎么用好像没反应,还是要做应收冲预收2019-3-9 16:20:0
- 收款单保存之后变成预收款2019-3-9 16:20:0
- 收款单制单,应收账款挂存货辅助核算不能自动带出对应的存货2019-3-9 16:20:0
最新信息
快速打开销售换货单界面的快捷键 快速打开销售换货单界面的快捷键
问题号: | 39864 |
---|---|
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12.0 |
软件模块: | 物流单据 |
问题名称: | 快速打开销售换货单界面的快捷键 |
问题现象: | 在商贸宝批发零售版软件里快速打开销售换货单界面的快捷键是什么?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销售换货单 |
解决方案: | 快速打开销售换货单界面的快捷键是Ctrl+6。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T1商贸宝 那我要查货的 时候 我要用条形码查货 怎么操作呢 T1商贸宝 那我要查货的 时候 我要用条形码查货 怎么操作呢[]
如下图,再账表界面的查询框输入条码回车就可以了@服务社区李珊:那我之后 买了一些商品 我要查询 进货的 我在哪里输入去查询呢 我也要用条形码去查询呢@nUj:信息中心,进货信息,商品进货统计,如上图以上,也是在查询框中输入条码查询的@服务社区李珊:进货统计 点进去是这样的@nUj:再点击确定先进去了@服务社区李珊:确定之后进去是这样的 没有条码@nUj:看下最上面一行字,是不是写了普及版几个字,有的话,那么就没有这个功能
您打开进货信息下的进货明细统计,您可以使用过滤,例如过滤条码等于什么进行查询@服务社区李珊:嗯是普及版的@服务社区李珊:按照你刚说的 过滤 条件我加了 条码 ,之后确定就没有 我图片中的 那个存货了@nUj:您是怎么输入的?条件选择中是等于的话,就必须输入全部条码,若是包含,那么可以只输入其中一部分条码@服务社区李珊:我的商品 部分有条码 那我明白了哦@nUj:好的。[/龇牙]
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对象各地的规定总结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对象各地的规定总结表
省份 | 分类 方法 | 分类 标准 | 普和非普 可并否 |
江苏 | 三分法 | 普通住宅/其他类型住宅/非住宅 | 否 |
宁波 | 四分法 | 普住/除低层外住宅/其他/单体别墅 | |
浙江 | 二分法 |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 否 |
湖北 | 三分法 |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 否 |
江西 | 二分法 | 普通住宅/其他类型 | 否 |
福建 | 三分法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 | |
广西 | 三分法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用房 | |
河南 | 三分法 | 普标住宅/非普标住宅/其他 | |
辽宁 | 二分法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 否 |
宁夏 | 二分法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 否 |
云南 | 二分法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 |
重庆 | 三分法 |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 | |
青岛 | 二分法 | 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 | 否 |
安徽 | 二分法 | 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 | 是 |
西安 | 二分法 |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 | 否 |
天津 | 是 |
附:各地 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 二、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二、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发[2004]58号) 三、常州的规定(常州地规处土地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 三、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 五、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五、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9]329号) 六、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鄂地税发[2013]44号) 七、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 八、福建的规定(闽地税发[2005]195号) 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 十、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1]第10号)(豫地税发[1997]第160号)(豫地税函[2007]第16号) 十一、濮阳(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 十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07]102号) 十二、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 十三、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 十四、云南的规定(云地税发[2007]180号) 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渝地税发[2011]146号) 十六、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7]200号) 十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青地税函[2009]47号)(青地税函[2013]44号) 十七、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十八、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12]583号) 十九、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二十、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二十一、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 一、中央的规定(国税发【2006】第187号)(国税发【2009】第091号)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税发【2006】第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发文日期: 2006-12-28 (五)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国税发【2009】第091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5-12 十、清算单位中的产品分类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的不同类型房产应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应交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在计算增值额时,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对扣除项目进行分摊后计算。 201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讨论稿) 二、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对于地下室和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凡能出具人防证明或单独出售的,在界定是否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时不计入总面积。 京地税地[2003]73号: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 2003-2-9 二、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发[2004]58号) 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以下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标准住宅; (二)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三)非住宅类房产。 解读: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要求,在清算审核时应当审核“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在《公告》下发之前,税法对如何划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尚未有较为明确规定。实践中,我省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划分标准不一,给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我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正式确定采用“三分法”,将房地产划分为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类房产。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各省辖市的房地产分类标准与《公告》不一致的,应当统一执行《公告》的分类标准,但各地在本《公告》生效前已经完成清算的项目,按各地原政策口径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规定:“同一期清算项目中包含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测算增值率,并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本公告生效后,应按本公告所述类型分类。 苏地税规[2012]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2年8月20日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屋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或转让建筑面积占总面积比例等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苏地税发[2009]72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9-9-3 一、预征范围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转让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地税发[2004]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4.3.29 三、常州的规定(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 一、清算单位确认问题 1、问:清算单位如何确定?房开企业自行分期的能否分期清算? 答:根据《细则》第八条、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单位是由发改委(计委)、经发局审批的项目或分期项目,以发改委(计委)、经发局的立项批文为准。 