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普及版和T3普及版区别。T+进销存怎么处理预收款和预付款
2019-3-9 16:20:0 用友T1小编T+普及版和T3普及版区别。T+进销存怎么处理预收款和预付款
T+普及版和T3普及版区别。T+进销存怎么处理预收款和预付款[]预付款先做付款单,业务类型选择预付款,等做了进货单再做付款单,选择核销单据,使用预收就可以完成全过程了,收款单类似@李明艳7zy:[/强][/强]回复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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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趋势研究 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趋势研究
摘要:随着知识时代的到来以及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会计电算化分别经历了起步阶段、成熟阶段,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根据社会需求以及信息处理技术不断发展的要求,对未来会计电算化发展进行了规划和展望。
1 电算会计要体现财务会计制度要求
系统的财务部分要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设计,同时与企业的需求相结合,不是一个孤立的账务系统。在定义企业财务系统的框架和流程时结合考虑了制造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的框架和流程。例如,账目结构的设置、账务流程的处理、接口的设计、报表需求的定义,不完全是从财务部门的立场出发,而是从整个企业的角度实现了财务子系统与分销制造子系统的集成,其管理的起点是业务而不是凭证。系统的财务部分要对于账务处理本身的流程和操作习惯考虑,同时更加注重于业务对财务的影响和财务对业务的控制。会计子系统一方面从其他子系统获得有助于完成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各环节的基础数据,另一方面通过其系统的定义和流程的定义部实现对制造和供应链业务的控制。
会计记账基础:如何记账 会计记账基础:如何记账 管帐记账根底,是指在进行管帐事项的账务处置上确定经营收入和费用的规范。管帐记账根底包含收付完成制和权责发作制。 1、收付完成制,(又称现金制)即关于各项收入和费用的确定是以金钱的实践收付为规范。凡在本期实践收到金钱的收入和支付金钱的费用,不管其是不是应归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记账;反之,凡本期未收到金钱的收入和支付金钱的费用,虽应归属本期,也不该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 2、权责发作制,(又称应计制)即关于各项收入和费用的确定是以归属期为规范。凡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其是不是实践收到或支付金钱,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置;反之,凡不该归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现已实践收到或支付金钱,也不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置,中国《公司管帐准则》规则,公司单位的管帐核算应以权责发作制为记账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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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概念、特征与意义——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筹划的概念、特征与意义——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从税收的起源与本质考察,税收在任何时期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然而,在这一特定的征纳关系中,市场法人主体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总会采用各种方法来使自己的纳税最优化。不管这种欲望和要求在政府看来是多么不正确,但这是一种客观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税收和税收筹划犹如一对孪生姐妹,几乎同时降临于这个世界。其中,国家税收早已形成一门学科而被广泛传播,并且得到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在国外企业中广泛运用,在我国尽管被一些纳税人所尝试和实践,但由于种种原因,以致长期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暖昧地位。究其原因有:(1)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范畴及内涵没有真正理解,长期把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混为一谈,视为非法,使众人对其敬而远之;(2)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税务人员素质低下,征纳双方对各自权利与义务,以及依法治税的认识模糊不清;(3)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法人主体缺乏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欲望,无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其实,税收筹划是自然人和法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地说,它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事先计划地安排合理减免税负的一种经营筹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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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实际成本管理体系中,如何保证成本核算结果的准确性用友U8+实际成本管理体系中,如何保证成本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用友U8+实际成本管理体系中主要通过以下几点来保证成本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1) 业务系统数据的规范性保证;
(2) 按既定的规则,自动自业务系统进行成本数据归集;
(3) 按既定的规则,进行成本费用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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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回答: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友U8 运行时错误440用友U8 运行时错误440