2、问: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细则》第八条、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常州地税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10-10-28 来源于http://www.dscz.gov.cn/art/2010/10/28/art_28032_289736.html 二、核算对象 1、按实清算项目中不同类型房屋核算问题 纳税人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开发产品(普通标准住宅、其它类型住宅、其它类型房产)分别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独立建造的房产同时包含其它类型住宅和其它类型房产的应合并以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类型确定为清算类型。开发产品类型可参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明确的或者规划许可证与实际不一致的,应根据商品房的实际形态或实际用途确定。 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2012-10-1 三、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 七、清算时房地产类型的分类计算问题 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以下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第一类:普通住宅。 第二类:除低层住宅、普通住宅外的其它住宅。 第三类:除单体别墅外的低层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第四类:单体别墅。 注:1、“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2、低层住宅指按照国家建设部建标[1999]76号规定,有天有地、一般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但不限于三层)。 甬地税二[2010]10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 2010-6-4 五、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问题三:对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对于同一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5] 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发文日期:2011年6月8日 四、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丽地税政[2007]87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9-19 五、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9]329号) 十四、同一房地产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进行清算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 穗地税函[2012]198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2年11月30日 六、关于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是否分别清算的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要求,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进行清算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 穗地税函[2009]32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续一)的处理指引 六、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11号)(鄂地税发[2013]44号) 三、关于清算计算口径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同时还有商铺、商网、车库等其他开发产品的,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按住宅和其他开发产品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他开发产品类中纳税人建造商网、商铺、车库、附助房等,不再按功能分别分类计算土地增值税。住宅中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凡按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如开发产品中有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可将经济适用房与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合并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1] 鄂地税发[2008]21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9-28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经济适用房又有非经济适用房开发产品的,经济适用房应并入住宅类并按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第三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鄂地税发[2013]4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文日期:2013年3月20日 七、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赣地税发[2008]76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6-3 八、福建的规定(闽地税发[2005]195号)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转让的,也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闽地税发[2005]19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10-20 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如何计算其增值额的问题 (一)开发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用房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 桂地税发[2008]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3-27 五、关于清算项目划分类别及成本分摊计算问题 (一)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划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核算其增值额。 桂地税发[2008]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6-3 十、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1]第10号)(豫地税发[1997]第160号)(豫地税函[2007]第16号) 五、关于地下室、车库的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为了简化计算,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0年6月24日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1]第1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1-11-08 (三)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商业用房同体如何计税问题 我省有许多临街普通标准住宅与商业用房是同一体的,即:底层是商业性用房,上层部分是住宅楼房或其他用房。一般情况下,企业是将“同体房”作为一个项目核算的。有偿转让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按照各地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标准,分别核算商业用房和普通住宅的开发成本及费用,正确分摊有关费用,分别计算增值额。凡不能准确核算扣降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优惠。 豫地税发[1997]第16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1997-07-24 (一)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体的扣除项目问题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一体(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的,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凡不能准确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政策。 豫地税函[2007]第1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1-30 十一、濮阳(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 第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1-01-25 十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07]102号) 第三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计算增值额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普通住宅标准,按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并对社会公布标准执行。省辖市人民政府未制定普通住宅标准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5]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辽地税发[2007]10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8-2 三、关于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辽地税函[2012]9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4.10 十二、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 第一条 ……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宁地税发[2007]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3-5 十三、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 (二)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混合开发项目,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对普通住房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在20%以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银地税发【2007】214号:关于上报《银川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的请示 发文日期:2007-06-15 十四、云南的规定(云地税发[2007]180号) 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凡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普通住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应按照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清算。 云地税发[2007]18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10-22 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渝地税发[2011]146号)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税单位问题 为了满足计算土地增值税需要,应将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普通住房与其他建设内容分别确定计税单位。开发建设单体综合楼也应把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以及非住宅区分开来确定计税单位。 渝地税发[2006]1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6-6-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167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对清算项目中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规定有不同理解。为统一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划分,经请示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三种类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按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分别计算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 渝地税发[2011]146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1-9-1 十六、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7]200号) (七)关于项目类型的有关问题 本通知中的“住宅”和其它类型房地产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商品房明细》所列明的项目类别进行区分,凡未列明“住宅”的,如“公寓”、“公建”等,均不能按“住宅”的相关政策执行。 纳税人改变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型、用途的,如“公建”改为“住宅”、“住宅”改为“公建”等,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政府部门准予其改变类型、用途的批准文件或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允许纳税人适用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能够提供批准文件或文书的,仍应按原批准类型、用途适用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大地税函[2007]200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11-23 十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青地税函[2009]47号)(青地税函[2013]44号)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既包括普通住房又包括非普通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率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未分别核算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青地税发[2008]100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5-22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答: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青地税函[2009]47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4-17 二、关于转让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第四条的规定,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中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销售给业主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当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开发企业出售上述车位、车库、储藏室取得的收入,可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割后,对应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可售建筑面积,是指开发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青地税函[2013]4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3.3.25 十七、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的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十八、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12]583号) 一、关于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造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分别计算问题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 皖地税函[2012]5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2012年11月14日 五问:纳税人同一开发项目(同一计税对象)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如一层是营业用房,一层以上是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纳税人又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规定,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增值率未达到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免税规定,此时,应以整个开发项目(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为基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能够区分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宣城市地税局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 十九、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的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二十、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五、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多栋单体建筑组成,有的单体建筑属普通住宅,有的属其他商品房的,包括商住楼、综合楼等单体建筑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必须分别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两类核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未分别进行财务核算的,可根据平均成本分摊法分别核算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土地增值额,即根据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乘以相应的房产建筑面积,分别确定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扣除项目金额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西地税发[2010]235号: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0-11-11 二十一、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 三、关于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计算增值额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以合并计算增值额。 津地税地[2011]2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9月14日
- T+12.1 客户欠款如何转成费用(不再收取了),在业务上如何处理
- T+应收票据怎样走业务,做收款单,但是应收票据在科目设置里怎样设置的
- 大家好,我想请教开销货单前收到的预收款怎么冲应收。我用的是T+普及版
- 客户可以自己查看会员卡的相关信息么,比如积分或消费额什么的?如果不能,有什么办法可以实现么?
- 应收款转成费用
- T+ 11.6的版本,想从A账套将已经录入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导入到B账套中!--这样的功能能实现吗?
- T+付款单打印模板中怎么去掉未填的明细栏??需要怎么设置,求指点。
- T+12.1普及版中存货有参考价格,但是进货单不显示,现在客户期初没有录入成本价,怎么设置进货单显示成本价?
- T+普及版订单生成进货单之后,进货单已经删除,订单怎么不能删除?提示单据已后续执行,不能执行操作,如何才能把订单清空??
- T+12.1 登录怎么这么麻烦了 新增操作员 密码设置在哪设置?
@孟峰老师:企业汇算清缴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12月份计提的工资要不要调增 _0@孟峰老师:企业汇算清缴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12月份计提的工资要不要调增[]
正常下月发放,或者5月底汇缴前发,不用调,
具体按你们当地会汇缴政策的要求吧好的,谢谢陈老师[/玫瑰]
用友T3-用友通预收冲应收单据被锁定 用友T3-用友通预收冲应收单据被锁定
做“客户A”预收冲应收操作时,提示单据被锁定,无法进行核销操作。原因是“客户A”对应的该张销售发票上备注过长导致的。备注限制为60个字符,也就是不能超过30个汉字。解决办法:找到对应的销售发票取消审核,将备注修改一下(尽量简洁不超过60个字符例如只填写“收入”两个字),并重新审核该张销售发票。然后再做预收冲应收操作,分摊金额后,点击确定即可提示操作成功。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 客户的回款有时是业务员拿了打账号,会将几个人的多笔合并打入,怎样能既保证与银行账相符,又能单笔给每个客户实现冲销。
- 应收款转成费用
- t+普及版12.1收款单直接收款后进行手工核销折让金额在毛利分析表里不提现!能告诉我为什么么?
- 举个例子,京东是我的客户,我在京东上销售产品,货款全额是10000块,但是京东在把货款给我的时候,扣掉了一笔佣金500块,请问这个业务在T+里怎么做?
- T+付款单,有些在审批流中。全部驳回到制单人,然后把审批流都删除了。现在再审核提示已被其他人审核,让刷新。但是刷新之后再审核还是同样的提示?该怎么处理?另外进货单使用现结自动生成的付款单。但是付款单审批流中因为设置条件的原因,付款单并没有进入审批流中。也无提示。造成现在付款单审批不了也不能删除(进货单 存货使用的是个别计价)。请问该怎么处理现在的问题?