报错组件:查询/填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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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错提示:运行时错误440 automation错误,然后点一下出运行时错误94,使用null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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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宜风险多,疏于应对易吃亏(下) 涉税事宜风险多,疏于应对易吃亏(下) 因为不了解政策而没有享受到,因为错误地理解政策而作出错误的处理并最终受到处罚,因为不了解政策细节而在商业谈判中被合作伙伴忽悠……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税务问题而吃亏上当的情况五花八门。记者搜集了企业在境外、境内的经营交易中容易吃亏上当的案例和现象,分上篇、下篇归纳整理,并请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机构的专家给予点评,供纳税人参考。 一些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只有能汇总纳税,不能。其实不然。 典型案例:某有色金属行业公司总部在兰州,在甘肃省有A、B、C、D四家分公司。公司总部负责材料的统一采购与产品的统一销售,各分公司属于四个生产中心,负责产品的生产,材料统一从公司总部购进,产品统一由公司总部销售。公司总部和四家分公司分别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公司总部2011年统一采购并按采购价向各分公司销售材料10亿元,A、B、C、D四家分公司分别为1亿元、2亿元、3亿元和4亿元,各分公司按公司总部指定价格向公司总部销售的产成品分别为2亿元、3亿元、2亿元和5亿元。最后产品统一由公司总部按市场价对外销售,年销售额20亿元。 由于C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亿元,进项税额为3亿元,未形成增值税,只有A、B、D三家公司缴纳增值税,缴纳金额为0.51亿元(3亿元×17%),总公司缴纳增值税为1.36亿元(8亿元×17%),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共计缴纳增值税为1.87亿元。但是实际上,按照政策规定,总分公司增值税可以汇总纳税,全年增值税纳税额1.7亿元(10亿元×17%),可以少缴0.17亿元。 汪洋点评:2012年1月16日,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上述企业的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在甘肃省境内,完全可以向甘肃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众所周知,增值税申报比较复杂,如果实行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就可以不再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能够节约不少行政成本。同时,虽然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与独立纳税从纳税总额上可能是一样的,但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实现合理少纳税或延迟纳税,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另外,增值税汇总纳税后,可以避免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纳税风险,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还可能会减少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次数,好处非常多。 现象二:被认定视同销售补税又罚款 纳税人吃亏指数:★★★ 一个经济行为是否视同销售,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企业往往对这些规定研究不细致,本来可以不构成视同销售的行为,最终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结果多缴纳了税款。 典型案例:某食品公司总部在成都,公司在甘肃、青海、宁夏三地分别设有办事处(分支机构)。总部分别向甘、青、宁三地派出管理人员负责在当地招聘业务员并进行市场推广工作。各办事处职责主要有:从成都总部接收货物;向各商场、超市进行产品推销和货物发送;联系总部给客户开具发票;向客户催收货款等。为便于回收货款,各办事处在当地开设有银行账户。各办事处费用由总部按核定数向派出管理人员先行预借,然后凭合法单据定期在总部报销。 2012年,兰州办事处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成都总部与兰州办事处之间的货物移送已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2万元。 汪洋点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件)的规定,上述“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及早了解相收政策的规定,就可以让兰州办事处以成都总部的名义在当地开立银行账户,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征税和罚款的风险。 现象三:自己购买建筑设备多缴税 纳税人吃亏指数:★★★★ 在工程建设中,一些必要的设备是由甲方购买还是乙方购买,相应的纳税人是不同的。但是,一些企业只顾工程建设本身,却忽略了从整体上考虑甲乙双方的总体税负问题。 典型案例:A建筑公司与B公司签订土建工程合同,收取工程款1400万元。其中劳务费600万元,材料费300万元,由A公司外购设备款5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1400万元工程款均应缴纳营业税,其中包括A公司的外购设备款500万元。实际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这500万元的外购设备如果由B公司来购买,那么A公司就不需要缴纳500万元工程款对应的营业税15万元(500万元×3%)。 孙健点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该工程的500万元设备由B公司购买,那么B公司提供的设备价款不用缴纳营业税,A公司可以按900万元工程款缴纳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建设方(甲方)为求简便,不愿意与施工企业(乙方)签订“甲供设备”的合同,习惯于要求施工企业包工、包设备。而是否由建设方提供设备,不仅会大大影响施工企业的税负,也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利润率及报价。因此,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施工企业应与建设方进行良好的沟通,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和税负问题,从而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现象四:企业图方便却忽视了员工个税优惠 纳税人吃亏指数:★★★★ 目前,很多企业都招聘有外籍员工,而且这些外籍员工大多租房住。对这些外籍员工而言,住房补贴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好还是让员工拿着租房发票来报销好?不少企业认为,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比拿发票报销更便捷。但却恰恰忽略了外籍员工应享受的优惠。 典型案例:甲企业以现金形式为外籍员工每月发放3000元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于该住房补贴属于现金形式,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应并入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乙企业则规定,外籍员工每月可以凭发票报销3000元的租房费用,并且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由于乙企业为外籍员工报销的住房补贴符合免税规定,该住房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孙健点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个人所得税问题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财务人员在遇到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时,应该多加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企业员工合理、合法节约个人所得税,相当于给员工增发的工资。这对员工而言,既能增加经济收入,也能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何乐而不为呢。 现象五:土地增值税未能抵减企业收入 纳税人吃亏指数:★★★★ 按照税定,土地增值税是可以抵减企业收入的,抵减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税负必然减轻。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单一项目企业,却将企业所得税清算先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结果造成一些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过多。 典型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个项目公司,仅开发了一个项目。2010年达到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条件,同时开发产品基本销售完毕,该公司在2010年末确认了收入和成本,2011年4月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纳税款1亿元。2011年8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5000万元,由于2010年已经实现了全部的销售收入,2011年基本无销售收入,且缴纳了大额的增值税,使得2011年度出现了亏损,进而使得2011年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没有抵减企业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项目公司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徐贺点评:开发单一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与多项目滚动开发的房地产公司在税收管理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开发单一项目的房地产公司,应该注意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入库顺序。一般而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之前开展,且清算时一般会有比较大金额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入库,即先入库土地增值税,后入库企业所得税。这样处理可以使得缴纳完土地增值税后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两者缴纳的顺序出现颠倒,先清算企业所得税后清算土地增值税,则可能会导致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无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可抵扣,进而导致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来试图解决此问题,但是该公告在适用条件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具体操作时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企业不要用这个文件来解决房地产项目公司面临的类似税收“陷阱”,提前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规划才是最好的解决之道。 现象六:未作任何反而补税 纳税人吃亏指数:★★★ 并购重组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中的税务问题更是复杂。也正是因为复杂,才给企业留下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一些企业却恰恰忽略了这些税收筹划空间。 典型案例:A公司是一家跨领域经营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职能是进行股权以及对成员企业进行管理。B、C、D公司均为A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这三家公司都是从事钢铁相关产业。A集团为了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投资成立了专业的集团控股公司——E公司,负责对不同板块的子公司进行管理。E公司持有B、C、D三家公司的股权,主要职能就是为B、C、D三家公司提供管理上的支持。 为了理顺管理上的产权关系,A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B、C、D三家公司的股权按照初始投资成本作价转让给了E公司。B、C、D三家公司均为盈利企业。因此,本次集团内重组A集团公司按照平价转让股权并未产生收益。在本次重组完成1年之后,税务机关对A集团开展了税收专项检查,对A集团公司平价转让股权提出异议,要求A集团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定价原则来重新确定对B、C、D三家公司股权的定价,产生的所得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加收滞纳金。 徐贺点评: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有特殊的规定,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A集团可以充分利用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暂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企业节约现金流支出。同时,建议A集团可以稍稍改变一下重组方式,由转让变成以B、C、D三家公司的股权对E公司投资,即E公司向A集团收购B、C、D三家公司的股权,可以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件,同时也能够达到重组的目的,更重要的是A集团可以暂时无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同时也能避免平价转让所产生的税务风险和争议等问题。
以前年度多缴印花税可否在本年度抵减 以前年度多缴印花税可否在本年度抵减
【问题】
2008年多缴的印花税,是否可以抵减2009年的印花税?
【解答】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第二十三条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银行存款科目 银行存款科目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本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提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因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开立的账户,本账户既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又可以根据现金管理规定存取现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所开立的账户。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只能用来办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结算,不得出租和出借账户。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何时缴纳土地使用税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何时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题】
企业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
根据《部国家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