- 预付款收回来了,怎么做?
- 你好 请问审核消息怎么通过手机工作圈发给审核人????新手不是很清楚 现在只能在T+系统里面审核
- T+产成品分配,客户流程产成品先入库,调拨到分店,然后销货,月底先对产成品入库单进行分配,然后重新计价,发现库存结存为零的存货调拨单无法带出单价,请问有什么解决方案吗?
- T+ 11.6 费用单单据设计中,明细项启用了3个自定义项都是数值类型,,并且已设置为公式计算,保存成功后,去单据界面测试时,输入数据,不会自动计算,请教下各位老师,我是哪一步出了问题
- T+12.1标准版,客户之前没有管理现金银行,现在要管理了,怎么调整金额
一体化业务,客户的这种科目设置,把我难到了,求问题解析方法或其他方式实现呢,谢谢 一体化业务,客户的这种科目设置,把我难到了,求问题解析方法或其他方式实现呢,谢谢
您需要跟客户进沟通呀,每个科目对应的供应商是那个然后进行填写呀。@畅捷服务姚培德:供应商也不一定能和科目一一对应上,现在只能让客户不这样做明细科目了,软件里这些费用做成费用能实现不呢生凭证时手工修改科目吧。@畅捷服务姚培德:[/微笑]可以试试,谢谢
请问T310.8.1与什么软件有冲突吗?客户有套T3 10.8.1其中一个出纳客户端死活登陆不上,如果实现选择好服务器,那打开T3直接不显示任何界面,进程里能看到T3,稳定占用50%CPU。随便找台别的电脑装T3用那根线连也都能连接到服务器登陆。防火墙host等也都是设置好的,当时刚做完系统也是可以登陆的,但是过了2天就不行了,那2天装了很多银行的控件u盾什么的,还有开票软件什么的 请问T310.8.1与什么软件有冲突吗?客户有套T3 10.8.1其中一个出纳客户端死活登陆不上,如果实现选择好服务器,那打开T3直接不显示任何界面,进程里能看到T3,稳定占用50%CPU。随便找台别的电脑装T3用那根线连也都能连接到服务器登陆。防火墙host等也都是设置好的,当时刚做完系统也是可以登陆的,但是过了2天就不行了,那2天装了很多银行的控件u盾什么的,还有开票软件什么的[]
T3 和税控软件有冲突,另外有伙伴反馈和建行还是工行的U盾也有冲突。。。@服务社区_郝瑞然_:额.客户端也会有影响吗?而且还是会导致登陆不上的这种..@尤佳:是的
- 你好。我是T+12.1,8月份有应收明细账6000,9月份做的收款单核销了2000,应收还剩4000.我想查询8月份应收明细账的时候,能显示应收6000,已收2000,可以吗?
- T+做外币的业务,收款是也是收外币的,月末要做汇兑损益调整单吗?
- T+坏账怎么做?比如销货单3000,这笔钱收不回来了 _0
- T+分期收款怎么做?
- T+坏账怎么做?比如销货单3000,这笔钱收不回来了
- T+单据立账,请问往来收款单上,在收款金额后 有个票据号 有什么作用呢?
- T+普及版想实现租借功能,单据应如何设置
- T+普及版和T3普及版区别。T+进销存怎么处理预收款和预付款
- T+现金银行收到客户10万,然后做红字收款退款,预收款里面怎么反映出来一正一负,金额是正常的么?
- T+里面员工的借款,怎么做比较好呢?
- T+ 12.0 销货单立账 已经出库现在需要把产品召回。请问下完整的退货流程以及退款流程是什么
- T+普及版没有预收冲应收之类的?销售单没有使用预收这个功能?要在收款单里面才有?
- T+软件里面收款单已经做完核销的如何弃审
- T+12.1标准版 其他应收应付单据为什么没有票据号呢?
- t+费用单可以当报销单用么
- 想问一下T+的财务和业务是怎么分的,比如一笔采购业务,是每个流程都做一张凭证还是通过入库单和付款单生成凭证
- T+12.0和T+12.1普及进销存采购管理中 因为在基础设置里没有进价价格的策略。所医进价是按照存货最新进价带出对嘛????另外如果说刚刚起帐,所有的存货采购第一次是不是需要人为手工录入?
- t+12.0可以用手机端下单吗?
- T+12.0已打最新补丁这个怎么回事,审核不了。还有就是打过最新补丁也执行了语句了,审核费用单还是按照审核日期,而不是单据日期。
- 客户A做了一个费用单,客户有两个销货单001和002单号,然后做了一个费用分摊单,一开始选的分摊到001这个单子,发现选错了销货单,再去选002的时候,但是为什么001这个单子也带出来了呢,明明选的是002,怎么回事呢,T+12.0和T+12.1都是这个情况
允许零库存出库 允许零库存出库
问题号: | 41828 |
---|---|
适用产品: | T十系列 |
软件版本: | T+ 11.5 |
软件模块: | 系统管理 |
问题名称: | 允许零库存出库 |
问题现象: | 为什么勾上了仓库允许零库存,做销货单的时候还是不允许负出库?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零库存出库 |
解决方案: | <P>因为进行了可用量控制。进入“系统管理”-“账套设置”-“选项设置”-“库存”-“可用量控制”中,销货单勾上了控制,改为提示或者不勾选就能负出库。</P>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设置好的报表格式如何将其定义为模板? 设置好的报表格式如何将其定义为模板?
问题号: | 21862 |
---|---|
适用产品: | 用友T3-用友通 |
软件版本: |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 |
软件模块: | UFO报表 |
问题名称: | 设置好的报表格式如何将其定义为模板? |
问题现象: | 设置好的报表格式如何将其定义为模板?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首先将当前报表保存到本机,然后在报表格式状态下点击自定义模板(可点击增加,为该报表定义所属行业,也可选择以后行业性质),点击“下一步”,点击“增加”,选择已存模板(点击“修改”可修改模板名称和模板路径)。后点击“完成”。以后在报表格式状态点击格式-报表模板,即可选择调用该模板。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 现金银行日记账带出的客户单位和往来单位名称不一致
- T+业务往来模块,做收款单时选单按纽点后无反应,不出现需要选取的单据。
- T+做的收款保存后为什么有些单据可以直接修改,有些确不行-
- T+可以处理别的公司在我公司寄售商品、供应商代发的业务吗,就是销售发生之后才做补入库,或者直接成本结转?
- T+应收票据怎样走业务,做收款单,但是应收票据在科目设置里怎样设置的
- T+普及版例如A公司即是客户也是供应商,怎么做应收冲应付往来冲销?12.1不考虑加上此功能?
- T+,总账--填制凭证的时候提示科目不属于当前会计年度
- 你好,这个销售单据要求十行,同时行与行之间要宽一些,但我调完行宽,行数就不够十行了,这个怎么设置呢
- 你好,请问汇给供应商的货款退回来了,T+上怎么做?请老师指教下,谢谢
- 你好,请问 T+12,1 我不小心设置成了销货单立账。在此情况下,正系统中做了销货单,是否继续需要做销售发票,以便往来里做收款单是做核销?
你好老师,我在做出库跟踪入库业务,存货和仓库计价方式是个别计价,批次管理,我做完成品品入库单,单据上有单价,做发货单时选择的入库的批次,做出库单时选择的是产成品入库单号,但是销售出库单单价无能带出来,还是o,请老师给一下解决思路 你好老师,我在做出库跟踪入库业务,存货和仓库计价方式是个别计价,批次管理,我做完成品品入库单,单据上有单价,做发货单时选择的入库的批次,做出库单时选择的是产成品入库单号,但是销售出库单单价无能带出来,还是o,请老师给一下解决思路[]
您好,您直接对出库记账即可,不用再做个别计价成本分配了,记账之后就有单价
为什么一结账就说我不是记账宝用户 急 为什么一结账就说我不是记账宝用户 急[]
您用的是什么软件,云端记账宝还是u盘版的?不能结账,报错示能详细描述下吗@畅捷服务黄旻: 是记账宝普及版@畅捷服务黄旻: 这样的@畅捷服务黄旻: 突然变这样了。我还想升级标准版呢。怎么升级。@小八1450591157: 您留下一个邮箱,晚点我邮件联系您帮您开通一下你的记账宝服务。@畅捷服务黄旻: 周末来加班结果软件不好使白来了。拜托帮忙@畅捷服务黄旻: [email protected]。能尽快吗。我周一要汇报用@畅捷服务黄旻: 可以把我这个升级到最新版本吗。这个我得给您联系工程师,工程师周末不上班的,五点左右给您答复@畅捷服务黄旻: 好。等你@小八1450591157: [/微笑]@畅捷服务黄旻: 还没有收到邮件@小八1450591157: 您好抱歉工程师今天不上班,没能联系上他,我明天上午9点左右给您发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